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崇州市的經驗分析
摘要:基于崇州市的實踐,從利益相關者視角考察了農業共營制及其實現資源高效配置的制度因素,重點剖析了農業共營制中利益相關者的篩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研究表明: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有效篩選出愿意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戶;通過培訓、評級和市場競爭機制可以篩選出不同能力的農業職業經理人;通過組建農業中介服務公司可以篩選和監督經營性社會化服務主體。就激勵機制而言,以"保底租金+二次分紅"為主的分成制合約激勵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員和農業職業經理人、以按股分紅的分成制合約激勵農業產業化企業、以價格三方談判機制激勵社會化服務主體能夠有效調動各類利益相關者提供生產要素的積極性,從而實現了農業共營制的高效率。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越來越多的年輕農民選擇外出打工, 農業從業者主要以留守老人、婦女為主, “誰來種地”“如何種好地”等問題日益突出。為此, 基于服務鏈、加工鏈、功能鏈整合的農業共營制在中國農村許多地方悄然興起。近年來, 中國已進入農業產業鏈加快整合階段[1], 將農業產業鏈多個環節緊密聯結、共同促進農業發展的農業共營制將成為未來中國農業發展的重要模式。
在越來越多的中國農村嘗試不同形式的農業共營制的同時, 學界對其也開展了不少探討。筆者的文獻梳理表明, 已有研究重點關注的是農業共營制的效率來源。如羅必良基于理論和規范分析, 認為農業共營制通過構建“產權交易裝置”“企業家才能交易裝置”和“服務交易裝置”獲得了農業經營的規模經濟和分工經濟, 為實現農戶承包基礎上發展現代農業經營方式提供了可能途徑[2];謝琳和鐘文晶等以新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為分析工具, 探討了農業共營制效率的主要來源, 并認為效率主要來源交易型分工效用。這些研究均強調交易成本的節約是農業共營制的主要效率來源[3], 鮮有基于其他視角的經驗分析。
崇州市是四川省成都市的農業大縣和糧食主產區, 有“西蜀糧倉”之稱, 其總人口約67萬人, 農業人口約46.2萬人。隨著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 崇州市農村外出勞動力持續增加, 2012年農村外出勞動力比例已經高達73.4%[4], “誰來種地”問題日益突出。為此, 崇州市進行了大膽探索, 2010年開始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職業經理人+現代農業服務”三位一體的農業共營制模式[5], 即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以此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和農業專業化生產。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懂技術會經營的種田能手擔任職業經理人, 負責合作社土地的生產經營管理。為了適應規模化、專業化經營的需求, 政府主導和推動專業化服務體系建設, 打造“一站式”農業服務綜合平臺。近年來, 為解決農業共營制的發展帶來的農產品銷售相對困難這一普遍性問題, 崇州市開始引導一些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農業產業化企業聯合、合作, 以暢通農產品銷路。農業共營制逐步從三位一體進入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職業經理人+現代農業服務+農業產業化企業”四位一體時代。總之, 四川省崇州市農業共營制實踐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和代表性。
基于已有研究視角單一的問題, 筆者擬基于對崇州市農業共營制的深入調查, 從利益相關者視角考察農業共營制的效率來源, 分析農業共營制中利益相關者的篩選機制和激勵機制, 以深化人們對農業共營制的認識, 并為推動中國農業經營模式創新和轉型發展提供借鑒。
二、農業共營制及其效率
崇州市農業共營制的產生既是解決“誰來種地”問題的內在需要, 也是政府積極作為解決突發事件的結果。多年來崇州市積極探索農地規模化經營的實現方式, 如鼓勵農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流轉農地來開展規模化經營, 但效果不明顯, 甚至出現惡性事件。2009年鷹馬龍罐頭食品有限公司毀約退租榿泉鎮200余公頃耕地后, 農戶不愿意收回承包地, 而要求此前鼓勵其將土地連片流轉給該公司的地方政府承擔責任, 為此, 崇州市開始探索“農業共營制”。一方面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聘請有技術、懂管理、了解市場的農業職業經理人負責大規模耕地的經營, 解決大面積耕地無人經營的問題。另一方面, 政府主導推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解決與農地規模化經營匹配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資供應、耕種服務、農機服務、植保服務等產前、產中要素投入問題, 促進農業資源優化配置。農業共營制逐步得以推廣, 保障了當地農業資源的有效利用和農產品的穩定供給, 但也造成了不同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間競爭加劇、農產品銷售困難、收益降低等問題。為了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 崇州市又開始探索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與下游農業產業化企業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保障農產品銷售渠道的穩定, 進一步豐富了農業共營制的內涵。
崇州市的農業共營制顯著提高了農業經營效率,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農產品單位面積產量的提高。據調查, 2016年實行農業共營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水稻產量平均可達39噸/公頃, 比周邊農戶分散經營產量增加0.5~0.6噸/公頃;其小麥產量平均達到4.125噸/公頃, 比周邊農戶分散種植高出1.125噸/公頃。二是農業生產成本的降低。以糧食作物種植為例, 2016年實行農業共營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公頃每年直接節約生產成本2 250元以上。三是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的收入。據崇州市農村發展局估計, 2016年實行農業共營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農戶平均增收6 000元以上。
新古典廠商理論認為, 受要素邊際產品遞減規律的影響, 企業對某種生產要素的投入量要與其他生產要素的占有量相協調, 使各種要素邊際產出接近, 因而關鍵生產要素的獲取決定了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 利益相關者是向企業投入實物、人力、資金等資本, 并承擔一定風險[6], 從而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個人或組織[7]。因此, 從環境中篩選出優質的利益相關者, 并激勵其積極提供企業所需關鍵資源, 是提高企業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保證。農業共營制中, 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一種把生產要素有機組合起來從事經營活動并力求盈利的組織, 與企業并無本質不同。農業共營制的發展過程就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不斷與利益相關者建立合作關系以破解經營中資源瓶頸的過程。從崇州市農業共營制實踐來看, 農戶、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業服務主體以及農業產業化企業分別提供土地、經營管理、農業生產資料和勞務服務、農產品銷售渠道等農業經營中的關鍵生產要素, 直接影響農業共營制的效率, 是農業共營制中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崇州市農業共營制的成就源于其設計并成功實行了一系列從環境中篩選出利益相關者的篩選機制和激勵利益相關者積極提供生產要素的激勵機制 (表1) , 從而實現了農業資源高效配置。
表1 崇州市農業共營制的利益相關者及其篩選與激勵機制
三、利益相關者的篩選機制
篩選出有意愿、有能力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經營所需資源的利益相關者是農業共營制效率實現的重要前提。崇州市在政府主導和推動下, 主要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社篩選土地提供者;通過職業經理人評級和市場競爭篩選農業職業經理人;通過組建農業社會化中介服務公司篩選農業服務主體, 解決其經營中的資源約束問題, 為其經營效率的提高創造條件。
1. 土地供給者的篩選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實現農業共營制中各相關者利益的紐帶, 是農業共營制的核心載體。它主要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 由以土地經營權作價折股加入的農戶成立, 并在工商局注冊登記。土地折股一般參照產量、地力、位置等因素, 將土地分為上、中、下三個等級, 以上等田為基數, 中等田和下等田分別以其9折和8折作價, 社員股數并由社員簽字確認。對不愿加入合作社的農戶, 由村集體協調進行必要的農戶承包地互換, 力求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集中、連片, 有利于土地規模化經營。土地股份合作社通過章程確定組織和治理結構及社員權利與義務。如明確社員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所有者, 社員大會是合作社的權力機構, 合作社重大事務如股權設定、經理聘用、分配方案及種植結構等重要經營決策必須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理事會作為執行機構, 主要負責制訂股權方案和分配方案, 聘用經理人并提出年度種植結構預案。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代表社員監督理事會和農業職業經理人。
土地股份合作社有效篩選出愿意轉讓土地經營權以獲取股權收益的農戶, 并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協調農戶承包土地的互換實現土地資源整合, 為農業共營制引入其他利益相關者創造了條件。截至2017年6月, 崇州市已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26個, 入社土地面積2.1萬公頃, 占全市耕地面積61%;入社農戶9.2萬戶, 占全市總農戶的61%。
2. 職業經理人的篩選
農業職業經理人是農業共營制的關鍵要素。崇州市在農業職業經理人的篩選中, 政府充分利用教育的發送信號功能[8], 構建了包括培訓和評價兩個環節的農業職業經理人篩選機制。崇州市政府基于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訓設立財政預算專項, 選拔有志于農業規模化經營的種植能手、返鄉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等作為培訓對象, 并從高校、科研院所、農技推廣部門聘請專家組成培訓團隊, 加強農業技術、產品營銷、農村金融、產業組織等方面的培訓, 以遴選和培育具有適應農業規模經營所需能力的復合型農業職業經營人才。同時全面建立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訓的導師制度, 將全市劃分為12個片區, 由培訓專家團隊定期以片區為單位對農業職業經理人開展面對面指導和示范, 讓他們在干中學、學中干, 確保保證培訓效果。
在評價環節, 崇州市制定農業職業經理人初、中、高三級評定制度, 根據農業職業經理人的生產技能、管理能力、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 每年對其進行一次等級評定并頒發相應等級證書, 為土地股份合作社甄別和聘用優秀的農業職業經理人提供有效參考依據。
2014年9月, 成都市基于崇州經驗, 頒發《關于加強農業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的意見》,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業職業經理人選拔、培養、管理和服務機制, 促進了農業職業經理人市場的發育。至2015年, 崇州市農業職業經理人達1 887人, 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上崗的達823人。土地股份合作社只要通過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農業職業經理人招聘信息, 便可與前來應聘者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協議。職業經理人篩選機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為崇州市農業共營制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人才保障。
3. 社會化服務主體的篩選
農業共營制下的土地規模經營離不開產前、產中、產后環節提供各種服務以及技術支持, 因此, 健全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農業共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撐。為了篩選出優質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 崇州市整合農業公益性服務資源, 引導供銷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大戶等聯合組建了三家農業中介服務公司。這三家農業中介服務公司負責篩選產品質量好、服務能力強、服務價格優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經營性主體作為合作伙伴, 并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備案信息為篩選經營性服務主體提供了可靠依據, 凡是因服務質量問題被服務對象投訴三次以上的經營性服務主體, 服務公司將取消與之合作。
為了提高社會化服務效率, 崇州市還積極探索農業社會化服務超市化新模式, 將全市劃分為10個片區, 每個片區建立1所農業服務超市, 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技術咨詢、農資配送、專業育秧、耕種服務、農機服務、植保服務、田間運輸、糧食代烘代儲、金融保險等服務。
截至2017年6月, 三家農業中介服務公司累計整合農資供應商22家, 每年可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提供肥料8 000余噸、種子100余噸;整合專業育秧公司、育秧合作社建成2個工廠化育秧中心、25個水稻集中育秧基地, 具有每年為6萬余公頃耕地提供秧苗的能力;整合勞務合作社6個, 從業人員1 000多人;整合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專業大戶22個, 擁有大中型農機具320套;整合植保專業合作社、植保機防隊17個, 擁有植保機械700余臺 (套) ;農業服務超市服務面積達1.3萬余公頃, 輻射全市25個鄉鎮 (街辦) 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利益相關者的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在組織系統中有關主體調動客體積極性的制度的總和, 一般由激發和制約兩方面的規制構成。人并不可能真正地被其他人所激勵, 人的行為歸根到底是自身控制的[9], 因而激勵機制的核心就是通過外在因素的刺激喚醒激勵客體自身的行為驅動力量, 使客體自覺、高效地為了滿足自身需求而按照主體的要求行動[10]。崇州市農業共營制效率的一個重要源泉就是其有效的激勵機制設計和實施成功激發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社員、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業產業化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等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
1. 對社員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的激勵
土地股份合作社對社員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的激勵主要是通過盈余分配合約的設計給予其適當的收益預期。社員股份分紅合約一般分兩類, 即“保底收益+二次分紅”;不設保底收益、只按股分紅。2017年崇州市約有80%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二次分紅”。如集賢鄉涌泉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每年向社員支付10 800元/公頃的保底收益, 并將盈余 (經營收益扣除經營成本) 的30%作為社員土地入股的二次分紅。
農業職業經理人的傭金合約有三類:“保底傭金+二次分紅”;僅按盈余固定比例獲得傭金, 通常為50%;“保低傭金+超獎短賠”。采取“保底傭金+二次分紅”合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約占80%。總體來看, 社員的收益分配合約與農業職業經理人的收益分配合約均以“保底收益+二次分紅”為主。
除盈余分配合約外, 農業職業經理人分級制度也是激勵農業職業經理人的重要手段。崇州市在對農業職業經理人評級的同時, 對不同級別的職業經理人在規模種植補貼、信用貸款支持等方面還給予不同程度的激勵, 如中級以上農業職業經理人享受提高10%的糧食規模經營補貼;初級、中級、高級農業職業經理人分別享有信用貸款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權利, 并給予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貼息。與更高評級伴隨的更多的政策優惠也成為激勵農業職業經理人提高經營業績的重要動力。
2. 對土地股份合作社與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激勵
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是解決土地股份合作社產品銷售渠道的可行途徑, 也是讓農民獲得更多流通環節價值增值的有益嘗試。2015年以來, 崇州市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農業產業化企業的聯結初步形成入股經營、資產聯營和產品聯營三種模式。現將其激勵機制分述如下:
(1) 入股經營, 即農業產業化企業以技術、資金等要素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 成為其團體成員, 一般主要負責合作社農產品銷售。企業作為團體成員其激勵有二: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農業產業化企業的需求進行生產;入股的分紅回報。農民社員以土地經營權作為優先股, 按照約定優先獲得一定的基本收益, 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支付社員基本收益后, 再對贏余按股份予以分紅。
(2) 資產聯營, 即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經營權折股、農業產業化企業以資金、技術等要素折股, 組建新的農業公司。新的農業公司公開聘用總經理、農業職業經理人從事生產經營管理, 并按照農業產業化企業的需求獨立經營, 土地股份合作社參與監督生產經營管理。公司實行“優先股+分紅”分配方式, 先確保合作社土地經營權入股 (優先股) 基本收益 (相當于給土地股份合作社一個保底收益) , 剩余利潤再根據土地股份和資金、技術股份分紅。
(3) 產品聯營, 即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農業產業化企業的要求, 在農產品生產上統一技術、統一投入、統一標準、統一管理;農產品收獲后再由企業統一儲藏、統一加工、統一品牌、統一包裝、統一銷售。農業產業化企業獲得銷售收入, 在扣除生產銷售環節的成本費用后優先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土地股份合作社農產品價款, 并將其最終利潤的一部分按交易額返還給土地股份合作社。
在入股經營和資產聯營模式下,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可以分為兩部分:以優先股股利形式支付的土地租金;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剩余利潤。在產品聯營模式下,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也分為兩部分:農產品價款;剩余利潤的一定比例按照交易額在參與合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間分配。在經營穩定的年份, 土地租金和農產品價款收益相當于保底收益。在三種模式下, 農業產業化企業均只按股獲得紅利。目前崇州市有23家土地股份合作社、5家農業產業化企業開展了“土地經營權+農業產業化企業”經營試點, 其中入股經營試點1個, 涉耕地面積125公頃;資產聯營試點3個, 涉耕地面積311公頃;產品聯營試點1個, 涉耕地面積286公頃。
總體而言, 不管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員與農業職業經理人之間, 還是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農業產業化企業之間, 均采取分成制的盈余分配合約。盡管分成制不符合效率原則, 卻是現實中最為合理的激勵方式。主要是因為給予要素提供者完全的固定報酬盡管能確保要素提供者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 但由于報酬沒有與提供要素數量掛鉤, 不利于調動要素提供者的積極性。而完全與要素提供量掛鉤的合約則面臨所提供要素的計量問題, 特別是對勞動、管理等難以準確測量的要素進行計量的成本非常高。以經營成果份額為依據的分成制則可以通過選擇分成比例對要素提供者施加適當的激勵強度, 同時經營風險也由各類要素提供者共同承擔, 具有分散風險的效果。“保底收益+二次分紅的”的分成制合約則在有效激勵農戶、職業經理人等自然人利益相關者的同時為他們提供了穩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因而成為當前農戶收益合約和農業職業經理人收益合約的主要形式。農業產業化企業作為企業法人, 其經營目標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 因而其收益合約基本都是按股份獲得利潤。
3. 對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的激勵
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主要通過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資和服務獲取收益, 對其激勵主要采取價格激勵的方式。崇州市建立的農資和服務價格“三方協商機制”的具體內涵是:農業中介服務公司在每年大春 (5月—10月, 種水稻) 、小春 (10月—來年5月, 種小麥) 之前, 邀請一定數量的經營性服務主體代表、農業職業經理人代表以及市農發局技術人員代表, 召開供方、需方、技術人員三方參加的農資和服務價格協商會議, 匯集各方意見形成當年服務價格。這種價格形成機制有兩個優勢:一是一定數量的經營性服務主體代表與農業職業經理人代表可以充分議價, 形成更加公允的價格, 避免了單個經營性服務主體與規模較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議價時處于不利的談判地位, 形成買方壟斷價格, 損害經營性服務主體的銷售收益;二是第三方技術人員充當了專家和協調者的角色, 有助于在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促進合理價格的形成。在這種機制下確定的農資和服務價格比較公允和合理, 能夠促進經營性服務主體穩定地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所需服務。
五、研究結論與討論
本研究從利益相關者視角考察農業共營制的效率來源, 重點剖析了其利益相關者篩選與激勵機制。崇州市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社順利篩選出愿意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戶, 通過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訓、評級和市場競爭機制成功篩選出不同能力的農業職業經理人, 通過組建農業中介服務公司有效篩選出合格的社會化經營服務主體。篩選出優質的利益相關者后, 又利用多種激勵機制有效調動了各類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以“保底租金+二次分紅”為主的分成制合約激勵農戶, 以“保底傭金+二次分紅”為主的分成制合約以及與職業經理人分級伴隨的政策優惠激勵農業職業經理人, 以按股分紅的分成制合約激勵農業產業化企業, 以價格三方談判機制激勵農業經營性社會化服務主體, 從而實現了農業資源的高效配置。
農業共營制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影響利益相關者積極性的潛在問題, 如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 合作社成員代表、理事會與農業職業經理人共同決定作物品種。這種決策機制限制了作為農業經營者的職業經理人的決策權, 可能抑制其經營積極性。這也許是所謂“民主的代價”。又如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核心目標, 理性的、能夠有更多選擇機會的農業產業化企業一般不愿意讓渡太多的盈余給土地股份合作社。這或許是推出“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業產業化企業”試點兩年后仍然只有5個試點, 難以推廣的內在原因。這些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解決。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必須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化, 積極打造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農業產業化集群, 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在此背景下, 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農業產業化企業之間如何建立高效的合作機制, 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與土地轉出戶如何形成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農業如何在穩定承包制的基礎上通過“服務的規模化”實現農業規模經營。這些問題的本質均可以概括為怎樣建立科學合理的機制使農業生產鏈各個環節的利益相關者積極地提供農業發展所需要素。不言而喻, 利益相關者的篩選機制和激勵機制需要學界進一步深入探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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