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王俊程等:中國鄉村治理的理論闡釋與現實建構

[ 作者:王俊程?胡紅霞?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8-03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新時代,中國社會已經進入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節點時期,中國基層自治制度安排和行動邏輯的外部性、現實的高度不確定性和復雜性使得合作治理理論漸進成熟。鑒于此,在系統梳理幾種主流治理理論的基礎上,對合作治理理論提出的背景進行了分析,同時也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中國鄉村治理轉型與重建的基礎。最后,提出從鄉村社會治理復雜性、村民自治制度安排、鄉村振興戰略導向性三個方面來重構合作治理理論適用于中國鄉村的可能性。

關鍵詞:鄉村社會;合作治理;功能預期;轉型重構

中國語境下的鄉村治理是指政府與鄉村社會之間的互動與協同過程,鄉村社會在培育公民自治意識、規范政治有序參與和推動政府與社會實現有效溝通等諸多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世紀以來,隨著中國城鄉發展之間的差序格局和不平衡性日益拉大,基層社會呈現出的高度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因素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隨著全面深化改革不斷向基層延伸,由人民公社制度轉型而來的村民自治理論面臨著新一輪的重建與挑戰,圍繞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問題,已經在整個社會達成一致共識。

在全球化、城市化和現代化的強力沖擊下,傳統理論下的“鄉土中國”已漸行漸遠,鄉村正在經歷多面向和不同程度的解體與重構。國內外學者圍繞以何種有效的治理理論來實現基層“善治”(Good governance)問題,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在國內學界不斷探索中國鄉村治理的進程中,出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基層治理理論,這些理論既有移植和借鑒國外治理理論,也有根植于中國社會發展的實踐探索與總結。在這其中,各種理論學說在中國鄉村治理的不同時期和階段引入并運用到基層治理實踐中。但是迄今為止,盡管這些治理理論作用在實踐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中國鄉村治理的環境和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性好轉。鑒于此,中國鄉村治理的邏輯進路要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發展要求,堅持將黨的領導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優勢,以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來推進鄉村治理秩序重構。同時,也需要在反思當前和以往不同階段中國鄉村治理理論的基礎上進行下一階段的思考與布局,特別是在中國情境下選擇何種治理理論來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的問題顯得尤為必要。這里首先基于目前幾種主流治理理論與合作治理理論的內涵分析與比較,在梳理當前中國鄉村治理理論歷史變遷與邏輯發展的條件下,闡述中國鄉村治理理論變遷的現實必要與意義;最后在分析合作治理理論適用中國鄉村治理的條件與可能的情境下,試圖將合作治理理論具體運用于中國鄉村治理這一特定的環境與場域中。

一、內涵與比較:幾種主流治理理論與合作治理理論的提出

改革開放40年以來,中國社會在各個層面與領域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國城鄉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的同時,也面臨諸多現實治理困境。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提出了一些與治理相關的代表性理論。為了進一步實現國家的善政(Good government)與社會的善治(Good governance),黨和政府在進行政策設計的前提下,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物力,也在積極尋求適合中國國情和鄉情的治理理論與體系。與此同時,在中國治理面臨困境的情景下,眾多有著政治學、管理學、社會學相關學科背景的國內學者為解決中國鄉村發展帶來的難題,嘗試對西方社會中的相關理論進行了闡釋與構建。從行動邏輯層面來講,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學界圍繞中國鄉村治理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參與治理理論、多中心治理理論、協商治理理論等幾種主流治理理論上。這些治理理論在不同時期和階段被運用到中國鄉村治理的實踐中,對中國情境下的鄉村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鑒于此種邏輯安排與實際意義,主要分析這幾種主流治理理論所闡述的內涵及表現出的局限性,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引出合作治理適用于中國鄉村治理的現實可能性。

(一)幾種主流治理理論的內涵及局限

參與治理理論(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theory)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西方社會,并在不同領域被運用。阿諾德·考夫曼(Arnold Kaufmann)首次提出“參與民主”的概念。在參與治理理論的基本內涵中,哈達爾(Hadar)是這樣描述參與治理的:將來的治理方式必然是“參與”,而這種新型治理理論應該被認為是一種溫和及初步走向民主的方式。張康之指出:參與治理在本質上是近代以來國家和人民追求形式民主思路的延伸,是政治的民主追求與行政的集權實踐的結合體。從權利結構和治理的現實情況看,參與治理的單中心結構決定了它依然是包含治理主體不平等內涵下的理論。此種治理理論不能滿足當前各層面社會變革的要求,而且在實踐過程中也必然會遭遇到各類問題,并不能解決當前社會治理中的所有問題。從權能和范圍上看,政府、公眾、市場和社會是治理過程中最主要的四種力量,其中政府是主導力量,因為政府需要將自己的價值定位和目標訴求指向公共性。公眾、市場和社會是輔助力量,在政府行政活動失靈或其權力范圍內涉及不到的區域起作用,以彌補政府的缺陷。可以說,參與治理理論的出發點和構想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是在“強政府—弱社會”(Strong government-Weak society)的中國環境下,參與治理仍然是“中心—邊緣”(Center-Edge)或者是“中心—外圍”(Center-Peripheral)的關系,參與治理存在操作非現實性。

多中心治理理論(Multi-center governance theory)是奧斯特羅姆(Ostrom)夫婦在深刻的理論分析和豐富的實證分析基礎上共同創立的。多中心治理理論作為自主治理理論的延伸與擴展,核心要義是允許多個權力中心或服務中心并存,通過競爭和協調為公民權力與社會活動的實現提供更多的選擇權和服務。該理論的本質內涵是以多中心主體共同治理理論為邏輯出發點,試圖解決在公共事務領域中所存在的搭便車等問題,即“公地悲劇”(Public tragedy)的問題,其目的是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羅伯特·達爾(Robert Alan Dahl)提出了“多邊控制”(Multilateral control)的理論構想,并在研究進程中將這一構想演化為多中心治理方案。與單中心治理(Unicentrism governance)方案相較,多中心治理方案是西方社會治理理論的一大進步。就其意義來講,多中心治理理論打破了以往學者認為只有國家或市場是解決公共事務之道的定式思維,提出了政府和市場之外引入社會這一治理主體,作為“第三個中心”(Third center)。可以說,該理論模型在特定的情況下是有效的,但由于多中心治理理論是在西方社會文化中演化而產生的,帶有明顯的普世價值(Universal values)和鮮明的西方自由民主主義(Western liberal democracy)的導向。在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黨和政府的全面領導作用是主體和必不可少的。因此,西方社會環境下的多中心理論并不能夠為中國現實提供理想的政策選擇方案和解決理論。

近年來頗受學界熱捧的協商治理理論(Consultative governance theory)是民主發展的一大理論創新。其作為一個成長中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范式,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開始形成的。協商治理理論的主要觀點是希望公民在公共的環境下進行理性參與協商,以協商推進不同治理主體在公共治理中扮演基礎性角色。協商治理的理論與實踐遵循民主治理的理念,主張通過建立公共協商程序理性表達公民意愿。從實際運用的成效來看,該理論在中國各個層面的運用十分廣泛,成為不同地區介紹和推廣的典型治理理論。然而,盡管協商治理理論帶有西方式民主的價值導向,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推動國家公權部門轉變政府職能,不斷由管控型政府走向服務型政府,以提高公共行政的科學性與效益性。但是在協商治理運用到中國社會的實際過程中,協商主體的不平等性、協商過程的低規范性、協商結果的低共識性等顯性問題,仍然是協商治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弱質性問題。

從本質上看,從西方社會發源而引入中國的協商治理理論與參與治理理論同樣具有很強的共性特征,依舊是主導力量下的國家公權部門的治理理論,不平等、不協調的問題依舊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可以說,與以往提出的多種理論一樣,多中心治理理論依舊沒有擺脫“中心—邊緣”的厄運。

(二)合作治理理論的提出與比較:一個新的分析視角

與參與治理理論、多中心治理理論、協商治理理論出發點和目的不同,合作治理理論(Cooperative governance theory)作為近年來西方社會出現的、旨在為了實現共同目的或利益的治理理論,是應對復雜社會問題的一種手段和重要途徑;其核心要義是國家公權部門不再是核心主體,社會、公眾等與國家公權部門平等、公平,共同為了一項目標而努力。奧利瑞(O’Leary)等把合作治理定義為“控制那些影響私人部門、公共部門和公民團體聯合決策和行為過程的手段”。在合作治理的理論建構中,“公共性存在與私人性存在的不同也將被合作行動中無線多樣的具體性差異所取代”。埃瑞·維戈達(Eran Vigoda)認為,“合作的內涵在于:在協商、參與、創新、溝通、相互理解及包容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實現權利和資源的公平分配”。克里斯·安塞爾(Chris Ansell)和艾里森·加什(Alison Gash)提出,“嚴格意義上的合作治理不僅需要非政府部門直接參與公共政策制定,還需要不同的參與主體對最終的公共政策結果負責”。張康之在《合作的社會及其治理》一書中認為,人類社會經歷了三個社會階段,也表現出了不同的發展理論,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在人性演化邏輯上得出的結論,也是合作社會和中國治理的一大進步。汪錦軍在《走向合作治理: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作的條件、理論和路徑》中從基礎理論、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關系研究、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作與研究等方面,建議從三個層面構建政府與非營利性組織合作的分析框架,對中國情境下的合作予以啟示。綜合既有國內外學者對合作治理在不同領域和層面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在合作治理的過程中,政府不再是主導且起決定作用,而是引導;政府要逐漸讓渡原先掌控的公共事務中的權力,使得各類多元治理主體在平等、公正、自由發揮各自作用的同時,使市場在社會治理的格局中真正發揮資源配置和協調的決定性作用。因此,只要我們緊緊抓住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題,就能夠把每一個人都集結到行動過程中來,開展合作行動并在合作行動中實現全新的社會建構。

二、生成機理:中國鄉村治理的歷史變遷與邏輯發展

自黨的十九大召開和鄉村振興戰略計劃實施以來,如何實現中國鄉村有效治理已經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和治理實踐發展的焦點。多年理論與實踐表明,多元主體的合作治理是解決中國鄉村治理問題的有效手段。但目前,中國鄉村治理理論經歷了諸多變化,中國鄉村合作治理理論如何確立,各參與者如何扮演合作角色以及合作治理體系如何構建等問題有待進一步設計與展望。鑒于此,需要在梳理中國鄉村治理理論的歷史變遷和邏輯發展的基礎上進行明確。

(一)“中心—邊緣”模式下的中國鄉村治理變遷與發展

1949年以前的中國鄉村社會,其治理演進歷程大體上是封建統治下“皇權不下縣”的“縣政紳治”模式。也就是說,縣級政權以下的鄉村是由地方紳士和宗族進行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其作為國家在鄉土社會的“準代理人”,協助國家治理鄉村社會和公共事務。1949年以后,隨著國家性質和階級關系的根本轉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鄉村治理模式也隨之改變。國家通過整合鄉村資源用于現代化國家建設的考慮,以土地改革、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化三大政治運動達到了對鄉村社會的空前管控與介入。這一階段,國家主導下的“政社合一”鄉村治理模式,體現了“全能主義”(Totalitarianism)的鮮明特征。20世紀70年代末期,人民公社體制暴露出來的權力高度集中和體制的僵化問題使得鄉村公共組織和公共權力呈現“真空”和“失序”狀態。鑒于此種現實,黨和政府亟須尋求一種新的治理理論以推動鄉村社會發展。經過長期的探索,最終在試點的基礎上形成以“鄉政村治”(Township village governance)的組織理論,以實現鄉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1987年11月,在全國鄉村地區開始正式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的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是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于一體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這之后,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標志著人民公社體制正式瓦解并退出歷史舞臺,中國鄉村治理理論發生了重大變革。新世紀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對鄉村改革和治理發展做出了具體安排和部署,連續多年下發與“三農”工作為主題的中央一號文件,以加強黨和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治理。其主旨大意都是要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利益參與到鄉村治理中,以不斷縮小城鄉之間的差別,持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重構政府權能與民主法治之間的平衡。

(二)原有治理理論適用于中國鄉村的現實與解釋

從上述國家對鄉村治理的歷史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隨著國家對鄉村治理的不斷深入與側重,到目前為止,中國鄉村治理結構與理論總體上仍然具有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顯性特點。從治理理論上看,政府處于治理的中心區域,而社會組織、公眾處于治理的邊緣地帶,治理呈現出很強的國家公權力量主導性質,其在平等性、功能性、或缺性及價值目標等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要求。不難看出,國家在此階段的具體治理仍然需要依靠基層政府的力量加強與鄉村居民的聯系,即體現的是參與治理或多中心治理理論的內涵。新時代下,中國社會已經進入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時期,高度不確定性和復雜性使得原有治理理論轉向合作治理理論變成大勢所趨。在這種背景下,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該意見指出,中國鄉村治理理論在頂層設計和實踐探索的基礎上,要逐步發展成為一種以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理論。需要以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深化村民自治實踐為導向來激發鄉村社會活力,重構鄉村治理秩序來實現基層善治與善政。可以說,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引領下,逐步發展成為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理論,以重構政府權能與民主法治之間的平衡。在鄉村社會治理的進程中,民主監督作為鄉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對于鄉村民主監督影響是雙向的,在促進民主監督上發揮正向效應,在阻礙民主監督運作上具有負效應。鑒于鄉村治理的復雜性以及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和行動邏輯的外部性特征,中國鄉村治理特別適應運用合作治理理論,即由政府、公眾、企業、社會組織在平等的基礎上為了共同目標進行合作治理。

三、合作治理:中國鄉村治理轉型與重建的基礎

從以上論述和梳理的中國鄉村治理理論歷史變遷與邏輯發展來看,中國鄉村治理發展與治理體系是政府主導型的參與治理理論。從鄉村社會所要實現的長遠目標來看,中國鄉村治理理論轉型現實必要且意義重大。中國鄉村的公眾參與治理理論的好處在于:不僅能夠提高公眾的鄉村治理意識和推動公眾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而且能為鄉村治理中若干存在爭議的部分贏得輿論和公眾代表的支持。約翰·D·多納休(John D. Donahue)在《合作:激變時代的合作治理》(Cooperation: cooperative governance in the age of radical change)一書中介紹了政府常常缺乏技巧、意愿和金錢來完成其治理任務,為解決當今最緊迫的公共挑戰提供了新穎可行的辦法。在中國鄉村治理環境和場域下,多元主體參與鄉村治理理論的不平等性也日益暴露出弊端,尤其需要用合作的方案來開發鄉村治理的智慧。當前鄉村治理領域中,以鄉鎮基層政府為主導,村民自治機構為輔助的“單中心治理”(Single center management)依舊是鄉村治理的主流理論,并在未來一段時期仍然會延續。在鄉村治理的實踐中,公眾、社會組織、企業等其他主體時常缺位,使得鄉鎮基層政府與村民自治機構必須包攬鄉村治理的全部責任,導致其在表征上治理工作與公眾、社會組織、企業等沒有密切的聯系。

在中國情境中,村民參與鄉村治理越是缺失,就會導致公民民主參與村治意識越發淡薄,民主法治信息掌握不多,對村治各項治理與權利運用不充分,法治行動邏輯不強,由此就會造成公眾對治理部門的工作造成誤解,使得基層政府部門陷入“塔西佗陷阱”(Tacitus trap)。從現實條件和政策環境等因素來看,中國鄉村治理理論從舊有治理轉向合作治理理論具有現實的必要性與意義。理由如下:一是時代基礎。中國社會進入新時代,鄉村社會的治理環境與場域的顯著變化,使得參與治理很難適應當前復雜性社會,解決復雜性問題。相較而言,參與治理、協商治理、多中心治理適應工業化社會低度復雜性和低度不確定性社會,但隨著社會進入后工業社會,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因素增加需要合作治理的介入,這是合作治理理論產生于中國鄉村治理的時代條件與基礎。二是現實基礎。當前中國城鄉之間不均衡的資源配置機制、鄉村社會產業發展滯后與不充分、生態環境破壞日益嚴重、基層治理人才流失、價值倫理的“空心化”;鄉土文化的“斷裂化”,鄉村公共事務治理的“灰色化”,這些均是多元主體進行合作治理產生的現實基礎。三是主觀基礎。中國鄉村治理所存在的問題諸多,而參與意識不強導致鄉村治理的群眾基礎得不到有效保障,這是公眾、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合作治理的主觀基礎。特別是隨著國家政策、資金、人才的不斷向基層傾斜,鄉村社會環境和生活水平得到明顯改善,導致政府、公民、社會、企業等不同治理主體對鄉村治理的要求和建立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更高。可以說,由時代基礎、現實基礎和主觀基礎構成了當前中國鄉村治理的若干現實狀況,使得中國鄉村治理理論轉型的現實意義更加凸顯。

四、邏輯詮釋與路徑建構:合作治理理論適用中國鄉村的可能性

丹尼爾·貝爾(Daniel bell)在《后工業社會的來臨》(The Advent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一書中首次提出人類社會的發展是由前工業社會(也即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和后工業社會三個階段構成,每個階段適用于不同的治理理論。張康之在社會治理體系創新的路徑探討中提到,“合作制組織是一個非控制體系,組織成員之間是一種平等的人際關系,組織中的信任發揮著整合作用,共同的利益最終實現的目標”。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任何一個集體活動都是有組織的行為活動,鄉村治理尤其凸顯基層組織維護鄉村秩序和邏輯安排的作用。基層自治組織是鄉村治理的政治保障和重要載體,因此構成了合作治理的一個重要研究主題。同時,未來的鄉村社會變革與振興,需要建立起現代的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堅持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治理理論,是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重要保障。從這個角度來看,德治成為合作治理實現的重要條件。通過理論分析,可以明晰,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和行動邏輯的顯性特征,鄉村振興戰略的導向與目標使得合作治理理論適用中國鄉村治理的條件成為現實可能。

(一)鄉村社會的復雜性和治理環境的不確定性,需要合作治理

張康之在其著作《走向合作的社會》一書中提出,人類社會正處于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轉型的運動中,造成社會陷入“全球風險社會”中,遭遇危機事件的頻繁造訪,工業社會所構建起來的制度理論、治理方式和行為理論都陷入失靈狀態。當前,隨著對外開放格局和中國深層面改革逐漸加快,中國所面臨的治理環境變得日益復雜,風險和不確定性凸顯。鄉村治理的復雜性轉向,使得鄉村治理內容增加、鄉村治理邊界模糊、鄉村治理主體擴大。同時,鄉村治理復雜性的形成機制造成鄉村治理基礎缺失,傳統關系向現代關系過渡,鄉村內部結構松散的結果。具體體現在:其一,鄉村社會不穩定性要素增多。隨著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加深,城鄉之間差異日益拉大,鄉村逐漸走向“空心化”,基層自治組織治理危機凸顯,鄉村和諧因素不斷弱化,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時有發生,干群關系疏離等,使得鄉村社會不穩定性因素增多。其二,鄉村社會各要素在持續互動中面臨新型變化和重新組合。這些變化使鄉村治理的邊界模糊,在漸進突破了原有邊界的基礎上逐漸滲入鄉村,使鄉村社會的復雜性和治理環境的不確定性面臨事實挑戰。其三,傳統鄉村關系向現代化關系發生過渡。現代化、全球化向鄉村的逐步滲透,進一步加劇了家族等傳統鄉村組織的衰落與瓦解,村民之間傳統鄉里互幫互助理論轉變為以貨幣/實物為中介的代理關系,鄉村社會關系逐漸進入“原子化”狀態,而與之矛盾的是,鄉村新的秩序結構并未真正建立。其四,多元治理主體日益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力量。除了傳統鄉鎮基層政府及村民自治組織以外,群眾、社會組織、企業不斷加入鄉村治理的場域中。在社會微治理視野下,作為鄉村治理中起主導力量的國家公權力量,基層鄉鎮政府需要不斷進行治理創新,構建治理主體的精英人才培養機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鄉村社會發展。隨著治理主體增多,不同治理主體間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增加了鄉村治理過程中的決策難度和治理復雜性。全面深化改革以來,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與新形勢下鄉村發展要求的博弈和對抗越發嚴重,使得中國鄉村社會的各類問題不斷凸顯、各種矛盾不斷激化,導致廣大鄉村地區實行社會治理創新的任務也更加急迫。實現鄉村善治,需要根植于鄉村實際,以政策和科學為依據,把實現農村、農業、農民的長效發展作為一切鄉村治理工作的根本出發點。應該說,在中國鄉村治理的特定情境下,合作治理相較于參與治理、多中心治理,不僅有利于形成共同的利益關聯體,而且在構架和完善鄉村權力網絡方面有著優勢。在此種邏輯關系下,構建合作治理理論將是中國未來鄉村發展的趨勢。

(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和集體行動的邏輯,適合合作治理

鄉村事務與村民利益有著直接關聯,村民權力讓渡一旦缺少制度的監督,勢必導致權力的濫用,當前基層自治組織與村民爭利的現象也驗證了這一點。追求合作治理的鄉村理論實際上就是村民對增加收入和改善村治公共服務以及正確處理村莊事務等多方面需求的行動體現。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公民、社會組織、企業等多元主體平等、公平地參與到鄉村社會的具體事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很好地規避這一問題。堅持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和集體行動的邏輯,加強鄉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是我國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結果和判斷。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和行動邏輯的顯性特征適合合作治理,原因在于:一是有利于構建鄉村利益共同體。合作治理理論的核心要義在于堅持黨管農村的同時,堅持農民主體地位;而鄉村治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鄉村不同利益群體的共同利益,這一最終目的包含著決策參與(邏輯起點)、執行參與(過程推進)和利益共享(最終落腳點)三個階段。這些理解強調合作治理中的參與者具有聚焦共同目標做出集體決策的行動和能力,而且每一個參與者都具有平等的機會來反映自身的政策偏好。所以,曼瑟爾·奧爾森(MancurLloyd Olson,Jr)教授有這樣的判斷:較之排他性集團,相容性集團就有可能實現集體的共同利益,這是一個集體的平等的目標活動。二是有利于完善鄉村社會的權力網絡。合作治理理論側重于用協商的辦法解決鄉村權力網絡中的跨部門、跨領域問題。通過重置村莊各項決策與手段,不斷發揮基層自治組織內生監督功能,重新將村民的釋義系統與村莊這個生活世界融合,使得大多數利益相關者最關切的問題能夠達成集體決策,從而恢復村莊組織權力的運行系統,最終促進村民自治組織的有序和諧發展。

(三)鄉村振興的目標與導向性,需要以合作治理實現善治

新時代下,鄉村振興要求鄉村具有發展新動能與處理復雜公共事務相應的治理能力。后工業時代,社會復雜性的日益增長以及鄉村在國家治理場域中的作用凸顯,內在要求喚醒原本處于劣勢與弱勢同質狀態下的鄉村治理不斷走向合作。自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以來,全國各地都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如何分階段、分步驟實現鄉村振興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嘗試。從理論和實踐來看,當前的鄉村治理理論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解釋:一種是將鄉村治理理解為鄉村的自我管理,另一種是將鄉村治理視為基層政府對社會的管控與主導。前者強調了社會的參與共治,突出了“民治”的涵義。而后者則強調國家公權力量對社會治理的干預和行政安排,突出了“官治”的涵義。顯然,上述兩種對鄉村治理的不同理解在治理的方式和治理的主體上存在著差別。鄉村作為一種社會共同體,鄉村治理創新的理論與體系應該是社會共同體內部或者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內部的合作治理,體現的是鄉村振興戰略的導向與目標性,表達的是合作治理的平等與有序。突出了把維護村民根本利益、促進村民共同富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也導致合作治理需要以實現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ality)為有效方式。在鄉村治理資源分配的共同利益導向下,鄉村社會中的參與主體對鄉村資源由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分配狀態,以實現共同利益為最優目標,沒有使得任何人的情境變壞。結果是,這需要通過制度安排完成從“多元參與”到“合作治理”的變遷軌跡來精準把握中國鄉村治理所需要關注的若干內容和治理理論。同時,在鄉村治理的觀念上,以政府為引導的國家公權部門要在創新政府治理觀念基礎上,引導合作治理不斷走向深化。所以,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指出:“只要存在外部效應,資源配置就不是有效的。”因此,為了達成鄉村振興戰略中的治理目標有效性,治理主體的有效參與能夠產生不同效益與利益,包括公平參與、公眾話語、開放交流,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平衡代表著承擔自身行為的外部成本或享有收益內部行為的外部收益,參與者的觀點和信息獲得充分共享,都可以通過合作治理的方式來實現鄉村“善治”。

隨著合作治理的理論與實踐研究深入開展,合作治理理論的研究重心大致集中在有效協商過程、多元主體參與、聯合行動能力以及共同利益互動等方面,發散出理論進步與操作導向的時代價值內涵與意義。面對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的發展,政府的單中心治理理論已不能兼顧鄉村社會的各個方面,探索新型鄉村治理理論已成為大勢所趨。中國鄉村治理并非以削弱黨和政府原有的強大的自主性和主導能力為前提,而是在堅持黨的政治領導,在政府引導的原則和前提下,以“政府—社會—公民—組織”的最優目標理論,進行平等、公正的合作共治。合作治理理論強調政府領導、村民決策參與,村民自治組織執行參與,更好地管理鄉村公共事務及維護鄉村發展的公平正義,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基層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利用權力尋租等現象。從理論上來講,合作治理理論是在協商治理、參與治理、多中心治理等既有理論上的創新和進步。從鄉村治理的邏輯安排來講,構建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合作的治理創新體系,具有可操作性。從村民自治的角度來講,合作治理理論能夠堅持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實踐,能夠體現村民在鄉村中的主體地位,能夠理解和思考村莊的長遠發展與利益協調問題。

作者簡介:王俊程,云南師范大學泛亞商學院教授;胡紅霞,云南師范大學歷史與行政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重慶社會科學》2018年第6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婷婷色五月综合在线 | 久久se精品一区精品二区 | 亚洲手机在线观看看片 | 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 | 日韩欧美国产综合视频 | 在线观看日韩亚理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