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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軍等:社會分化視域下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建構

[ 作者:劉海軍?王平?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4-08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社會分化造成了農村經濟結構與社會結構的變革、共同體形態的嬗變和文化生態的多元態勢。這給農村基層協商議程的開展帶來了一系列挑戰。建構完善、健全的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是消解協商困局的必然抉擇。它能夠有效地彌合社會分化,促進“休戚與共、共享發展”的農村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建構必須完善農村權力(利)架構,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形塑基層協商權威,構建“黨建+”的基層治理;規范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構建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機制。

關鍵詞:社會分化;協商民主;協商機制;農村基層協商機制;鄉村治理體系;命運共同體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諦”。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構成要素,對于彰顯人民民主的真諦與推動基層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分化則是當前我國“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的重要表征。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既是社會分化背景下“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的制度依托,也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必然抉擇。

一、農村社會分化的具體表現

社會分化是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現,并在農村各個領域不斷蔓延。當前,社會分化“肆無忌憚”地對農村傳統的社會結構、經濟結構、共同體形態和價值理念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一)農村經濟結構與社會結構的變革

農村已不再是“鐵板一塊”,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逐步演化為農村社會的重要風險源。農村社會由于受到經濟、價值、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致使原有經濟結構與社會結構難以維系。

1.經濟結構的變革:經濟糾葛復雜化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對人民公社體制的取代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調整的關鍵舉措,它激發了個體的自主性,并使農村生產力突破原有的束縛而獲得長足的發展。農村復雜的經濟糾葛現象正是在農村經濟體制調整的進程中“應運而生”的。我國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最顯著表征就是農村的經濟糾葛呈現出復雜化境況,具體表現在:一是農村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和公共資源的多樣性。二是農村利益分配的非均衡化,弱勢群體與強勢力量的對立趨勢凸顯,分配正義成為當前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三是農村經濟斗爭的多發化,群體抗爭甚至演化成村民維護其切身利益的“慣用手段”。

2.社會結構的變革:強勢力量的崛起

農村社會正經歷著由“一體的”社會結構向“金字塔結構”轉變的過程,農村強勢力量則占據著“金字塔結構”的頂層。具體來說,農村的多股強勢力量主要包括:(1)宗族力量。宗族力量是農村傳統社會結構的延續,具有堅實的歷史根基和廣泛的社會影響。宗族力量成為農村強勢力量的重要一支,依托于宗族權威而存在。(2)宗教組織。當代我國農村的宗教組織受歷史和時代的影響,同傳統時代相比較更具復雜性:受歷史傳統的影響,佛教和道教組織在我國農村地區廣泛存在;受開放政策和意識形態滲透的影響,西方宗教也快速地潛入到我國廣泛的農村地區。(3)鄉鎮企業。鄉鎮企業在成立之初,與當地村民的經濟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然而,伴隨其規模和實力的壯大,其“特殊利益”與“自我意識”不斷增長,甚至變為“爭民之利”和“爭民之權”的角色。(4)精英群體。農村涌現出一批占據甚至壟斷一定政治信息、經濟權益和文化資源,并具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和政治感召力的精英分子。(5)派系力量。社會分化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對傳統社會的撕裂;另一方面,它衍生出大量新型的社會力量。而當前派系力量的蔓延既是社會分化撕裂傳統社會的結果,也是分化集聚和重組社會力量的產物——受共同利益與同質價值的驅使所致。

(二)農村共同體形態的嬗變

在人民公社體制下,計劃經濟時代的農村社會形成了“相對封閉的、空間有限的”政治共同體,其特征在于:人民公社是政治信息輸出的主要載體,即人民公社是村民對外輸出政治訴求的橋梁——構成公社時代政治信息輸出最基本的形式;人民公社是政治信息輸入的主要載體,即人民公社的大包大攬造成了政治信息輸入的單一性;政治活動的基本場域局限在公社這一狹隘的單元內。伴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與社會分化的離心效應,農村共同體形態發生變革。

1.農村政治共同體的式微

首先,農村政治溝通的包容性衰退。政治平等是政治溝通的前提,“政治體的所有成員都應當被平等地包容到決策制定的過程中”。然而,當前農村的公共決策具有鮮明的精英化和寡頭化傾向。與此同時,政治冷漠的擴散也逐步將農村“活性”的政治生態瓦解——村民不再活躍在公共領域的政治交往當中,而是將自身封閉和孤立在家庭、家族的狹隘場域內。其次,村民利益表達方式存在“非理性”傾向,對公共政治生活造成了阻塞效應。由于缺乏政治共同體對民意的收集、整合和回應,村民歸屬感和幸福感弱化,其利益表達方式陷入失范和無序的窠臼,諸如集體上訪、靜坐和示威、集體鬧事等非制度化的社會抗爭事件此起彼伏。

2.農村倫理共同體的式微

在社會分化的浪潮中,農村倫理共同體也呈現出式微之態,已無法維系其對農村社會的感召機能、整合機能與組織機能。倫理的共同體在我國農村地區擁有數千年的演化歷史,具有濃厚的歷史意蘊。同質化的文化風俗、宗族意識的“固化”和宗族組織的形成、區域聯結與共同生活等要素,是農村倫理共同體形成的關鍵所在。但是,農村收入分配的差異化致使社會分化在農村蔓延,甚至造成了一定的階層分化現象,農村的經營方式的分化也日趨明顯,這些都嚴重割裂了農村倫理共同體的經濟聯結。農村人口的大量流動也對農村倫理共同體的原有的血緣聯結和宗族聯結帶來了巨大影響。

(三)農村文化生態的演變

當代中國農村的文化生態在現代化建構的過程中發生了巨大的嬗變。在人民公社時期,集體主義的價值理念在整個文化生態當中占據著主導性地位,但伴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遷和政治生態的變革,農村文化結構的異質性不斷增強:村民價值理念的差異性明顯,異質性文化組織的興起以及村民文化沖突日益凸顯。

馬克思主義價值理念、傳統價值理念與西方自由主義的價值理念在日趨分化的農村社會中都獲得了“生長”,致使農村的文化生態呈現出多元競爭態勢。首先,宗族理念、宗教理念等傳統價值理念的遺留。宗族理念對于村民自治的推進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宗族理念所塑造的傳統村落治理模式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歷史經驗和價值支撐;另一方面,宗族理念所蘊含的族長制和家長制使婦女和外來人員處于邊緣地位,同時也使村民自治的空間封閉在宗族關系中。宗教理念對村民個體性與創造性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區域性民俗(村落)文化的承繼。民俗習慣及其文化對于村落的社會發展和民主治理具有特殊意義,對國家治理政策的執行與農村基層事務決策產生巨大影響。再次,馬克思主義文化的有效扎根。馬克思主義文化是塑造農村社會結構、政治生活、經濟結構和文化生態的根本價值理念,但馬克思主義文化的認可和認知尚有待進一步大眾化,馬克思主義價值理念的引領功能也有待提升。最后,新自由主義思潮在農村的蔓延和發展。新自由主義作為西方對我國普通民眾進行價值滲透的一種社會思潮,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迅速向我國農村地區滲透,它不僅會影響民眾對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看法,而且也侵蝕了農村地區傳統的集體主義價值取向和宗族觀念的凝聚力,甚至推動了農村社會“個人主義時代”的到來。

二、社會分化對農村基層協商帶來的消極影響

社會分化對我國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帶來了一系列負效應,其中極為顯著的是給當前農村的基層協商議程帶來巨大的挑戰。

(一)價值層面:協商理性趨于“流失”

協商的目的不僅僅是個人訴求的展現,更是為了實現“偏好的改變”。而這必須立足于協商理性的支撐。協商理性主要包括協商精神和公共理性兩個方面:協商精神能夠使“個性化、自主化”的社會主體拋棄極端的利益表達方式,積極參與到協商實踐當中;而公共理性則是協商精神的升華,它促使協商主體能夠基于理性、中立的立場,認真地傾聽、回應他人的價值訴求。當前農村的社會分化對協商理性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1.社會分化造成了社會的復雜性,使現有的協商理性難以承載

“現代社會復雜性最與政治相關的方面在于日益嚴重的社會分化傾向。”當代村民所涵養的協商理性主要得益于集體經濟時期所創造的價值傳統和村民日常交往中形成的協商習慣。但是,農村的社會分化極大增加了社會的復雜性:政治上,農村公共權力的分配狀態日益復雜化;經濟上,村民的利益糾紛與經濟糾紛日益增多;文化上,農村社會受到了多元文化的沖擊。村民現有的協商理性無法應對復雜的社會矛盾和價值沖突。

2.社會分化擴大了協商主體的異質性,淡化了社會主體之間的認同和相互信任

價值認同和相互信任是理性協商的前提:價值認同能夠提升村民的協商精神,減少直接沖突的發生;而相互信任則有助于公共理性的發揮,即基于對他人的信任,能夠在協商過程中擱置自身的主觀偏見,并對他人保持開放、理性與合作的態度。社會劇烈的分化則打破了原有的價值認同和信任網絡,使村民變成孤立的、猜疑的甚至非理性的個體。

(二)組織層面:協商機構走向“碎片化”

協商機構是政治系統的核心要素,它是政治信息交流、輸入和輸出的條件,也是政策實施、反饋以及政治議程得以持續推進的基石。因此,協商機構的培植、改革和參政,對于構建良善的社會生態和政治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當代中國農村的協商機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以村委會為核心所構建的協商機構;第二,以村級黨組織為領導所搭建的協商機構;第三,農村社會組織。這三類協商機構承擔著我國農村地區大部分的協商議程。然而,社會分化對農村協商機構造成了一系列損害:首先,社會分化打破了協商機構的合作性。社會分化加劇了村民之間的利益沖突、價值沖突和彼此之間的猜忌,導致農村的協商機構演變成一種形式化的存在,無法承載真實、有效的協商活動和自治活動。其次,社會分化造成了農村協商機構之間的沖突、競爭態勢。村委會協商機構和村支部協商機構本是相互合作、相互補充的關系,但是,受復雜的經濟利益的影響,兩者變成了相互競爭的角色。最后,社會分化促使協商機構走向“自我肢解”的狀態,影響了協商機構的自我孕育、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受社會分化和村民異質化價值追求的影響,村支部協商機構作為一種組織形式的作用在逐漸弱化;受不正之風影響,部分村支部無法保持協商和決策中的群眾立場。尤其稅費改革后,“富人治村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伴隨著“資本主導、行政主導或公共規則主導”的“富人治村”現象在協商機構“碎片化”境遇中的快速崛起,村民自治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三)制度層面:協商規則、協商程序和協商決策存在失范性

協商民主的基本運作主要涉及到協商規則的制定、協商程序的規范和協商決策的落實。協商規則是確保協商民主走向規范軌道的保障,它也是協商民主走向實踐的重要前提;協商程序則有利于協商民主的有序開展;協商決策是檢驗協商民主實效性的重要標準,它也構成協商民主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共識性的決策。然而,社會分化對協商規程造成了一系列消極影響。

1.協商規則制定的利益化導向,有失公共性

社會分化造成的多股強勢力量掌握了協商規則制定的主導權。強勢力量對協商規則制定權的占據,勢必嚴重影響協商規則的公正性,甚至導致協商規則成為農村強勢力量維持其資源壟斷地位和話語領導地位的游戲規則。

2.協商程序的形式化走向,村民自治存在“有名無實”的現象

受規則制定及協商主體個人政治稟賦等因素的影響,協商形式的平等并不能保證協商實質的平等。社會分化打破了村民的同質化,造成了精英群體和寡頭勢力。農村精英和寡頭受自身利益的驅使,利用形式上平等的協商程序,憑借壟斷的話語表達權大力鼓吹其價值或利益訴求的正當性,誤導普通村民的協商立場。

3.協商決策難以達成或在實踐中難以落實,村民自治的實效性遭受損害

當前,社會分化對偏好的理性轉變和合理的價值(或利益)重疊造成嚴重的挑戰:一方面,社會分化使村民的差異性不斷擴大,而不斷擴大的個體差異又導致價值(或利益)的重疊界面越發有限;另一方面,社會分化造就了一股“反傳統性”的社會潮流——反傳統性是指“原有的社會制度、結構和實踐已不再如從前那樣影響并塑型我們的行為”,社會中的個人主義和權利主義逐步支配著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協商決策在達成或實踐進程中,被社會分化所攜帶的“負能量”所摧毀,村民的切身利益難以在協商中獲得有效的表達和維護,村民自治成為“空中樓閣”。

三、農村基層協商機制建構的必要性

建構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是克服社會分化所引發的農村基層協商危機與自治困境的必然抉擇,這主要體現在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社會分化彌合作用以及對農村命運共同體創建的促進作用方面。

(一)彌合社會分化,推進農村矛盾化解機制的建設

社會分化造成了傳統的、集體主義的道德規范和價值理念的邊緣化,導致農村的公共生活的冷漠化和村民經濟交往、政治參與的個人主義取向。農村基層協商機制作為塑造和維護農村社會秩序與村民社會行為的重要媒介,對于公共領域和個體行為具有重要的規范作用。

1.有利于彌合社會分化

首先,通過農村基層協商機制,能夠實現對農村公共資源和公共利益的公正分配,并基于公平正義原則對農村弱勢群體給予有效的經濟幫扶。其次,農村基層協商機制對于農村政治生活的“去精英化”有重要意義。農村基層協商機制強調農村的公共決策必須立足于廣泛的村民參與、真實的民意表達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有效增加。因此,農村基層協商機制對于打破農村精英群體和強勢力量對農村政治生活的壟斷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當前,我國農村地區存在的較為廣泛的基層協商模式有:村民集體議事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兩委會”(即村委會和村支部會議)和社情民意懇談會,各種協商模式對社會分化的彌合效應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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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重塑道德傳統,促進異質價值理念的互動與融合

首先,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有利于重塑道德傳統。社會分化很大程度上撕裂了傳統的道德規范,導致農村社會存在一股道德虛無主義現象。在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支撐下,各類協商、合作平臺能夠得到有效、合理的搭建,這為村民合作精神的培育開辟了廣闊的實踐基地,也為村民良好道德規范的形成提供了制度規范。其次,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有利于促進異質價值理念的互動與融合。協商民主不僅僅是一項政治活動,更是文化與價值的交流活動,它為各種價值的表達提供了條件,有助于多元價值的互融和價值沖突的消減。

3.有利于推進農村矛盾化解機制建設

經濟利益的沖突、政治權利的沖突、價值觀念的沖突和歷史、傳統的沖突構成當代農村矛盾的基本形式。目前,這四類矛盾在社會分化的催化下呈現出發生頻率高、處理方式極端的特征。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農村矛盾處理方式的極端化現象,增進村民的信任、協商與合作;另一方面可以為農村矛盾提供協調和化解的基本平臺,從而擴展農村矛盾化解機制的運作形式。

(二)推動構建“休戚與共、共享發展”的農村命運共同體

社會分化逐步消解了中國農村社會傳統的行為規范,從而使農村社會日益呈現出復雜性和不確定性。“自我意識的強化”和人際關系的不確定性不斷深化,使“人類走入了風險社會。”質言之,農村社會正逐步喪失其整體性,取而代之的是個人主義日漸凸顯與風險頻發的狀態。農村基層協商機制,對于回應當代中國農村社會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具有重要意義。

1.促進農村命運共同體的構建

社會結構的碎片化和個體自我意識的極端化是造成當前農村社會風險日益增加的重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通過社會結構的重組、凝合和優化,實現分化境況的彌合。塑造農村基層共同體能夠有效地將原子化的村民組織起來,進而實現農村社會結構的完整性和社會秩序的有序化。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本身建構在以村委會、村支部和村級社會組織為基本單位的共同體上。與此同時,它對農村基層共同體的塑造具有推動作用:首先,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為農村基層共同體的塑造提供了先進、契合的理念——協商、合作與共識的理念;其次,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為農村基層共同體的塑造提供了發展路徑與制度依托;最后,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為農村基層共同體的塑造提供了實踐平臺,使農村基層共同體向心力、凝聚力得到增強。

2.促進農村良序公共生活的創建

學者阿倫特認為,由人類互動的行動所構成的公共領域是人類自我展現和自我實現的基本場域,而這也構成了人的存在。“交互行動和自由交流的活動”構成人類的基本政治生活,而基于行動基礎上的公共生活則是人存在的條件和發展的基礎。農村基層協商機制強調打破封閉的政治交往形態,主張成員平等、理性地開展偏好互動與訴求研討。因此,它有助于打破“各自為政”的公共生活與“分庭抗禮”的治理格局,營造良善的公共輿論環境和形成“協商、自主、協作和共享”等理念或原則,進而創造出向批評開放、向未來開放、實行民主制度和共享共進的公共生活領域。

四、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建構路徑

建構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是克服因社會分化所引發的農村協商危機與自治困境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農村權力(利)架構,健全鄉村治理體系

權利架構的合理化是建構農村基層協商機制與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前提條件。當前農村的權利架構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兩委”權限的模糊,職能界定不清,公權力濫用現象時有發生;其次,村民基本權利缺乏有效的保障,致使村民自治權利缺乏真實的保障;最后,上級政府對于鄉村治理存在越權行為,“上下聯通”的“共治”局面有待“疏浚”。

1.界定“兩委”權力和職能范圍

必須明確兩者的基本權力范圍:首先,村支部作為鄉村治理的領導者,必須肩負基層協商的領導角色、教育角色和監管角色;其次,村委會作為基層協商的組織者,必須肩負協商實踐的“組織職能、動員職能和執行職能”;最后,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對于基層協商活動的支持力度和參與力度,保證社會組織的議事權和參與權,借此增強基層協商的“合作性、組織性和共享性”。只有積極發揮“兩委”職能和社會力量的有效參與和監督,才能保證村民自治的公共性,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治(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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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晰和保障村民基本權利

界定村民權利的基本內容是保障村民基本利益的前提條件。與人民公社時期相比較,當代村民的權利發生了一定的嬗變。具體而言,當代村民的權利框架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平等權、自治權和參政權構成村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其次,勞動權、財產權和利益公平分配權構成村民的基本經濟權利;最后,社會保障權、健康權、教育權和環境權構成村民的社會權力。從保障農民權利的角度出發,才能保證基層協商與村民自治的真實性。

3.對上級政府的權力進行合理的限定與規范

當前,鄉村社會在上級政府行政干預下,形成了“官派格局”,即政府過多的行政干涉和計劃管理對村民自治與基層協商帶來巨大的挑戰。必須厘清上級政府在農村基層協商中的權限:首先,上級政府是基層協商的指導者,也是最重要支持者,包括資金支持、場地支持和輿論宣傳支持等;其次,上級政府必須及時回應和落實基層協商的各項決策;最后,要遏制上級政府對村民基層協商的不合理干涉,包括發起干涉、協商進程的干涉和協商共識的干涉。

(二)形塑基層協商權威,構建“黨建+”的基層治理

當前的社會分化造成原有的民意表達渠道的阻塞和群眾表達意識的淡化。因此,有必要“培育農村利益表達的‘代言人’”,創新農村基層治理實踐,實現民意疏導的有效化和訴求表達的組織化。

1.確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權威地位

協商權威不能由社會個體獨立承擔:一方面,社會個體的權威性是有限的;另一方面,社會個體帶有價值偏好和利益傾向,無法保證對農村基層協商的公正引導與協調。農村基層黨組織對于承擔協商權威的角色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農村黨員的政治素養和奉獻精神相對較高,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社會認可度較高;農村基層黨組織具備良好的組織與協調能力,能夠及時回應基層協商過程中的各類矛盾和沖突;農村基層黨組織不是基于某種特殊的利益而構成的,它能夠保證基層協商的公正性。因此,協商權威只能由農村基層黨組織承擔。

2.多渠道提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權威

農村基層黨組織作為農村基層協商的權威機構,在社會分化的浪潮中,必須強化以下工作:首先,“擴大基層黨組織建設覆蓋面”,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地位和作用。當前農村基層黨組織存在“弱化”傾向,必須通過強化基層黨建擴大其影響力和號召力。其次,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職能化建設,提升其公共服務能力。當前,部分地方之所以存在村支部被“空置”的局面,就在于村支部缺乏明確的服務職能和角色定位。因此,必須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經濟服務、政治動員、文化傳播、社區教育和社會服務的基本職能。最后,推進基層黨建模式的創新發展。一方面,提升農村基層黨建的開放性,推動黨建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打破基層黨組織發展的封閉化,實現村級黨組織之間、城鄉黨組織之間的資源共享和聯動發展;另一方面,通過“黨建+經濟發展、公共決策、文化交流和農村社會規劃”的模式,使農村基層黨組織真正起到在農村基層協商的各項事務當中的領導地位。

3.依托“黨建+”推動黨的“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的有效提升

所謂“黨建+”就是將農村基層黨建工作納入到村民自治、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村公共治理的實踐活動當中,積極落實基層黨組織的民意匯集職能、公共服務職能和監督治理職能,并強化村級黨組織在農村經濟發展、社會規劃、醫療教育建設和公共決策中的領導核心地位。簡言之,就是通過村級黨組織“牽引”整個農村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治理的有效發展,實現農村社會的“共建共享”。通過“黨建+”能夠有效地將村民組織起來,并在基層黨組織的權威導向下,實現對農村社會治理與經濟發展的“共建共享”。

(三)規范農村基層協商機制,構建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機制

農村基層協商機制主要包括法治制度、程序制度和組織制度:法治制度構成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法治保障;程序制度構成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運作保障;組織制度構成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組織保障。規范農村基層協商的制度程序和參與機制,重在強化基層協商的法治制度、程序制度和組織制度的有效性建設。

1.逐步建立多層級、立體化的農村基層協商法律體系

構建多層級、立體化的協商民主法律體系,是推動當代農村基層協商民主走向法治軌道、獲得法治保障的基本路徑。首先,出臺國家層面的協商民主法律法規,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層化納入到國家法治體系當中。當前,圍繞協商民主的法律尚處于空白狀態。因此,國家宏觀層面必須積極開展相關的調研和論證,早日出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基本法規。其次,制定地方性的農村基層協商章程制度。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的歷史傳統、文化風俗和經濟狀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有必要針對農村地區的特殊性制定地方性的農村基層協商規章制度。最后,我國農村地區存在大量的協商風俗和合作傳統,這些可以納入到我國農村基層協商機制的“軟法”體系當中,進而真正實現基層協商的“因地制宜”。

2.優化農村基層協商的基本程序,保證協商實踐與村民自治的有序性

具體而言,我國基層協商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基本程序:第一,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篩選。協商議題主要針對農村公共事務的決策,農民、村委會、村支部以及農村各類社會組織都可以作為協商議題的提出者,而協商議題的篩選則依賴于群眾的意愿。第二,協商議程的制定。必須保證村民協商的充分性、平等性、自主性和公正性。第三,協商共識的促成與呈現。這是產生協商結果的環節,協商共識必須得到村民的廣泛認可,同時必須對協商共識進行廣泛的公示。第四,協商決策的執行與反饋。村委會和上級政府必須對協商決策落實情況進行有效的指導和監督,并對執行情況開展反饋與監督。一個運行良好的基層協商實踐機制必須保證以上基本流程的清晰和完善。

3.多渠道促進農村協商組織的發展,逐步構建合作型組織結構

社會分化催生了原子化村落,因此,必須積極重塑“鄉土團結的‘載體’”,建立完善的農村組織制度。對此,應強化以下工作:首先,弱化村委會的行政色彩,強化其公共服務職能角色,并規范村委會的工作流程與組織章程。其次,通過政府直接的資金扶持、“成立基金會”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來培育和支持社會組織的長效而規范的發展,使社會組織能夠填補我國農村公共服務體系中存在的政府懸置狀態。最后,依托村委會、社會組織和村支部建設“休戚與共,共享發展”的農村命運共同體。農村社會分化格局造成了村民的原子化狀態,因此,必須通過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層群眾協商組織將原子化的村民有機地“組合”起來。換言之,基層群眾協商組織構成農村命運共同體的“骨骼”,它們的彼此合作與有機融合能夠有效地“澆筑”農村命運共同體的基本構架。

作者簡介:劉海軍,上海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王平,上海交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求實》2018年第2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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