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今年我國的夏糧收成一下子減產了約35%,而安徽和河南等傳統小麥產區的夏糧則更是減產一大半。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即這樣下去中國很可能會發生糧食危機。這是何故?這是因為我們的土地制度改革始終未能掙脫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羈絆而步入了一個土地產權的怪圈導致的。時下中國農業成本高企,但因完整地權未能回歸,農民貧窮和遭受產權及身份歧視的現狀并沒有得到多少改善,而擁有20多億畝耕地的中國糧食進口量一直在增加,去年甚至進口了至少1.3億噸糧食。這表明我們這些年的土地制度改革顯然是存有問題,而且是大問題的。(本公眾號還將繼續討論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問題,歡迎關注。)
最近幾年,學界和理論界在談及與農民權益有關的理論時總是能出現 “三權分置”這樣的詞語,并將其認作是農村土地改革的正確方向,還用了中國糧食每年大豐收的數據加以證明。但人們會問:既然如此,為何這幾年中國的糧食進口量卻越來越大了呢?顯然不能自圓其說。應該說,今年夏糧如此大幅度減產顯然不是突發的,而是有一個過程的,或者說,這些年中國真實的糧食產量很可能沒有什么多年連增而是逐年減少的。實行所謂“三權分置”改革以來的這幾年,中國每年進口糧食總量逐年增加就是明證。這說明了什么問題呢?顯然,倘追根溯源,問題還是出在我們現行的土地制度上。
為此不久前我曾發表文章專談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如何形成的,因為我覺得評論或改革一種制度,首先就得了解這種制度的歷史,即它是如何形成的?現在我想在中國夏糧大減產態勢下再談一下這個問題,以加深讀者對問題實質的認識。
眾所周知,建國初期經過土地改革,按照1950年6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的“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將沒收和征收來的土地分配給了我國的廣大農民(包括土地被沒收的地主在內)都分到了按人口面積基本均等的土地。不僅如此,《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1]
七十年前發生在中國的土地改革雖然在推行的方式方法上存有不少問題,如采取留下極大后遺癥的暴力剝奪而不是和平贖買等,但它確實實現了中國農民企盼已久的“耕者有其田”的理想,讓廣大缺地、少地和無地的農民擁有了一塊足以讓自己和自己的家庭體面生活的土地資產,成為了土地的主人。擁有了土地資產的所有權也讓農民擁有了與其相應的不受歧視的政治和經濟地位。
從經濟上說,土地改革使得占中國人口最大多數的農民獲得了解放,從而解放了農業生產力,促使農業生產迅速發展。比如,糧食產量1952年比1949年增長40%,超過了抗戰前最高產量年份的18%。這一成就源于土地所有者與勞動者關系的改變,使農業勞動者煥出空前的勞動激情。[2]
從政治上說,土地改革運動的推行,分得了土地的廣大農民擁護并幫助中共打敗了國民黨軍隊,建立和鞏固了當時初創的百廢待興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并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可以說,沒有土地改革(包括1947年頒行《中國土地法大綱》,在解放區實行的土地改革),中共就難以奪取和建立政權。
可是這種情況沒過多久就發生變化了。中央于1953年3月公布了其于1951年9月討論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開始“穩步推進”農村合作化運動。這時的互助合作只是在農用設施、工具和農業生產勞動方面進行合作,土地仍然屬于農民個人所有。接著又于當年12月16日,也就是在公布了有關互助合作決議后9個月不到,中共又公布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在土地問題上,農業生產合作社還只是實行所謂“土地入股,統一經營”,但這個決議已經明確提出今后要實行到實行“完全的社會主義的集體農民公有制的更高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也就是集體農莊)。”[3] 從這個決議也反映出當時的決策者在推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問題上的急于求成和貪多圖大的思想。此后,農業合作社從試辦進入發展時期。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七屆六中全會,根據毛澤東當年7月在中央召開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所做的、嚴厲批評了鄧子恢等人的“右傾”的《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通過了《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對黨的農業合作化的理論和政策作了系統闡述,并對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對一年前憲法剛剛約定的并加以保護的土地農民個人所有制實現完全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完成了由農民個體所有制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這個決議將農業合作化運動看成是一次“新的革命階段的斗爭”,并認為“這個斗爭的內容,就是關于發展社會主義或發展資本主義的兩條道路的斗爭,要解決的問題是新的農民問題即農業合作化的問題。”在這種兩條道路斗爭的視野里,仍然保留農民的土地個人所有權就等于是走資本主義道路,而將農民的土地歸合作社集體所有才是真正的社會主義道路。[4]在這種思想指導和各級政府的強力推動下,經過一場轟轟烈烈但為時僅3個月的短暫的合作化運動,受到剛剛頒行沒有多久的1954年憲法保護的的農民對土地的個人所有權便自然地遵循所謂“自愿互利原則”被轉變為所謂集體所有制了。[5]
從理論上說,土地的所有權制度必然會影響土地的產出。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制度必然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土地的投入和管理,也影響到耕種土地的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和勞動效率。那么,在農民的土地被強行并入合作社實行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制后,是否真的促進了當時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了呢?
前些年,山東大學幾位學者(黃少安、孫圣民、宮明波)通過實證分析專門對土地的產權制度對農業經濟增長的影響進行了詳細的研究,他們在題為《中國土地產權制度對農業經濟增長的影響》一文中將文革前的中國農業經濟發展分為1949-1952,1953-1958,1959-1962,1963-1978等四個階段,用比較詳盡的數據作為依據對這些階段分別加以分析,最后得出這樣的結論:
1949-1952年階段,農業總產值出現迅猛增長,年平均增長率達到13.81%.土地投入、化肥施用量和農業動力投入有較大幅度提高,年平均增長率分別達到工4.94%、183.33%和27.46%.但勞動投入卻下降了2173萬人,年均下降4.06%。
1953-1958年階段,農業總產值和各生產要素投入均穩定增長,農業總產值年平均增長率達1.36%.勞動、土地、化肥年均增長2.03%、1.11%、89.20%。
1959-1962年階段,農業總產值銳減,分別比上年下降12.19%和5.80%,1961年雖有好轉,但只是比1958年稍有提高(另外一種說法是農業總產值在1959、1960年和1961年分別下降了14%、12%和2.5%)。勞動力平均比1958年減少2%,農業產出年均下降5.6%。
1963-1978年階段,農業總產值和要素投入增長相對平穩。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7.03%,化肥、農業動力和財政支持的年增長率分別為49.84%、17.1%和16.45%。[6]
綜觀這四個階段可以發現,在實行土地農民個人所有制時期,農業處于一個迅猛發展階段。而當推行合作化、將農民土地所有權剝奪并開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時期,盡管勞動力和化肥投入劇增,農業經濟發展也仍然出現了停滯,甚至負增長。
1958年開始的人民公社運動意味著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全面戰勝了農民的土地個人所有制,當時中共甚至還準備向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國有制過渡。這時,農業經濟也開始遭到了嚴重的破壞。與上述數據并行的居然是數以千萬計的農村人口的非正常饑餓性死亡。
至于1963年到1978年,國家在土地所有制上雖然還沒有向農民讓步,而且某些時期或某些地區也出現了較大的反復,但也普遍在很大程度上允許農民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畜。這是該階段能夠維持較低農業經濟水平,農民極度貧窮但還不至于餓死人狀況的主要原因。另外,有一點很明確:農業機械和化肥投入數倍的增長,遠遠沒有換取農業產值應有的增長,至少可以說,這些投入在當時的產權制度下利用率其實是很低的。
從法理上說,一國憲法規定的制度是神圣不可侵犯和褻瀆的。但是我們在農村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做法則從根本上違背了憲法的精神。比如,1954年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要保護,“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7] 但是幾乎從第二年起政府的政策就不再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了。不僅如此,政府還通過強制的政策措施強力推行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一種違憲。
另外,隨著土地和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四種所有制形式(即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中的后兩種也不復存在了。[8]而且,即便是該憲法規定的第二種所有制形式——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也由于1958年推行了具有“一大二公”更高所有制形式的人民公社導致了合作社的消亡而消失于無蹤了。該憲法的有效期一直延續到1975年1月17日重新改寫后取消了個體勞動者所有制和資本家所有制并改寫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提法的第二部憲法頒行為止。這樣便使得這部憲法所規定的土地等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長期處于法律空置或虛置的狀態。這在國際憲法史上估計也是空前絕后的,而且這一法律上如此長時期的尷尬在我們國家整整存在了20年。
根據1978年改寫后的憲法,雖然它在第五條說到了實行所謂“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但在其第七條則仍然明確規定了“農村人民公社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這里是自1958年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將所謂人民公社作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最重要載體加以規定以來最后一次的法律規定。這就是說,這個所謂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從1958年到1978年這么一個漫長的時期內一直是將人民公社作為其唯一的載體而存在的。因為就像前蘇聯正是所謂集體農莊才讓它的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成為現實一樣,也正是人民公社的成立才最終固化了我國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據此我們可以說,沒有人民公社就不可能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這個道理是誰都明白的。
然而,我們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推行的大包干運動最終徹底瓦解了人民公社這個一直載荷著土地集體所有制命運的政社合一的組織,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人民公社的瓦解和消亡并沒有給國人帶來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廢止和消亡。相反,大包干初期岌岌可危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卻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姓社還是姓資的爭拗中日見鞏固下來。而這時,僅僅是將土地的使用權還給農民的農村大包干(初期叫聯產承包責任制)在紅火了5-6年之后,其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也日見減弱。在因政治需要而堅持下來的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下,中國的“三農”(農村、農民和農業)又開始了為期近20年的大衰退過程。
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農業部發布的《“九五”期間中國農民收入狀況實證分析》披露:由于農村生產關系改革的滯后,“九五”期間,全國農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速度比“八五”期間下降了6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出現了持續增幅減緩的趨勢。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也表明,1997~2000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連年下降,按不變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4.3、0.3、0.5、1.7個百分點。
其主要原因是,農戶家庭經營純收入增幅下降,而農民外出務工得到的工資、從經營中得到的其他收入,成為“九五”期間農戶家庭純收入增加的主體,家庭經營純收入、外出務工收入和其他純收入的貢獻份額分別是-27%、95%和32%,后兩者比重2000年分別為23.6%和16.5%。“九五”期間農村居民的不平等程度則擴大了大約10%.。[9]
中國“三農”狀況不斷惡化的趨勢一直延續到新世紀的2005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六大五中全會。在這次會議上,中共中央為了徹底扭轉中國“三農”的全面頹勢再一次提出了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口號。但由于推行經營城市政策嘗到甜頭,地方政府開始積極通過征地賣地發展GDP。此時,中國的城鄉差別和貧富懸殊也已經發展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數千萬失地后淪入無地可種、無業可謀、無社保可享的所謂“三無”境地的農民以及每年數以好幾萬起因征地造成的農村群體性抗爭事件的大量涌現都表明中國的“三農”問題已經危機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不能再這么繼續下去了。
2007年重慶和成都兩市低調推行的所謂城鄉統籌改革開始在集體所有制土地流轉上做起了文章,允許農民以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入股、抵押,甚至出讓,以試圖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基礎上打破集體土地不能交易、流轉和集中的死水微讕的局面。現在的所謂“三權分置”改革就起源于這里。這種出發點很好,但究其實質,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只是土地所有權的一個部分,而且其價值也只是土地價值的一個部分。只要土地的所有權不還給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并沒有也不可能解決農民的土地的發展權和生存權的歸屬問題。
比如,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改革決定》強調了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價同權。但五年過去了,迄今除了最近才松口的可以用于租賃房建設,仍沒有允許任何一塊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一樣通過招拍掛方式用于房地產商品房建設。“同價同權”成了一句口號。
這些年中國糧食逐年減產的現狀也表明,我們的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存有問題。僅僅從土地使用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從土地的所有權上進行改革,終究是解決不了中國農業和糧食問題的。歷史和現實都已說明了這個問題。
而且,即便從法理上說,土地的使用權也是不可能永遠與土地的所有權分離下去的,或者說,脫離了土地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能無限制地流轉下去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現在我們所進行的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最終會在將來產生相當大的法律上的沖突,也將會給我們未來法律體系的修訂和重建提出更為難解的法律糾葛。
我期望,在集體土地流轉改革中能大膽地解放思想,沖破所謂社會主義就必須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神話對我們思想觀念的束縛,不要再在土地使用權這個螺絲殼做什么更多的道場,而是將改革的利刃對準已經滯后數十年的陳舊的農村生產關系,即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問題進行無情的剖析,掃除政策障礙,修訂法律體系,制訂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通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將土地的完整產權還給農民,重建農民的土地個人所有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史嘯虎雜談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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