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代表分析
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多項有關金融服務“三農”發展要求,“配合落實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政策,推動建立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農業信貸擔保費率補助和以獎代補機制,推動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降低服務門檻、下沉服務重心,擴大擔保業務。”“推動出臺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做好農業大災保險、‘保險+期貨’、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等試點,開展對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試點。”
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普遍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特別是經營規模較大的龍頭企業表現更為突出。據經濟日報社中國經濟趨勢研究院組織的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2018)數據顯示,在受訪的新型經營主體中,分別有18.87%的家庭農場/大戶,26.40%的合作社和68.49%的龍頭企業存在經營資金缺口的問題。經營資金缺乏、融資困難成為制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經營項目的突出問題。另外,龍頭企業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的“精銳部隊”,對于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構建現代農業產業和經營體系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將以龍頭企業為代表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情況進行分析。
龍頭企業對“金融貸款”需求最大,70.77%龍頭企業具有借款需求,借款用于“擴大生產規模”占比最多
關于龍頭企業發展過程中所需的金融服務種類,據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2018)數據顯示(圖1),選擇“金融貸款”需求的龍頭企業最多,且顯著高于其他金融服務種類,其次為“其他”、“理財”、“金融租賃”、“代理”、“期貨”,而“匯兌”選擇企業數最少。
圖1 龍頭企業所需金融服務種類
據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2018)數據顯示,在發展過程中,70.77%龍頭企業具有借款需求,其中,借款用于“擴大生產規模”占比最多,達到45%,其次從多到少依次為“購買生產資料”、“基礎設施建設”、“購買機械”、“雇工費用”、“其他”以及“儲存費用”,用于“土地流入租金”占比最少,僅為1%。
圖2 龍頭企業借款使用方向
“企業擔保能力差”是影響龍頭企業獲得貸款的最重要因素,借款渠道對“從親朋好友處借款”依賴較高,銀行貸款中“信用貸款”比例最高
關于影響企業獲得貸款的因素,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2018)數據顯示(圖3),“企業擔保能力差”是影響龍頭企業獲得貸款的最重要因素,其次從高到低的影響因素依次為“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其他”、“金融制度不完善”、“企業對金融知識了解少”、“金融機構較少”。
圖3 影響龍頭企業獲得貸款的因素
關于龍頭企業借款渠道,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2018)數據顯示(圖4),“從親朋好友處借款”是龍頭企業最重要的借款渠道,其次從高到低依次為“信用社等商業銀行”、“貸款公司或村鎮銀行”、“農發行等政策性銀行”、“合作社或企業、合會、資金互助社等互助組織”和“其他”。
圖4 龍頭企業的借款渠道
對于向商業銀行或村鎮銀行申請過銀行貸款的龍頭企業,55.81%龍頭企業實際獲得了銀行貸款,其中,排名前三的銀行貸款方式(圖5)分別為“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擔保貸款”,其中選擇“信用貸款”的比例最多。“聯保貸款”、“質押貸款”和“其他”選擇較少。
圖5 龍頭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類型
農產品期貨和保險參與不足,未能充分發揮金融工具在價格發現、風險對沖等方面作用
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支持重點領域特色農產品期貨期權品種上市。關于企業生產的農產品是否通過期貨市場進行過交易,大部分被調查龍頭企業均為通過期貨市場進行過交易,只有極少數龍頭企業(2.63%)有所參與。
關于龍頭企業是否購買過農業保險,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2018)數據顯示(圖6),69.32%的龍頭企業成立以來未購買過農業保險。
圖6 龍頭企業是否購買農業保險
進一步了解龍頭企業不不愿意購買農業保險的原因,調查數據顯示(圖7),排在前三位的依次為“災害少,不用投保”、“其它”、以及“不了解保險條款”。而“其它”原因主要包括“不需要”、“沒用”、“沒有該類產品”、“資金問題”等。
圖7 龍頭企業不愿意購買農業保險的原因
通過以上分析,關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本文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以龍頭企業為代表的廣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融資支持,用于“擴大生產規模”“購買生產資料”等。而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結構缺乏科學性,過多依賴“親友借款”,市場化融資支持由于種種原因并沒有發揮應有作用,阻礙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現代化可持續發展。
第二,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有待提升,服務類型較為單一,很難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
第三,現代化的金融工具如農產品期貨和農業保險推廣不足,制約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風險管理能力。保險產品設計有待優化,保險品種不全面,此外,由于保險、期貨等金融產品具有較強專業性,新型農業主體在此方面知識缺乏也制約了此類金融工具的推廣。
根據以上研究結論,我們考慮有以下幾點政策建議:
一是促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結構更加多樣化。政府或民間資本應積極設立融資擔保公司,以此改善“企業擔保能力差”這一影響龍頭企業獲得貸款的最重要因素。此外,鼓勵龍頭企業設立互助擔保基金,拓寬融資渠道,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壓力。
二是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要充分意識到農村金融廣闊的市場。需要在放貸對象、抵押物條件、貸款額度、還貸方式等方面給與傾斜性“松綁”。加快我國農村地區小微型金融組織發展,將閑置的資金得以充分利用。此外,還應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功能和作用,對涉農企業貸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是應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政策,相關金融機構應注重創新產品和服務,結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開發更適合不同地區、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同時深入基層為廣大涉農企業講解有關政策、開展相關金融專業知識培訓,擴大農業金融工具如“保險+期貨”應用,為農產品的產銷加上“雙保險”。
作者系經濟日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課題組 執筆 裴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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