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了“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目標,其中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在這里,他再次強調了“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問題,這是新時代中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現實問題。
1、后發大國農業轉型的必由之路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就開始思考和探索農業經營體制問題,通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運動”,走上了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的道路。然而,經過20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形式并不適宜現代農業發展,也不是有效率的農業組織形式。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我們先后實行包產到組、包干到組、聯產計酬、包產到戶、聯產承包、分戶承包等不同形式,直到家庭承包經營制,比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生產的動力機制問題,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迎來了農業的快速增長。林毅夫教授曾經計算過這場制度變革所帶來的貢獻效應:“農村改革對1978-1989年的產出增長也有顯著貢獻,各項改革所致的生產率變化構成產出增長的48.6%。在各項改革中,從生產隊體制向HRS的轉變顯然是重要的,僅制度改革一項就使產出增長了約46.89%,大約相當于投入增加的總效應。”它不僅解決了糧食短缺問題,而且提出了主要農產品全面增長的局面。但是,這項改革措施的積極效應,也是有限的, 它比較好地解決了農業生產的動力問題,卻沒有很好地解決農業生產的效率問題。中國科學院中國現代化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現代化報告2012:農業現代化研究》表明,2008年中國谷物單產、水稻和小麥單產已經達到發達國家水平,但中國農業勞動生產率僅為世界平均值的47%,僅為高收入國家平均值的2%和美國平均值的1%。之所以出現這種尷尬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農業經營規模過于狹小,嚴重地制約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恩格斯遵循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矛盾運動的原理,預測了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變化的趨勢。他認為當時德國“現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將給我們提供一個良好的基礎來由組合工作者經營大規模的農業,只有在這種巨大規模下,才能應用一切現代輔助工具、機器等等,從而使小農明顯地看到基于組合原則的大規模經濟的優越性。”受歷史條件的限制,恩格斯不可能預測到現代化農業經營的具體形式,但他對于走向規模經營的判斷是正確的。我們根據《世界統計年鑒》的數據,比較分析了中國、印度和美國、法國的農業經營規模及其勞動生產率狀況;美國和法國屬于發達大國,美國以600萬左右的農業人口解決了3億多人的糧食問題,而且成為世界第一的農產品出口大國;德國以180萬左右的農業人口解決了6500萬左右人的糧食問題,并且成為世界第二的農產品出口大國;中國和印度屬于后發大國,中國以7億多農業人口基本上解決了13億多人的糧食問題,目前是農產品凈出口國,印度以6億農村人口基本實現了糧食自給,但有些農產品需要進口。從農業經營規模看,美國每個農業經濟活動人口經營土地65.2公頃,提供糧食148.36噸;法國每個農業經濟活動人口經營土地28.9公頃,提供糧食85.08噸;中國每個農業經營人口經營土地0.21公頃,提供糧食0.98噸。顯然,一個國家的農業人口比重同農業勞動生產率成反比例發展,而農業經營規模則同農業勞動生產率成正比例發展。
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和中國農業發展的實踐表明,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乃是后發大國農業轉型的必由之路。像中國、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大國,農業經營規模過于狹小,嚴重地制約了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進而也制約著農民收入的增加。每個農民經營著1-5畝的土地,生產能力不可能得到充分發揮,長期處于半就業狀態,導致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規模狹小的農業經營,限制了機器和技術的應用,發達的現代工業在推動農業現代化方面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且,中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很大,2016年鄉村常住人口仍為58973萬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農民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就不可能有國民人均收入的大幅度增加,也就難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正是基于這樣的科學認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土地流轉和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農村改革的基本方向。”現有的過于狹小的農業經營規模,已經嚴重地制約了中國農業的進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第一,過于狹小的土地制約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很多農民處在半就業狀況,利用小部分時間就可以完成所承包土地的生產任務;第二,農民家庭耕地的土地很多,缺乏購買和使用先進的農業機械的需求和動力,阻礙了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第三,農民家庭的生產規模過小,不利于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和加工,制約農民家庭生產的農產品與大市場的有效聯接;第四,較低的勞動生產率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加,很多農民的主要收入來自于進城務工,僅僅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收入很低;第五,較低的農民收入抑制了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已有不少的土地長期拋荒,很多農業人口并沒有從事農業生產。為此,我們要提高農民勞動生產率和增加農民收入,要發展農業機械化和專業化生產,要“確保國民糧食安全,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就必然要走適度規模經營的道路。
2、中國國情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所謂“適度規模經營”,就是要深刻地認識中國的國情,既把握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規律,又把握中國農業發展的自身特點,將普遍規律和中國特點有機地結合起來,科學地確定農業規模經營的“度”,并且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業發展戰略,構建科學和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
第一個重要的國情:中國人多地少,長期處在分散經營的狀態。從總體上看,中國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少,長期以來,農民被束縛在小塊土地上勞作,形成了一種對土地的特殊依賴;中國農村土地存在細粹化特點,特別是在南方山區,這種特點更為突出,如江西省、四川省耕地平均地塊大小分別為1.46畝、0.62畝。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需要經歷循序漸進的過程,應該隨著農民觀念、習慣和行為方式的變化,以及農民的總流轉土地面積的增加而逐步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第二個重要的國情:農村目前實行的家庭承包制,已經為廣大農民認同。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農村家庭承包制,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民增產和增收。正因為如此,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期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農業生產體制的變化,應該以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轉移為前提,只有在農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轉移并且真正市民化的基礎上,才能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步伐。如果流轉的速度超出了現實的條件,不顧農民的意愿而人為地壘大戶,就有可能影響農民和農村的穩定。
顯然,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的客觀標準應該以中國農業發展的客觀現實狀況為依據,需要在中國國情變化和現有經營體制逐步完善的條件下有序地推進。同時,具體地衡量“適度”有著不同的標準:
一是技術上“可行”的標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農業現代化關鍵在科技進步,我們必須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視和依靠農業科技進步,要給農業插上科技的翅膀,加快構建適應高產、優質、生態、安全農業發展要求的技術體系。農業經營規模要同農業科技應用的需求相適應,與農業生產手段的改進程度相適應;特別是以工業化裝備農業現代化,更是對農業的經營規模提出了客觀要求,如果不能滿足這種規模的要求,農業科技特別是設備的采用就無法產生效益。因此,應該從技術的角度選擇適應規模,從而獲得最佳技術效率和效益。同時也要考慮使用什么樣的農業技術,更有利于農民的增收和農業的發展,更適合當前中國農民的素質和技能。總之,“讓農業經營有效益,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體面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二是經濟上“可行”的標準。所謂適度規模經營,就是基于“規模經濟”的條件,適度擴大生產經營單位的規模,使土地、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配置趨向合理,從而獲得最佳經營效益。然而,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利益具有差異性,進而它們對適度規模的判斷也可能有所不同,我們應該主要從經營者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目前,中國的糧食、棉花、油料等農產品成本利潤率和單位面積利潤等經濟指標,已經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但是由于經營規模過小,導致農民的積極性受到挫傷,大田農業中主要剩下老人和婦女。如果適度擴大經營規模,無疑會使經營者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當然,究竟擴大到什么程度,也要綜合考慮擴大到什么程度將使單位面積利潤下降,以及下降到什么程度將會影響整個國家的農業生產效益等問題。
3、以家庭農場為主體的發展思路
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黨的十三大報告就提出: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堅持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提倡多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逐步達到合理的經營規模。到90年代,隨著農業勞動生產力的提高和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中國政府提出了“適應科學種田和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問題,并且進行了發展農業生產大戶和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嘗試。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發展規模經營。2007年,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審議通過《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不僅強調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而且提出要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2016年3月,習近平同志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湖南代表團的審議時講話強調:“以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為抓手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家庭農場這種形式,既符合農業生產的特點和規模,又符合中國的國情和農民的習慣,應該是目前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最佳形式。家庭農場是目前中國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最佳選擇。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它是一種將經濟再生產與自然生命再生產緊密結合的產業,經濟再生產過程完全建立在自然生產再生產健康順利的基礎之上,自然生產再生產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斷裂卻將危及整個生命過程,并且喪失經濟再生產過程中的所有成果。這種需要再生產者逐漸細致的扶植、最大限度地減少各個環節的問題;而且,農業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遵循自然生命的生產規模而具有時間上的繼起性和連續性,不可能像工業產品那樣將邏輯上先后繼起的生產環節分割開來,放在同一時間的空間中施工,通過許多人的分工協作形成專業化效應,從而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農業生產的這個重要特點與家庭組織相契合,家庭農場就是將經濟活動和生活相結合的組織,它可以合理地協調生產和生活的時間,進行悉心照料,從而促進自然生命的健康成長,并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從世界范圍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農業生產基本上都采用家庭農場的組織形式。如美國家庭農場不僅占農場總數的比重特別大,而且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1969-1978年間,家庭農場占大農場的比重從85.4%上升到87.8%,公司農場的比重則從12.8%下降至9.7%。同時,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適度,美國的大型家庭農場平均面積達2428畝,它們對農業產值的貢獻超過60%。法國曾經是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農業經歷規模迅速擴大、但仍然保持家庭農場占主導地位的格局。可見,農業生產的特點和世界農業發展的經驗證明,發展家庭農場是農業經營組織的最佳選擇。從中國的情況看,可以在家庭承包基礎上擴大規模,積極發展“家庭農場”。如果將原有農戶規模由5-10畝擴大到50-100畝,農業經營規模擴大10倍左右,有助于要素投入規模的擴大和成本的降低,也有利于小型的農業機械的使用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但要看到,發展家庭農場也是一項系統工程,與此相適應,需要加快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1、發展家庭農場要求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經營權流轉。習近平同志指出:“搞家庭聯產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開,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現在,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在現有的土地制度下,土地經營權流動是適度規模經營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國的農村人口仍占總人口的70%左右,但實際上有50%以上已經成為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他們的土地有的由老人和婦女經營,也有相當部分拋荒,這就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前些年,這種流轉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隨著市場意識的增強和地租的上升,目前已開始從以親緣為紐帶的流轉轉向以租金為紐帶的流轉。根據農業部的統計數據,截止2013年底,全國流轉土地面積約為2.7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33.3%。目前存在的問題:一是流轉土地面積比較小,還有大量的土地沒有發揮作用和效益;二是流轉方式不夠規范,僅有60%左右簽訂了流轉合同。為此,需要繼續推進土地流轉,在流轉方向上重點向家庭農場流轉,在流轉方式上重點在公開市場平臺上流轉。同時,要“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要與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單純為了追求土地經營規模強制農民流轉土地,更不能人為壘大戶。”具體地說,第一,要與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隨著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規模的增大以及農民工城市化程度的提升,逐漸擴大土地流轉的規模;第二,要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隨著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及其應用以及農業機械運用的增加,逐步加快土地流轉的速度;第三,要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隨著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健全以及服務水平的提高,逐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
2、發展家庭農場需要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在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過程中,為了適應專業化生產的要求,應該把農業生產的部分環節外包,由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來承擔。習近平同志總結了我國農民的一些創造“在糧食等大田作物的生產上,適度規模經營的家庭農場,加上比較完備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形成了耕種收入靠社會化服務、日常田間管理靠家庭成員的經營樣式。”在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的過程中,可以把不同的農業生產環節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是日常管理環節,應該主要依靠家庭農場的成員完成;第二種是耕地、播種和收割環節,應該外包給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完成。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開始重視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但從總體上看,速度比較緩慢,效果也不夠明顯。為了加快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第一,應該鞏固鄉鎮涉農公共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建設的成果,鼓勵農技站、防疫站、質管站等公共服務機構,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拓寬服務范圍,壯大服務隊伍;第二,應該積極扶植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發展良種種苗繁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第三,應該加強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積極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服務業,建設糧食烘干、農機場庫棚和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第四,應該推進農產品初加工體系建設,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企業,提升初級農產品價值及延長農產品儲藏時間。通過這些環節的建設,積極為發展家庭農場服務,從而推動家庭農場在數量上逐漸增加,在質量上的不斷提升。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原副校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大國經濟研究》2017年第9輯)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