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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振等:國家視野下的百年鄉村建設歷程

[ 作者:李向振?張博?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7-19 錄入:王惠敏 ]

摘要:鄉村振興是新時代黨和國家推動鄉村建設的總體目標。中國過去近百年國家主導的鄉村建設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農村復興運動;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土地改革與農業集體化;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的農村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不同階段國家主導鄉村建設的總體目標不同,前兩階段中鄉村改善更多是實現其他目標的方式,而鄉村振興戰略則是將鄉村改善作為目標本身。在鄉村建設過程中,國家的總體目標是不可忽視的方向性和決定性力量,而以往鄉村建設研究更強調社會和民間力量的參與,對國家力量有所忽視。立足國家視野對百年鄉村建設歷史進行考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鄉村振興戰略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村復興;土地改革;集體化;鄉村振興戰略

中圖分類號  C9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7320(2019)04-0193-08

基金項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413000028)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1月,“中央一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發布。2018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標志著鄉村振興戰略進入實施階段。在黨和國家的大力推動下,鄉村振興成為當前解決“三農”問題的“總抓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也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本文認為,鄉村振興戰略深嵌于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之中,而非孤立存在;鄉村振興戰略也并非憑空出現,而是有著深刻的歷史淵源。如何從歷史脈絡中深刻認識和理解鄉村振興戰略,成為當前社會科學領域的重要議題。

鄉村振興戰略,本質上反映的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更具體來說,反映的是國家與農村的關系。過去百余年間,關于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問題先后形成兩種主要研究路徑:一是1970年代以前,學者們普遍傾向于從社會角度分析國家和政治問題,形成“社會中心觀”(Society-centered Approach),關注重心是集體性社會事實,主張以集體主義觀點研究社會問題;二是1970年代以后,開始有學者注意到國家作為獨立的行動主體,在政治過程、社會運行和社會結構塑造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甚至決定性的作用,提出將“國家”概念帶回研究視角[1](P333),形成“國家中心觀”(State-centered Approach)。

在國家中心觀影響下,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許多關注中國農村問題的學者紛紛致力于抗爭政治的研究,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將農民視為“弱者”[2](P460-486)。最近幾年,有學者開始反思所謂的農民抗爭并不完全是基于維權行動,同時也包括謀利行動、謀名行動等[3](P163-171)。這些研究,為重新認識國家與農民的關系提供了經驗基礎。相對于社會中心理論而言,國家中心理論在解釋政府決策對社會結構及社會秩序形塑方面具有較強的闡釋力。不過,這兩種理論都將國家與社會視為結構性實體存在,對二者間動態形塑關系則有所忽視。從國家中心理論來看,鄉村振興戰略側重于自上而下地推動鄉村社會重建和形塑,而忽視了該戰略在國家層面具有建構政治權威、提倡社會主流價值和道德觀念等宏觀價值。實際上,國家與社會是極為復雜的整體互動與局部博弈的動態關系,一方面國家政策形塑了社會,另一方面社會的反饋也形塑了國家。

從更深層次上反思學界基于國家中心理論而形成的固有觀念,有必要在經驗研究的基礎上,加入實踐和過程維度,將國家與農民的關系納入較長時段的社會過程予以考察,以展現鄉村振興戰略與過去百余年間國家指導和介入鄉村建設實踐的密切聯系。鑒于此,本文立足于“過程—實踐”的分析路徑,討論過去百余年間鄉村建設實踐中的國家參與,分析不同時段國家的總體目標對政府推動鄉村建設運動的深刻影響。本文將從三個方面展開討論:第一,民國時期農村救濟與農村復興運動中的現代民族國家理論是如何實踐的?第二,發展主義邏輯如何影響了20世紀中葉中國共產黨改造農村社會結構與重整農村社會秩序的實踐?第三,改革開放以來從發展主義到新發展主義轉變的過程中,國家如何實踐并隨時調整行動策略以維護其在鄉村建設中的政治權威?

一、拯救:國民政府時期的鄉村復興運動

近代以來的鄉村社會變革深嵌于現代民族國家的建構過程之中。建立現代民族國家是近代以來幾乎所有社會運動、社會變革的核心要義,立場、觀點、目標不同的各類社會群體不斷地探索實現路徑。無論如何,這些探索都已成為我們回顧歷史的重要社會事實,尤其是這些探索在中國鄉村建設的過程中產生了重要影響。

自19世紀中期以來,在與西方工業社會交鋒的過程中,中國鄉村逐漸走向破敗。其后,不少社會知識精英借鑒西方社會發展模式,開始為中國鄉村社會的發展奔走呼號。周鼎華指出:從崩潰的農村,走到復興的路,絕不是簡單的事,亦不能以病重急于施救,這種都是未來危機的形成,反之,談救濟農村問題的人,不是離開現實,便是瑣碎地找出細小診案,都從紙面上著想,不從根本上來主張[4](P83-86)。可以說,“拯救”成為改造和建設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鄉村社會的主流話語。

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復興農村已從社會口號變成社會實踐和社會運動。早期社會學研究資料表明,幾乎所有社會科學研究者都參與到這場復興農村的運動中去了[5](P55-57)。雖然根本目標都是挽救鄉村于破產之際,但理念與實施路徑各不相同。當時鄉村建設運動參與力量表現為三類:一類是社會知識精英主導的鄉村建設與鄉村實驗運動,如梁漱溟的鄒平鄉村建設運動,晏陽初的定縣鄉村建設運動等;一類是以傳教士和教會大學為主的鄉村調查與鄉村建設運動,如金陵大學農業經濟系卜凱等人組織的社會調查及農村農業改良運動;一類是政府層面推動的鄉村建設,其中,政府推動的鄉村建設,主要是國民政府于20世紀30年代推行的“救濟農村”“農村復興”等運動。以知識精英為主的社會力量主導參與的鄉村建設運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由于這些分散的社會力量并未整合成更具影響力的社會組織,因此注定不能從整體上改變中國農村的落后面貌,同時他們也未能獲得國民政府的真正支持,再加上大多數鄉村建設倡導者對中國農村問題及其根源認識都存在偏差[6](P150-152)。故而,這一階段由社會力量主導的鄉村建設運動,最終都以失敗告終。

就政府主導的鄉村建設而言,為救濟瀕臨破產的農村,國民政府于1933年5月成立農村復興委員會,并由該組織統一協調全國范圍內的農村復興事業[7](P1)。該組織的主要工作分為研究與調查兩種。在研究方面,農村復興委員會設立了研究米麥、棉、絲、茶、地下水、農產品產銷等問題的6個專門委員會。在調查方面,在農村復興委員會指導下,在江蘇、陜西、河南、浙江、云南、廣西等6個省份開展大規模的農村調查活動。為實現復興農村的目標,農村復興委員會設定的主要救濟內容包括農業金融、農業技術、糧食調劑、水利等四項。在實際操作中,除這四項外,實際上還擴展到了農村組織、農村醫療、農村教育與農村文化等領域[8](P1-2)。

從某種意義上講,國民政府制定的復興農村政策,是為消解鄉村建設領域日益壯大的社會力量,以維持其整體的政治權威。農村復興委員會成立的相關會議中明確指出,設立農村復興委員會的根本目的在于對外抗日和對內“剿匪”[9](P3)。不難發現,對于國民政府而言,復興農村、救濟農村的根本目的并非改善農民的生活狀況,而是維持執政黨的政治權威和國家政權體系的完整,這也正是現代民族國家的重要構成要素。可以說,在政治權威的競技場中,作為“正統”象征的國家,實際上并不總處于優勢地位,而必須時刻注意社會力量的行動,并適時采取必要措施以維護政治權威。由于國民政府實施農村復興計劃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其政治權威,因此,其并未真正改善鄉村社會結構與社會秩序。

當然,除了直接領導農村復興計劃和推動鄉村建設外,在其他類型的鄉村運動中,國民政府也并非無所作為。撇開具體方案不談,梁漱溟、晏陽初、陶行知等人倡導的鄉村建設運動,基本都是依靠教育、農村組織和經濟改革來實現農村復興,這就使他們天然地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某種內在關系。就國民政府而言,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建設運動,既有切實改善部分農民生存狀況的有利作用,同時將農民組織起來大搞社會運動的行為又對國民政府構成潛在威脅。因此,國民政府一直通過不同策略對社會力量主導的鄉村建設加以控制,或進行阻擾甚至取締。“國民黨打壓民間組織與其寄予厚望以執政黨的強勢主導全國鄉村建設運動的政治意圖分不開”[10](P184-204)。換句話說,在鄉村建設運動中,國民政府從未放棄與民間社會組織力量進行競爭,而競爭核心在于鄉村建設的主導權,以及由此延伸出去的國家政治權威。

在農村復興運動中,不少地方政府也通過多種形式參與進來。比如1933年7月,江西省即籌設農業院,推進農業改良、推廣和教育工作;1935年閻錫山提出《土地村公有辦法大綱》,并在山西省開展試點,等等。然而,地方施政計劃并非都能得到中央政府支持,有些地方政府與其他社會力量合作的鄉村建設運動,甚至遭到中央政府打壓,如彭禹庭在河南鎮坪縣搞鄉村建設運動,最終被蔣介石政府取締,而彭本人也被暗殺;閻錫山在山西農村搞村政,實際上也未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支持[11](P657)。這說明,就官僚體系內部而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圍繞政治權威進行的博弈與競爭。在以鞏固和維系政治權威為總體目標的國民政府制定的“復興農村計劃”中,改善農民生存處境并非核心考量標準,一旦國民政府的政治權威面臨更大威脅,比如來自日本的侵華戰爭,復興農村的計劃必然會退居其次,甚至不了了之。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社會狀況與農民生活必然難以實現真正的改善。

二、改造:從土地改革到互助組再到人民公社化

“二戰”結束后,民族國家開始重新思考在世界舞臺上的定位。在此背景下,以現代性理論為主導的發展主義越來越多地被發展經濟學、發展政治學及人類學所引用。世界范圍的發展主義實踐及思潮也迅速席卷全球,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而言,世界秩序的重新確立,為其提供了重新登上世界舞臺的機會。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歐美日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的發展模式,成為爭相效仿的對象。因此,20世紀60年代以后,發展主義成為后發國家所遵奉的現代性話語和意識形態[12](P61)。1949年以后,對中國共產黨而言,如何復興中國農村成為一項緊迫任務。中國共產黨在全國政權建立之初,在推動鄉村建設方面,主要圍繞土地關系從兩個方面展開:一是土地改革,二是集體化與人民公社化。

很早即已認識到土地之于農民具有重要意義的共產黨人,在號召和發動農民運動時就明確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號,調動農民參與革命的積極性。正如克魯克夫婦所說的,“共產黨人著手改變中國舊的傳統土地關系之日,也就是開始改造整個中國社會之時”[13](P1)。從1947年9月開始,解放區開始實施土地制度改革,出臺的《中國土地法大綱》第一條即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隨后,全國各地解放區紛紛進行土地改革。該階段土地改革仍是在土地私有前提下進行的全國范圍內土地的重新調整與分配。

1949年中國共產黨新政權的建立為土地改革在全國范圍的開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完成,滿足了廣大農民迫切需要得到土地的愿望,為新政權獲得全國范圍內農民的支持提供了事實基礎,新生政權得以初步鞏固。土地改革以后,土地并未立即變成改善生活的生產資料,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農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極大地限制了農業發展,普遍處于貧困線以下的農民很難憑一己之力購得牲畜和其他農業生產物資;第二,農村傳統信貸體系的崩潰也迫使農民不得不采取辦法實施自救。因此,盡管土地改革后農民獲得了土地,但生活并不富裕,在自然災害比較多的地區,農民甚至變得更加貧困[11](P644)。在這種情況下,部分農村開始出現換工、搭伙等形式的勞動互助。這種以人情關系為基礎的農事互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分散經營帶來的壓力,但由于組織軟弱渙散,也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為克服這些問題,不少地方的農民開始成立具有初步組織形式的互助合作組,這對改善農民生產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實踐的深入,建立在村民完全自愿基礎上的自組織本身難以克服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比如公共物品供給中的“搭便車”行為、勞動力較少的農戶入社難問題,等等。

鑒于此,共產黨改造村民互助合作社的著力點主要在于:其一,在村民互助組基礎上成立獨立核算組織;其二,實行工分制管理政策。這樣既能保障多勞動者多得食,又能減少搭便車的行為,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各農戶無論勞動力多寡均能入組。為貫徹落實工分制,政府領導的村管會專門派人作為互助小組負責人,記錄工分并按工分多寡分配勞動任務和分享勞動成果。這些改造措施,擴大了原來主要基于血緣關系或鄰里關系的合作小組,為建立更大范圍的合作社確立了制度基礎。

然而,當村民互助組被擴大時,新的問題隨之而來:農業成果實行獨立核算,即誰家的地還是歸誰家所有,這樣再分配任務時就難免出現沖突。雖然擴大了的互助組存在這些問題,但有兩種力量使它繼續存在,甚至得以繼續擴大。第一種力量是來自農民社會內部的拉力,互助組帶來農業產出的增多對于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農民來說極具誘惑力,正如韓丁所說,“盡管有這么多的意見,但是,大多數人還要求繼續搞互助生產。他們羨慕仍然活動著的少數幾個組所取得的成果”[14](P622)。第二種力量是來自黨和政府的推力。農民互助組至少有兩個優勢:第一,節約行政成本,村民通過互助組實現了自我組織化,政府通過派駐組長方式即可將村民迅速有效地組織起來,有助于各種政策的實施[15](P422);第二,通過征收部分剩余農產品促進“以農哺工”,為迅速建立完整的工業體系提供物質基礎。為確保農產品最大限度地轉化成社會財富,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的決議》,開始實行統購統銷,糧價由國家統一制定。

在村民內部拉力和政府推力的共同作用下,互助組進一步在農村地區推廣開來,制度化的生產生活體系最終建立起來。此時,盡管土地仍屬私人所有,但其公有性特征愈發顯著。而在中央政府計劃中,土地私有制本身就是過渡階段,“這種勞動互助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農民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的集體勞動,其發展前途就是農業集體化或社會主義化”[15](P412)。當互助組被普遍接受時,以此為基礎的土地集體化隨之出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指出,黨在農村的根本任務就是促進農民聯合起來,逐步實現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意味著農業生產合作社將家戶所有的土地重新歸并到合作社,土地從私有制變成集體所有制。合作社的成立將分散的小片土地重新整合起來,切實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一些開展得較為順利的合作社,在秋后分配糧食時使社員獲得了切實的實惠。政府也運用政策杠桿給予調整,主要表現就是鼓勵農民入社,單干戶處于孤立地位[11](P650)。

從1953年開始逐步實施互助組向農業合作社轉變,到1957年全國大多數地區建立了集體所有性質的農業合作社,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為與集體所有的生產關系相適應,1958年中共中央頒布《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確立人民公社的特點是“一曰大,二曰公”,農村社會結構重新確立,農村社會秩序重組,其組織基礎就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人民公社。1961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及其修正草案開始調整公社內部、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者之間的關系。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原則,規定“生產隊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單位。他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組織收益的分配。這種制度定下來以后,至少三十年不變”[16](P625)。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來大隊核算的弊端。核算單位劃歸小隊,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分兩步進行:首先,通過土地改革實現土地重新分配,確保耕者有其田,獲得農民對新生政權的信任和支持;其次,通過改造個體性的農民互助小組建立集體性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完成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并以此為基礎確立人民公社制度以從政治上和組織上適應改造后的農業生產。改造后的農村,無論是社會結構還是社會秩序都發生了極大改變,但這一階段國家的總體目標是鞏固新生政權,建立完整的工業體系,并重新在世界體系內獲得話語權。以改造為基本特征的鄉村建設仍從屬于這些領域的發展,而不具備真正的主體性。受其影響,直到1970年代末,中國不少農村仍處于低水平發展狀態[17](P270-276)。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水平不高,農村社會狀況尚未實現完全改善。

三、重建:從農村改革到鄉村振興戰略

1970年代末,集體農業及人民公社體制的弊端日益凸顯,同時就國家層面來看,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由“政治掛帥”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轉變,確定了改革開放的戰略方針。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對農村體制進行改革。圍繞如何改革、怎么改革以及改革的方向等問題,在國家和社會層面都展開了長期討論。到1980年代初,已基本達成共識的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主要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鼓勵發展鄉鎮企業;農村政治體制改革主要是改變過去的人民公社體制,建立村民自治制度等;農村文化層面釋放農村活力,推動傳統文化復興,力倡移風易俗等。這些改革由于得到國家政策支持,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取得成效。到1980年代中期,全國范圍內大部分農村已經實行了包產到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興辦鄉鎮企業也出現高潮,糧食產量逐年提高,農民生活狀況得到極大改善。

然而,在農村生活狀況改善的同時,一些問題也相伴而生。以鄉鎮企業發展歷程為例,鄉鎮企業的過快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擠壓了國有企業的市場份額,尚未完成體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受多種因素影響,在與鄉鎮企業競爭市場份額時處于不利地位,同時鄉鎮企業的無序發展甚至引起社會秩序問題。1988年10月,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對國民經濟進行整頓,其中涉及對鄉鎮企業的政策調整。1989年起,國家對鄉鎮企業采取了“調整、整頓、改造、提高”方針,在這種情況下,鄉鎮企業發展速度變緩。直到1992年,鄧小平提出要把鄉鎮企業建設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三大優勢之一[18](P373),同年召開的黨的十四大再次明確了鄉鎮企業在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與此同時,國務院下發文件,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戰略任務。在國家的推動下,鄉鎮企業再次得到迅猛發展。隨后,國家頒布多項政策措施推動中西部鄉鎮企業發展。有關統計表明,到1996年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已達到1.3億人,是1978年的4.6倍[19](P76-77)。199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頒布實施,標志著黨中央、國務院針對鄉鎮企業的系列方針和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促進鄉鎮企業發展的法律依據。不過,受亞洲金融危機和結構性矛盾影響,1998年前后,鄉鎮企業發展再次受挫。為改變鄉鎮企業的發展頹勢,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再次做出調整鄉鎮企業的政策方針,逐步推動鄉鎮企業所有制改革,激發其內在活力。

實際上,除鄉鎮企業外,從1970年代末到當下,農村基本社會結構、社會生活與社會秩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只不過,這種變化是悄然進行的。市場規則滲入農村生活的方方面面,農民生產生活觀念發生了極大改變。同時,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也發生了極大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變化是作為村民自治單位的村民委員會行政化趨勢日益顯著。基層社會治理中行政吸納政治之所以成為社會事實,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國家關于農村工作的總體目標發生了變化,相應地作為行政體系末端的鄉鎮政府職能也發生了變化,從汲取型政府逐漸轉變成給予型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治政方式隨之改變,由此,基層政府行政化得以強化,村委會作為基層政府聯系群眾的自治組織,開始出現行政化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改善農村狀況一直是黨和國家制定政策的重心所在,黨管農村工作的傳統和原則得到貫徹實施。從1982年到1986年,黨中央連續發布以農業、農村和農民為主題的“中央一號文件”[20](P135-146),從2004年到2019年連續發布以“三農”為主題的“一號文件”,突出強調“三農”問題的重要地位。比如2004年的工作重心是促進農民增加收入,2006年的工作重心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2010年的工作重心是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2014年的工作重心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2017年的工作重心是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等。通過這些主題的設置與政策的實施,“三農”問題得到極大改善。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聚焦鄉村振興戰略。具體來說,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關于中國“三農”問題與鄉村建設系列方針政策的總結和升華。2015年4月30日,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把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作為一項長期堅持的方針,堅持和完善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城鄉發展一體化新格局。”[21]2018年3月8日,習近平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審議時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統籌謀劃,科學推進。要推動鄉村產業振興,緊緊圍繞發展現代農業,圍繞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鄉村產業體系,實現產業興旺,把產業發展落到促進農民增收上來,全力以赴消除農村貧困,推動鄉村生活富裕。”[22]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確保順利完成到2020年承諾的農村改革發展目標任務,直接將鄉村振興戰略同中國社會發展的總體性目標聯系起來。

鄉村振興戰略是改革開放40年來黨和國家在鄉村建設領域的頂層設計。從某種意義上說,改革開放40年,也正是黨和國家主導鄉村建設的40年。如前所述的鄉鎮企業,在這40年間并非勻質進行,而是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其中,第一個10年是改革階段,第二個10年是調整階段,第三個10年是建設階段,而第四個10年則是走向復興階段。從第三個10年開始,“以工補農”替代“以農哺工”提上議事日程,稅費改革不斷推進,到2006年徹底取消農業稅,都屬于在農業經濟層面實施“以工補農”的實踐。國家總體目標發生根本轉變,從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看,農業稅取消后,基層政府呈現從“汲取型”向“懸浮型”轉變[23](P1-38)。與此同時,為改善村民居住環境,黨和國家先后提出“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特色小城(鎮)建設”“異地扶貧搬遷”等系列舉措,取得了可觀的成效。在此背景下,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使鄉村建設進入新階段。

鄉村振興戰略是基于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的科學判斷基礎上提出來的。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與此相對應,鄉村振興戰略的重點已不再是解決溫飽問題,而是探索如何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由此可見,與國民政府時期“農村復興”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和農業集體化過程中將農村建設視為實現國家總體目標的手段不同,鄉村振興戰略本身匯融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這一總體性國家目標之中,換句話說,鄉村振興本身就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鄉村振興是現階段國家發展的總體目標之一。

四、小結

過去百余年間,以國家為主導的鄉村建設運動,概括起來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國民政府主導的農村復興運動;第二個階段是20世紀五六十年代新生的人民政權在鄉村地區實行的農業集體化和人民公社;第三個階段是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改革。而第三個階段又可以細分為三個環節:一是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中期的初步鄉村改革階段,此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鄉鎮企業、村民委員會等各項改革措施在農村逐步推進,并取得巨大成效;二是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末期的鄉村改革調整階段,該階段的工作重心包括對土地制度、鄉鎮企業、村民委員會、農民工等諸多方面的調整;三是21世紀至今的鄉村改革與鄉村建設深入發展階段,該階段的工作重心是從全局戰略出發探索綜合治理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發展面臨的結構性難題。

鄉村振興戰略相較于前兩個階段國家在農村問題上制定政策的基本動機有所改變,前兩階段將農村作為手段,而鄉村振興戰略從一開始就嘗試將農村發展作為目標。無論是國民政府時期的鄉村救濟、鄉村復興運動,還是20世紀中葉的土地改革、農業集體化以及人民公社化,都是將農村納入更復雜的社會系統之中,鄉村復興運動的根本動力來自鞏固國民黨政府政治權威的需要,集體化運動則更多是為支持建立完整的工業體系和擺脫國際舞臺上的邊緣國地位。改革開放以來,在農村體制改革過程中,農村問題逐漸成為國家和社會關注的重中之重,農村社會結構與農民生活觀念的改變也成為國家與社會關注的重點。

鄉村振興戰略既是對改革開放以來涉農政策的反思性精準概括,又是新時代黨和國家主導鄉村建設的總體目標。將鄉村振興戰略納入近百年國家主導的鄉村建設歷程中考察,則不難發現這一戰略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國家政策中國家與社會、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定位。相較于前兩個階段,鄉村振興戰略體現出國家在農村問題上制定的政策基本目標有所改變。鄉村振興戰略是在“以工補農”方針已經落地、城鄉一體化大力推進的基礎上提出的,其根本目標是改善鄉村狀況,振興鄉村社會。概言之,在鄉村振興戰略中,鄉村社會生活的改善已從手段變為目的本身。總之,從過去百余年中國鄉村社會發展與變遷看,鄉村振興戰略既有歷史淵源,又有現實基礎,既是對過去近百年國家介入和主導的鄉村建設實踐的經驗總結,又是對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體制改革經驗的歸總和提升,同時為此后鄉村建設提出了指導原則與探索路徑。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標志著黨和國家推動鄉村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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