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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偉:從“納糧當差”到“完納錢糧”

[ 作者:劉志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2-08 錄入:吳玲香 ]

——明清王朝國家轉型之一大關鍵

王毓銓先生一再強調,在明代,王朝與編戶之間是一種人身控制關系,最能直接體現這種關系的是編戶向國家“納糧當差”。他特別指出,“納糧也是當差”,“配戶當差”是明朝國家最本質性的特征[詳見王毓銓《納糧也是當差》(《史學史研究》1989年第1期)、《明朝的配戶當差制》(《中國史研究》1991年第1期)等文章]。自明代后期開始,特別是入清之后,雖然“納糧當差”的說法時有所見,但在表述一般編戶向王朝國家承擔的財政責任時,更常見的說法是“完納錢糧”。這一微妙變化隱含著國家轉型的重大意義。如何從這個轉變理解或解釋明清國家或社會的轉型,是我們過去三十多年來在王毓銓先生啟發下努力探究的核心議題。實際上,這也是梁方仲先生以一條鞭法為中心的明代田賦史研究要解答的焦點問題。這里想概略地談一點我們對從“納糧當差”到“完納錢糧”轉變的制度原理的粗淺認識,供大家批評。

1、納糧當差的性質

首先,我們要明白王毓銓先生所謂的“當差”與現代財政概念的“納稅”之間的本質差別是什么?為何說“納糧也是當差”?

所謂“當差”,即是服役。服役是基于身份上的依從關系而承擔的義務,也就是基于王朝國家與編戶齊民之間的人身支配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資源供應關系。這種資源供應關系的建立,不是根據雙方的合意,而是基于人身的控制。因而,編戶承擔的義務,是人的身體能力的付出,并且由占有者單方面強制執行,其負擔輕重和提供方式,都是由王朝國家根據需要隨時隨意指定的;而現代國家的“稅收”則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在法理上基于一種約定,公民根據約定的規則提供一定額度的資源。二者的本質差別在于各自體現的國家與人民關系的不同。

中國歷代王朝向編戶的征派,因著征派方式的不同,有賦、稅、租、庸、調、課、役等種種名目,其中有以田地頃畝計征的稅或租、賦,有以戶或丁派征的差役。學界多以現代的觀念分別理解為土地稅與人頭稅。朱元璋確實也曾經明確說過,“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歷代相承,皆循其舊”(《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2年校印本,第2545頁),似乎與現代觀念符節合拍。但是,這些以田、以丁征派的賦役,與現代稅收概念中的財產稅和人頭稅之間其實有本質區別,無論賦稅還是差役,在性質上都是一種基于人身隸屬關系的義務,這種性質鮮明地體現在賦役征派運作的基礎——黃冊里甲制度中。

明初建立的黃冊里甲制度是一套以戶為單位、人口與財產相結合的戶籍管理體系。被編入里甲中的人戶,其身份是王朝臣民。民與君的關系,用朱元璋自己的話說,就是“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明太祖實錄》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這種“分”,即基于“為吾民”這種人身依附關系的義務,其實現方式就是“配戶當差”。戶籍的編制是以職業來劃分的,民、軍、灶、匠等不同的戶當不同的差,所以田賦力役一切科派從本質上講都是一種役,而不是現代國家的賦稅。

所謂“配戶當差”的方式,是在里甲體制下,綜核每個人戶人丁事產的多寡,確定其負擔能力,作為賦役征派的基礎。朱元璋把這種賦役征派原則概括為“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也就是說,賦役科派,以黃冊中登記的單位——戶為基本對象,根據每個戶的人丁事產,核定各戶負擔能力的高下以及各賦役項目負擔的輕重,將特定賦役項目派給特定的編戶去承擔。因此,根據所謂“有田必有賦,有丁必有役”原則征發的賦役,其實是落實到“戶”中實現的,即所謂求戶問賦、按戶派役。在這個意義上,戶就不只是因擁有一定財產而負有繳納財產稅義務的主體,同時也作為“人丁事產的結合體”,具有賦役客體的意義。由此看來,明朝的賦役征派在本質上就不是土地稅和人頭稅,而是在配戶當差原理下以丁糧多寡為依據的等級戶役。賦役征派的這一性質,并不否認人丁和土地才是最根本的稅源,只是稅源的確定與掌控是以編戶對王朝的人身隸屬為基礎,在賦役實際征派中則以戶為基本對象和派征單位。明朝政府雖然也編審丁口、田畝作為確定州縣里甲賦役額度的依據,但田賦的實征和差役的編派則是以各戶下的糧額和以“人丁事產”核定的戶等為依據。為什么明代黃冊十年一造可以因襲不改,魚鱗圖冊無須經常編造,而賦役征派仍可以維持運作?就是由于當時賦役征派中最重要的不是根據土地、人丁數額,把它們作為獨立的派征對象,而是以人丁事產為手段來核定戶等,讓戶承擔賦役。

明朝賦役的這個本質性原理,在差役征派中可能沒有什么異議,不需要我們多論。但田賦在性質上也屬于當差這一點,可能會受到質疑,所以這里有必要簡要地討論一下田賦的性質問題。

《明史·食貨志》謂:“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張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貨二》,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896頁)

這段話的意思,我們當然可以解釋為田賦是以畝為單位、按一定稅率征收的土地稅,稅率的差別也似乎是根據土地的權屬來確定的。但其實無論官田還是民田,在法權上并無根本的區別,其區分并非由于所有權性質的不同,而是由于土地占有者與國家的人身關系的不同。因為在王朝時期,國家向田地征收田賦的根據,與其說是國家對田地的主權或所有權,還不如說是國家對田地占有者的人身控制權。在這種人身控制關系下,編戶繳納田賦,實際是為王朝國家種田,本質上是一種役。根據王朝國家與占有者身份關系的不同,田地科則也就有了等差。江南官田之所以賦重,是由于太祖怒其田主“為張士誠守”,因怒其人而重其役,重役體現為重其所耕之田的賦,這鮮明地體現了土地賦稅關系是由皇帝與編戶的主從關系衍生出來的。其實宋代官田也可以從這個角度來理解,限于篇幅這里不作展開。這種以納賦的方式承受役使的性質,更直接體現在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麻畝征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張廷玉:《明史》卷七八《食貨二》,第1894頁)一事上。這種對田地的種植品種和賦稅繳納物的硬性規定,以及后來種種與市場物價脫節的田賦折納比率的規定,都是田賦“差役”性質的體現。

如果說,上述只是一種比較抽象的推論,下面我們還可以通過明朝中期以后田賦征納方式的變化反過來觀照明初田賦的性質。

明朝田賦征收方式有一個常常被人忽視的變化,就是從直接按科則征收到以科則為單位派征。所謂按科則征收,譬如,畝稅三升,就是每畝征收三升米或麥;所謂以科則為單位派征,例如,以畝稅三升確定糧額,再按每糧一石派米(或銀)若干的方式計征,就是說,稅率的計算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每畝科糧若干,第二個環節是每糧一石派米(或銀)若干。明代中期以后的田賦征收普遍按后一種方式進行。

這個轉變如何發生,我們稍后再談。這里想先指出的是,這個轉變的發生,是由于在前一種方式下,科則其實并不能完全表示田賦的實際負擔,老百姓不但要交納田賦科則所定的正額,還要負責田賦的催征、經收和解運,解運的勞役負擔隱藏在田賦正額的背后。不同田賦項目需要運到不同地方的倉庫交納,路途遠近、道路險易的差異自然導致運輸中勞動負擔、所需開銷的不同,于是田賦有所謂重倉口(即路遠道險的倉庫)、輕倉口(即路近道平的倉庫)之分。

而在派征中遵循的原則是,戶等高的納重倉口稅糧,戶等低的納輕倉口稅糧。于是,我們看到田賦其實是根據戶的負擔能力來分派的。田賦實際負擔由繳納物本身與完成繳納任務的人力物力支應共同構成,只是在編戶親身應役的形態下,后者常常由于隱蔽且不可計量而為近世研究者所忽視,后來隨著完成繳納任務的支應折算成實物或貨幣,這個負擔轉變為顯性且可計量的支出,出現了耗米等名目。這就讓我們了解到,明初“有田則有賦”的田賦的負擔,并不只是簡單地根據土地面積征收的土地稅,而是編戶齊民向王朝承擔的種田納賦之役,本質上就是一種差。

明朝政府運作的財政資源,主要依賴編戶齊民的直接供應,而其供應方式遠不限于田賦,更多的是田賦之外的派征。在三編《大誥》中,我們可以看到被朱元璋嚴厲斥責的,大量是賦外科派,而這些科派所依據的,在本質上都是王朝國家對編戶的人身統屬關系。

王毓銓先生曾強調指出,明初各級政府的資源需求很大程度上是靠差役提供的。在朱元璋的制度設計中,除了蘇、松重賦之外,大多數地區的田賦是比較輕的,地方官府收入相當微薄,官府的人員和財政規模被嚴格限制。雖然這樣做的本意或許是要減輕人民負擔,杜絕官吏擾民,但事實上,地方官府沒有法定行政公費,行政運作的資源主要由里甲編戶提供,本來被朱元璋嚴禁的法外科派,實際上成為地方政府和官員收入的主要來源,結果自然就是州縣政府以差役的方式向里甲編戶進行的征派呈一種常規化、合法化的增長態勢,進而強化了配戶當差的制度性基礎。明代差役負擔的加重,不應該簡單地理解為官員的貪婪需索使然,其實乃有其結構性的制度邏輯。

“納糧當差”與現代稅收之區別,最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官府的財政需求沒有一定的預算定額,而是根據需要隨時派征;

二是納稅人的負擔,并非單一地由可以用標準單位計量的物質或貨幣構成,而是包括了在繳納相應的錢物同時衍生出來的人力物力支應,因而賦役的實際負擔是非定額化的;

三是賦役負擔的對象,以編戶為基本單元,在性質上作為課稅客體的財產(田地)和人丁,綜合地構成了核定每個編戶負擔能力的要素;

四是派給各戶負擔的輕重根據其負擔能力來確定。

這種體制是基于所有的編戶齊民都必須承擔為王朝國家服役的義務這一原理的,種田納賦是一種最基本的義務,本質上就是差役;田賦之外,應當的勞務、勾攝公事、辦納物料是役,戍守軍衛是役,出任官職也是役。

總之,人是朝廷的人,所有個人為王朝國家運作的貢獻,在法理上都是服役當差。由于承擔這種服役義務的基本單位是戶,而戶的財力有貧富之殊,人丁有多寡之別,承擔服役義務的能力有很大差異,所以為了保證王朝國家對編戶控制的穩定性,歷代王朝都需要秉持“均平”的原則,根據編戶的負擔能力派給輕重不同的賦役負擔。

在實物經濟為主導和人身控制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結構下,明朝國家運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供應,大量是由編戶直接提供,實物和勞力的需求因人因事變動不定,因此,所謂“均平”,只能籠統地通過對編戶負擔能力劃分等級、分派輕重不等差役的方式去實現。以這種方式實現的均平,并無一定的定額,也并非比例賦稅,而是隨時量戶以定差意義上的均平。明代前期由賦役征派引出的種種矛盾,都是在這樣的機制下發生的。因而,隨著明代社會經濟和政治運作的發展,在很多地方為了實現更加合理化的均平而采取了種種變通的措施,這些措施在原理上都通往同一改革方向,我們下面簡要地作一些討論。

2、從戶役到地丁

明朝賦役轉變的總趨勢是差役課稅化,也就是由基于編戶對王朝的人身隸屬關系的當差轉變為以國家權力為依據向個人財產的課稅,并以定期征收定額的比例賦稅取代根據編戶的負擔能力因事隨時攤派的方式。

這個轉變,首先體現在田賦征收中的差役成分向田賦附加稅衍變上。前面我們已經分析過,明初田賦在稅糧正額背后還蘊含著差役的成分,即所謂“以運納借之民力”。這個隱含的役是怎樣變成稅的呢?這是從民運體制下的補貼加征發展來的。《大誥續編》“議讓納糧第七十八”透露了一點信息:

“催糧之時,其納戶人等糧少者,或百戶、或十戶、或三五戶,自備盤纏,水覓船只,旱覓車輛,于中議讓幾人總領,跟隨糧長赴合該倉分交納。就鄉里加三起程,其糧長并不許起立諸等名色,取要錢物。”

這意思是若干戶可以集合在一起,委托幾個人負責跟隨糧長去解運。而納戶需多交些糧米給參與運輸的人戶作為運費補貼。隨著漕糧由民戶自解慢慢演變為交給衛所軍隊解運,這種老百姓之間的補貼就以加耗的形式實現,也就是田賦正額中隱藏的運輸徭役變成了田賦正額的附加稅——耗米,田賦的實際負擔開始變得比較確定,運輸勞役被以田賦附加稅的形式“賦稅化”了,賦中有役的田賦向比較純粹的賦稅邁進了一步。因為耗米乃由運輸勞役轉化而來,所以路遠途艱的重倉口自然加耗多,而輕倉口加耗少。延續此前上戶應重倉口的原則,理論上耗米輕重應與戶等高下相對應。實際運作中出現的“蘇松民俗大戶不出加耗,以致小戶連累納欠”(萬歷《嘉定縣志》卷四“營建考下”,中國方志叢書本,第260~261頁)的弊端恰好從反面說明科派原則是大戶納耗多,小戶納耗少。

為了解決這一弊端,宣德八年(1433年)周忱實行了平米法,以“均征加耗”為改革的核心內容,反映了由戶役制的均平觀念到課稅制的均平觀念的轉變。戶無論大小,田無論官民,均得加耗。合計全縣耗米,與田賦正額加起來得出實際應征的總額,謂之平米。將平米總額向田賦正額攤派,于是平米成了實際征收的稅額,而原來的田賦稅糧額則成了攤派的對象。周忱同時還利用平米的攤派比例來調整官民田實際負擔。對本身科則較高的官田所負擔的稅糧,僅派給較少的平米,對本身科則較低的民田所負擔的稅糧,則派給較多的平米。這樣,平米事實上成為一個新的稅,它與明初的田賦不同,進一步與戶的身份、戶等脫離了關系,而轉化為以糧額為攤派對象、課征對象的征課,其實質就是更單純地以土地為課稅客體了。

如果說朱元璋所定的田賦是“賦中有役”的話,那么耗米的出現就使賦中之役賦稅化了,平米的出現則可以說是創造出了真正意義上以土地為對象的財產稅,把帶著等級戶役性質的田賦向著土地財產稅方向推進了一大步。糧額這個因素則開始從作為人丁事產結合體的戶中分離出來,單獨被作為攤派、課征的對象了。

周忱的改革還不僅止于此。因為平米法所征的加耗米在支付漕糧運輸費用、損耗外,還有一定剩余,即余米,而里甲戶除了運輸稅糧的責任之外還負擔有其他徭役,很自然地,這一筆剩余經費就被用來調整其他里甲公費負擔。周忱設濟農倉儲存余米,“遇農民缺食及運夫遭風被盜、修岸導河不等口糧,凡官府織造、供應軍需之類,均徭、里甲、雜派等費,皆取足于此”(趙用賢:《議平江南糧役疏》,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三九七,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4288頁)。這就開啟了一個方向,即用平米這一項財產稅來承擔部分徭役。以勞役形式出現的徭役負擔事實上開始賦稅化,開始向財產稅方向邁出了一小步,徭役的派征對象開始從戶向糧額轉變。

在田賦征收變化的同時,差役征派也逐漸發生著轉變。差役本來是直接的人力物力的征調,但以繳納一定額度的錢物代替親身應役的做法,自古有之。明代初年,以出錢出物替代應當差役的做法在民間以個人行為的方式也已存在。朱元璋在《大誥續編》“民間差發第五十九”中說:“官府一應差發,皆是細民應當。正是富家,卻好不曾正當官差,算起買囑官吏,不當正差,私下使用錢物。計算起來,與當差不爭來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極之處。”朱元璋以為使用錢物和當差負擔相差不多,所以不明白為何這些富家愿意出錢物而不愿意當差。其實出錢出物與當差的最大差別在于,出錢物是可以計算并有一定數額的,當差則是一應負擔俱由應役者承受、不可預計的。這就是富家選擇的理由。而且就是這個區別,形成了后來差役征派弊端百出之時官府改革差役征派方式的基本思路。這個轉變的制度性設計,以均徭法的實行為典型。大約在正統年間開始逐漸推行開來的均徭法,基本的內容是固定負擔項目、差役名額,并且伴隨著折銀實現了定額化,先是按由人丁事產所定的戶等由重到輕均派,后來又直接按丁、糧攤征。徭役從不確定的臨時性勞動征發變成了定額的貨幣賦稅,也逐漸不再需要將具體徭役項目指派給特定人戶,只需要保證全縣的徭役銀收支平衡即可。與此相伴發生的變化是作為徭役課稅客體的戶逐漸分裂為丁和地(或糧),徭役銀額被分別按比例攤派到丁額和地畝額(或糧額)上。

我們看到幾個變化的線索在相互交織,賦役征派的原則和實現方式逐漸向同一方向轉變。

第一,田賦中的徭役成分、徭役通過附加稅,照丁糧派征等形式逐漸賦稅化了。

第二,平米法改革使平米成為實際的稅,糧額從戶中分離出來,成了平米的課征對象。等級戶役性質的賦役向以土地為課稅客體的財產稅轉變。

第三,將平米向糧額攤派的方式開啟了一個解決財政經費的新方法,就是把各種負擔都合計在一起,然后向糧額攤派下去,無論是耗米還是里甲公費都可以從平米中解決。

隨著徭役逐漸賦稅化,這個原理也就可以擴延到所有的當差項目,很多開支都可以攤派到糧額上去。這就是一條鞭法的原則。

成化、弘治以后,我們可以在更廣泛的領域內(如里甲公費、上供物料、匠役、漁課米、鹽鈔銀)看到與前述三個轉變類似方向的一系列改變。這一系列變革最后匯成了一條鞭法,一條鞭法乃是一個長期累積、水到渠成的結果,是對此前一系列變化的整合。雖然具體實施的情況因地而異,但總的趨勢是賦役由等級戶役逐漸向定額化的比例賦稅衍變。明初所定的田賦科則體現了土地的自然屬性與由占有者身份產生的差役屬性,在后來的賦稅改革過程中,根據科則確定的田賦正額,衍變為攤派實際應納稅額的對象,“糧”由稅額轉換為計稅單位;原來按以人丁事產確定的戶等派充的差役,折銀計算后分拆為向土地(或糧額)派征的部分和按人丁派征的部分。按土地(或糧額)征派的役銀與田賦合并,按地或糧派征,形成了以土地為課稅客體的地銀;向人丁派征的役銀則形成以丁為課稅客體的丁銀。從形式上看,由此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土地稅和人頭稅。至此,等級戶役下的征發對象戶分裂演變為比例賦稅下的“丁”和“地(或糧)”,田賦和不確定的戶役整合,分化為定額化的地稅和丁稅(即清代所謂的“額征地丁銀”,或簡稱“地丁”)。到清代,王朝賦役征派完成了由“當差”到“錢糧”的轉變。

不過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地銀、丁銀僅是形式上的土地稅和人頭稅。因為在前述變化的同時,作為賦稅征派單位的“丁”和“畝”的實質也在慢慢改變。丁田、丁糧互相折準的慣例使得丁、地二者的區別極大地模糊了。在很大程度上,丁額僅是一個賬簿上的攤派對象,一個計稅單位。田地的數額本來就因為各地計算方式差異、折畝等因素具有稅畝的性質,一條鞭法到攤丁入地的改革更進一步使得地畝數額像糧額一樣變成賬冊上的攤派對象、課征對象,畝也成為一個計稅單位。“丁”、“畝”、“糧”的攤派對象化,使得地銀、丁銀出現并經攤丁入地最終歸并為地丁銀這個過程,在形式上表現為戶役分化組合為土地稅、人頭稅,進而轉為統一的土地稅,事實上形成了所謂原額主義的財政架構。這套財政架構之所以可以運作下去,與國家與編戶之間關系的轉變緊密相關,在這個轉變中起到關鍵作用的就是白銀。

3、白銀的意義

在中國王朝貢賦體制內,其實一直有一種潛在的動力和機制推動著國家賦役體系向前述方向演變,在明代以前,很多朝代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出現過類似變化,但賦役性質并未根本改變。真正在制度上和性質上不可逆轉地完成這個轉變,并且引致王朝國家體制的結構性轉型,發生在明代中期。15世紀開啟的這場歷史性變革之所以能夠完成,除了有著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等多方面歷史原因,需要從總體上去認識之外,與16世紀日本、美洲白銀輸入因緣際會,白銀貨幣進入到王朝國家賦役征派領域,應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關鍵性因素。我們要在上述明代賦役性質轉變中來把握白銀對明清歷史發展的意義。

首先,16世紀白銀的大量流入與廣泛運用使白銀的便利性得到了最充分的發揮,潤滑了社會各階層的交往方式,從而令前述賦役制度的變革成為不可逆的過程。在明初以丁糧多寡為序的等級戶役體制下,無論賦役負擔本身還是戶的負擔能力,都缺乏統一且可計算的衡量尺度,上等之戶應重役、下等之戶應輕役的等級戶役只是一個相對性的原則。白銀的廣泛使用令政府運作的所有需求都可以通過市場購買的方式來獲得。白銀作為貴金屬,其貨幣價值相對穩定且無需任何信用提供保障。白銀作為標準的價值尺度,可以作為計量不同物品、不同勞役的等價物,使得不同的賦役項目的價值變成可比較的。政府運作的資源需求,可以用這個統一的價值標準制為定額,編制預算,按比例課稅。而且白銀還有支付、儲藏的便利。在16世紀大量白銀流入的推動下,白銀的這些特性得到充分發揮,過去實物財政運作中難以避免的弊端失去了產生的基質,使官府、老百姓等方方面面都從用銀中得到便利,白銀得以在財政運轉中扮演主要媒介的角色,使前述賦役制度變革成為一個不可逆的過程。

白銀在國家財政領域的廣泛運用,當然可以拉動商品市場的擴大,但是大量白銀被吸納到財政領域,作為資源運用、分配和支付的手段,也直接改變了國家運作的方式。我們應該更多地從國家架構、國家與老百姓交往關系的角度來認識白銀對中國國家、社會轉型的意義,而不只是著眼于商品經濟和市場化問題。在以白銀為基礎手段的“完納錢糧”的賦稅體制下,國家資源調撥采取了白銀貨幣的方式,而不再是勞役與實物征發的形式。賦稅的性質變成了比例化的財產稅,戶僅是核定財產的單位,一個類似法人的納稅賬戶。國家只需要通過賬戶核定財產與稅額信息并且因地制宜地通過某種機制征收上來即可,無需再究心于戶下的人丁事產構成以及戶下人口的住址。國家與百姓的關系從基于人身控制的納糧當差的關系轉變為人民用不同的納稅賬戶名義向國家繳納貨幣或實物定額比例賦稅的關系,也就是完納錢糧的關系。這個轉變,不僅意味著編戶與王朝國家之間的關系與過去不同,也改變了國家財政實現的方式與國家行政運作的方式,在這個基礎上王朝國家的形態以及社會結構從明初到明末清初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關于這一點,這篇簡短的筆談不能展開,可參考我們其他相關的討論。

(附識:本篇筆談基于我與申斌同學的多次討論寫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史學月刊》2014年7期第5~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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