摘要:治理主體與治理規則是鄉村治理的兩個基本元素。在鄉村治理實踐中,主體既建構規則,同時又受到規則的制約,兩者處于互構與同構的雙重變奏中。在巨變的鄉村社會轉型背景下,基層治理主體經歷了四次轉型:即從帝制時代的士紳精英到民國時期的地方精英,從社會主義時代集體化時期的政治精英到改革開放時代的多元治理精英。伴隨著治理主體的轉型,鄉村治理規則也隨之發生了深刻轉向:傳統士紳社會的道德倫理之治與民國時期的“營利型治理”規則相去甚遠,而社會主義集體化時期實行的“控制型治理”規則亦同改革開放后的多元自治規則存在根本差異。
關鍵詞:鄉村社會;治理主體;治理規則;雙重變奏
一、引言
在急速變遷的鄉村社會轉型背景下,基層治理主體與治理規則處于相互交織的雙重變奏中。傳統帝制時代,國家同鄉村社會的聯動焦點主要體現在各種“賦稅差徭”的征收上。明清時期,國家通過推行“里甲制”、“保甲制”,試圖繞開士紳階層以取得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權。但這一嘗試并未能夠獲得成功,士紳階層始終主導著鄉村社會。“士紳階層”作為存在于國家—民眾之間的“緩沖區”、“第三領域”,扮演著中介者和矛盾沖突調解者的角色,是鄉村社會的守護者。清末民初,隨著士紳階層的分化,鄉村社會出現了不同于傳統士紳階層的地方精英。地方精英將鄉村社會中的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社會精英都囊括其中,并以贏利為取向,取代了士紳階層的保護型角色。在基層治理過程中,士紳和地方精英是處于不同社會環境中的兩個群體,其行動邏輯與遵循的行動規則存在著根本性差異。社會主義集體化時期,地方精英的地位被徹底顛覆,基層治理精英同時也是國家治理鄉村的代理人,基層治理與國家政權建設高度統一,并形成集權統一的政治精英管控鄉村社會的治理形態。在這樣的背景下,治理主體所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控制型治理規則。改革開放后,隨著國家治權的上移和地方自治精英的興起,鄉村治理主體出現多元化趨勢。在基層治理實踐中,多元化精英群體遵循著多元化的治理規則。在基層精英的行動邏輯中,勢力、宗族、利益、資本與權力等多重因素成為了基層治理的行動基礎。
在本文中,我們將以文獻研究為基礎,將基層治理嵌入在巨變的社會轉型背景中,從主體與規則的雙重變奏出發,探尋鄉村治理實踐中治理主體與治理規則在鄉村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互構與同構關系,以期彌合長期以來鄉村問題研究中主體與規則的二元分離狀態,從而為鄉村治理問題研究尋求新的途徑和研究視角。
二、帝制政權下的士紳之治
明朝中期,伴隨科舉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日益備受重視,士紳階層不斷地壯大,逐漸滲透并主導著鄉村社會。明清時期,封建帝國企圖通過“里甲制”和“保甲制”的推行,重新掌握對鄉村社會的主導權,然士紳階層卻已深扎根于鄉土社會之中,牢牢把持著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權。士紳階層的壯大同科舉制的發展具有密切聯系,盡管學界在“士紳階層”的定義上未能夠達成共識,但多數學者都將士紳同科舉制度相關聯,認為士紳是科舉制度的產物,本質上與官僚體系緊密相連。“士紳首先是用來定義和國家關系的一個范疇,而不是與社會或經濟相關的一個范疇。它被視作是由持有國家功名,代表國家利益調解國家和社會關系的那一群人所構成。”“各位學者幾乎無一例外地依賴于科舉功名的標尺而構造士紳的一個有很小差別的品級模型。”士紳是居鄉的士大夫,是具有官職和科第功名而受到鄉鄰敬重的居鄉人士。鄉紳的組成是參照官僚系統而劃定的,和官僚階層密切相關,分別包括了居鄉的現任官員,退休的居鄉官僚和持有功名的居鄉人士。日本和西方史學界關于明清士紳的研究中,發現關于士紳的定義雖有差異,但大都以官僚、科舉功名為其組成的參照要素。士紳同官僚階層的密切性亦可認為士紳、官僚本質上實屬同一利益集團,因而將士紳階層認作是官僚體系在鄉村社會的延伸。但又由于士紳久居鄉村社會之中,同鄉鄰里舍存在血緣、地緣上的關系,兼又持有功名學識,自然順理成章地成為鄉村代表。士紳由此扮演著雙重角色:一為鄉村利益的保護者,一為官僚體系的代理人。
在國家與社會的互構關系場域中,士紳被視為是國家政權和鄉村社會的“緩沖區”、“第三領域”,起著上傳下達政令,穩定鄉村社會的作用。“紳士具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國家政權的后備軍,又是鄉村社會的富豪。這種觀點認為紳士起著平衡作用,即封建王權強盛之時,紳士平衡著國家與鄉村社會的利益,但在動亂和王朝衰弱之時,紳士們便傾向與代表地方及自身的利益。”士紳游刃于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以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和“非正式權力”統治著鄉村社會。這種治理模式主要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是國家權力在鄉村治理的延伸,另一方面又是鄉村社會防御國家權力的保障。士紳所扮演的這種雙重角色具有很強的“自利性”,體現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士紳對村莊提供的政治庇護和經濟庇護,即充當著“保護型經紀人”,這種保護并不出自經濟層面上的考量,而是為鞏固其在村莊社會統治中的權威地位和聲望。同時,在與地方官僚的共治中,對村莊稅收征收、公共事務的建設上,士紳免不了從中謀取私利。“貪污是官僚的第一德性,官僚要如愿的發揚這德性,其起點為與紳士分潤。”然士紳階層的此種“贏利性”行為并不完全等同于掠奪性的“國家經紀”,其行為具有一定的自我約束性,亦可認為這是士紳階層道德化的自我約束。由于士紳被看成是道德的化身,其行為同身份一樣,受制于道德約束。
在厘清士紳階層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及其自利性行為后,士紳“非正式權力”治理及其規則的運用又是如何的呢?“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國家權力逐漸淡出鄉村社會,士紳階層崛起壯大并占據了鄉村社會的政治舞臺。不論是鄉村的政治、經濟亦或社會文化生活,士紳都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通過主導鄉村社會的公共事務,一方面滿足其自身的物質經濟需求和鞏固自身的社會權威地位,另一方面維持著村莊的穩定。士紳的社會權威來源于科舉制度的選拔和封建等級制度以及儒學文化的傳承,基于村落社會權威而形成的士紳鄉村治理的自治性權力,這種非正式的權力并未被國家所承認,其“缺乏授權性與合法性”,卻也未被國家否認,因為在基層治理上國家對其有很大的依賴。因此,士紳的社會權威有來自村落社會的認同,亦受到國家權力的默許。在治理規則運用上,士紳所遵循的是傳統的禮教和鄉俗民約,尤其在處理鄉村內部事務中,士紳運用非正式權力治理的權威既來源于傳統政治秩序和科舉制度的保障,又是鄉村社會文化人情網絡所賦予的。
士紳在鄉村中主要的職責有:修繕廟宇、賑災救濟、調解糾紛、修橋補路、興學教化、治病救人、組織自衛武裝和輔助地方官吏完成納糧征稅等。譬如,在廟宇捐贈上,士紳以捐錢、捐地的形式支持寺廟建設,監督寺院事務。宗親關系、宗教性、社會性和文化性的吸引力、社會網絡、宣揚士紳身份等都是影響其捐贈動機和行為的因素。因此,士紳在鄉村治理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這些因素主要包括宗族、宗教、社會關系網絡、社會地位等,融入在鄉村社會中無形的規則對士紳的治理手段施加著重大的影響。
此外,儒學教化的功能亦不容忽視。衷海燕對吉安府地方教育的研究發現,士紳通過建立書院,傳播儒學來構建地方控制體系、規范鄉里人士的行為舉止。及至明清,基層管理已呈現儒學化趨勢。儒學在很大程度上為士紳管理鄉村奠定了基礎,儒學內化于鄉民,規范指導著鄉民的日常生活。同時,由于士紳是儒學的傳播者,較于普通鄉民,其行為更是受到儒學的限制和影響,因而基層治理儒學化趨勢便成為了制約士紳治理無形的瓶頸。
三、地方精英的興起
清末“新政”并未能夠挽救王朝危局,“民變”沖突、“毀學殺紳”事件日趨頻繁,紳民沖突不斷加劇,鄉村社會動亂迭起,士紳集團開始解體走向分化。由于近代中國社會城鄉發展的不平衡性,致使士紳階層產生分化,傳統鄉村社會中的上層士紳大批流向城市,鄉村基層政權旁落于“土豪劣紳”之手,由此加劇了地方治理的矛盾,引發了一系列的“紳民—官”、“紳官—民”、“官民—紳”的對立沖突。隨著士紳的分化瓦解,建基在主導鄉村社會的士紳階層上的清王朝走向覆沒,代之而起的新政權通過對基層政權的改造,逐步加緊了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民國時期,出現了不同于傳統社會舊士紳的“地方精英”,亦有學者稱其為“新士紳”。自此,地方精英便開始活躍于鄉村社會的政治舞臺,并以其特有的手段、資源盤踞在鄉村社會之中。
學界對于“地方精英”尚沒有明確的統一定義,“所謂村莊精英,即在農村社會中影響比較大的人物。”“那些比其他成員能調動更多社會資源、獲得更多權威性價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響力大的人,就可以成為精英。”單一的精英衡量標準已不再適應日趨復雜的村莊精英群體,具備優勢資源、對村莊做出貢獻,擁有權威的鄉村成員,即可視為鄉村精英。在精英類別劃分上,學界亦有不同的標準,在對村莊權力結構的分層研究中,將權力結構分為三重(即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依據村莊精英所掌握的資源(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將其區分為體制內精英和體制外精英。也有根據轉型時期村莊價值理念和行為方式的轉變,將村莊精英分為傳統型精英與現代型精英。
民國時期的地方精英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士紳階層分化后仍留在鄉村的舊士紳,這部分大都是一些退休閑居鄉村的官員、下層士紳以及宗族的族長、長老等。另一部分則是以各種手段、資源來影響鄉村社會的“新進”人士,包括軍人、有新式教育背景的知識分子、學校教員和校長、土匪首領、經濟富有者等。這一時期,在村莊治理上“新進”人士比舊士紳更具話語權。《中國士紳》一書中,編者附了六位士紳的生活史,這些材料是從周榮德先生1943—1946年期間,在云南昆陽縣搜集的生活史中挑選出來的,其中包含有:文人、軍人、官僚、商人、土匪和改革家六類人員。費孝通先生選取了其中的兩個士紳精英的生活史進行簡要分析:
文人王議長是個出身“書香門第”,生活簡樸、人緣好、口碑極佳的傳統士紳。他有四個兒子,兩個留洋歸來,一個大學生,另一個從師范學院畢業。從其自傳中了解到,王的曾祖父上過六年私塾,30歲搬家到昆陽縣,先是從事木材生意后開采鐵礦,為家族興旺奠定了基礎。其祖父24歲獲縣武秀才稱號,做過軍官,因不滿軍隊生活腐敗便回家種田、采礦。王的父親是私塾老師,誨人不倦,名聲很好。王22歲中了秀才,先在私塾教書后又到省立師范學校學習。1913年昆陽縣士紳找到縣長,將王請回去當縣小學校長。1918年,昆陽士紳選王為縣警備團司令員,任職期間,指揮士兵修路、建橋,還蓋起了一座客棧。1919、1920和1921年連續三年當選省國民政治會議委員會委員。1921年先后被任命為鎮壓土匪的省長顧問、縣教育局局長和昆陽縣政府的教育督察。1929年省政府改組,王回到家中,不再擔任任何職務。在后來的二十年中,王又陸陸續續被任命了各種職務。
既作為傳統士紳代表,又具有新式教育背景,是王議長能夠獲得昆陽士紳認同的最基本原因。在這一過程中,家庭的教育背景顯得極為重要,從王的曾祖父到父親,或多或少都受過傳統儒學的熏陶,這為王議長及其四個兒子獲得良好的教育創造了可能。王議長待人友好,處事穩妥,口碑極佳,不追求名利,從政30年兩袖清風。某種程度上來說,這要歸因于傳統儒學的影響,即便接受過新式教育,王議長的骨子里仍有保守的一面,不激進改革,不得罪人,無論做什么都依照“息事寧人”的原則。作為地方精英中的一員,即使受過“新學”卻始終踐行著傳統的“儒道”。但隨著精英群體的擴大和士紳階層的分化瓦解,以“儒道”為行事準則的士紳逐漸走向式微。
土匪楊隊長出生在一個離城很近、土地肥沃,以種植蔬菜為生,生活富裕的村子。村中人多游手好閑,以放蕩不羈和無法無天而聞名。楊的曾祖以務農為生,雖不識字,但身材高大、精明能干,是村里最富有的人家。40歲時與三兄弟分家產,家境艱難,辛勤勞作10年后有了很大好轉。楊的祖父干活賣力,努力維持家庭,所以家中光景也還不錯。由于楊隊長的父親好吃懶做,揮霍錢財,以兇狠聞名,無故攻擊他人,對孩子也極其嚴厲,甚至打死了自己的三兒子。楊是其長子,出生時家中經濟條件較差,沒有機會上學。從小狡猾、聰明、大膽,常取笑、欺負其他孩子。1918年楊參軍后,因軍隊戰敗回到家中,途中結識了一些強盜賊寇。20歲結婚,婚后仍與妓女鬼混。30歲搶了一商人的女兒做小妾,生活極其荒淫無度。1933年到1934年間,楊伙同鄰縣強盜搶劫農村,襲擊縣城。
1937年,楊被新任縣長任命為偵察隊隊長,逐漸成為昆陽縣最有權力的人之一。走在大街上,人們會向他鞠躬行禮,更有商人想與其結為親家,尋求保護。后楊因重操舊業在城里搶劫,于1941年被縣長誘人將其殺死。
與王議長不同的是,楊隊長家庭出身并不好,從未受過儒學和“新學”教育。作為一個土匪惡霸,楊隊長卻能夠同王議長一樣躋身于昆陽縣地方精英之中,這與傳統士紳階層的準入原則顯得格格不入,試想一個既無一官半職亦無科舉功名的土匪強盜怎能進入上層社會之中?地方精英在傳統士紳階層的基礎之上擴大化,將經濟精英、軍事精英、政治精英和各種突出冒尖的社會能人一道囊括其中。由于精英群體擴大化,異質性大大增強,多元混亂的主體在一個政權不穩、社會動蕩的環境之中,難以形成統一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人員參差不齊,各精英群體以其自身利益為行為導向,追名逐利,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同受過儒學教育、遵循道義的傳統士紳相比相去甚遠。
地方精英的興起同舊官僚的相互茍合,使得民國時期的鄉村基層治理混亂不堪。舊士紳階層所沿用的“道義”準則已不再適用于這個因政權紊亂而滋生各種治理主體的鄉村社會。人們開始主動去接受一種新的“規則”,即地方精英“制定”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規則。治理主體的變化是導致鄉村基層治理規則出現“去道德”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傳統儒學千百年來所建立的倫理綱常在短短的時期內,便被地方精英們所摧毀。即便儒學仍有一定的影響力,但它卻已不再是那顆占據在鄉村基層社會中心閃閃發光的璀璨明珠了。
四、社會主義集體化時代的基層政治精英
新中國的成立,結束了民國時期混亂無序的鄉村治理亂象。新政權在清理民國年間橫行于鄉村社會的地方精英時,采取了兩種不同的態度和行為:對于反抗新政權的地方惡霸、舊官僚、國民黨軍官和士兵、土匪等堅決予以打擊;對支持新政權的深受地方人民尊敬的文人士紳、地主富農則給予寬大處理。地方精英被分為掌握政治權勢、經濟權勢和社會權勢三種不同的精英類型,從這三種類型精英對待新政權的態度和行為選擇上進行分析,“生存原則”成了精英們衡量是否支持新政權的重要因素。一些“地方精英”,如土匪強盜、流痞惡霸因無法在新政權下生存,便組織起反抗新政權的武裝。但終究是螢燭之光,在強大的新政權鎮壓下,終究走向消亡。
在肅清民國殘留的反抗勢力后,新政權開始著手改造鄉村社會。通過推行合作化,成立互助組、合作社等形式,將國家政權延伸至村落社會之中。鄉村精英的中介性角色被徹底顛覆,傳統鄉村社會形成的雙軌治理模式被自上而下的單向度控制型治理模式所取代。無論是傳統士紳或是民國時期的地方精英,在這種“控制型治理”模式下都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而隨著國家政權嵌入到鄉村社會,一種依附于政權的“體制型精英”正在鄉村社會孕育成長。鄉村政治精英是指農村集體化后,人民公社的領導干部,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干部等,以“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為特點而形成的生產隊、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三級管理體系是鄉村政治精英出現的前提。政治精英成為國家政權自上而下政令的傳達者和政策的實施者,也可看成在國家單向控制治理體系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環節。
人民公社化時期,國家主導的單軌治理體系牢牢把持著鄉村社會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生活,鄉村社會已然失去了生產生活的自主性,“社會成為了政府的附屬物”。1958年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實施將農民分地域、分片區緊緊地束縛在農村,農民無地方政府的允許和其開具的介紹證明,是不能夠隨意遷徙流動的。國家通過人民公社和戶籍管理制度將廣袤的農村進行地域分割和網格化管理,并通過基層黨組織將國家權力滲透到生產隊,支配著每一個農民的生產勞作和日常生活,形成了“黨政合一”、“政社合一”的公社管理模式。在這樣一種嚴控的環境下,鄉村社會倒也迎來了穩定和安寧,鄉土社會井然有序。由于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生活高度集中統一,農民之間在生產勞作、經濟分配、思想教育和文化生活上差距并不太大,與之拉開差距的是鄉村中的政治精英,即生產隊、生產大隊和公社的領導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單軌理體系中,鄉村干部們所掌握的政治資源能夠轉化為經濟資源,在經濟分配中占據有利位置。村莊的社會公共生活,包括農業生產、經濟分配、思想學習、文化生活以及日常糾紛的調解等,大都被鄉村精英所把持。宗教和宗族勢力在一系列的革命運動,如“四清運動”、“破四舊”和“文化大革命”等的影響下已大大被削減。
鄉村政治精英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如何運用權力關系?張樂天在研究人民公社制度時選取了自己的家鄉(浙江北部的聯民村)作為研究對象,在其《告別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的研究》一書中,對大隊權力運用予以了分析:大隊黨支部的權力至高無上、職能無所不包。因為擁有權力,使得鄉村干部(尤其是大隊黨支書)在村莊中受人尊敬,但這與士紳受人尊敬是不同的。士紳受鄉人所敬重是因為鄉人對傳統道德的敬仰,尊重讀書人,是文化的力量。而村干部是權力的掌有者,能夠調動鄉村社會的諸多資源,這一權力來自于國家權力,因而村中人尊敬干部,是對于權力和資源的敬畏,而非出自對村干部個人的敬仰。權力為鄉村干部贏得了社會地位,其在權力的運用上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遵循制度性的原則,根據明確的工作條例合理正確地通過組織使用權力。鄉村干部作為基層治理的主體,其權力來源于制度設計本身,而非是個人。這不同于民國時期的地方精英治理,民國時期的基層治理是主體對規則的主動性策應,即主體去制定、影響規則。而集體化時期,主體治理的權力來源則是參照制度設計的規則。鄉村干部的行為受到了各種規章條例的約束,行動目的和邏輯明確化、清晰化,規則約束著主體。這和民國時期的無序治理相差甚遠。
另一種是由于權力監管不到位,濫用權力,出現以權謀私,這種行為的出現是鄉村干部自利性的表露。治理主體在規則的沿用上有所出入:由于鄉村社會本是個人情網絡相對復雜的場域,鄉村干部不大可能完全根據規章條例辦事情,于是“靈活”地處理一些糾紛和事情便也是自然不過的了。縱使規則對主體有一定的約束,主體仍有可能同規則相悖。鄉村干部的專斷獨行現象并不在少數,治理主體的自利性訴求是其違背規則的前提。
五、改革開放時代的精英治村邏輯與治村規則
1978年后,改革的春風吹遍了神州大地,廣闊的鄉村又重新煥發出蓬勃生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取代了以“隊為基礎”的生產隊、生產大隊和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生產管理制度,“農民單干”已是大勢所趨。人民公社制度的廢除并轉制為鄉鎮人民政府,標志著鄉村社會在某種程度上恢復了生產生活的自主性,國家政權正在淡出鄉村社會的權力劇場。但由于基層黨組織在鄉村社會的播撒,國家權力尤其是黨的影響力被留在了農村。鄉村政治精英在改革的潮流中逐漸喪失對鄉村社會的“主導權”,去集體化后,國家政權從鄉村社會的抽離使得原本作為國家權力延伸的鄉村精英們失去了原有的政治資源。伴隨著工分制計酬分配方式向包干制分配的轉變,鄉村干部們不再享有由“政治資源”所提供的其他福利,而是紛紛走向田間地頭,生產勞作。但鄉村政治精英并未退出鄉村社會舞臺,而是以一種新的方式重新融入并影響著村落社會。80年代是中國農村社會的修復期,農村社會文化生活開始復蘇,尤其是宗教儀式和宗族文化得以復興,鄉土社會試圖尋回丟失已久的記憶。
1987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得以通過實施,意味著鄉村社會從制度設計層面上,開始進入了村民自治模式。但在實際操作和現實層面中,村民自治并未能像設計初衷那般理想,鄉村治理仍然由鄉村精英、村莊能人所主導。這一時期的治理模式被歸納為:“鄉政村治”時期,精英主導下的村民自治。隨著國家政策的“松動”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鄉村社會涌現出一批批先富群體、經濟能人和社會精英,在政策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的幫助下,村莊精英們開始接觸村莊事務,并通過主導經濟發展的形式來影響控制鄉村社會。在探究這一時期的精英治村策略時,要從精英群體的組成、利益的構成和行為方式的選擇三個方面進行探討,盡管學術界將鄉村精英大致分為經濟精英、政治經濟和社會精英三種類型,但這三類精英并沒有明確的界限,而是相互交叉重疊的。
經濟精英能夠以經濟手段獲取政治資源,從而成功躍上政治精英的地位。而政治精英亦可以利用政治權力換取經濟利益,社會精英則通過各種渠道以取得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圖躋身于政治、經濟精英行列。在鄉村治理過程中,鄉村精英的角色是隨著利益而變化的,其相對固定的精英階層也會隨利益的轉變而流動。
多元精英主導下的村落治理是這一時期基層治理的顯著特征。在國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政策背景下,鄉村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發生了變化,經濟利益最大化已成了多數人的追求。富人群體、經濟能人開始主理鄉村事務,成了鄉村發展的掌舵人。“所謂經濟能人治村,簡單地說就是指個別或少數經濟能人在村莊公共權力結構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主導和控制村莊治理的運作過程。”在研究富人治村的行為邏輯時,歐陽靜對比了傳統社會的士紳自治,認為士紳治村模式的簡約型治理規范了村莊倫理,確保了村莊日常的生產生活,是一種道德化的村落自治。而富人治村行為大都按照商業化、市場化的規則與邏輯運作,不關注村民的生存道義和平等仁愛,是追求金錢利益的策略治理。歐陽靜進一步將鄉村精英治理劃分為四種類型:精英流失狀態下的干部主導型治理、權勢精英主導的精英型治理、經濟能人主導的賢能治理和體制內精英主導的克里斯馬型治理。富人治村同村干部的選舉、擔任相關聯,據此可以劃分出三種不同的富人擔任村干部治村的圖景:第一種,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村干部更多的是由富人擔任,經濟成分的比重在村莊中的話語權愈顯突出,富人治村已是普遍現象;第二種,在自然資源富裕的農村,由于資源掌握在村集體手中,為占有資源的分配使用權,引發了鄉村精英爭相參與村政的現象;第三種,在一般農業型地區,村莊外出的經濟能人被地方政府請回來擔任村干部。經濟較為發達地區中的農村,經濟能人充當村干部的很大原因是縣鄉兩級政府的推動,經濟實力是選取村干部最為重要的標準已成為經濟發達地區官員的共識。經濟精英在獲取了政治資源后能夠去擴大和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并能夠贏得一定的社會聲望。而在資源富饒的村莊中,經濟強人通過各種手段進入村集體領導班子,之后以各種名義為由侵占集體的森林礦產水利等資源,不斷攫取集體資源以擴充自己的經濟腰包,全然不顧村莊的整體發展和村民的利益訴求,進而引發一系列的沖突對立事件。不同于前兩種的是,在一般傳統型農業村落社會,外出的經濟能人對于村干部職位的渴望并不太強烈。他們回鄉后被期待能夠為家鄉帶來資源,投資建設村莊基礎設施、創辦企業、引資入村等。其回鄉的動機更多是出自于幫助村莊發展,帶領群眾致富等。
政治精英在鄉村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國家政權的撤離,并未使鄉村政治精英覆沒,轉而以一種新的方式重新融入到鄉村社會之中。村干部不再是國家權力體系的一員,但仍與基層鄉鎮政權保持頻繁的互動。在《小鎮喧囂》一書中,吳毅闡述了村干部同鄉鎮政府之間關系的緊密性,尤其在稅費改革之前,鄉鎮大都是將稅費征收的任務攤派給村干部,定額定量限其按時完成。由于同鄉鎮政府的密切聯系,使得村干部在村莊中擁有較高的地位,也更有機會能夠獲取經濟利益。但這并沒能使村干部完全倒向鄉鎮政府,在面臨鄉鎮政府同村集體利益相對立時,村干部更多的是以村莊集體為主,選擇維護村莊整體的利益。在稅費征收、糾紛沖突調解和引進項目等問題的處理上,村莊社會的血緣、地緣關系也更加為村干部所重視。村干部扮演的角色是多重的,既是鄉鎮政府的“辦事員”、“聯絡員”,又是村莊的代表人、利益的訴求者,也是其個人及家庭經濟利益的獲取者。在探討政治精英治理行為的規則遵守問題時,僅從單一的角色或單一的治理行為出發并不恰當,應將其治理行為置于鄉村社會多重關系場域之中去討論。譬如,在維護村莊集體利益和為村民爭取權益時,村干部在村民眼里是有責任有擔當的好干部。當村干部為謀取私人利益而濫用職權,侵占集體財產抑或調解糾紛、分配資源時偏袒親屬,則會被視為是不道德、不公正的行徑。
總之,在鄉村社會治理過程中,鄉村精英所扮演的角色都不是單一的,精英之間也存在相互流動。新時期精英治村的行動邏輯,經濟利益排在第一位,其次是鄉村社會中的基于血緣形成的宗族影響和地緣政治以及各種鄉村人情網絡。
六、結語
從士紳自治到精英壟斷,再到集權政治,后又回到精英自治,中國鄉村社會雖然從“自治”出發,幾經輾轉又回到“自治”,但自治模式的內涵與遵循的治理規則已然發生改變。基于道德倫理的士紳自治模式經歷了民國時期的混亂破壞和新中國政權的改造,已不復存在。依托封建等級制度和科舉選拔制度而形成的主導鄉村社會的士紳治理模式顯然同村民自治制度下的精英主導治理有著天壤之別。當然,我們并不能簡單地去評判兩種自治模式孰優孰劣。在制度設計層面上,處于不同時代背景下的村治模式都是理想化的,盡管其策略在實踐過程中有所落差,但行為邏輯始終有跡可循。同法律文本不同,治理規則少有具體明確的條文可循,大都依照道德倫理、風俗慣例抑或者宗族族法而行。這種看不見的規則以“活動”的方式貫穿于鄉村社會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潛移默化地影響著鄉村社會。要捕捉規則的運作邏輯,需要把握治理主體與民眾、國家政權的關系,在具體問題的動態互動中去分析。
鄉村社會“文化權力網絡”和各種利益關系制約著鄉村精英的治理行為。不同治理主體采取的行為有所不同,依據的治理規則亦有所差異。傳統社會的士紳們傳承的儒學文化也為鄉村社會人們共同遵循傳承,道德、宗教和宗族的教化作為一種難以捕捉卻又彌漫浸潤在鄉土社會之中的文化因素規范約束著生活在鄉村的精英和非精英。民國時期,外來文化的侵入使得傳統教化方式被打破,鄉村陷入無序、混亂的動蕩之中,傳統道德的約束力已失去作用,各種社會冒尖分子、村莊能人爭名逐利,各行其道,“去道德化”行為初現端倪。及至新政權的建立,塑造了新的社會秩序,鄉村社會在國家政權的嚴密控制下“井然有序”地渡過二十余載。改革開放后,鄉村社會恢復了自主性。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村莊能人再次嶄露頭角,宗教和宗族勢力復興,村莊又一次煥發出活力。但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傳統道德被摒棄,取而代之的是各自“功利化”的行動策略,鄉村社會再次走向了迷霧之中。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簡介:馬良燦,社會學博士,博士生導師,貴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黃瑋攀,貴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學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貴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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