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慶為例
摘要:本文在解構重慶市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模式、評判效果的基礎上, 揭示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現實困境并提出化解之策。研究發現, 現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存在錨定對象偏差、聚焦價值鏈環節“啞鈴式”塌陷、縱向增信機制缺失、政府角色缺位、信貸資金不足等現實困境。據此, 新時期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應明確屬性, 關注農戶生產性融資需求;回歸初衷, 明確新型金融機構定位;明確分工, 建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合作機制;完善財政支持體系, 助力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
一、引言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部署, 是新時代做好“三農”工作的總抓手和化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矛盾的必然選擇。要實現鄉村振興, 農業產業振興、興旺是關鍵。按照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 實現農業產業振興、興旺, 必須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 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 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 旨在通過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實現小農戶與農業現代化的有效銜接。作為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 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重塑了農業經營體系, 在為農業產業興旺注入新動能的同時, 也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分工更為精細、利益連接更為緊密, 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政策引導下, 現代農業由“從收到種”發展成為“從田間到餐桌”的全產業鏈形態, 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存, 共享整體價值 (Morgan等2000;Kremen等, 2012;孔祥智等, 2013;張曉山, 2015;檀學文等, 2015;Mattern等, 2017;姜松等2017) 。“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農超對接”等價值鏈主導型的現代農業業態在成為推進農業現代化具體實踐途徑的同時, 也指引了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演進新方向。
價值鏈型農業使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的融資額度增大、期限延長且通過價值鏈相互交織和牽制, 單一經營主體或單一產業環節的融資需求若無法滿足將直接鉗制整個農業產業。換言之, 作為價值鏈型現代農業新業態中, 農戶金融需求能否得到有效滿足將牽一發而動全身, 直接制約農業價值鏈運行, 影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市場開拓、綠色發展和產業重塑等方面的引領作用。可以說, 農業價值鏈的縱向一體化趨勢給農戶融資帶來了新契機 (Miller等, 2007;Bijman, 2008;KIT等, 2010;Middelberg, 2017) 。農業價值鏈金融就在這樣的環境條件下應運而生。作為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 農業價值鏈融資是以價值鏈為中心, 針對價值鏈環節活動參與者不同的融資需求提供與之相適應的融資服務。通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在價值鏈不同環節的交易關系、業務往來、資金結算等形成的內在增信機制, 農業價值鏈金融有效解決金融服務供給中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等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通過金融要素的引入也化解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 有效解決了農業價值鏈參與環節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尤其是小農戶的金融服務需求, 順應了普惠制金融體系改革大邏輯, 代表未來金融創新的發展大方向, 擁有更廣闊發展空間和更為繁榮的發展前景。
在結構層面, 農業價值鏈金融在“融資端”一般可以劃分為價值鏈內部融資和價值鏈外部融資兩種典型類型。其中, 農業價值鏈外部融資是指金融機構在將農業價值鏈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析和了解的基礎上, 對農業價值鏈參與者提供的資金融通活動。價值鏈內部融資則主要指的是農業價值鏈上的參與者之間所發生的賒銷、預付定金、租賃等資金融通活動 (張慶亮, 2014;馬九杰等, 2016;吳本健等, 2018) 。從中可以看出, 價值鏈金融強化了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金融機構的有機聯系。因而在實踐中, 農業價值鏈金融產品創新也有效調動了金融機構的熱情, 各類模式不斷涌現、產品日趨豐富, 并在政策層面得到有效肯定和支持。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支持金融機構開展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訂單融資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指出“推進建設農業供應鏈平臺, 集成農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大數據, 共享政策、市場、科技、金融、保險等信息服務”以及“鼓勵發展生產性服務業, 開展農業供應鏈金融**服務, 支持訂單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等政策條目都對農業價值鏈金融提出了明確指向。為此, 在政府政策引導、實踐發生以及環境催使下, 以商業銀行為首的金融機構紛紛試水農業價值鏈金融產品創新。例如, 在《2017年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報告 (摘要) 》中就提到農業銀行完善推廣了產業鏈和價值鏈金融, 充分發揮產業鏈核心企業的優勢, 形成銀企、銀政支農合力, 進一步提升服務“三農”效果。
可以說, 農業價值鏈金融發展邁入新階段、迎來新發展。但農業價值鏈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業態, 在資信審核、授信額度和操作手段等諸多方式都與傳統金融服務供給存在的較大差異。因此, 總體來看, 農業價值鏈規模較小, 涉及價值鏈不完整, 需要進一步探索 (何廣文等, 2014) 。尤其其運行機制、風險管控以及模式創新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厘清。同時, 隨著財政支持政策體系完善、補貼對象的偏倚,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環境已經得到大幅改善,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核心也是就是要回歸普惠本源, 側重解決價值鏈參與農戶的融資需求, 這是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基準立足點。那么, 現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是否起到化解農戶融資需求的理論預期呢?是否實現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的共生呢?基于科學問題, 本研究基于重慶市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案例分析, 試圖由點及面、由表及里, 解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主要模式, 揭示現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現實困境, 提出新時期促進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走出困境的化解之策。本文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為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及其主要模式重慶案例;第三部分為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現實困境;第四部分為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現實困境的化解之策。
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主要模式:重慶案例
(一)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主要模式
在結構層面, 一般可以將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劃分為橫向價值鏈金融創新和縱向價值鏈金融創新兩大類。其中, 橫向價值鏈金融創新主要通過產業環節內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聯保機制實現, 多以各類聯保貸款形式出現。縱向價值鏈金融創新一般通過跨價值鏈參與主體間的信用增級機制來實現。在農業價值鏈上, 一般主要指的是農戶通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信用增級。隨著價值鏈參與主體間相互投資增加、資產專用性提高以及龍頭企業為主導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品牌效應”的形成,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利益相互連接、信用共享、責任連帶, 提升了農戶金融服務可獲性程度。以此為基礎, 進一步選取重慶市案例, 聚焦主要涉農銀行的農業價值鏈金融產品創新實踐 (見表1) 。根據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結構性劃分, 可以將重慶市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劃分為經營主體聯保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核心企業擔保模式、保理和賬戶質押模式、存貨質押和訂單融資模式、其他模式等典型類型。
1. 經營主體聯保模式。
經營主體聯保模式又可以分為農戶聯保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聯保2種模式, 其中農戶聯保模式主要是為了滿足農戶的融資需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聯保模式主要是為了滿足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以及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需求。對照來看, 表1中的“農戶聯保貸款”、“合作社聯保貸款”、“涉農中小企業聯保貸款”、“公司+法人、股東連帶責任擔保貸款”就屬于經營主體聯保貸款模式。分析來看, 該模式同傳統小額信貸有一定類似性, 都是借助農業價值鏈環節內部參與主體間的信用增級機制化解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因而有一定的普惠性、包容性, 而且該模式一般與特色農業產業、特定產業環節相掛鉤, 體現的產業鏈、價值鏈主體在生產經營環節的互動關系和相互作用, 符合價值鏈金融的內涵界定和服務實體經濟初衷。從創新主體來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重慶分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大足匯豐村鎮銀行、潼南民生村鎮銀行、重慶酉陽融興村鎮銀行、重慶云陽恒豐村鎮銀行等商業銀行都有經營主體聯保貸款產品;從機構類型屬性來看, 除郵政儲蓄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屬于全國性金融機構外, 其他均為村鎮銀行。從中可以看出,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進行經營主體聯保模式創新的主力。
從貸款適用對象來看, 除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推出的農戶聯保貸款、農村場鎮個人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 重慶酉陽融興村鎮銀行推出的農戶聯保貸款明確規定適用對象是農戶外, 其他的經營主體聯保貸款所涉及的對象都比較“泛化”, 既適用于農戶, 也適用于農企、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由于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在財務實力、談判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先天劣勢, 在利潤最大化機制驅使下, 這種適用范圍的“寬泛性”能否緩解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緩解農戶的融資需求剛性就存在不確定性。另外, 從歷史源頭和國際經驗來看, 這種模式也并未有向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的先例, 這種目標錨定邏輯是否會造成并加劇“使命偏離”悖論, 也需要進一步考察和運用技術手段進行評估。
從貸款期限和貸款額度來看, 重慶市商業銀行推出的農戶聯保貸款的最低期限為1年, 最長為3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聯保貸款一般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專業大戶貸款居多, 最低期限、最長期限也分別是1年和3年。由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期限、融資額度一般較長, 金融機構為了適應這一趨勢, 還推出了針對農業特色產業相關聯的項目貸款。如在重慶市農村商業銀行創設的農民合作社貸款中, 若是項目貸款, 其最長期限可以達到5年。從貸款額度來看, 農戶聯保貸款的最低授信額度為5萬, 最高為15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最低授信額度為15萬, 最高授信額度為800萬, 基本上能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的融資需求。
2. 政府主導型模式。
政府主導型模式也就是“政府+信用村 (鎮) +農戶”模式。見表1中重慶巴南浦發村鎮銀行所推出的信用村農戶小額貸款。其適用的主要對象是被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巴南人民政府聯合評定為信用村的村民。從期限來看, 貸款年限一般為1年, 但最長不超過3年。從授信額度來看, 一般為5萬元, 最高不超過10萬元。為什么要將其納入農業價值鏈金融模式中呢?因為, 從一般意義上來說, “信用村”實際上可以看成是政府力量主導形成的“增信集團”, 體現的是政府和農戶的“信用捆綁”。在農業商品化程度比較低、市場化發育緩慢、分工不完善、專業化程度較低的地區, 這種互動關系、資源配置方式, 體現的就是農業價值鏈發展、利潤創造的最初形態。因此, 也將這種模式納入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中, 并將其看成是模式構成之一。
表1 重慶市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概況
資料來源:根據《重慶市銀行業三農金融服務手冊》整理匯總
從操作流程來看, 在政府主導型模式下, 如何評定“信用村”就成為承上啟下的關鍵。表2給出了《巴南區信用村、信用鎮 (街) 評定暫行辦法》。在該辦法中, 對于信用村、信用鎮評定給出了細致操作標準、評定指標。總體來看, 對于信用村的評價標準是多維、多層的, 涵蓋經濟、社會發展各個層面。具體來說, 經濟層面體現的是政府參與程度、綜合治理能力, 涵蓋主要內容主要包括政府對于經濟發展整體規劃, 產業結構合理程度, 村級治理能力、財務能力、村民遵紀守法情況、協助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調查的能力以及涉農不良貸款發發生率等。社會影響層面, 涵蓋對于信用村的宣傳情況、社會治安治理等內容。另外, 信用鎮的評比也基本上涉及上述評定標準、操作指標。但在評定方法上, 明確了“全鎮信用村站轄區行政村比例不超過60%”的準入門檻條款, 這事實上明確了信用村評比臨界值和最大范圍, 無法在大范圍、大區域內實現金融普惠、覆蓋更多“長尾人群”。
表2 重慶市巴南區信用村、信用鎮創建條件
資料來源:《巴南區信用村、信用鎮 (街) 評定辦法》 (巴南府辦發[2015]42號)
3. 核心企業擔保模式。
核心企業擔保模式是實踐中最為典型、最具代表性的農業價值鏈金融構成。通過價值鏈上的核心企業向分布于其前端和后端的參與主體提供信用增級進而助其獲取金融服務。由于農業價值鏈和工業價值鏈在屬性、特征以及創造流程方面的差異性, 農業價值鏈和工業價值鏈中的核心企業屬性也并不一致。一般而言, 受農業現代化發展水平限制, 農業價值鏈一般環節較少、主體稀疏, 充當“核心企業”角色的一般是涉農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其在價值鏈環節中的作用來看, 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都在農業價值鏈的產前和產中環節發揮作用, 起到連接“小農戶”和“大市場”的作用, 是銜接小農戶和農業現代化的主要引領力量。對應表1, 核心企業擔保型模式就包括“公司+農戶”貸款、“公司+中間商”貸款、“合作社+農戶”貸款、“公司+基地+農戶”貸款等。需要注意的是, “合作社+農戶”貸款同上述的“合作社聯保貸款”是不同的。二者最主要區別就是擔保方式。前者主要是以農民專業社整體名義向入社農戶提供擔保, 后者是入社農戶間的相互擔保。
從該模式的創新主體來看, 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重慶璧山工銀村鎮銀行、重慶大足匯豐村鎮銀行、重慶豐都匯豐村鎮銀行、重慶云陽恒豐村鎮銀行等都是核心企業擔保型模式的主要創新力量。分析各機構屬性可以看出, 除中國農業銀行為大型商業銀行外, 其他商業銀行均屬于農村新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從適用對象來看, 除重慶璧山工銀村鎮銀行明確規定適用對象是農戶, 中國農業銀行、重慶重慶云陽恒豐村鎮銀行的“公司+基地+農戶”貸款明確規定適用對象是企業外, 其他機構的適用對象均是農戶、農企。從期限來看, 仍以短期為主, 最長不超過3年。
從貸款額度來看, 除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分行明確了“不超過核心經銷商與零售商交易發票金額的80%且不超過保單賠付的90%”的限額以外, 其他商業銀行均對授信額度做了具體規定。如, 重慶璧山工銀村鎮銀行確定的授信額度為300萬元, 一般不超過50萬元;重慶大足匯豐村鎮銀行將企業、農戶/中間商看成一個相關集團方陣, 總授信額度不超過800萬元, 單戶不超過400萬元;重慶豐都匯豐村鎮銀行所確定的授信額度為450萬元, 重慶云陽恒豐村鎮銀行所推出的相關產品都介于1~500萬元。總體來說, 授信額度較大。
4. 保理和賬戶質押模式。
保理和賬戶質押模式也是農業價值鏈金融典型代表模式。在提到保理業務之前, 不可回避的要提到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質權人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從實質來看, 保理就是應收賬款轉讓。其本身就是一種融資方式。商業發票融資、福費廷也屬于應收賬款轉讓范疇。但其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不同的。一是法律性質不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適用于《物權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保理業務則適用于《合同法》。二是生效條件不同。在保理中, 債權人轉讓權利時應當通知債務人。若未經通知, 該轉讓行為就對債務人失效。而在應收賬款抵押融資中, 質權自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就已設立。除此之外, 保理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在質權人和受讓人的法律效力、債務人法律效力、運行機制、適用范圍等方面也存在顯著不同。由此可以看出, 保理的主要適用對象主要應是資金需求較大的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 重慶璧山工銀村鎮銀行推出的保理業務, 其適用對象就是農業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授信額度為1000萬元。從期限來看, 一般也以短期融資為主, 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賬戶質押則主要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銀行賬戶所表彰的財產權利為標的向債權人出質以擔保其債權實現的方式, 債權人依此擔保方式所取得的擔保物權。由于賬戶本身不具備價值和交換價值, 因此, 賬戶質押融資的實質是賬戶內資金存量以及與此相關的現金流。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浮動擔保制度尚未明確, 但是賬戶質押協議對于貸款銀行和融資主體是有效的。因此, 在實踐中也被廣泛運用、推廣。在表1中, 典型的案例是重慶開縣泰業村鎮銀行所推出的財政補貼賬戶質押貸款和租金收入賬戶貸款兩種。從其適用范圍來看, 這兩種類型的主要適用對象主要涵蓋農戶、農企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從借款期限來看, 財政補貼賬戶質押貸款和租金收入賬戶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均為1年, 但租金收入賬戶質押貸款明確不超過3年的上限。
5. 存貨質押和訂單融資模式。
從質押物的角度來看, 除了應收賬款和賬戶可以作為質押物外, 在金融機制創新中存貨和訂單也可以被看成是重要的擔保物范疇。因此, 存貨質押和訂單融資也是農業價值鏈金融的重要模式。其中, 存貨質押模式主要指的是農業經營主體將存貨作為質物向貸款人借款。為了實現質押物所有權的轉移, 貸款人一般會委托物流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對質押物進行存儲和監管。訂單融資根植的主要場景是訂單農業, 是農業經營主體憑借其與買方穩定、可信牢固的產品訂單, 在成熟技術和有效產能的保障下, 由銀行提供專項貸款供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組織生產、購置農業生產資料, 農業經營主體用銷售貨款向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融資模式。
由于農業產業化發育程度較低、制度保障體系不完善。在實踐中, 一般會將這2種模式結合起來運用。由表1可知, 重慶云陽恒豐村鎮銀行所創設的“存貨+訂單質押+交易方保證”這一模式實質上就是二者的結合體, 主要適用于農業企業, 貸款期限為1~3年, 授信額度最低為1萬元, 最高為500萬元, 可以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樣化金融服務需求。隨著農業產業化、特色化、商品化發展深化, 農村物流體系的不斷完善, 存貨質押、訂單融資兩種模式發展會更為成熟、普惠性更強, 對于解決農業融資難問題的帶動作用也會更強。
6. 其他模式。
在一個完整農業價值鏈中, 物流、信息流、人流以及資金流是同步的, 各要素是一個協同“工作組”。因此, 農業價值鏈發展也會在外部形成各種信息鏈、物流鏈以及金融鏈。因而, 在其他模式中, 一個主要的模式就是金融價值鏈模式。而這種最為典型的代表就是“銀擔合作”。該模式通過融資擔保向“三農”提供金融服務, 在農業價值鏈外部實現了金融機構的聯動、配合的協同支農格局。從這個層面來看, 該模式可以看成是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內涵的延伸和拓展, 對于解決農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了一種新思路, 對于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有重要促進作用, 在實踐中受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推崇。
從表1可以看出, 潼南民生村鎮銀行所推出的“銀擔合作”就屬于這一類型。其所適用的對象范圍主要是無抵押擔保物、被擔保公司認可的農戶和農企。融資期限一般為1年, 但貸款額度較大, 一般為500萬, 對于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化解“金融排斥”、實現農業價值鏈與金融價值鏈的協同交互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評判
基于對重慶市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模式創新主體、適用對象、期限、額度等介紹, 我們可以發現, 農業價值鏈金融對于解決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需求有先天的比較優勢和特色, 指引了新時期金融創新方向。但不同模式適應“場景”是不同的, 能否有效反映農業價值鏈金融核心內涵和創設初衷需要進一步評判。具體來說, 一是農業經營主體聯保模式更多體現的是從事特色農業產業的農戶內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內部的互動關系。因而, 這一模式更多聚焦的是單一價值鏈環節, 并未體現不同主體之間、不同環節之間的互動性。從我國現行政策邏輯來看, 推動“小農與農業現代化有效銜接”是政策主基調、大方向,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合作共贏、利益分享是必然路徑選擇。這種依托農業經營主體相互擔保, 提供金融服務, 實現風險分擔的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并未考慮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之間的有機聯系, 仍根植于傳統小額信貸的制度框架, 與農業價值鏈金融的本質初衷、核心內涵有一定偏離。
二是政府主導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金融服務供給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掃清了制度性障礙。值得肯定的是, 通過政府信用的介入, 確實也解決了農戶因為抵押物缺失、不足等原因, 無法獲取正規金融機構青睞的困境, 為正規金融機構支農、實現鄉村振興以及實施金融創新提供了一個全新思路和強有力的保障。可以說, 在這一模式下, 政府、金融機構和農戶實現了有效互動, 推動了農業價值鏈發展。但另一方面, 該模式由于依托的是政府信用“背書”, 很難在大范圍、大區域內推廣。當然, 作為這一模式關鍵的“信用村”、“信用鎮”的評價指標也在一定程度存在主觀性, 量化標準無法真實有效, 存在一定改進空間。
三是核心企業擔保型模式通過整體授信、信用傳遞與增級等農業價值鏈內生機制有效解決了分布于核心企業前端、后端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需求, 體現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戶之間、新型農業主體之間以及農業價值鏈環節之間的互動性、銜接性。需要注意的是, 農業價值鏈運行的特殊性決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都有違約可能性。如“公司+農戶”這一價值鏈下, 公司和農戶都存在違約可能性。當市場價格高于農戶和公司所確定的合約價格時, 農戶就有可能違約。如果合約價格高于市場價格, 涉農公司違約概率就會增加。從中也可以看出, 核心企業擔保型模式無法分散農業價值鏈運行中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委托代理風險, 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
四是保理和賬戶質押融資模式期限較短, 基本上可以滿足農業經營主體, 尤其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短期性融資需求。隨著農業價值鏈環節拓展,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會形成、積聚大量應收賬款, 保理模式對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較大適用性和運用價值。隨著新型農業主體偏向的財政補貼、支農體系建立, 財政補貼賬戶質押融資將獲得新發展、邁入新階段。除此之外, 租金收入賬戶質押融資的發展前景也比較樂觀, 會成為流轉土地、從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專業大戶的重要融資模式選擇。
五是存貨質押和訂單融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利用、拓展了價值鏈參與主體抵押物范疇, 并保障了“一單一貸, 匯款結算”, 保障了農業價值鏈的有效運行以及參與主體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 綜合比較發現, 無論是存貨質押融資還是訂單融資模式, 面臨最大的問題仍是信息資源不充分、存貨監管以及農業訂單真實性、穩定性問題, 這無疑會限制其效應發揮。這也在側面反映出要推動這兩種模式發展, 靠農業價值鏈內生增信機制是不夠的, 需要制度條件保證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如政府為存貨質押和訂單融資模式創新提供基礎設施、監管條件以及制度建設方面的財政支持等, 為滿足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需求提供強有力保障。
六是在其他模式方面, 由于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缺少內在合作動力, 該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零和博弈”的怪圈, 資金供給成本事實上轉嫁給了農業經營主體。從長遠來看, 對于農業價值鏈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影響效應需要實踐檢驗。同時, 由于農業弱質性、多重風險交織的復雜性特征, 若完全依托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 勢必會產生市場失靈問題, 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選擇。該模式顯然并未體現政府在農業經營主體融資中的重要作用, 這一點需要在后續創新中予以改進和深化。
三、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現實困境
綜上所述, 作為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主要模式構成, 經營主體聯保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核心企業擔保模式、保理和賬戶質押模式以及其他模式的適用場景、本質屬性、適用對象都有很大差異, 基于典型案例解構、歸納分析, 就可以發現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存在的現實困境、目標偏離, 以指引新時期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方向。經過進一步提煉與模式解構, 現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存在:目標對象錨定存在一定偏差;聚焦價值鏈環節“啞鈴化”塌陷;縱向增信機制缺失, 未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戶的增信效應;政府角色缺位, 并未對創新風險進行分散與補償;金融機構類型單一、存在資金不足的現實困境。
(一) 目標對象錨定存在一定偏差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主要是為了滿足農業“長尾群體”的融資需求。從我國農業經營體系構成來看, 這些群體主要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隨著新型金融機構發展、非正式金融機構的力量補充,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難、融資貴、融資少的問題已得到極大緩解。加之,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建立健全、財政支持政策逐步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三權分置”的土地改革深化使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很大程度上已經符合金融機構信貸供給的抵押物偏好、財產條件, 金融機構存在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金融服務的內生驅動和利益訴求。因而, 從這個角度來講,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主要目標錨定應是農戶, 這也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階段、產業化現實約束以及實現“小農戶和農業現代化銜接”現代化路徑下的必然選擇, 更符合農業價值鏈金融“普惠性”金融的本質內涵。然而, 縱覽現有農業價值鏈創新實踐, 現行模式的目標選擇大部分仍是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對象錨定與我國“三農”發展的現實約束、發展實際存在一定偏差, 并未體現農業價值鏈金融與傳統金融的本質差異。
(二) 聚焦價值鏈環節存在“啞鈴式”塌陷
農業價值鏈和工業價值鏈存在較大不同, 決定農業價值鏈運行的關鍵是產中環節。因此,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關鍵是要滿足生產環節的資金需求, 而工業價值鏈金融創新聚焦的是產前、產后環節, 主要目的是滿足分布于產前、產后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一般而言, 農業價值鏈環節較少、產業發展的特殊性決定產中環節是價值鏈金融產品設計的關鍵。是否以產中環節為重點, 進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將直接影響全局和預期目標。但從案例中所涉及主要模式的錨定對象來看, 現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關注較多的仍是產前、產后環節, 與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理論預期存在一定的背離性, 仍是將發端于工業領域的供應鏈金融創新理念的照搬照抄, 并未體現農業價值鏈運行特色、“三農”發展現實約束以及鄉村振興的核心內涵, 造成農業價值鏈運行中生產環節的金融服務需求陷入“啞鈴式”塌陷困境。
(三) 縱向增信機制缺失, 未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戶的增信效應
從現實國情、農業經營體系構建脈絡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實現路徑來看,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依托農業價值鏈深度合作、互惠共生是必然選擇。這其中鏈接的紐帶就是農業社會化服務。在農業價值鏈上,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向農戶所提供的社會化服務既應包括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服務、生產技術推廣及運用、銷售與物流運輸服務等典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類型, 還應包括金融服務。從這個角度來說,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托農業價值鏈向參與農戶提供擔保服務也是實現“利益捆綁”、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模式完善的必然要求。但從農業價值鏈創新實踐來看, 農戶獲取價值鏈金融服務依托的仍是農戶聯保、擔保機構擔保等增信機制,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尤其是涉農企業向農戶提供信用擔保的案例并不多見。也正因此, 在價值鏈型農業開展過程中, 造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之間努力程度、目標函數并不一致, 這也是當下利益連接松散、委托代理成本高昂、分配機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
(四) 政府角色缺位, 并未對創新風險進行分散與補償
農業價值鏈本身屬性的差異性、特色性決定政府是重要參與者、政策保證者以及風險補償者。但從上述案例中發現, 政府除了在政府主導型模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外, 在其他任何一種農業價值鏈創新模式中, 都鮮見政府蹤跡以及相應政策扶持。完全依靠市場引領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合作形成抵押、聯保機制來進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范式能否持續、健康、穩定就有待實踐進一步檢驗。因為在價值鏈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之間本身就存在多重委托代理關系。如果不能根除這一問題, 金融機構將承受過多外溢風險, 進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積極性、主動性就會嚴重受挫, 農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仍然會步履艱難、雪上加霜。當然, 農業自身發展特性、風險多重交織性以及農業價值鏈運行的不穩定性等因素也決定著政府需要實現角色“補位”, 并對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與發展提供財稅、制度乃至法律方面的支持, 以調動金融機構從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積極性, 更好服務“三農”發展。
(五) 金融機構類型單一、存在資金不足困境
基于案例分析, 在供給層面, 現階段從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金融機構仍以新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為主。隨著新型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推進, 村鎮銀行在產品類型、服務方式創新等方面有較大發展和市場成長空間。而且村鎮銀行一般與大型商業銀行存在密切聯系, 在客戶獲取、產品營銷乃至人員配置等方面也有與生俱來便利性。因此, 村鎮銀行從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可以充分發揮村鎮銀行的“近距離”支農優勢, 利于沖減交易成本和提升服務效率。但由于農業價值鏈金融中涉及參與主體繁多、資金需求多樣、風險集中度高, 單靠村鎮銀行單一類型的金融機構在后續發展中勢必會存在資金不足、持續性支農受限等問題, 制約農業價值鏈金融發展。但在信貸資金供應層面, 大型商業銀行有絕對優勢。鑒于此, 新時期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中, 應充分發揮好村鎮銀行的“近距離”支農優勢以及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優勢, 建立新型金融機構和大型商業銀行之間的互動合作機制, 逐步化解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中的支農資金不足困境。
四、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現實困境的化解之策
(一) 明確屬性, 關注農戶生產性融資需求
在金融機構層面, 應轉變傳統的“點對點”式的金融服務供給模式和授信方式, 進而轉向農業價值鏈金融服務供給模式, 通過聚焦特色農業價值鏈、產業鏈, 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打包供應系統性、綜合性金融服務。在農業價值鏈金融模式適應對象方面, 要明確區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的適用范圍。如,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適合保理和賬戶質押、存貨質押等模式, 農戶適用于核心企業擔保型、訂單融資等模式。同時, 應逐步改變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聯保方式增信機制, 充分調動農業價值鏈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信用擔保服務, 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間的增信機制, 實現不同價值鏈參與環節主體的利益連接和互動, 發揮金融對于農業產業資源聚合、內生激勵作用。在對象錨定和聚焦價值鏈環節方面, 金融機構在精準扶貧和全面小康建設的新時期, 也應轉變思路, 將滿足價值鏈參與農戶、價值鏈環節中的產中環節金融服務需求作為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主旨。唯有此, 才能充分發揮農業價值鏈金融“產業金融”的帶動效應和在農業價值鏈上實現金融普惠。
(二) 回歸初衷, 明確新型金融機構定位
目前從事農業價值鏈創新的主體主要是村鎮銀行所主導的新型金融機構, 這一點和我國進行新型金融機構改革的初衷是一致的。但從發展實際情況來看, 新型金融機構發展存在諸多困境, 這些矛盾問題集中表現在市場定位不清和經營理念模糊兩方面。其中, 在市場定位上面, 在國家政策驅動下, 農村金融機構競爭愈發激烈、尤其是大型商業銀行中的農行重歸“服務三農”的發展定位, 對村鎮銀行為主導的新型金融機構的沖擊較大。由于業務開展和產品創新上受制于發起行, 業務主動性和服務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村鎮銀行發展之初, 主要是在政府政策指引下獲得了巨大發展并明確了服務“三農”的發展定位, 但隨著政府補貼減少, 村鎮銀行發展的市場定位也出現了一定偏離, 承擔了與既定發展不符的業務類型, “使命漂移”問題表現十分突出。同時, 在經營理念上, 村鎮銀行也面臨著治理機制不健全、攬儲能力不足、融資主體對其滿意度不斷下降等問題也制約了其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 村鎮銀行應繼續明確其服務“三農”的發展定位, 針對新時期農業發展形勢、農村發展新特點、以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為突破口, 錯位發展、回歸初衷、堅持發展定位、壯大自身實力和市場競爭力, 走出一條特色支農、支小路徑。
(三) 明確分工, 建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合作機制
農業價值鏈能力建設是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關鍵, 在源頭上決定著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廣度、深度。因此,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也并非金融機構的“獨舞”。現行依托新型金融機構進行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顯然離目標預期還有一定距離。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持續性受到挑戰。新時期要促進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持續、健康發展, 明確分工, 并建立農業價值鏈及金融創新合作機制。具體來說, 在農業價值鏈能力建設方面, 應建立“官產學”密切配合、協同共建的合作機制。這其中, 政府通過產業規劃、基礎設施配套、制度保障以及政策支持等途徑對農業價值鏈運行提供支持。尤其是在農業產業規劃方面, 要確保特色產業、特色產品發展規劃間的聯動性、一致性, 通過制度建設, 賦予農業產業規劃法律效力, 有效消除“任期影響”, 確保“一張藍圖干到底”, 增強農業發展后勁和農業價值鏈運行穩定性。涉農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產業組織主要通過“社會化服務”切入農業價值鏈建設, 進而強化價值鏈主體的專業化程度、效率水平。科研機構發揮技術引領、技術推廣以及研發優勢, 在產前的良種供應, 產中的技術推廣和綠色發展乃至產后的要素管理等方面充分發揮技術對要素的聚合作用, 提升農業價值鏈運行質量。
以此為基礎, 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也應充分發揮我國多層次金融體系以及金融機構的聯合作用, 建立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這其中, 正規金融服務機構主要由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農業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提供;非正規農業價值鏈金融服務可以由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大型商業銀行和新型金融機構之間應明確分工、建立合作機制。這里可以借鑒國外的“批發貸款機制”, 將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優勢、新型金融機構的近距離服務農業經營主體的網絡優勢有機整合, 滿足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中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資金需求。對于農業價值鏈的長期性資金需求, 可以在綜合考量前提下, 以農業價值鏈金融為基礎, 引入項目貸款、銀團貸款機制以更好滿足具有中遠期社會經濟效益的農業產業發展的資金需求。當然, 除此之外, 還可以建立銀擔合作機制、銀保合作機制, 形成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合力, 實現預期目標。
(四) 完善財政支持體系, 助力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
一是建立健全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補貼體系。雖然最新的補貼政策已經明確了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傾斜。但從我國農業經營體系來看, 農戶仍是我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業生產主體, 其亦應是農業保護補貼政策重點支持對象。二是完善財政金融協調體系。在具體實踐中可以采取和運用調動資金貸款的方式, 充分調動政府參與農業價值鏈建設, 有效實現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良性互動。同時, 政府應圍繞當地農業特色產業、特色項目、特色產品, 設立股權投資基金與銀行、社會資本合作, 提升金融機構從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持續性。對于農業產業化、市場化比較發達的區域, 還可以采用財政按比例匹配或獎勵資金等方式, 通過財政杠桿, 調動金融機構從事農業價值鏈創新積極性。當然, 除此之外, 囿于農業產業的基礎性地位以及影響的社會性特征, 政府還應通過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的方式, 對于從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和分散。通過財政金融協同, 調動更多金融機構從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 進而化解農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三是強化對新型金融機構的稅收政策支持。繼續構建減負增效政策體系, 將新型金融機構納入“營改增”范疇予以重點考慮, 全面減緩新型金融機構從事農業價值鏈金融創新的成本, 激發其創新熱情和積極性, 推動農業價值鏈金融發展邁入新階段、跨上新臺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8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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