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間信仰研究的現代遭遇談起
【摘 要】民間信仰是民眾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現代民俗學從發生伊始就注重對民間信仰的研究。文章通過回顧民間信仰學術研究的現代遭遇,指出“非遺”時代的民間信仰研究,應當反思知識生產與社會知識需求之間的關系,重視民間信仰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本的應用研究。在當前鄉村治理困境下,民間信仰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引入文化治理策略構建多元共治機制,可以是當下跨學科應用研究的一種新嘗試。
【關鍵詞】民間信仰;非物質文化遺產;鄉村治理;多元共治
一、民間信仰研究的現代遭遇
民間信仰又稱為民俗信仰,英文學術文獻常用“folkbelief/religion”(民間信仰/民間宗教)、“popularbelief/religion”(大眾信仰/大眾宗教)指稱,“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在民眾中自發產生和傳承的一套神靈崇拜觀念、行為習慣和相應的儀式制度”。楊慶堃認為,在中國社會,與制度性宗教不同,民間信仰是一種彌散性宗教,既包括偏向組織化、系統化發展的“民間宗教”,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彌散性的信仰實踐活動,它們無處不在并反映著人們關于社會構成的基本觀念。基于此,我們認識和把握中國民間信仰的真實圖景顯得十分困難。
民間信仰伴隨人類社會發展至今,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世界重要的組成部分。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中國學術話語初創之時,學者們用“迷信”來界定和指稱“民間信仰”,直到20世紀30年代“民間信仰”才作為與“民間宗教”“大眾信仰”等并提的一個術語被使用。“民間信仰”作為一個專門的探究對象和學術領域,孕育于國人“新文化運動”的文化自覺以及現代民俗學的發生發展歷程中。北京大學歌謠研究會及風俗調查會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皆是救亡圖存大背景下民族文化自覺的產物。中國現代民俗學研究,從北大肇事、歷中大、杭州民俗學會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的30多年間,以北京大學《歌謠》周刊、中山大學《民俗》周刊等為陣地發表了許多有關民間信仰的研究文章。其中,顧頡剛有關北京西郊妙峰山民間信仰的調查及江紹原有關中國禮俗迷信(民間信仰)的研究當屬其中較為重要的研究成果。
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社會政治運動風起云涌,新興社會主義國家以“文化革命”的形式構建了一套“新/舊”對立的革命話語及社會價值體系。在“非此即彼”的價值判斷中,民間信仰作為“毒害人民的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的基本組成部分,其所涵蓋的正向價值完全被遮蔽。以“破四舊”“立四新”為口號的“文化大革命”,將一切與民間信仰相關的東西都籠統地歸作“迷信”,而且認定它們是“舊事物”和“社會流毒”,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文化糟粕”和“社會陋俗”,應當被“全面抵制”和“徹底鏟除”。強大的政治意識形態,以“革命運動”的形式,將原本作為老百姓社會生活組成部分的民間信仰活動統統打入“冷宮”,含納民間信仰因子的日常生活被全盤否定,學術領域有關民間信仰的研究近乎沉寂。
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中國文化在經歷了艱苦的反思和尋根后,開始從過去的一個多世紀的二元對立革命論中覺悟到中國文化的包容共存觀,在核心信仰與價值觀體系中找到了自覺和自信”。經歷“革命”洗禮之后的中國社會,民間信仰作為“中華傳統”和“華夏民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大地上大興復興之勢。人們逐漸意識到民間信仰所涵蓋的部分社會文化現象是人們日常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并不全然是“迷信”的、落后的和野蠻的,應當重新審視民間信仰與中國社會之間的關系。隨之,相關領域的學術研究和討論不斷恢復并發展。
由于中國民間信仰彌散于民眾日常生活的存在屬性,使得中國現代民俗學較之其他學科更早也更為集中地對其進行調查研究和學理反思。20世紀90年代,中國民俗學開始實現自身研究范式轉換,關注民俗之“民”,即“人”的主體地位,并以“日常生活”和“生活世界”為研究對象和研究范疇。與民眾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民間信仰成為民俗學關注和研究的重要內容,相關研究涉及信仰理論、原始崇拜、神靈信仰、禁忌崇拜、會期節日、祭祀儀式等諸多領域,并出現了一系列優秀的研究成果。進入21世紀,經過專業訓練的新一代民俗學研究者,致力于田野調查基礎上的“田野民俗志”書寫,出現了許多較為精致的民間信仰民俗志。可見,自20世紀80年代民間信仰學術研究恢復以來,民俗學學科為回應時代需求進行了最為艱苦的知識生產。同時,作為一個社會研究應有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宗教學及政治學等諸多涉及社會大眾及日常生活研究的學科也廣泛涉及民間信仰研究并逐漸形成了各自的研究范式。
二、“非遺”時代的民間信仰研究及反思
人們對民間信仰持有兩種不正確的評判:一是在性質上把整個民間信仰歸入“封建迷信”,屬于破除打壓之列;二是在形態上認為民間信仰是一種“死”文化或瀕死的文化現象。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公約》,隨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進入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運動,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正向審視民間信仰和中國社會關系的視角。民間信仰研究進入了一個擺脫“污名”,以新的視角回應新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產”運動及知識生產需求的新階段。正如張舉文教授所言“無論如何,‘非遺’的積極意義在于,它特別喚醒了第三世界或發展中國家的文化自覺和自信,加強了在世界范圍上對文化多樣性的認可、接受和保護,并是發展中國家為保護自己的傳統文化而自豪”。在此過程中,民間信仰之“民”被重新發現和定義,民間信仰的文化功能及結構性意義被重新審視和解讀,民間信仰獲得了在草根社會存續發展的正當合法地位。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話語體系下,民間信仰作為一個學術研究的對象和范疇,以“逆襲之勢”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和討論,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民族學和宗教學等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出現了大量有關民間信仰的調查研究成果。在現實社會生活領域,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間信仰也正在超越它最初被界定和所屬的文化領域。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信仰“非遺”資源的使用和消費已經在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等諸多方面廣泛起作用。
綜而觀之,當前民間信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本土化”實踐有兩個取向:一是“遺產保護”,另一個是“遺產使用”。在這兩個取向中,“遺產保護”偏向于民間信仰的“遺產化”,重在發現作為廟會、節日、儀式等的民間信仰實踐形式的傳統價值和意義,意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威話語中保護和傳承民間信仰傳統;“遺產使用”偏向民間信仰的“商品化”或“產業化”,重在發掘與民間信仰相關聯的各類民俗文化作為“產品消費”“商業經營”的可能性,力圖增加并尋求民間信仰民俗文化的經濟附加值,意圖在“文化產業化”生產和消費中保護和傳承民間信仰傳統。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運動興起之初,這兩個取向,尤其是針對“非遺”的“商品化”運作使用,引發學界激烈討論。在“非遺”保護運用及實踐層面,很多與民間信仰密切關聯的節日儀式、祭祀慶典等,基于其“隱秘性”成為大眾“異域情調”文化消費的熱點,很多學者對“非遺展演”頗有微詞,尤其對以滿足旅游觀光、文化消費為目標的“非遺”展演持否定態度,認為此類“文化展演”脫離了民俗文化植根的日常生活土壤,剝離了“民”之實踐本體,“俗”之生活自然,失去了民俗文化的“原生性”和“本真性”。
然而,隨著“非遺”保護的深入推進,就筆者看來,這兩種取向看似不同,但目標一致,在實際操作層面亦是運行合理并行不悖。把信仰民俗界定為“原生”“純正”和“本真”,或者將信仰文化限定為“神圣”“非營利”和“非經濟”,并與民眾“生活改善”“經濟追求”和“美好生活”的現實生活需求相對立,這本身就構建了一個“烏托邦式”的理論命題,脫離了俗民生活之“本”和現實生活之“真”。文化的生命力和張力就在于它總是在傳統與現代之間攜手共進。文化的傳承和發展需要“利益”支持,這種“利益”有時表現為“有形利益”,如收入、利潤等經濟資本等;有時也表現為“無形利益”,例如身份、地位、安全、信任等文化資本和社會資本。“非遺”產業化,雖有剝離日常生活的一面,但是卻為那些艱難傳承瀕臨消失的“遺產”提供了一條有效的存續途徑,同時,也為解決“非遺”傳承人及傳承文化主體的民生問題提供了可行路徑。“中國文化的‘文化發展’就是‘文化生產’,就是‘產業化’的進程。在中國歷史上,文化產業發展與自給自足的區域經濟模式是融合在一起的。將文化‘商業化’也是平民日常消費生活必需的。產業化也不只是商業化,它強調的是對傳承人的培養,對傳統手工藝的生產,即對傳統藝術(表演)的時間,并通過在公共空間的展演,達到對文化遺產的重要性的公眾教育的目的,以致在經濟和文化層面消費傳統,最終獲得文化自覺和自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是為了留住歷史,而是要著眼于在繼承優秀文化傳統的基礎上進行文化創新,并使之成為全球化時代民族文化認同的基礎。文化創新是保持民族文化生命力的不竭源泉,是一個民族由文化自覺走向文化自信的必由之路。“非遺”保護運動,自20世紀初期興起至今仍方興未艾,在國家層面、精英層面及民眾層面均得到認同和實踐,這從一個側面體現了中華民族之于自身多元一體文化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
如前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中國迅速全面鋪開,為傳統民間信仰的當代存續提供了正當性的理據,也拓展了民間信仰價值彰顯的社會空間。隨著“非遺”保護運動的全面展開并向縱深推進,作為“文化遺產”的民間信仰,應當選擇更為宏大的社會視角,反思當代民間信仰知識生產與現實社會知識需求之間的關系。這就要求我們新時代的民間信仰研究,要對中國民間信仰參與構建當代民族國家核心信仰和價值認同,參與構建國家現代社會治理體系的可能性和可能方式進行探討。實際上,民間信仰一直是我們理解中國民眾的一個關鍵范疇,也是我們認識和理解中國社會團結和區域聯合機制的一個核心切入點,對我們今天確立公民身份和建立公民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因而,當前中國的民間信仰研究,應當正視民間信仰與現代民族國家構建及內部社會治理之間的社會政治關聯,跳出學科研究樊籬,實現研究范式轉換,廣泛開展民間信仰跨學科應用研究,以回應和滿足新時代知識生產的需求。
實際上,許多有關中國民間信仰的研究表明,中國的民間信仰以其彌散性為特征存在于民眾的日常生活,并在鄉村社區認同、區域社會建構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民間信仰作為鄉村社會生活的重要結構性構件,其在傳統和當代鄉村治理中的功能和價值卻在各學科的相關研究中被長期“遮蔽”和忽視。這顯然與民間信仰的現實存在狀態不符。今天,在“非遺”語境下,我們重視民間信仰的應用研究,也更加重視和挖掘“文化遺產”的應用價值。
三、鄉村治理:民間信仰“非遺”應用研究的新取向
如前所述,“非遺”時代的民間信仰應用研究,多突出民間信仰作為廟會、節日、儀式、慶典及其連帶的社會民俗事象作為“物”的“文化產業”開發及應用層面。但是眾所周知,千百年民間信仰從來都不是單純以“物”的形式存在和發展的,“無形”的精神觀念和價值體系才是民間信仰得以在中國民眾世代傳承的根本原因。廟宇、神偶、儀式等作為“有形”的“物”的民間信仰存在形態,只是包裹“無形”的“非物”的信仰觀念、思想和價值的“外殼”,是“無形”觀念的“有形”表達。民間信仰“物質”的承載形式(如廟宇、廟會、節日和儀式等)可能會由于外界因素的介入發生變遷甚至斷裂,但是“非物質”的觀念和信仰力卻能使得變遷中的信仰實現內核延續,中斷的信仰實現社會重建。因此,學界有關民間信仰的研究和討論,不只應當重視作為承載民間信仰意識形態的節日、廟會等的應用研究,而且也應當重視對民間信仰文化觀念、價值體系等精神文化資源的挖掘與應用。因而,作為“非遺”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本的民間信仰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研究,可以是該領域跨學科應用研究的一個新嘗試。
鄉村問題是政治學、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長期關注的問題,鄉村治理研究據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路徑,基本形成了理性主義、結構主義和文化理論三種研究范式。(1)理性主義研究來源于規范經濟學和理性主義哲學,試圖以理性為出發點來解釋鄉村治理的行為邏輯和動力機制;(2)結構主義研究以徐勇、賀雪峰等為代表,以鄉村治理結構本身為研究重心,關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鄉村遭遇的重大問題,表現出對現實問題的強烈關懷,對村民自治、縣鄉治理、國家機制等的研究卓有建樹,構建了鄉村社會治理研究的宏觀、中觀、微觀層次。另有一些學者以個案研究為基礎,在國家與社會框架中建構理論,試圖提出具有普適性的鄉村治理方案;(3)文化理論范式分析集中于人類學研究領域。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施堅雅(G. William Skinner)、王斯福(Stephan Feucht Wang)、杜贊奇(Prasenjit Duara)、郝瑞(Stevan C. Harrell)、蕭鳳霞等在中國鄉村治理一般理論和研究方法的建構上頗具開拓性。4國內研究早期以費孝通、林耀華為代表,構建了“小地方,大社會”經典鄉村研究范式和理論體系,此后的研究基本遵循這一研究路徑。近年來,以王銘銘、高丙中、郭于華為代表的一批學者,致力于對鄉村社會基層政權、民間權威、社區權力、國家治理等的研究,反映著當代學者對鄉村文化結構與社會治理模式關系探索的努力。可見,鄉村治理研究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和研究范式。但是,各學科對鄉村治理的研究卻表明,對鄉村社會單純的技術或經濟分析,往往呈現出對鄉村整體復雜圖景把握的無效性。在鄉村治理的結構分析中,文化因素作為非實然的存在,作用含糊籠統,甚至處于被遮蔽的“不在場”狀態,更毋需說長期游走于文化邊緣的民間信仰。人類學對鄉村文化與社會結構的解釋十分深刻,但文化作為鄉村社會治理資源及策略的分析還有待充實,尤其是有關民間信仰及其信仰團體作為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本參與鄉村社會治理的研究尚需挖掘。
此外,在當前鄉政村治模式下,政府是鄉村治理的體制性主體,治理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均來自國家剛性資源,而另一類治理資源,即鄉村社會內部自身性的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本卻長期未能發揮作用。從“治理”視角出發,鄉村社會治理,不是以國家治理為中心,而是政府、市場、鄉村社團及其他主體共同參與的,圍繞公共權力、公共服務供給和資源配置的活動。當鄉村社會從傳統走向現代,原有的治理系統必然需要改進。但新治理系統的建立,并不意味著完全顛覆傳統社會結構和文化格局。鄉村社會傳統治理系統擁有內生的自組織機制,能有效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并與國家權力互動結合,實現鄉村社會的良性運行。在鄉村社會,民間信仰及其關聯的社會活動是村落社區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看到,與信仰相關的節日慶典等民俗活動,其雖與信仰相關,但早已超越了純粹信仰范疇,在村落價值認同及地域共同體建構中起作用。不僅如此,一些與民間信仰相關的結社團體及村廟組織,兼備宗教信仰和社會組織所承載的雙重社會資本,與家庭禮儀、村落禮俗和社區文明之間復雜互動,在信仰世俗化的鄉村社會治理中起著重要作用。
實際上,在中國鄉村,在傳統治理格局和治理體制下,一直存在著這樣一個辯證的實踐話語邏輯,即民間信仰即是社會治理的對象,同時也是社會治理的途徑和手段。一方面,民間信仰,尤其是民間信仰團體,歷來都是國家管理和地方社會控制的主要對象;另一方面,民間信仰中的儀式權威、信仰結社團體等治理主體,可以作為除國家、市場之外的“第三方”治理資源,參與到鄉村治理中,彌補傳統國家“皇權不下縣”及現代民族-國家鄉村治理資源不足和治理機制的缺陷。如陶思炎所言,正常的或良性的民間信仰,沒有人為的、欺騙性的性質,表現為傳統觀念的自然沿襲和民間對精神生活的廣泛需求。民間信仰連帶的“禮俗”“禮儀”“文明”和“教化”等文化治理資源,具有福柯文化“治理術”中的權力、知識、規訓及相關的自我技術等治理資源和社會資本特征,可以作為國家剛性治理之外的“文化治理”策略參與到鄉村社會治理中。
我國擁有悠久的農業文明,鄉村歷來都是中國社會最重要的組成單元。因此,長期以來,中央及地方政權都將對鄉村社會治理視為維持和推動整個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基礎。在中國鄉村的社會治理歷程中,民間信仰在不同時期遭遇各不相同。民間信仰的發展和演變伴隨著“國家”和地方史發展歷程。民間信仰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興”與“廢”,是中央和地方政權“自上而下”鄉村治理與控制的產物,同時也是中央王權對于地方社會權力滲透和社會治理的手段和途徑。在我國傳統鄉土社會,民間信仰及其關涉的節日、儀式及結社組織等,已嵌入當地鄉村社會結構和文化網絡中,逐漸內化為鄉村的內組織機制和內生文化,成為鄉村秩序的維系機制之一。近代以來,隨著清末“皇權不下縣”的傳統治理體制逐漸瓦解,在現代民族-國家進程中,鄉村從相對獨立的、與國家保持距離的社會因子逐漸演變為國家行政細胞。民間信仰作為傳統鄉村社會結構和文化網絡的組成部分,在鄉村治理格局及治理機制的變革中遭遇重大變遷。
政治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治理改革。中國的改革開放,是一個包括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內的整體性社會變遷過程。民間信仰在學界恢復研究,并在鄉土社會的復興,是中國改革開放的伴生產物。“非遺”民間信仰作為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本正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在鄉村社會治理中起作用;民間信仰“草根”結社組織作為以信仰為紐帶的鄉村社會團體,也正以其強韌的張力與當代農村的村委會、村黨組、村民理事會、老年協會及村民文藝隊等基層社會組織發生各種復雜關聯,在不斷調適中參與鄉村社會治理。
“鄉村治理”是現代國家自上而下對農村進行宏觀管理和傳統鄉村自下而上實行自我改造相結合的農村改革策略,對于維護農村穩定和社會和諧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鄉村社會能否實現善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進程。“民間信仰在社會文化系統中不是主導文化,甚至也不是主流宗教,屬于‘小傳統’即地方性的鄉土文化”。民間信仰以其強大的張力,迂回在中國儒釋道等“大傳統”之間,并與主流文化盤根錯節,真切地成為中國文化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民間信仰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它深深植根于鄉土社會,并與普通民眾生活世界緊密相連,據此形成特有的民眾文化心理、道德價值觀、生活方式和行為準則,形成了看似龐雜實則有序的中國多元民間信仰系統。在這個意義上說,民間信仰是中國民俗文化的根本所在,是中國本土化的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本。
當前,中國鄉村社會正面臨村莊離散、道德滑波、共同體認同和價值缺失等問題,社會資本的流失和嬗變十分劇烈,鄉村社會治理困難較大。如何從根本上走出當前鄉村社會治理困境?根本的就是重構鄉村社會治理秩序,引入建立鄉村社會多元協同治理體制,實現鄉村社會善治。民間信仰作為現代鄉村公共治理的內生資源,應納入鄉村社會治理分析框架和實踐運作中。鄉村治理的歷史路徑已經反映了民間信仰結社作為文化權利網絡的內生性及提供一般公共物品的有效性;民族國家進程及行政權力外部楔入是不可抗拒的力量,但由于忽視鄉村治理既有路徑和傳統,鄉村治理遭遇現實困境。因此,當前鄉村社會治理,則應引入文化治理策略,構建民間信仰參與的多元共治機制。
首先,當代鄉村社會治理和民間信仰內蘊的社會資本之間存在著很強的契合性。良好的社會資本是構建合理治理體系的前提。中國傳統的鄉村治理,建立在本土文化網絡基礎之上。中國民間信仰,在現代社會雖面臨極大變遷,但在鄉村社會,因其參與人員的廣泛性、實踐領域的公共性、社會參與的服務性、社區活動的道德性等特征,社會資本及文化治理資源存量十分豐富。民間信仰承載的社會信任、社會規范和社會網絡等社會資本,與家庭禮儀、村落禮俗和社會規訓等文化治理資源一起,形成了鄉村治理的龐大系統,這一系統共同約束著鄉民言行,有效維系著鄉村的社會秩序。此外,公民參與是鄉村治理的基本要素,沒有廣泛的公民參與,就談不上鄉村社會多元共治。民間信仰參與社會治理不僅以其內蘊的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本重新確立核心社會價值及鄉村社區認同,而且憑借民間信仰的聯合性、群體性等特征,擴大鄉村社區居民廣泛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強化公民在鄉村社區治理中的主體意識,讓村民自覺擔當起社區治理的責任。
其次,合法、守法的民間信仰組織和信仰結社團體可以作為當代基層社團和現代公民社會組織參與到鄉村基層社會治理中。在鄉村,許多以民間信仰為核心聚結而成的“草根”信仰結社組織,雖經社會歷史變革與變遷,但依然以極強的生命力遍布鄉村。作為以信仰為紐帶的傳統基層社會組織,在與基層社會組織的合作互補中成為鄉村治理的另一級公共權威,在政府無法觸及的領域,以文化治理形式參與、構建并維持鄉村秩序。同時,作為鄉村社會信仰文化的承載者,民間信仰結社組織也是一個鄉村社區文化共同體,它們在孕育村落社區公共意識以促進社區整合,建立農村社區群體公共社交及安全、信任網絡以緩和社會矛盾等方面有積極作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需要在政府主導下正確看待民間信仰的社會價值,構建鄉村社會治理新機制,積極引導民間信仰參與社會治理,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正能量,創新鄉村治理、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同時,在鄉村社會治理的現實層面,民間信仰及其結社組織參與基層鄉村社會治理,也并不意味著政府放棄對民間信仰的監管。政府在合作互補的治理機制中,既要扭轉一直以來嚴格管制、限制發展的態度,同時也要積極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其在鄉村社會治理中正向功能的發揮,使民間信仰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系云南大學滇西發展研究中心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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