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國成立至今, 中國鄉村治理已經走過70年歷程。系統梳理中國鄉村治理70年的歷史演進, 深入剖析中國鄉村治理的邏輯理路, 有助于理解鄉村現代化的歷史與邏輯。本文運用內容分析法, 以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重要政策文本和目標導向為依據, 將鄉村治理的歷史分為六個時期:土地改革時期、農業合作化時期、人民公社時期、改革探索時期、新農村建設時期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時期。運用治理理論框架剖析, 70年鄉村治理的內在邏輯體現在四個方面:實現鄉村現代化的目標、多組織共同參與、克服鄉村現代化的主要矛盾、制度法律政策的變革與創新。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的鄉村治理需要堅持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觀點和方法, 指導鄉村治理更加理性和自覺地行動。
在中國,鄉村問題從來都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歷朝歷代始終把解決鄉村問題擺在治國理政的突出位置。新中國成立70年來,十分重視鄉村治理。如何認識和評價70年來的鄉村治理,進而推動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是學術界的研究熱點。2019年3月4日,在看望參加政協會議的文藝界和社科界委員時強調,希望大家深刻反映70年來黨和人民的奮斗實踐,深刻解讀新中國70年歷史性變革中所蘊藏的內在邏輯,講清楚歷史性成就背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優勢,更好地用中國理論解讀中國實踐,為黨和人民繼續前進提供強大的精神激勵1。實踐表明,中國在70年的社會主義建設特別是改革開放進程中走出了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之路。70年來,中國鄉村治理始終朝著鄉村治理現代化積極探索、開拓進取。系統梳理中國鄉村治理70年的歷史演進,深入剖析中國鄉村治理的邏輯理路,有助于理解鄉村現代化的歷史與邏輯。這既是理解鄉村治理的學理基礎,又是指導新時代鄉村治理實踐的要求。基于這一認識,本文運用內容分析法,以中國鄉村治理70年的重要政策文本和目標導向為依據,探討鄉村治理70年的歷史演進,進而運用治理理論框架剖析鄉村治理演化的內在邏輯理路,用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觀點和方法對新時代鄉村治理進行初步思考。
一、鄉村治理的歷史演進
新中國成立至今,鄉村治理走過了70年歷程。這70年間,以鄉村治理的重要政策文本和目標導向為依據,可以將鄉村治理劃分為土地改革時期、農業合作化時期、人民公社時期、改革探索時期、新農村建設時期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時期。不同時期鄉村治理的歷史背景、價值導向、目標任務、制度安排、政策要求、治理績效各不相同,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但各個階段又前后相繼,總體上不斷演進,曲折中不斷發展,反映了鄉村變遷的基本歷史軌跡。
(一)土地改革時期
土地改革時期的鄉村治理主要解決的是土地問題。新中國成立之初,封建的剝削的土地制度還未得到根本消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指出,要通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分配土地等方式,確保農民利益,實現耕者有其田(白雁,1950)。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農村,貧農、雇農、中農與富農和地主在生產資料的占有上存在較大差別,貧農、雇農和中農人口數量大卻因無地少地而飽受剝削,這一封建落后、人剝削人的土地制度嚴重影響了中國鄉村生產力和經濟社會發展。所以,解決土地問題是當時鄉村治理的第一要務。要實現耕者有其田,讓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生產資料,在耕作的土地上實現翻身,就勢必要重構農村利益格局,最重要的就是要變革土地制度,也就是要將封建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為了滿足廣大農民的利益訴求并徹底掃除農村封建殘余勢力,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簡稱《土地改革法》),之后,中國共產黨帶領農民群眾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土地改革法》對土地的沒收、征收和分配,以及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作了具體規定。改革的主要途徑是將地主的土地沒收,然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統一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對地主,除了保障其基本生產生活的資料,依法沒收其剩余的生產資料。土地改革要順利開展,首要的是黨的領導,這包括領導和指揮土地改革和肅清土匪惡霸等反革命勢力,通過組織民主選舉來重建鄉村基層政權和建立基層黨組織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意志(李偉,2015)。政府是組織農民群眾進行土地改革和鄉村建設的主要力量。農民協會、鄉村農民大會和農民代表會等群眾組織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起來的,這些群眾組織既是和封建勢力、敵對階級作斗爭的重要力量,又是土地改革的合法執行機關。土地改革時期的鄉村治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一方面,土地改革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開展的,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由于階級對立和敵我斗爭,有關政策文本使用了諸如沒收、肅清、清除等詞匯,體現出明顯的強制色彩2。通過土地改革運動,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被廢除,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開始實施,無地少地的農民獲得了一定的生產資料,農民主體意識被喚醒,階級覺悟得到啟發,鄉村生產關系得以翻轉,各個社會階層的關系得到調整,社會秩序趨于穩定(王立勝,2018)。
(二)農業合作化時期
農業合作化時期鄉村治理面臨的是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土地改革之后,貧苦農民獲得了生產資料,他們既有個體生產的積極性,又有互助合作的積極性。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要求逐步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看出,黨的總路線不僅要求工業經濟快速發展,還要求農業經濟發展水平有與之相適應的提升。從當時的具體實際來看,農民個體生產面臨不少困難。這就要廣泛地教育和動員農民,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則把農民組織起來,大力激發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努力推廣大規模生產的集體經濟,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集體經濟如何開展、怎樣組織,也就是具體實踐中如何有步驟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問題。這包括集體經濟中農業生產的方式、組織形式、行動原則和管理制度等不同方面。根據1953年《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農業生產合作有三種組織形式:一種是具有社會主義萌芽性質的簡單的勞動互助,一種是使社會主義萌芽進一步生長的常年互助組,還有一種是具有更多社會主義因素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初級社”)。這三種組織形式并不是截然分開的,在實踐中,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交錯推進。隨著合作化運動的深入開展,初級社逐步向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過渡。在農業合作化過程中,農民逐漸認識到集體勞動、共同生產的優勢。這一時期的鄉村治理依然具有強制性特點,特別是在合作化運動后期,為了貫徹國家意志、實現發展生產的目的,黨和政府作出指示,嚴格限制農村人口盲目外流。這一時期的治理成效是顯著的:1957年的糧食產量比1952年增長了約19%(彭干梓、吳金明,1998),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從1952年的461億元增加到1957年的537億元(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8),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轉變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彭海紅,2018),農業生產朝著社會主義農業的發展道路前進。
(三)人民公社時期
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治理內容主要是在農村地區建立和鞏固人民公社制度。通過農業合作化運動,鄉村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農業農村開始煥發生機。1958年《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寫道:“人民公社是形勢發展的必然趨勢,幾十戶、幾百戶的單一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在目前形勢下,建立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工農商學兵互相結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導農民加速社會主義建設,提前建成社會主義并逐步過渡到共產主義所必須采取的基本方針。”3自此,在黨的領導下,人民公社化運動全面展開,在農村地區迅速掀起了建立人民公社的熱潮。與前兩個時期相比,人民公社時期的治理活動呈現出急于求成、急躁冒進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制定了一些難以實現的發展計劃,犯了“左”傾錯誤。“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體制以及勞動生產的集體化、軍事化特征,使得治理帶有明顯的強制性。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時期的鄉村治理從動機和愿望來看是好的,也符合中共八大二次全會所制定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要求。在實踐中,農民群眾被更大范圍地組織起來,鄉村社會在更高程度上實現了更有力的整合。但遺憾的是,這一“急行軍”式的治理方式并沒有實現預期目標,在以行政指令為特征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財政資金被大量地配置到了城市,對農村的投入相當有限,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城鄉壁壘極大地限制了城鄉居民的自由流動,城鄉二元結構矛盾非常突出。農民群眾的生產、生活越來越困難。在這一治理模式下,1978年農村貧困發生率高達97.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17)。事實證明,鄉村治理需要繼續尋找更加科學有效的方式和途徑。
(四)改革探索時期
改革探索時期的鄉村治理,一方面要面對人民公社時期造成的鄉村破敗的現實,另一方面,要以改革開放的姿態和勇氣,大力調整農村生產關系,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釋放農村生產力。基于這樣的背景,改革探索時期的鄉村治理,其重點是要變革農業生產體制和經營體制,開展村民自治的探索和實踐。關于探索新的農業生產體制和經營體制,主要是廢除人民公社體制,實行政社分開,試點、推廣和不斷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制為核心的生產責任制和以統分結合為主要形式的經營體制。1980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明確指出:“群眾對集體喪失信心,因而要求包產到戶的,應當支持群眾的要求,可以包產到戶,也可以包干到戶,并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4。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進一步指出“人民公社的體制,要從兩方面進行改革。這就是,實行生產責任制,特別是聯產承包制;實行政社分設”5,提出了穩定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是當時農村工作的主要任務。此后,多個政策文件就如何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體制和經營體制作了規定和要求。在改革探索中,以聯產承包制為核心的生產責任制和以統分結合為主要形式的經營體制不斷發展。關于村民自治的探索和實踐,出現了一些地方創舉并形成了相應的地方經驗,在此基礎上,農村發展出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村民自治組織,并上升為黨和國家的制度安排。198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中首次明確指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6。1988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98年經修訂后正式實施,村民自治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與改革開放前相比,這一時期的鄉村治理中行政指令色彩不斷減少,農民的自主性逐漸增強,農村的生產關系基本適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通過改革探索,農業生產取得了很大進步,農林牧漁總產值從1978年的1397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39450.9億元(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8);農村經濟得到發展,農村市場初步培育并不斷壯大,農民生活有所改善,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續增加,從1978年的133.6元/人增長到2005年的3370.2元/人(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8)。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時期的鄉村治理既需要解決歷史遺留和積累的問題,又需要面對改革開放背景下產生的新問題、新矛盾。在農業生產方面,科學技術含量低、抗災能力差、產業結構不合理、市場適應程度低;在農村經濟體制方面,面臨由自然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問題;在農村社會管理方面,面臨基層組織軟弱渙散、組織間關系模糊不清、鄉村社會治安與風氣不斷惡化等問題;在農民方面,面臨大量農民工涌現、農民享受的教育資源不足、農民稅費壓力大等問題。隨著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和工業化、城市化發展的加速,到了世紀之交,中國城鄉差距越來越大,鄉村治理的內外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用時任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的話說就是“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李昌平,2002),“三農”問題成為改革開放背景下鄉村治理面臨的巨大挑戰。
(五)新農村建設時期
“三農”問題突顯,鄉村治理需要有新思路、新舉措,由此,鄉村治理進入新農村建設時期。盡管改革探索時期的鄉村治理有一定成效,但是,農業農村發展尚處于爬坡階段,鄉村治理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很多:城鄉發展不平衡加劇,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十分突出;農業生產制約因素多,比較效益低,農民持續增收乏力;民生問題壓力大,社會事業發展滯后。特別是在資源環境硬約束和全面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農業發展方式不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如何處理好“三農”問題成為鄉村治理中最核心的問題。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新農村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今后一個時期要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來開展農業和農村工作,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新農村建設,加快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從國家治理層面來看,新農村建設時期的鄉村治理注重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重視鄉村治理的全面協調可持續。此后黨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多個中央一號文件就新農村建設作了全面的統籌部署,特別是就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著力破解城鄉二元結構、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創新鄉村社會治理以及加快發展鄉村社會事業等方面作了系統安排。新農村建設時期的鄉村治理,緊緊圍繞“三農”問題,突顯鄉村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黨的建設的全面協調發展,自治和法治并行。通過新農村建設,鄉村治理成效明顯:農林牧漁總產值從2006年的40810.8億元增加到2017年的109331.7億元(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8),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2006年的3731元/人增加到2017年的13432.4元/人(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8)。總體而言,經過這一時期的治理,“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面貌基本顯現。特別是在這一時期的治理中,面臨著鄉村貧困人口量大面廣的難題和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倒逼,黨和國家啟動了精準扶貧工程。2013年11月,到湖南湘西考察時首次提出“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的思想。2017年1月在看望慰問基層干部群眾時,又指出:“打好脫貧攻堅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底線任務。要把扶貧開發、現代農業發展、美麗鄉村建設有機結合起來”。7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全國范圍掀起了精準脫貧攻堅戰,目標是到2020年使7000多萬貧困人口擺脫貧困。精準脫貧攻堅戰是推進鄉村治理的一項戰略性工程,必將在中國鄉村治理的歷史進程中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六)鄉村振興時期
新農村建設時期黨和國家不斷推進鄉村治理改革,農業農村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鄉村依然面臨著突出的矛盾和問題。這集中表現在:農產品階段性供給過量和不足并存,農業發展質量亟待提升,農業發展短板突出;農民尚不適應現代化專業化生產和市場化競爭,職業能力有待提高;農村社會建設問題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較多;國家支農體系尚顯薄弱,城鄉要素流動尚欠合理;農村基層黨的建設存在薄弱環節,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亟需強化,農村深化改革的任務十分艱巨。要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需要制定新的發展戰略為新時代的鄉村治理謀劃新的圖景。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是鄉村治理在新農村建設基礎上的轉型升級,闡明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意義,說明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作出了鄉村振興的戰略部署,這意味著鄉村治理邁入了新時代。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要求,鄉村振興應朝著農業強、農村美和農民富的美好愿景推進,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全面發力。其中,產業興旺是重點,生態宜居是關鍵,鄉風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礎,生活富裕是根本。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提升農業發展質量,培育鄉村發展新動能;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推進鄉村綠色發展,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展新格局;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繁榮興盛農村文化,煥發鄉風文明新氣象;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提高農村民生保障水平,塑造美麗鄉村新風貌;堅持提高脫貧質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增強貧困群眾獲得感;激活主體、要素和市場,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供給;開發人力資本,破解人才瓶頸,強化鄉村振興人才支撐;創新投融資機制,開拓投融資渠道,強化鄉村振興投入保障;落實黨管農村工作,堅持和完善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目前,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為主要內容的鄉村治理全面展開。可以預見,通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農業會更強大、農村會更美麗、農民會更富裕,中國的鄉村治理邁入新時代。
二、鄉村治理的邏輯理路
新中國成立以來70年的鄉村治理,伴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發生了多次演進。要更深刻地理解70年間鄉村治理的歷史演進,就要厘清鄉村治理演進的邏輯理路。筆者認為,不論從哪種視角,鄉村治理都可以被理解為由治理目標、治理主體、治理客體、治理方式等構成的完整體系(丁志剛,2014)。治理目標指的是鄉村治理所要達到的境地或者標準,這種境地或者標準可以分解為具體任務。70年來,鄉村治理的具體任務伴隨著鄉村內外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但無論怎樣調整,其總的目標指向都是實現鄉村現代化8。治理主體指的是誰來治理鄉村,亦即鄉村治理的行為主體。70年來,中國共產黨始終是鄉村治理的領導者,政府是主要的組織者,農民及各類涉農組織是重要的參與者。治理客體指的是治理什么,亦即鄉村治理的對象。不同時期,鄉村治理面臨不同問題,這些問題源于治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要理解鄉村治理,就必須搞清楚鄉村治理指向的是哪些問題以及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治理方式指的是如何治理,亦即鄉村治理的措施,這些措施既包括調整變革鄉村的生產關系,又包括變革鄉村的上層建筑。黨和國家在不同時期采取了不同的鄉村治理措施,這些鄉村治理措施體現為一系列的制度、法律、政策的制定與安排。由此,70年鄉村治理的邏輯理路體現在四個方面:實現鄉村現代化(治理目標)、多組織共同參與(治理主體)、克服鄉村現代化的主要矛盾(治理客體)、制度、法律、政策的變革與創新(治理方式)。
(一)治理目標:實現鄉村現代化
治理目標,決定治理方向。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國家現代化是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在治國理政中堅持不變的基本目標。作為國家治理重要組成部分的鄉村治理,其目標也是實現鄉村現代化。
如何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早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毛澤東就提出:“占國民經濟總產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是可能和必須謹慎地、逐步地而又積極地引導它們向著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發展的,任其自流的觀點是錯誤的。”9新中國成立后,促進農業現代化就成為黨和國家治理鄉村的基本目標。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以毛澤東為核心的黨和國家領導集體提出,首先要實現耕者有其田。這就必須廢除舊的封建土地制度,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從而為農業現代化奠定新的制度基礎。農民獲得了生產資料,生產積極性就提高了。有了生產積極性還不夠,面對落后的農業生產力,還需要合適的生產組織形式,這就要引導以小農為主的農業生產向以集體合作為主的社會主義農業生產過渡。通過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向生產集體化、合作化、機械化發展,農民群眾生產勞動的熱情高漲,希望多快好省地加快農業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盡管事實證明這種作法脫離了農業發展的實際,農業現代化建設遭受了曲折坎坷,但是,這種探索為后來的農業現代化提供了經驗教訓。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決心更加堅定,目標更加明確。“四個現代化”既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任務,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目標。其中,農業現代化是鄉村治理的目標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時期農業現代化的內涵不盡相同。改革開放前,農業現代化主要指的是農業經濟現代化,具體包括生產集體化、合作化和機械化;改革開放后,農業現代化的內涵更加豐富。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提出農業科技現代化,主張通過不斷突破農業科技瓶頸來推動農業現代化;2000年以后,在強調農業科技現代化的同時,更加重視農業發展方式現代化,要求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倡集約化經營和精細化管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繼續重視農業科技現代化、集約化經營和精細化管理的同時,更加強調新發展理念引領,注重創新驅動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此外,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治理的目標除了農業現代化,逐漸重視農村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和農村社會的發展進步。特別是新農村建設時期,除了要求生產發展以外,還要求實現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而今邁入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了更高標準的目標要求。新時代的中國鄉村,產業要興旺、生態要宜居、鄉風要文明、治理要有效、生活要富裕,這是對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升級和超越(魏后凱,2018;葉興慶,2018)。立足于新時代,著眼于鄉村現代化的發展,如何實現農業強、農村美和農民富,是全面振興鄉村的新的目標和要求。
(二)治理主體:黨、政府與農民組織、社會組織的共同參與
治理主體是治理活動的承擔者、參與者,是有資格從事治理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鄉村治理,是一個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治理的過程。這其中,黨和政府始終是最重要的治理主體,并堅持治理變革、治理創新,不斷提升治理能力。同時,農民組織、社會組織也是鄉村治理不可或缺的治理主體。
首先,鄉村治理始終堅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黨中央是鄉村治理中路線方針政策的制定者,指引著鄉村治理的方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鄉村具體實際相結合,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理論成果來指導鄉村治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21個中央一號文件聚焦鄉村問題,這些文件記錄了中國農村改革、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整體歷程,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綱領性文件,是中國“三農”事業發展的見證(孔繁金,2018)。地方各級黨組織一方面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鄉村治理的路線方針政策,另一方面領導本級鄉村治理的各項具體活動。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鄉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是鄉村治理的戰斗堡壘。農村黨員是農村中的先進分子,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在鄉村治理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其次,鄉村治理始終在政府的組織下進行,政府是鄉村治理的主要負責者和執行者,承擔著鄉村治理的具體任務。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通過組織土地改革委員會,政府負責指導和處理有關土地改革的各項事宜。進入農業合作化時期,政府負責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者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并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在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基礎上,按照中共中央要求,政府在農村地區組織建立和發展人民公社。改革開放以來,政府不斷加強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領導,堅持把農業發展放在經濟工作的突出位置,積極推進農業現代化,不斷深化農村改革,切實加強農村各項社會事業建設,堅持不懈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提高農民務農技能和整體素質,采取措施減輕農民負擔和提高農民收入。為適應不同時期鄉村治理的需要,履行政府職責,政府自身不斷調整與變革。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體制改革,鄉村治理中政府的權力邊界愈加清晰,過去的“全能型”政府逐漸轉變成現今的“有限型”政府;政府不斷轉變職能,不斷更新施政理念和施政方式,實現了從“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行政法制建設持續強化,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不斷改進和完善,依法行政成為政府活動的基本準則。行政管理體制持續完善和不斷創新,通過“歸位”和“補位”,過去鄉村治理中一些政府“錯位”和“缺位”的問題有所改善,政府的主體責任意識不斷增強;反腐倡廉的持續開展和反腐敗制度、監察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政府行政生態得到好轉,政府在廉潔行政的道路上不斷前行。
最后,鄉村治理始終依靠農民的積極參與,重視農民的主體地位,發揮農民的主體力量,并不斷地構建和吸納各類農民組織參與到鄉村治理中來。鄉村治理中,廣大農民群體是治理的基本依靠力量,沒有廣大農民的參與,鄉村治理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土地改革時期,農民從被剝削、被壓迫的地位中解放出來,翻身做主,參與鄉村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空前高漲,農民協會等一批農民群眾組織在黨的領導下建立起來,在土地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和由農民構成的群眾組織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義無反顧地投身到國家建設、農村建設的大潮中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廣大農民緊緊抓住國家改革開放的好機會,用自己勤勞的雙手發家致富,由農民自主建立的各類經濟合作組織大量涌現,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村民自治組織朝著規范化、法治化方向不斷發展,各類農村企業、專業組織、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也參與到鄉村治理活動中,使得鄉村治理更加開放、更具活力。
(三)治理客體:鄉村現代化面臨的主要矛盾
鄉村治理客體指向的是客觀存在的鄉村社會矛盾。鄉村社會矛盾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但在鄉村現代化過程中隨著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變。從治理客體講,新中國成立70年以來的鄉村治理是一個不斷克服鄉村現代化主要矛盾的過程。
土地改革時期,新中國剛剛成立,中國社會矛盾錯綜復雜。盡管封建主義在中國的統治宣告結束,然而在廣大農村地區,作為主要剝削階級的封建地主還占有絕大多數土地,農民還沒有從被壓迫的地位轉變為新中國新社會的主人,這顯然不符合新生政權和廣大農民的要求。要實現鄉村現代化,就要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就要解決封建主義與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之間的矛盾,在土地革命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土地改革,變革舊的生產關系,建立新的生產關系,把農民從剝削壓迫的封建土地制度中解放出來,使農民獲得生產資料,實現耕者有其田,徹底地改造農村社會。進入農業合作化時期,由于獲得了生產資料,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提高了。當時的農村約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是貧雇農(王立勝,2018),他們獲得了生產資料,然而,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關系單一,農民仍然無法迅速擺脫貧困,更沒有能力抵御自然災害。推進鄉村現代化就勢必要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變個體經濟為集體經濟。事實證明,是歷史和人民在黨的領導下選擇了社會主義農業發展道路,農業合作化得到了群眾的積極響應。在人民公社運動開展之前,黨的八大提出,當前社會主要矛盾已經是建立先進工業國要求與落后農業國現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人民對于經濟文化迅速發展的需要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10。當時的中心任務就是要盡快從落后的農業國轉變為先進的工業國 (2) 。黨的八大二次全會提出要“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于是,中國實施趕超戰略,迅速推進社會主義工業化。換言之,就是以農業支持工業發展,特別是優先支持重工業的發展。這迫切需要調整農村既有的生產方式,建立新的生產方式來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的工業化進程。遺憾的是,人民公社化的農業生產方式和治理模式,既脫離鄉村實際,又難以支撐工業化的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實施改革開放政策。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鄉村治理進入改革探索時期。當時的農村普遍貧困,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突出,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落后的生產力和不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生產關系。朝向鄉村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了緩解城鄉二元結構矛盾并滿足農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黨和國家就必須在農村實施改革,探索以家庭聯產承包制為核心的生產責任制和以統分結合為主要形式的經營體制,促進農業生產發展。進入新農村建設時期,黨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意味著,要實現鄉村現代化就要轉變治理思路,不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再把治理重心偏向某一方面、某一領域,在鄉村治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都要做到相互協調,更加重視鄉村治理的長期效益。進入鄉村振興時期,黨的十九大提出,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中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11。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這種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問題在鄉村最為突出。要克服這一矛盾,就勢必要求鄉村治理的轉型升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振興戰略的邏輯成因,正是要化解新時代的社會主要矛盾(李長學,2018),就是要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之路。
(四)治理方式:制度、法律、政策的不斷變革與創新
要實現鄉村現代化,黨和國家就必須要變革與創新治理方式。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鄉村治理,是一個制度、法律、政策不斷變革與創新的過程。
1. 鄉村治理的制度供給。
新中國成立后,為了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鄉村現代化,黨和國家首先從土地制度入手,把封建土地所有制變革為農民土地所有制,農民在生產中的人身依附關系徹底改變,廣大農民從舊的生產關系中解脫出來,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進入農業合作化時期,鑒于農村生產力水平相當低下、農民無法獨自抵御自然災害的現實,黨和國家決定從生產體制上尋求突破,走農業合作化道路,通過走農業合作化道路把農民組織起來,改變了遍地分散的“馬鈴薯”狀態。進入人民公社時期,人民公社體制把農民群眾在更大范圍內組織起來,使得鄉村社會在更高程度上實現了整合,農民土地所有制逐步調整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具體表現形式就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集體生產、共同勞動是人民公社時期的顯著特點。同時,分配制度上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工分制,以集體為單位進行統一核算和統一分配。遺憾的是,人民公社體制逐漸產生了農業生產上的“大呼隆”12和分配上的“吃大鍋飯”弊端,農民在國家全能治理模式下,被動地參與到鄉村治理中來。盡管國家全能的治理模式一度維系了鄉村秩序的穩定,但事實表明,正是國家行政權力的過度干預造成了農民主體性建構的缺失(徐勇,2018)。
嚴峻的農村現實呼吁構建新的體制機制為鄉村治理注入活力。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在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動搖的前提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創新。農村通過探索包干到戶、包產到戶,確立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創新了農業生產管理制度,變革了農業經營制度,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建立并不斷發展完善。2004年國務院開始實行減征或免征農業稅的惠農政策,2006年徹底廢除農業稅,農民負擔逐漸減輕,土地流轉承包關系不斷發展并趨于穩定。十八大以來,通過采用“三權分置”、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統籌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制度等措施,初步構建了農村土地制度的“四梁八柱”(韓長賦,2019)。在分配制度上,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工分制被廢除,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來。與此同時,農村基層民主制度、農村市場制度、農業支持保護制度、農村財稅制度、農村金融制度、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農村教育制度等也逐步建立并不斷發展完善。需要說明的是,無論鄉村治理的具體制度發生什么變化,黨和國家都始終堅持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這一根本制度不動搖。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五位一體”總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中,鄉村治理的制度建設持續推進,黨、政府、社會組織、村民等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機制不斷深入發展。新時代的鄉村治理,在邏輯理路上要一以貫之,在體制機制上要大力創新,探索鄉村善治的有效實現形式(魏后凱、劉長全,2019)。
2. 鄉村治理的法律安排。
新中國成立后,各項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剛剛起步,法治建設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是新中國鄉村治理的第一部國家法律,這部法律就土地的沒收和征收、分配、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工作方法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成為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據和行動指南。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這部憲法既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又規定了農村土地制度和農民的公民地位,是鄉村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據。國家后續又頒布了三部憲法,并以1982年憲法為基礎,進行了五次修訂。此外,改革開放前國家還頒布了其它法規文件,比如,《農民協會組織通則》、《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合作社法(草案)》、《農村供銷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農村人民公社內務條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等,憲法和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鄉村治理的法律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治理的法治化進程步入快車道,國家制定了大量涉及鄉村治理的法律法規。比如,198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對村民委員會的職責、組織結構、產生方式等進行了規定,村民自治從此作為一項新型的群眾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陳錫文等,2018)。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鞏固和加強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等均從不同方面就鄉村治理的有關問題作了相應的法律規范。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理鄉村,鄉村治理的法治化特征更加突出。總體來看,朝向鄉村現代化的治理目標,鄉村治理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既有綜合類型的法律文件,又有不同領域、單個方面的法律法規,既有國家層面的法律,又有地方層面的法規,一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在內的鄉村治理法律體系在改革創新中不斷趨于完備。
3. 鄉村治理的政策規范。
在鄉村治理中,政策是黨和國家最常用的工具和方式。70年鄉村治理,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政策變革,通過革新既有政策來稀釋制度粘性,引致制度變遷(蔣永甫、胡孝雯,2018)。土地改革時期,政策的重點在于變革土地所有制并確保農民權益。在土地改革中,為了確保農民權益不受侵害,黨和國家除了制定土地改革的法律,還頒布了救濟災民、肅清土匪惡霸、恢復農業生產、黨內整風等方面的政策。進入農業合作化時期,政策的重點在于進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提出要克服分散經營的困難,就必須把農民組織起來,推動互助合作。關于組織起來的形式,有簡單的勞動互助、常年的互助組以及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關于組織起來的方式,就是共同勞動、集體經營。此外,這一時期的政策文本還就農業合作社的生產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作了明文規定。進入人民公社時期,政策的重點在于把人民公社制度貫徹落實并加以推廣。在《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中,黨中央就建立人民公社的原因、組織規模、做法和步驟、并社的經濟政策、社的名稱、所有制、分配問題和現階段的任務等作了闡述。在實踐中,黨和國家又陸續頒布了《關于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等政策,進一步就關于整頓和建設人民公社提出了政策要求。遺憾的是,盡管人民公社時期的政策創新較多,然而并未實現黨和國家的政策目標預期。
要盤活農村,就要尋求政策突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改革開放的重大決定。改革從農村開始,1978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全黨要對農業的現狀和歷史有一個統一的正確的認識。《決定》回顧了過去農業方面的經驗教訓,既肯定了取得的成績,又表明在一定時期犯了錯誤。198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和198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從兩方面來改革人民公社體制:一方面是政社分開,開展村民自治,另一方面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此外,黨和國家還就農業經濟、農村社會、農民生活、農村黨的建設等方面出臺了針對性很強的具體政策。進入新農村建設時期,政策的重點轉向對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建設,提出要把農村建設成為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相比過去,新農村建設時期更加注重政策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強調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走進新時代,黨和國家的政策更加向鄉村傾斜,一方面著力解決鄉村發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另一方面指向如何全面振興鄉村。新時代的鄉村治理政策服務于黨和國家的總體戰略布局,目前的重點應該是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農村農民發展,提高鄉村公共服務水平和治理能力(曲延春、王成利,2018)。總體來看,70年來黨和國家的鄉村治理政策從農業領域逐漸向農村和農民方面擴展,從規定土地產權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以及黨的建設方面不斷延伸。
三、新時代鄉村治理的基本思路
新中國成立70年來的鄉村治理,無論在中國歷史上還是世界歷史上都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意義。作為一個人口龐大的傳統農業社會,通過鄉村治理的不斷探索,中國鄉村正在向現代鄉村社會邁進。新時代的鄉村治理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面臨新的任務。目前,黨和國家既要打贏脫貧攻堅戰,消除鄉村絕對貧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又要順應鄉村現代化的歷史趨勢,建設美麗鄉村,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因此,進入新時代,要用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觀點和方法,指導鄉村治理更加理性和自覺地行動。
(一)始終緊扣鄉村現代化的治理目標
鄉村現代化始終是鄉村治理的目標追求。新時代的鄉村治理,一方面要把鄉村發展戰略和國家“兩個百年”奮斗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另一方面要著眼于解決好“三農”問題,注重農業、農村和農民現代化的協同共進。
把鄉村發展戰略和國家“兩個百年”奮斗目標有機結合,就是要將鄉村振興戰略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銜接好。具體而言,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到2020年要堅決打好打贏脫貧攻堅戰,確保如期實現貧困人口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從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目標。與此相對應,鄉村振興要取得重要進展,鄉村振興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要基本形成,鄉村治理體系進一步完善,鄉村治理能力得到提升。第二步,在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基礎上,通過15年奮斗,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與此相對應,鄉村振興要取得決定性進展,農業農村現代化要基本實現,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鄉村治理能力進一步提高。第三步,再奮斗15年,到本世紀中葉,把中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與此相對應,鄉村要實現全面振興,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著眼于“三農”問題的解決,注重農業、農村和農民現代化的協同共進,就是要明確鄉村治理要促進農業現代化、農村現代化和農民現代化。其中,農業現代化是核心,農村現代化是基礎,農民現代化是關鍵,三者要協同推進,不可偏廢。為此,新時代要更加注重農業產業的現代化,不斷提升農業產業水平,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加快構建現代農業體系,努力實現由農業大國向農業強國轉變;要更加注重解決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農村問題,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大力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環境建設,建立健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振興鄉村文化,把鄉村建設成為幸福美麗新家園;要更加注重農民自身的現代化,要在新農村建設關于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的基礎上,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推動農民全面發展,促進農民的現代化。
(二)充分發揮各類治理主體的作用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13。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構建鄉村治理體系,就要充分發揮各類治理主體的作用,實現協同共治。
首先是黨的領導。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14。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也是中國特色鄉村治理體系的最大特色。新時代鄉村治理,必須在黨的領導下統籌進行。黨中央的職責是制定新時代鄉村治理的路線方針政策。農村基層黨組織是新時代鄉村治理具體的領導者、組織者,是戰斗堡壘,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組織動員廣大農民群眾把黨的主張變成自覺行動。堅持黨的領導,必然要求加強黨的建設。要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提高黨對鄉村治理的領導水平和能力,特別要注重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不斷提升農村黨建質量,為鄉村振興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證。
其次是政府負責。政府是貫徹落實黨對鄉村治理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責任主體。新時代鄉村治理,政府應當為全面貫徹鄉村振興戰略負責。從近期來看,政府要組織實施好脫貧攻堅戰,完成精準脫貧任務,要堅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實施好鄉村振興戰略。從長遠來看,政府應著眼于國家基本實現現代化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緊扣鄉村現代化發展目標,全面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實踐中,政府還要按照最新一輪《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落實政府責任,注重政府治理與社會治理、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再次是組織協同。新時代鄉村治理,離不開鄉村組織的廣泛參與和協同治理。要加強鄉村組織建設,尤其是村兩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村黨支部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領導村民和各類村級組織開展村治工作。村民委員會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要求,積極踐行“三個自我”和“四項民主”15。村集體經濟組織既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載體,又是鄉村振興的重要抓手,要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鄉村振興要求產業興旺,大力發展特色產業,加快鄉村產業轉型升級,并以此為契機,推動鄉村企業轉型升級,發展鄉村現代企業。要正確引導鄉村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鄉村社會組織的專業服務功能,加強各類鄉村社會組織的協同治理。
最后是法治保障。各類治理主體要有序行動、協同共治,離不開法治保障。新時代鄉村治理要積極推進法治建設,建立健全鄉村治理的法治保障體系。從法的分類來看,有關鄉村治理的法治建設,既應該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又應當包括一般法和特殊法,需要注重完善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直延伸到地方規范性文件的法治體系,使得新時代鄉村治理依法而治,并做到法治、自治、德治有機結合。
(三)緊緊抓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各類矛盾
黨的十九大提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16。這種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在鄉村體現得最為突出。新時代鄉村治理必須要著眼于鄉村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問題,緊緊抓住鄉村治理現代化中的各類矛盾,通過化解這些矛盾,實現鄉村科學發展與有效治理。
從目前來看,城鄉關系的矛盾、“三農”問題的矛盾、鄉村發展動力方面的矛盾,構成鄉村治理的三類主要矛盾,要緊緊抓住這些矛盾,推進鄉村治理。從城鄉關系來看,新時代鄉村治理面臨著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發展不均衡之間的矛盾,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尚不通暢,特別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尚存在體制機制障礙。新時代鄉村治理要朝向鄉村現代化,走城鄉融合發展道路,構建起互補、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城鄉關系。從“三農”問題來看,新時代鄉村治理在農業方面,存在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與農產品的供給落后之間的矛盾;在農村方面,存在農民渴望把鄉村建設成為幸福美麗新家園與基礎設施落后、社會問題突出之間的矛盾;在農民方面,存在鄉村振興需要新型職業農民隊伍與農民適應現代科技發展和市場競爭的能力不足之間的矛盾。新時代鄉村治理要注重提高農業供給質量,提升鄉村整體發展水平,培育并建設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從鄉村發展的動力來看,新時代鄉村治理存在急需發展振興鄉村與鄉村內生動力不足之間的矛盾。特別是農民參與治理的主體意識不強,參與治理的制度還不夠完善,“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還有明顯短板。新時代鄉村治理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完善制度,改革體制機制,激發內生動力,振興鄉村文化。
(四)不斷深化治理方式改革
事業發展沒有止境,深化改革沒有窮期;事業發展全面推進,呼喚著改革全面深化17。深化改革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新時代鄉村治理要不斷深化治理方式改革。
新時代不斷深化鄉村治理方式改革,就要堅持用制度引導和規范鄉村治理,用法治思維推進鄉村治理,用靈活有效的政策調控鄉村治理。制度、法律、政策作為鄉村治理的主要工具,要具有科學性、規范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科學性,即鄉村治理活動要反映實際需求,要符合鄉村治理的內在規律。新時代鄉村治理的制度設計、法律制定和政策規劃,必須要以實際情況為依據,按照鄉村治理的客觀規律和內在邏輯進行。規范性,即鄉村治理活動是一個按照一定的規則和標準來展開的過程。鄉村治理的規范性,必然要求鄉村治理活動要嚴格按照相關制度、法律與政策的要求規范來進行。實效性,即鄉村治理要有成效,要按照預期的目標要求見到實實在在的效果。鄉村治理的實效性要求鄉村治理具有較好的治理效果。可操作性,即鄉村治理的活動和過程要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有關的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性、操作性強,有關程序具體明了。鄉村治理的可操作性,要求鄉村治理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和適用性。
新時代不斷深化鄉村治理方式改革,要堅持變革創新治理的體制機制。治理的體制,關乎鄉村治理的實效。從現象上看,中國鄉村在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上存在明顯差距,在南中北部村莊社會結構上存在明顯差異(賀雪峰,2017)。這些差距和差異,要求不同區域的鄉村治理要采取具有不同區域特點的鄉村治理體制。換言之,新時代鄉村治理要根據國家整體規劃和頂層設計,結合不同區域特點,變革創新鄉村治理體制。治理的機制,關乎鄉村治理的運行方式。與體制一樣,現實中不同區域存在的差距和差異,要求鄉村治理采用有所區別的治理機制。無論從理論和邏輯上講,還是從客觀現實來看,鄉村治理都不存在普適的體制機制,也正是如此,鄉村治理必然要求不斷深化改革、堅持變革創新。
結語
新中國成立70年以來鄉村治理的歷史與邏輯表明,鄉村治理始終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居于戰略位置,鄉村治理既要遵循內在的規律,又要不斷發展創新,鄉村治理從根本上就是要實現鄉村的現代化。為此,鄉村治理要始終堅持在黨的領導下走有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道路,要始終立足于國家發展戰略需要來謀劃頂層設計,要始終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與具體的時代背景和實踐要求相結合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要始終著眼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并堅持用現代化的理論和實踐推動鄉村治理變革創新。
基金: 2018年度蘭州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 (編號:18LZUJBWZD008) 的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丁志剛 王杰 蘭州大學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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