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既有研究文獻的梳理與反思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城鄉人口流動的加劇,作為鄉村治理潛在人才的"鄉村精英"也隨之流失,這給鄉村治理帶來了諸多困境,引發了眾多學者的關注。通過對相關文獻的回顧與梳理,總結出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內容;同時,歸納出鄉村精英和鄉村治理研究的"國家政權建設視角""底層群體視角"和"歷史變遷視角";在分析方法層面,總結了歷史比較分析、典型個案分析和統計調查分析三種路徑,并結合當前社會轉型和新型城鎮化的社會背景,指出鄉村社會治理創新的現實意義,其未來的研究走向為鄉村社會如何實現多元化治理和鄉村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一、“后鄉村精英”時代與鄉村治理現狀
鄉村精英是指在重大民間活動中充當組織者和指揮者的社區成員, 比其他社會成員能更多地調動社會資源、獲得更多權威性價值分配的人就可以稱為鄉村精英[1]。改革開放以來, 中國社會的流動性不斷增強, 主要反映在城鄉人口流動上, 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的流失不僅帶來了空巢鄉村, 而且也導致進行鄉村建設的鄉村精英隨之流失。雖然, 在新農村建設時期出現過人才回流的現象, 但就現狀而言, 鄉村精英大量流失的問題依舊存在。目前, 西部貧困山區鄉村精英流失的現象更為嚴重, 導致鄉村治理面臨內生發展乏力、治理主體缺失、村民有限參與和村民共識削弱等問題。這不僅打破了鄉村精英循環的模式, 而且還破壞了農村社會系統的平衡, 不利于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增加了鄉村社會治理的難度。在鄉村精英大量流失的“后鄉村精英”時代, 鄉村社會如何治理, 已成為擺在國家與政府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
鄉村社會治理一般由鄉村社會秩序和鄉村社會發展兩個基本內涵構成, 在當前國家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背景下, 要想在這兩個方面實現創新, 就必須重點關注城鄉二元框架下的鄉村治理體制, 同時應該認識到鄉村文化與城市文化的差異, 避免一元化的治理結構。鄉村社會治理創新并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 也不是提供理想化的治理模式, 而是在做好頂層設計的同時, 為基層社會開放更大的實踐空間[2]。當前, 中國鄉村的治理格局主要受到土地制度、現代化和基層自主性等因素的影響, 面臨鄉村精英外流、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等諸多挑戰。而在國家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 實現從“鄉村政治”向政府主導的“多元主體共治”模式的轉換, 將會成為未來中國鄉村社會推進治理現代化的發展趨勢[3]。“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 應該抓住國家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歷史機遇, 給鄉村基層更大的自主發展空間, 激發鄉村治理的活力, 促進鄉村社會自主探索治理模式, 在實現農民現代化轉型的同時, 推動鄉村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最終實現鄉村社會的良性發展。
鄉村精英是中國農村巨大的社會資源, 歷史上, 鄉村精英在處理鄉土社會沖突、維護鄉土社會穩定上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在當代中國, 鄉村精英亦在促進鄉村社會發展和鄉村文化傳承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 在大量鄉村精英流失之后的“后鄉村精英”時代, 鄉村社會治理的活力、動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何在?鄉村社會治理該走向何方?卻是不得不關注和研究的現實問題, 因為它不僅事關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轉型, 還事關新農村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成敗, 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等重大問題。因此, 本文在對既有研究文獻進行梳理的基礎上, 反思當前鄉村社會治理的困境與未來的研究方向, 以期能夠對“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社會治理研究有所啟發。
二、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 “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模式
在中國傳統社會, “鄉紳”或“紳士”在鄉村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是一個處于平民之上、封建官僚之下的社會階層[4], 這一群體往往充當著國家與農民之間的中介, 是鄉村社會的實際控制者[5], 他們具有雙重身份, 既是國家政權的后備軍, 又是鄉村社會中的精英, 平衡著國家與鄉村社會的利益[6]。長久以來, 在中國鄉村社會治理過程中, 國家治權、鄉村精英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形成了四種鄉村治理模式, 即“專制—自治”“獨裁—剝奪”“集權—政治運動”和“鄉政—村治”四種模式[7]。然而, 近代以來中國社會所遭受的外來侵略和壓迫, 給中國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沖擊, 對中國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鄉村社會結構和原有的鄉村社會平衡系統被打破, “鄉紳”或“士紳”功能得不到發揮, 致使整個鄉村幾乎處于“癱瘓”狀態。自辛亥革命以來, 無數的仁人志士懷抱著救國圖存的偉大理想, 積極進行國家治理體系的探索, 尤其以民國時期最為鼎盛, 主要包括國家政權主導的全國性鄉村治理變革、社會力量發動的鄉村治理變革和知識精英與地方權力相結合推動的鄉村治理變革, 以及地方政府推行的區域性鄉村治理變革和革命政黨主導的鄉村治理變革等, 這些模式作為近代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發展進程中的重要探索, 對中國這樣一個農業大國而言, 無疑是非常重要的[8]。新中國建立以后, 以社隊為基礎的集體組織對鄉村進行了間接治理, 隨后出現的人民公社則表現出一種“全能控制模式”, 實質上對鄉村進行了直接治理;而改革開放以后, 鄉村治理體制又逐漸由“政社合一”過渡到“鄉村政治”的模式[9]。直到21世紀初國家取消農業稅之后, 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 才促使鄉村治理模式逐漸發生轉變, 依托于村集體組織和鄉鎮政府的間接治理模式開始走向式微, 彰顯個人權利的直接治理模式逐漸興起。
(二) 鄉村精英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與功能
鄉村精英是中國農村巨大的社會資源, 他們在農村社會中具有較高的威望和號召力, 是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帶頭人, 是政治穩定的中堅力量和精神文明的傳播者[10]。農民口中所謂的“能人”, 便是這里所講的鄉村精英, 這一群體在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們往往憑借自身擁有的政治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對村莊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并且逐漸內化為村莊發展的“內生動力”[11]。而對于農村精英在鄉村治理中充當的角色, 學者杜贊奇曾在《文化、權利與國家》一書中提出過“保護型經紀人”和“盈利型經紀人”的概念, 認為鄉村精英在國家與農民之間處于“中間人或經紀人”的位置, 有時站在人民的立場上, 維護人民的利益, 成為“保護型經紀人”, 而有時在幫助國家或保護社區時也借助國家力量以謀取私利, 成為“盈利型經紀人”[12-13], 扮演著雙重角色。事實上, 鄉村精英在鄉村社會中確實扮演著重要角色, 充當著政府和農民溝通的橋梁與紐帶, 向上溝通政府, 向下反映農民需求, 充當上級政府的“代理人”和村莊的“監護人”角色[14-15]。
進入21世紀以來, 在國家不斷出臺惠農政策的背景下, 鄉土社會中以爭取國家政策資源和項目資金為主要目標的鄉土行動者開始崛起, 這一群體被稱為“政策經營者”或“非體制精英”, 通常扮演著傳遞公共服務和促進鄉土社會發展的角色[16]。但這一群體往往需要嵌套在特定的社會生態中, 缺乏自主生長的能力與空間, 這便決定了其不可能成長為具有普遍意義的鄉土秩序重建的“承擔者”。因此, 在鄉村建設的具體實踐過程中, 不能忽視鄉村治理所依托的村莊基礎, 應該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 動員各種力量和積極因素形成合力, 使體制外的精英與體制內的精英形成聯動機制, 吸納更多的鄉村精英參與村莊建設[17], 但不再將鄉村精英作為鄉村治理的唯一主體, 而是倡導村民、村民組織和鄉村精英等主體共同參與的多元治理格局, 這樣才能進一步激發村莊治理的活力與動力。
(三) 鄉村精英流失對鄉村治理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 城鄉人口流動加劇, 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高福利對農村精英產生了強大的吸引力, 導致大量的農村精英進入城市, 由此造成鄉村發展的主體缺失和后勁不足, 而少數滯留在農村的精英則會選擇進入體制內, 從而通過精英結盟的方式來維護少數人的團體利益, 最終導致鄉村權力和資源的高度集中, 鄉村平衡機制被打破, 從而導致農村出現治理危機[18], 弱化了鄉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19]。同時, 當前的鄉村治理邏輯使鄉鎮政府受到來自上層和下層的雙向擠壓, 使其呈現出了“空殼狀態”, 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得不到發揮[20]。在社會資源相對匱乏、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健全的農村地區, 鄉村精英逐漸遠離鄉村, 無疑會導致“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面臨諸多風險與困境, 如鄉村干部資源匱乏、鄉村經濟增長乏力等[21]。這些困境不僅阻礙國家政策在鄉村的順利傳達, 而且還導致鄉村文化傳承出現斷層[22], 影響鄉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雖然基層民主提倡賦權于當地居民, 增加地方政府的責任, 但這種基層民主的分散卻更容易導致地方精英捕獲地方政治, 民主不一定會帶來更加公平的公共產品[23]。此外, 鄉村精英流失還會對鄉村社會秩序產生消極影響, 導致村莊組織結構渙散, 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降低, 且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流帶來鄉村空巢社會和留守人口問題, 致使鄉村社會發展缺乏活力, 貧困地區的村民選舉熱情不高, 村民的政治參與度低等, 這些不僅影響基層民主建設的進程, 還制約著村莊的可持續發展。
(四) “后鄉村精英”時代鄉村治理的風險應對
“后鄉村精英”時代如何吸引外流的鄉村精英回歸鄉村, 繼續發揮服務鄉村和建設鄉村的功能與作用, 也是一個值得探討和研究的課題。近年來, 已有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研究, 提出鄉村精英外流的根本原因是農業生產勞動難以實現其勞動價值, 進而對鄉村社會的認同度降低, 鄉村治理結構又缺乏足夠的精英容納力[19], 致使鄉村精英不斷外流。而對于如何吸引鄉村精英回流, 有學者提出只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 并做好農民的培訓和政策宣傳, 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鄉村精英回流, 為鄉村發展補充需要的人力資源[21]。然而, 這可能只是一個治標而不治本的選擇, 要想擺脫鄉村精英外流給鄉村帶來的消極影響, 還需要超越鄉村精英治理, 不斷創新鄉村社會治理的體制與機制, 探索多元的治理模式, 可以嘗試村規民約治理、村務契約治理和鄉村社區化治理等模式[22]。同時, 應該跳出“一元治理”的思維框架, 倡導鄉村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化, 不再將鄉村政府、村委會和鄉村精英作為唯一的治理主體和權力中心, 而應該鼓勵村民組織和村民個人作為獨立的主體參與鄉村社會治理, 發揮各自的優勢力量, 形成一種聯動機制, 構建鄉村社會治理的新格局[24]。從當前中國來看, 不可否認的是村民選舉在鄉村治理中仍扮演著重要角色, 因此需要發揮村民選舉的制度優勢, 通過增加公共投資來增強地方治理能力, 并且還可以在減少收入不平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25]。在傳統社會, 鄉村精英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后鄉村精英”時代, 由于鄉村精英的缺場, 鄉村社會治理已不可能再調動鄉村精英為鄉村治理服務了。所以, 在未來應該建設一種“有限主導—合作共治”模式, 即國家應該給鄉村社會更多的自治自由和自治空間, 放權于鄉村。調動村民的積極性, 發揮群眾“自組織”的作用與功能, 積極引導村民、村民組織參與村莊治理, 形成政府、村民與群眾組織合作共治鄉村的新局面[7], 才能有效應對“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困境。
三、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研究:視角與方法
通過文獻梳理, 可以將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研究歸納為三種研究視角, 即“國家政權建設視角”“底層群體視角”和“歷史變遷視角”。而通過總結現有研究文獻發現, 現有文獻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主要有歷史比較分析、典型個案分析和統計調查分析等三種研究方法。
(一) 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視角
1. 國家政權建設視角。
“國家政權建設視角”是鄉村精英和鄉村治理研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 且經常被應用的一種研究視角, 其主要特點強調國家權力對鄉土社會的整合作用, 國家依據政權建設的需要選擇與不同的農村精英合作共治鄉村社會[26]。在國家政權建設視角下, 國家與鄉村精英的關系發生持續的變遷, 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總是與不同的主體結合, 國家與農村精英之間也形成了不同的關系。在清末民國時, 國家選擇與鄉紳、知識分子結合;新中國成立后選擇與貧下中農的骨干結合;改革開放后國家選擇與農村精英結合;后稅費時代國家選擇與富人共治鄉村[26]。在現代中國, 國家對鄉村社會進行整合時經常采用的一條途徑便是“政黨下鄉”, 通過吸納農民中的積極分子加入政黨組織, 用高度組織化的政黨將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 政黨逐漸演化為鄉村治理的權利主體, 超越傳統的鄉村精英治理體制[27], 形成現代治理體制。另外, 有學者認為鄉村精英在鄉村社會中的存在不僅可以發揮國家治理體系的制度功效, 還可以優化國家制度執行的社會環境與執行效果, 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鄉村精英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28]。崔春認為應該尊重基層民主發展的現實, 通過不斷推進基層民主體制改革的方式, 不斷矯正和去除政治化傾向, 為鄉村精英向體制內流動創造條件, 吸引他們參與鄉村治理, 使政黨的意志真正被底層群眾所接受, 實現“政黨下鄉”到“政黨在鄉”的轉變[29]。這個提法實質上進一步強化了國家政權對鄉村的下滲, 強調國家對鄉村的組織與整合。
2. 底層群體視角。
這一研究視角是從底層群體的角度出發來看鄉村社會治理。與國家政權建設視角不同, 這一研究視角堅持底層史觀的方法對中國鄉村社會治理進行重新解讀與分析。長久以來, 傳統的歷史敘事方式都是采用宏大的概念體系進行敘事, 并認為這些概念能夠準確反映歷史的演進過程, 但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 如杜贊奇在《從國族中拯救歷史》一書中就對以民族國家為主體的、宏大的歷史敘事提出過批評, 認為鄉村視角的歷史敘事也是不能忽視的, 底層群體視角是他堅持的立場;又如郭于華認為對底層群體進行新的敘述是底層研究的重要任務, 普通民眾能夠自主講述他們的感受和經歷, 研究者則需要認真傾聽他們的聲音, 并為這些從未被書寫過的群體, 撰寫屬于他們的生存與反抗史[30]。雖然, 這一研究視角在學界關于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的研究中并不常見, 但仍有學者從這個視角對鄉村治理進行了研究, 如李潔采用底層史觀的方法對江淮地區一個村莊的歷史進行了敘事, 發現集體化時期的村莊行動能力是分散的, 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外部局勢的變化, 然而在上層精英的敘述中, 群眾及其需要卻被賦予了附加的重要意義[31]。這一研究視角的提出, 進一步豐富了鄉村社會治理研究的視角。
3. 歷史變遷視角。
堅持這一研究視角的學者主要多見于歷史學領域, 強調鄉村治理是隨著社會制度和時代的變遷而不斷延續、改造和重構的過程[31]。如杜贊奇在《文化、權利與國家》中提出了“權利的文化網絡”“國家經濟”等概念, 從歷史的視角詳細論證了國家權力是如何通過種種渠道 (諸如商業團體、婚姻圈、經紀人、廟會組織、宗教等) 深入鄉村社會的, 以及在這一過程中鄉村社會又是如何做出反應的[12]。張健也從歷史的維度對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發展歷程和主要模式進行了研究, 集中考察了中國傳統社會、近代社會、集體化時期和改革開放后的鄉村治理, 總結提煉出這四個時期的鄉村治理模式。同時, 分析了四種模式的鄉村治理績效, 認為中國未來的鄉村治理走向應該是“有限主導—合作共治”模式[7]。此外, 李永剛、馬欣榮等也從歷史的視角回顧和總結了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結構的變遷, 李永剛認為近代以來, 傳統鄉村社會治理的三角穩定結構被打破, 鄉村社會發生了幾次重大轉型, 而當前中國仍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 鄉村社會治理結構再次面臨轉型, 新農村建設也在此背景下應時而生[32]。馬欣榮則通過考察各個歷史時期鄉村治理的目標、組織結構和方式, 探討了鄉村治理結構轉變的內在邏輯[33]。這些學者的研究都是從縱向的歷史維度對鄉村治理結構與變遷進行了考察, 這一視角對“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啟示與借鑒意義。
(二) 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方法
1. 比較歷史分析。
比較歷史分析法在學界尚未形成嚴格的定義, 一般可以理解為一種分析歷時性的過程, 用數量不多的個案進行比較并論證其觀點的方法, 比較歷史分析主要關注歷史的發展和演變, 具有以因果分析為邏輯, 堅持問題取向而不是理論取向的特點[34]。比較歷史分析一般假定, “在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中, 不同區域的政治發展將遵循共同的規律, 而處于不同歷史階段的同一區域, 其政治發展水平將處于不同的水平”[35]。例如俞可平和徐秀麗就使用比較歷史分析方法, 以定縣、鄒平和江寧為例, 對中國農村社會治理的歷史與現狀進行了系統研究, 著重考察了在不同歷史時期, 三個地區的農村治理結構、治理主體、治理過程和治理方式等。在考察近代以來兩次鄉村治理改革所處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基礎上, 闡述了中國農村治理的意義、困難、特征和發展方向[35-36]。總體而言, 這一分析方法在鄉村精英和鄉村治理研究中使用的還相對較少, 但這種分析方法卻是值得學習和借鑒的, 因為它可以將縱向和橫向比較相結合, 超越時空界限, 將一般的分析方法與歷史方法融為一體, 可以擴大研究的視野和研究區域。
2. 典型個案分析。
個案研究在社會學研究中應用較廣, 主要通過詳細調查一個實例來了解這一類案例所屬類型的個體情況。一般都是以村莊為研究單位進行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費孝通的《江村經濟》, 此著作開創了人類學研究文明社會的先河, 同時也帶來了社會人類學研究方法上的革命, 個案研究從此成為社會學研究的經典方法之一。個案研究的對象通常是家庭、組織、社會群體和小社區, 在鄉村精英和鄉村社會治理研究中, 這一方法應用比較多。如郭魏青和黃巖以下塘村為個案, 通過對村莊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件進行觀察與分析, 提出“鄉村政治就是國家政治的一部分, 鄉村政治既是精英政治, 更是生活的政治和實踐中的政治”[37]。劉紅旭則以定西Z村為個案, 對鄉村治理中村莊精英的功能和角色進行了分析[38], 任映紅、張芳山等人分別基于浙南和萬載的個案, 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鄉村社會治理模式的變遷和“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模式創新進行了研究[22,39]。此外, 還有學者基于個案分析對“后鄉村精英”時代鄉村治理的潛在風險與對策進行了研究[21]。楊懿基于凱里市A村的個案對“權勢精英”治理模式下的鄉村治理結構進行了剖析[40], 而呂方和向德平則基于“河村”的個案調查, 探討了“新鄉土精英”崛起對鄉村社會治理結構和鄉土社會秩序重建的影響[16]。個案研究作為社會學研究的經典方法, 自然在鄉村治理研究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在文獻回顧過程中, 發現它也是鄉村精英與鄉村治理研究中常見的一種研究方法。
3. 調查統計分析。
調查統計分析是一種定量研究的方法, 主要通過量化的手段來測量和分析影響鄉村治理的因素, 主要的資料來源是問卷調查或文本。值得說明的是這種方法在中、西文獻中使用也相對較少, 在文獻報道中, 僅有個別研究中國農村治理的學者使用了此方法。如有學者使用來自1986-2002年的入戶問卷調查, 對村民選舉是否會影響收入水平分布的問題進行了研究[25], 以及村民選舉對村民委員會的責任、地方財政負擔和國家稅收的影響進行了分析[23], 通過這些分析探討了基層民主與鄉村治理之間的關系。通過統計調查分析這種定量研究的方法, 建構模型來揭示事物之間的關系, 這種方法雖然在探討村莊治理各事物之間的影響因素時具有優勢, 但在深入事物本質上可能還存在缺陷。而鄉村精英和鄉村治理研究應該更側重于深度理解和闡釋, 強調的是社會制度、歷史文化和政治環境等因素對鄉村治理模式和路徑的形塑。因此, 用簡單的模型和數據分析是難以解釋其中所蘊含的豐富內容的, 但是卻可以將這種研究方法視為是其他研究方法之外的一種有效補充。
四、研究價值與未來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城鄉人口流動的加劇, 中國農村社會逐漸出現分化, 鄉村社會成員出現分層和分派現象, 鄉村社會治理環境發生重大轉變, 進而對鄉村社會治理結構產生了深刻影響[41]。伴隨著鄉村精英的流失, 鄉村社會治理所依托的治理主體缺失, 這為“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提出了挑戰。“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如何治理, 不僅事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成敗, 更對中國未來鄉村社會治理的走向, 以及鄉村社會秩序的穩定與長遠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上文已經提煉和總結了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三個視角、三種方法, 但這只是對前人研究成果的一個簡單總結, 其實對“后鄉村精英”時代鄉村社會如何治理的思考和研究則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因為當前我國的農村精英流失使得傳統的非精英流向精英的上升路徑異化成了農村精英流向城市的路徑, 長期如此, 將會不利于農村社會平衡和社會秩序穩定。因此, “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如何實現治理創新亟需研究。
通過回顧和總結前人在理論、經驗與方法上的研究成果, 發現有很多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是值得在今后的研究學習中應用的, 這將進一步擴展“后鄉村精英”時代鄉村社會治理研究的視野。鑒于此, 未來的研究可以借鑒既有的研究視角和分析框架, 圍繞以下兩個問題展開研究:
1.“后鄉村精英”時代, 鄉村社會如何實現多元化治理?這一點強調的是治理主體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 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需要輔之以治理方式的多元化, 治理主體的改變必須與治理方式的改變相配套。這就要求改變既有的思維方式, 在看到鄉村精英流失已成既定事實的前提下, 可以主張通過政策引導的方式來吸引鄉村精英回流, 不再將鄉村精英作為治理的主體, 而應該倡導多元化治理的策略。但要想達到標本兼治, 從根本上解決“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困境, 還必須從以下兩點著手: (1) 重新發現和培育鄉村社會治理的主體, 倡導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鄉村治理新格局。應重新審視鄉村社會結構和鄉村社會秩序, 從強調鄉村精英治理轉向強調農民、社會組織、農民自組織等多元主體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不再將“鄉村精英”作為鄉村治理的唯一合法主體。 (2) 超越政府主導的治理方式, 轉向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治理方式, 從管控規制轉向法制保障, 建立從單一手段轉向多種手段綜合運用的治理機制, 改變事后治理的被動局面, 努力實現在源頭治理上的主動作為, 強調社會組織和社會制度在鄉村治理過程中的作用, 強化依法治理的理念, 健全基層民主體制和機制, 防止“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犯, 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
2.“后鄉村精英”時代, 鄉村社會如何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后鄉村精英”時代的鄉村治理應當結合當前國家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 積極探索農村社區治理的現代化模式。社區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本單元, 是國家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最后一環, 也是最重要的一環。國家治理現代化一般包含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兩個方面, 前者指的是國家的制度安排, 后者指的是制度的執行能力。因此, 鄉村社會治理的現代化也應該從制度安排和執行能力這兩個方面努力。 (1) 要將制度建設貫穿在鄉村社會改革的始終, 不斷完善鄉村社會治理的機制體制和法律法規。鄉村治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必須要有相關的制度保障, 既要改革不適應農村社會發展實際的體制, 又要及時回應新的問題, 不斷建構新的體制機制, 為鄉村社會治理提供法制保障和制度保障。 (2) 調動各個治理主體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加強鄉村治理主體的能力建設。探索“留守人口”參與村莊治理的新路徑, 激發留守人口的“自組織”能力, 提高他們的自我發展能力。通過不斷培育新的農村社會組織、提供良好公共服務等方式, 為鄉村基層創造更大的自我發展空間, 以此激發鄉村治理的活力。調動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治理的主動性和自主性, 促使村民從“被動性卷入”的村治局面, 走向“主動性參與”的村治局面, 最終實現鄉村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總之, 中國的鄉村治理研究在當前學界和未來還將受到學者的關注, 19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發生的巨大變遷和鄉村社會的巨大轉型為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研究提供了絕佳的“田野”, 而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 也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了絕佳的“實驗室”, 尤其是中國農村的巨大變革, 為鄉村社會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機遇。筆者希望通過回顧和反思鄉村精英與鄉村社會治理研究的文獻, 為中國鄉村社會治理創新提供思路。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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