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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鵬等:村落社會“重層結構”與鄉村治理共同體構建

[ 作者:田毅鵬?張笑菡?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11-02 錄入:易永喆 ]

【摘要】將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概念置于當代中國鄉村社會劇烈變遷語境下加以理解,就會發現:與城市社區不同,村落社會自其誕生之日起便依托自然村表現出極為豐富而復雜的社會性。尤其是經歷了新中國成立后鄉村的社會主義改造,村落社會發生了有史以來最為劇烈的變遷,形成了復雜的“重層結構”。作為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村落社會不是一個單一的組織同質體,而是由若干帶有同質性特征的組織單元所共同構成的頗為復雜的組織復合體。具體言之,雖然“鄉—村”體制下的村落組織存在著多種構型,但由若干自然村構成行政村的形式無疑占據主導地位。受行政管理體制、自然村傳統、集體經濟形式等因素的影響,行政村與自然村雖然在組織層級劃分上往往表現為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但其內部卻存在著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特質的關系結構,其不同的結構系統作用于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具體進程中,會生發出不同的治理效果。因此,只有將鄉村治理空間中的復雜主體關系置于鄉村社會“重層結構”的框架中加以探究,才能夠揭示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得以有效建構的可行路徑。


【關鍵詞】村落社會;重層結構;鄉村治理共同體;鄉村社會治理

近年來,在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導向下,鄉村社會基于其自身的組織傳統及體制限定,圍繞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這一主題展開了一系列有益的實踐探索。為實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目標,業已形成了網格化治理、技術治理、三社聯動、農村社會工作站建設等多種富有創新性的實踐模式。究其根本,不同村治模式所體現出來的本質特征都是以黨委領導為核心的多元主體合作的新格局。尤其是基于行政村、自然村等村落治理重層結構的設置,不同的治理空間會表現出功能側重的差異。同時,不同治理主體間亦往往會表現出復雜的互動關系,成為影響社會治理推進的重要因素。因此,將鄉村治理空間中各種具有差異和聯系的主體及其關系置于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框架中加以考察,有助于我們從不同治理空間的生產實踐來探究村落社會的治理邏輯。毫無疑問,在村落社會“重層結構”中,最值得展開深入分析研究的對象是行政村(生產大隊)和自然村(村民小組、生產隊),因為上述治理主體較為充分地體現出典型的政府與村落的聯結,以及村落社會內部不同治理主體間一些關鍵性的社會互動。鑒于此,本文將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構建置于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背景下,圍繞社會治理在鄉村社會中的實踐展開,來探討一種具有可行性的鄉村治理共同體建構路徑。

近年來,在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導向下,鄉村社會基于其自身的組織傳統及體制限定,圍繞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這一主題展開了一系列有益的實踐探索。為實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目標,業已形成了網格化治理、技術治理、三社聯動、農村社會工作站建設等多種富有創新性的實踐模式。究其根本,不同村治模式所體現出來的本質特征都是以黨委領導為核心的多元主體合作的新格局。尤其是基于行政村、自然村等村落治理重層結構的設置,不同的治理空間會表現出功能側重的差異。同時,不同治理主體間亦往往會表現出復雜的互動關系,成為影響社會治理推進的重要因素。因此,將鄉村治理空間中各種具有差異和聯系的主體及其關系置于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框架中加以考察,有助于我們從不同治理空間的生產實踐來探究村落社會的治理邏輯。毫無疑問,在村落社會“重層結構”中,最值得展開深入分析研究的對象是行政村(生產大隊)和自然村(村民小組、生產隊),因為上述治理主體較為充分地體現出典型的政府與村落的聯結,以及村落社會內部不同治理主體間一些關鍵性的社會互動。鑒于此,本文將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構建置于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背景下,圍繞社會治理在鄉村社會中的實踐展開,來探討一種具有可行性的鄉村治理共同體建構路徑。


一、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含義及其生成

在當代中國鄉村社會劇烈變遷的語境下,所謂村落社會“重層結構”,主要是指作為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不是一個單一的組織同質體,而是一個由若干帶有同質性特征的組織單元所共同構成的頗為復雜的組織復合體。值得注意的是,與一般行政科層組織的上下縱向“重層”特征不同,本文所提出的村落社會“重層結構”概念,主要強調構成行政村組織單元的自然村(村民小組)是一個基于復雜縱橫關系而形成的較為穩定的結構體,無論是村落發生的歷史傳統、關系結構,還是集體經濟生產單位的獨立性,都為其作為結構體的存在提供了有力支撐。具體言之,雖然“鄉—村”體制下的村落組織存在著多種構型,但由若干自然村構成行政村的形式無疑占據主導地位。受行政管理體制、自然村傳統、集體經濟形式等因素的影響,行政村與自然村雖然在組織層級劃分上往往表現為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但其內部卻存在著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特質的關系結構,其不同的結構系統作用于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具體進程中,會生發出不同的治理效果。因此,只有將鄉村治理空間中的復雜主體關系置于鄉村社會“重層結構”的框架中加以探究,才能夠揭示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得以有效建構的可行路徑。因此,要洞悉鄉村社會的結構性特征,有效地建構鄉村治理共同體,就必須對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組)等概念展開深入的探討,并據此研判其對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影響。

在中國鄉村研究領域,自然村和行政村均為極其重要的核心概念。所謂自然村主要是指村民長時間在一個邊界相對清晰的固定區域中生活、聚居、繁衍而自然形成的村落[1],正如清人所言“民人屯聚之所謂之村。有商賈貿易之所謂之市,設官將禁防者謂之鎮”[2]。一般說來,自然村的產生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大多是基于血緣和地緣而形成的具有自然屬性的鄉村聚落,往往呈現出較強的關系聯結和明顯的地域特征。可見,自然村是集血緣、地緣、業緣為一體的帶有極強同質性且關聯密切的一種組織形態。在人民公社時期,自然村作為生產大隊之下的生產隊,扮演了“隊為基礎”的基礎性角色。而所謂行政村,則是指現代國家為實現其統治和管理意志,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而設立的鄉村管理、生產和自治的范圍。由于行政村的建立系國家政府批準設置,因此往往又稱為建制村。行政村也同時是作為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而存在的。可見,理解村莊既要把握其基本特征,又要將其置于一個由行政村、自然村構成的結構體系之中,以期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理解。在20世紀后半葉中國鄉村變遷的歷史上,以下兩個階段對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

第一階段,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人民公社體制下形成了“人民公社—大隊—小隊”的體制。從1958年年底開始,中央通過對人民公社制度的調整,改變了單一的公社所有制,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即在公社內部,保持生產隊、生產大隊和公社三級經濟,原來屬生產隊范圍內社員共同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耕地、山林、草地、水域、耕畜及農業機器等,均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成為經營農業的基礎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通常又稱為基本核算單位。[3]在這里從結構的視角審視該時期的鄉村組織體制,可以發現該時期的鄉村逐漸形成了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這種典型的村落“重層結構”。在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核算的體系中,生產隊是人民公社的農副業生產單位和最基本核算單位。“公社負責決策,生產隊負責執行,直接管理生產。生產大隊只是扮演著上傳下達的角色。”[4]可見,公社和生產隊在這一體系中居于更重要的地位。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后,在公社改鄉,生產大隊改村(行政村)的情況下,生產隊(自然村)則改稱“村民小組”。在一般的情形下,一個自然村(生產隊)設一個村民小組,如果自然村規模較大,也可分設2—3個村民小組。由此可見,行政村雖然最終成為基層自治的村莊單元選擇,但因行政村的規模普遍較大,使得其自治難以得到充分的展開,而行政村體制內的自然村規模較小,聚落形態較為分散,更便于自治,這實際上意味著村落治理需要一個更小的治理單元來實現村莊內部有效的溝通和上傳下達。因此,為了強化村落“便于自治”的實踐功能,在行政村村民委員會下設立以自然村為基礎的村民小組作為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最小單元,便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由此,村民小組便正式成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有機組成部分。由于村民小組的劃分是根據居住地區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等因素來劃分的,故其設立一般以自然村這一空間聚落為單位來進行考量。雖然劃分過程中根據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大小規模有著不同的組合模式,但在一般的情況下,主要是行政村包含自然村。而且,雖然依據村規模的大小等因素,存在著多種劃定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后,村民以行政村(原生產大隊)為單位實行自治,鄉鎮(原公社)和村民小組(生產隊)的地位弱化,村的地位突出。村民自治的決策權集中于村,村民小組只是村民委員會與村民群眾的聯系者。[4]應該強調的是,從20世紀末期開始,“行政村”概念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它劃定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施行2010年10月修訂)設立的村民委員會實施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圍,是鄉、鎮政府以下建立的我國鄉村基層群眾性自治單位,而非行政主體或政府的派出機構。

由此,可以發現在20世紀后期中國鄉村劇烈變革的歷史行程中,村落社會出現了典型的“重層結構”,對社會治理產生了重大影響。從鄉村發展變遷真實的歷史進程看,鄉村社會的“重層結構”與村落發展變遷形影相隨,影響巨大,正如有的學者所言,“所謂20世紀鄉村的變化,其重要后果就是村落作為一個結點單位的興起和衰落”[5],主要表現在:其一,作為由生產大隊變身而來的行政村,在聯結政府、落實政策和村民自治等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行政村在農業生產上也開始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二,作為由自然村和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演化而來的村民小組,雖然失去了人民公社時期“隊為基礎”的特殊身份,但依托于自然村所特有的關系支持,以及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關鍵角色扮演,其在村落治理中仍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三,伴隨著改革開放而形成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鄉村集體企業等形式在農業生產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從理論上看,村落社會的“重層結構”也可從空間二重性特征的分析獲得一種理解——在空間與社會的辯證關系中來進行探討:空間二重性的其中一重特性是空間生產社會關系,即以空間生產本質上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生產;另一重特性是社會關系塑造空間,即空間是被社會關系所生產出來的,個體通過表達自我需求不斷實現社會關系的變革,從而創造或重組空間。從空間的第一重特性出發,發現行政村與自然村由于不同的空間生產過程,催生出不同的社會關系,從而形成了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兩條并行運作的治理推進路徑,并演繹著不同的社會治理邏輯。其中,行政村基于黨委領導的治理理念,通過具有普遍性的公共準則,使各種正式治理主體嵌入治理場域中以達到治理目標,治理中的社會關系所體現出的是具有行政功能的整體性治理邏輯;自然村則基于社會參與的治理理念,通過具有鄉土意義的秩序規范,使村民小組和各種非正式治理主體能共同參與到社會治理中,治理中的各種社會關系所呈現的是具有自治功能的自主性治理邏輯。因此,實現鄉村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同樣需要從空間的另一重特性出發,通過社會關系的整合來實現治理空間的彌合,從而促使社會治理的理念、主體與規則在重構過程中生成全新的治理場域,為形成具有協同治理力量的有機聯合體提供必要保障和可行路徑。


二、村落社會“重層結構”中社會治理共同體分析

在鄉村振興的政策導向下通過治理共同體構建,著力提升鄉村治理能力,并不斷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是當下鄉村轉型發展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下,村落社會的治理結構也由此經歷著較大幅度的變動和調整,逐漸呈現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下治理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鄉村社會雙軌并行的治理實踐推進路徑中,很可能會出現多元治理主體間利益關系的復雜性和不協調的問題,甚至會發生矛盾沖突。由于社會治理現代化目標實現的核心標志是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形成[6],為了進一步推動多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的協同合作,解決由主體多元造成的各主體之間的矛盾與不協調,并實現基層社會的共建共治共享,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治理目標。因此,實現治理共同體的有效建構,推動多元治理主體間的良性互動,使多重治理規則得以實現鄉土契合,實為破解鄉村社會治理困境的必然之選。眾所周知,共同體是古典社會學發端時期所提出的社會學核心概念,多用來指涉具有同質性并充滿關系溫情的基層社會群體或組織。作為此概念的提出者,滕尼斯認為,“共同體”應該被理解為“一種生機勃勃的有機體”[7],并用來意指相互關聯、相互促進且關系穩定的有機聯合體。因此,共同體的核心在于內部各個體及組織間的有機聚合而非機械的物理捆綁。由“共同體”衍生而來的“治理共同體”秉承體現了共同體的核心內涵,同時也被賦予了更加寬泛的理論外延,它指的是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基于互動協商、權責對等的原則,基于解決社會問題、回應治理需求的共同目標,自覺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促進且關系穩定的群體。[8]治理共同體理論內涵和外延的不斷豐富為鄉村治理研究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一)行政村的“重層位置”及其整體性治理

在由傳統農業社會走向現代工業社會的進程中,無論是何種背景的國家,都要以其特定的體制和形式實現其對城鄉社會的管理與發展。作為一個具有悠久農業文明傳統的國度,中國村落社會的變遷極其復雜,以至于我們很難用簡單的話語或命題加以概括。但值得提出的是,新中國成立后所展開的一系列鄉村社會的社會主義改造,給鄉村帶來了有史以來最為劇烈的變遷,對鄉村基層社會的構造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1950年中央頒布了《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為了滿足“便于行政”的村治功能要求,“行政村”作為農村基層行政區應運而生。在經歷了人民公社時期的“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變動階段以后,村落社會“重層結構”愈發凸顯。雖然在行政村劃定的過程中,主要是依據村莊規模的大小、集體經濟情況、村莊歷史文化等因素,且存在著多種劃定模式,但作為鄉村治理共同體中具有核心主導性和樞紐意義的組織單元,行政村在村落治理“重層結構”中的角色扮演非常特殊。

村落社會“重層結構”中最具代表性意義的核心治理主體應首推以行政村為依托的村民委員會。首先,既然被稱為“行政村”,村委會便必須接受來自鄉鎮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指導,并承接政府下派的各種公共事務。其根本職能是通過村民自治,依法解決村里的事情,并在行政村層面全面推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村委會組織法》,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之間不是帶有行政性的上下級隸屬關系,而是協助與指導的關系。依托上述關系,政府下達的各種政策需要通過行政村傳達給村民。可見,村治中“自上而下”的力量,主要是通過鄉鎮對行政村的指導性力量而體現出來的。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村委會成員的身份不屬于公務員和事業編,但在現實中也存在著一種特殊的晉升通道。如果村委會負責人的工作業績連續被評為“優秀”,便有可能獲得進入公務員或事業編的機會,很顯然,這加強了鄉鎮政府對行政村的影響力。由此,在上述的社會治理結構中,便呈現出以“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和“基層黨委—村黨支部—村民黨員”這樣一種黨政并行的治理格局。

當然,在“自下而上”傳導功能作用發揮的問題上,行政村也必須承擔“自下而上”的聯結功能,負責搜集和傳遞村民訴求。作為“自下而上”的力量,村委會之所以在傳達民意的問題上具有代表性,除了其所擁有的來自政府和村民的雙重合法賦能之外,還在于其作為聯合各村民小組和各村經濟組織的樞紐,為村莊各治理主體提供互動和聯結的平臺,使其天然地居于村落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主導地位。由于行政村的核心功能在于將這種“自上而下”的力量與“自下而上”的訴求結合起來,在這一意義上,村委會所扮演的治理角色必定是雙重的。

(二)自然村的治理空間生產及其自主性治理

長期以來,學界存在著一種以行政村代替自然村的主張,對于鄉土世界中復雜的重層結構有所忽視。事實上,正如有的學者所言,行政村并不是一個最為基礎的組織單元,在其下還存在著更具社會性的自然村,“在西南一些農村地區,行政村設置村公所,下轄數個自然村,而自然村和自然村之間相隔數里,有的要花費半天的交通時間,這時的行政村顯然缺乏社區應該具有的整體性”[9]。雖然在村落組織模式選擇的問題上,也存在著超大規模的自然村分解為若干行政村的情形,但并不多見。就全國范圍內的一般情況來說,以一個行政村包含若干自然村的構成模式似乎更具有普遍性。因此,從重層結構的視角審視自然村的社會位置,可以發現其在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中所擁有的諸多重要功能。

以自然村為基礎的村民小組是“村民自治共同體內部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自治的一個基本層次和自治活動的最小單位,處于上通下達的重要位置”[10]。在一般的情況下,自然村的政策傳遞和落實功能非常突出,幾乎所有的政策都是以自然村(村民小組)為中介來加以展開和落實的。

第一,自然村具有由血緣、地緣而衍生出來的帶有典型意義的關系性。在以往的研究中,人們在發現和界定村落豐富的社會性特征時,往往愿意引用孟子關于井田的描述中的“鄉里同井,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的話語來形容自然村的關系密切程度。的確,與城市社區的陌生關系相比,自然村所擁有的密切的社會關系對于村落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具有重要價值。

第二,在村落組織的“重層結構”中,自然村(村民小組)往往是作為政府政策落地和自治實現的環節而存在的。在村落組織制度體系中,村民小組長的職責一般概括為:其一,搜集并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其二,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其三,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11]從村民小組長的職責看,村民小組主要是村委會領導下的基層工作機構,是聯結村委會和村民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同時又在本組村民自治活動中居于中心地位。這就使得村民小組成為鄉村社會治理的最小單元。一方面,它通過推動村民在社會治理中的意見表達與積極參與,不斷強化村民之間的關系網絡;另一方面,通過政府具體政策的落地執行來推動自然村與村兩委之間的強關系建構。因此,在以自然村為治理空間展開的社會治理實踐中,核心的治理主體就是行政村和自然村(村民小組),以及其他非正式治理主體,所呈現的正是“行政村—村民小組—村民”這樣一種最能體現村落特性的治理格局。

第三,不同自然村之間存在橫向關聯。在以自然村(村民小組)為單元的治理空間中,若干村民小組間的關系互動也應是村落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同自然村(村民小組)之間存在的關聯性使不同村民小組之間必然會產生平行交錯的社會關系,這就意味著在“便于自治”的治理空間中同樣存在橫向交互作用的治理力量。具體而言,雖然自然村內部長期存在的共同認同與社會網絡可能導致行政村內部出現多中心的復雜治理主體,但行政村的存在仍能促使不同的自然村(村民小組)經由村落體制來實現相互協調與統一,從而使諸多自然村之間更容易形成橫向的治理力量,使治理空間呈現出不同自然村之間的邊界交融樣態。

總之,在以自然村(村民小組)為單元的治理空間中,“村民小組是村委會下的一級自治組織,介于村委會與農戶之間,在加強村戶聯系、彌合村戶方面起到橋梁作用”[12]。此外,治理主體關系還產生于以行政村為單元的村兩委與各個自然村之間。正是基于此種多元的主體互動關系,自然村內的各種治理主體大多會基于血緣和地緣而展開互動,同時也會為了在熟人社會中獲得地位和聲望而積極參與治理。因此,在自然村空間生產的治理實踐中,治理主體多是為了社會性收益而參與村落公共事務,在這種非物質性收益的驅使下村落更容易形成共同的社會認同,這對于實現村民積極參與治理是十分有利的,同時也能促使村“兩委”、村民小組和村民之間展開有效的協商與合作,充分體現出鄉村社會治理中的自主性實踐邏輯。

(三)作為集體經濟單元的村落“重層結構”

與城市社區相比,鄉村村落組織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既是一個基于血緣、地緣而生成的擁有密切社會關聯的生活共同體,同時也是一個生產性的組織。但在不同時期村落歷史傳統的影響下,鄉村社會中的生產性組織實際上并不是簡單地與村組織相對應和重合,而是表現出多種類型的嵌套式組合形態,形成了特殊的“重層結構”,對村落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產生了巨大影響。

在人民公社時期,自1959年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農村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體制。1962年2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等文件,將生產隊作為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并組織收益分配。在此種體制下,人民公社是生產活動的組織者,生產大隊是政策的傳達者,而生產隊則是生產核算的基本單位,是真正的利益實體。因此,理解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社會既要理解生產隊作為鄉村基礎性組織單元的關鍵角色扮演,又要將其置于“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這一“重層結構”中加以理解。

改革開放后,伴隨著鄉村體制改革的步伐,鄉村的村級經濟組織發生了復雜的變化。行政村在農業生產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村委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組織。其中,村委會是村內政務性的自治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是負責集體資產管理經營等經濟事務的經濟性組織,兩者不能相互替代。但就當前我國農村現狀來說,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數據,全國約60%的行政村的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合一的,近40%的行政村則是另有村集體經濟組織”[13]

在新農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時期,我國農民在生產經營實踐中更是創造出了多種集體經濟形式,有的學者將其概括為6種,分別為“將村級集體資產投入運用的形式,比如資產承包、租賃經營;將村級集體資產和村民資產聯合起來、共同運用的形式,比如村辦集體企業、村辦股份合作企業;一部分農村勞動者共同投入、超越村級范圍進行技術聯合的形式,比如農民專業技術協會;一部分農村勞動者超越村級范圍進行共同經營發展的形式,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一部分農村勞動者超越村級范圍與外部相關企業進行資產和勞動聯合、共同經營發展的形式,比如‘農戶+公司聯合體’;將全村土地等集體資產和村民自有資產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形式,比如社區股份合作社”[14]。上述各種類型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的出現,使得村落經濟主體的構成空前復雜化,對村落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產生了較為復雜的影響。


三、結構分析對鄉村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啟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中國社會由管理向治理轉變的過程中,“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成為國家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目標。本文以上從結構分析的視角,通過對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形態分析,對鄉村治理共同體構建的相關問題展開了初步的研究探討,其觀點分析對鄉村治理共同體構建具有諸多重要的啟示。

(一)“結構分析”與鄉村治理共同體構建

如前所述,近年來社會各界圍繞著村落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展開了較為深入的探索,比較典型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認為村落社會治理應以行政村(生產大隊)為基本單元展開。二是主張村莊治理應以自然村(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進行,以最大限度地凸顯鄉村社會治理的“社會性”。在研討中兩種觀點都努力列舉闡述其立論依據,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本文認為,雖然上述觀點各有依據,但如果從結構的視角對問題加以審視便會發現,無論是人民公社體制下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還是改革開放后的“鄉鎮—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組)”,都不是一個孤立的單元,而是一個有著密切關聯的重層結構體,無論是在社會聯結還是組織架構上,抑或是關系構建方面,都需要我們加以認真理解和辨析。

第一,就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過程中的社會聯結和基本架構而言,無論是黨和政府的政策落實,還是村民訴求的反映,都要依賴并通過這一體系和架構。正如有學者概括的那樣,“以村民自治制度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所謂‘基本’,既意味著其在整個國家政治制度中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又意味著其本身框架和結構的‘基本’。堅持基層群眾自治、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使其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的基礎”[15]。如果我們忽略了這一體系和架構的存在,只是將上述結構體系中的某一要素單獨地提取出來,便會導致其整體性遭到破壞。因此,在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過程中,必須直面這一結構體系的真實存在,對行政村和自然村在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體系中各自發揮的作用和功能給予恰當的評價,認真研究分析行政村和自然村之間復雜的相互關聯,使得新時代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在堅實的社會基礎之上。

第二,伴隨著鄉村社會變遷的不斷推進,雖然村黨支部的基本工作內容已發生了許多變化和調整,但以“黨委領導”為核心的治理理念未曾動搖。在國家政權向基層延伸的過程中堅持黨在鄉村治理中的領導地位,是鄉村社會秩序得以保障的根本,也是實現有序治理的根本性途徑。當然,當下提倡的黨委領導所強調的是通過黨委領導來帶動多方主體實現合作參與,所體現的正是由傳統體制內單中心治理向黨建引領下的多元治理結構的轉變。[16]在自然村中,為了維護村落內部的秩序穩定并針對各類問題形成不同解決方案,需要不斷豐富治理主體的多元樣態,并為之提供相對自由的治理空間和暢通的治理渠道,因此,在以自然村為治理空間所展開的自主性治理中,所遵循的治理理念就是提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社會不同治理邏輯所內含的治理理念對于治理共同體的有效性都有其實際意義。

第三,通過“平臺型”治理路徑來滿足“黨委領導”與“社會參與”的積極互構,有利于形成具有統一理念的鄉村治理空間,從而為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提供必要前提。由于治理共同體的建構與運行離不開個體表達意見并參與協商公共事務的治理場域[17],所以,必須通過完善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來實現社會力量的協同與公眾的積極參與,從而切實解決社會治理由空間區隔所造成的理念不統一,這也是構建治理共同體理念的一種可行方式。實現“黨委領導”與“社會參與”的積極互構,其根本在于通過發揮黨委領導的作用來推動社會多方主體的積極參與,并以此來實現縱向治理力量與橫向治理力量間的優化整合。然而,線性的治理路徑只能實現縱向的主體嵌入,難以實現社會力量的平行參與。因此,若能充分實現治理路徑從“軌道型”向“平臺型”的轉變,使“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兩大治理軌道橫向延展,再以村“兩委”為核心主體來整合資源并搭建平臺,就能使鄉村社會中的各種主體都能獲得平等參與治理的機會,最終實現治理理念的統一,從而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奠定基礎。由于在一般的情況下行政村都是由若干自然村以村民小組的形式加入行政村的組織體系之中,所以行政村內存在著典型的重層結構。雖然自然村被合并到了行政村之中,但長期以來基于共同生產、生活而建立起來的那種社會關聯,并不會因此走向消解,而是表現出更強的延續性。

(二)空間分析理論與鄉村社會治理的契合

結構分析從來就不僅僅是一種抽象思辨,而是有著其具體的空間依托和實體承載。通過對鄉村社會重層結構的透視,我們在發現結構張力的同時,也會看到空間分析理論與鄉村社會治理間所存在的極強的契合性。

20世紀70年代初,以列斐伏爾的《空間的生產》一書出版為標志,社會理論領域出現了空間化研究的語境轉向,并且,圍繞空間展開的學理研究在現代性進程的不斷反思與批判中逐漸形成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以列斐伏爾的“空間生產”概念作為理論起點,在發展馬克思主義時間與社會辯證關系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時間—空間—社會”的三元辯證法[18],以空間生產理論凸顯在歷史進程中的空間價值。自此以后,“空間”不再僅僅是一個獨立存在且只具有自然屬性的實體,而是被賦予了更多具有社會關聯性內涵的“人化”屬性。在從“空間社會性”到“空間行政權力”的理論關注轉向中,以空間為核心的理論研究也不斷從“生活世界”邁向了“政治世界”,空間生產理論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理論體系。

通過對空間生產的動態過程與靜態關系的理論梳理,發現空間生產理論充分展現了空間與社會的相互作用及辯證關系,凸顯了空間所具有的“二重性”特征。在這里所謂“二重性”指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兩種屬性,即某一事物同時具有兩種不同的性質。所以,空間的這種“二重性”特征可概括為空間具有生產社會關系和被社會關系所生產的雙重性質:一方面,空間生產本質上所生產的是“社會關系”,即各種社會關系及其對應實踐需經由空間生產來獲得;另一方面,空間也是被社會關系所生產出來的,在社會關系的變革中,個體在創造或重組空間的過程中表達自我的需求,并在需求的導向下調整自我與社會的關系,從而不斷塑造全新的空間。

迄今為止,絕大部分空間理論主要圍繞城市社會展開,并以空間生產的視角對現代資本主義展開反思與批判,但從現實層面看,空間生產理論的方法對于村落鄉土空間的分析同樣具有解釋力,只不過其構成形態具有不同特點而已。在中國鄉村治理領域,自治規模上“便于自治”或“便于行政”是鄉村基層自治方式的兩個最初選項,由此呈現的是鄉村治理單位基于“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的不斷互構與變革,最終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實現的是對生產大隊的合法性選擇。[19]雖然行政村最終成為村民委員會的村莊基礎選擇,但為了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兩條治理渠道并行的“雙軌政治”,使鄉村社會的基層治理能夠同時兼容和滿足行政功能與自治功能,自然村(生產隊)變身為具有合法地位的“村民小組”,成為鄉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最小單元,并與行政村形成了一種行政劃分上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由于行政村和自然村分別具有不同的治理功能側重,且不同治理空間所生產的是具有差異的社會關系,因此,如果將行政村和自然村分別作為不同的治理空間來進行考察,能更深入地挖掘出社會變遷背景下村落社會的復雜構成及其不同治理邏輯。但與此同時也會發現,如若將不同治理空間內的社會關系及對應治理邏輯分立來看,就會面臨治理過程中的制度理念差異、實踐主體分化以及規則秩序不對等的困境。為了適應鄉村治理的根本需求并契合整體發展的治理目標,不同村治邏輯間勢必要進行適當調整,這就意味著不得不在各種村治邏輯間進行各種要素的有益調和,使各種有效的治理理念、主體與規則都能合理嵌入共同的治理場域中。從總體上看,行政村與自然村基于不同治理功能的側重而表現出兼具差異性和重合性的空間生產過程,雖然在社會治理的實踐中內含著不同的主體社會關系,并演繹著不同的社會治理邏輯。但是,多元化治理主體與多樣態治理規則的復合能對社會關系進行重構,并生產出一個更具包容性與有效性的治理空間,使不同自然村之間、行政村與各個自然村之間能在治理實踐中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并獲得平等的治理地位,最終在同一治理場域中生成具有協同治理力量的有機聯合體。

綜上所述,在鄉村社會治理行動展開的過程中,的確可以將問題置于空間與社會的辯證關系中,并作為研究視角對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進行研究。主要表現在:其一,行政村與自然村雖然在組織層級劃分上表現為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但其內部存在著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特質的關系結構,上述不同的社會關系作用于社會治理的具體進程中,會產生出不同的治理效果。此外,如果不能恰當地處理好各主體間復雜的互動關系,亦可能造成不同主體之間的沖突與矛盾。其二,空間生產下的不同社會關系可能會形塑同一行政村內不同自然村之間的空間邊界,使得村“兩委”在推進治理實踐過程中面臨著針對不同自然村間的利益分配和資源配置困境,并導致彼此間的關系緊張,最終造成治理共同體建構過程中矛盾的出現。其三,為實現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行政村內必須以合理的治理模式來促成不同自然村之間的協調關系,通過有效治理來實現主體間的合作,使村內各種社會關系獲得重構,這是生產有效治理空間并促成治理共同體建構的可行方式。因此,以空間重層結構為視角展開對鄉村治理共同體建構的研究,不僅僅是將行政村和自然村分別作為不同治理空間來探索其所演繹的實踐邏輯,更關鍵的是要將鄉村治理空間中的復雜主體關系置于村落社會“重層結構”的框架中來進行探究,以分析村治邏輯中所內含的諸多要素如何在主體關系重構與空間再生產的過程中同時嵌入同一治理場域中,從而真正揭示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得以有效建構的可行路徑。

(三)規則層級:“大公共性”與“小公共性”的協調互補

在以行政村為治理單元的治理空間中,不同治理邏輯所呈現出的權力運作方式是基于不同的治理規則所展開的。在整體性的治理實踐中,所遵循的是宏觀制度背景下的各種治理規則,這些規則的一個最大特點是具有明顯的普適性與合法性,符合大部分鄉村的治理原則,可以稱之為“大公共性”。但是,因這些宏觀制度規則難以涵蓋村落內部所有的現實情景,所以在自然村(村民小組)的治理實踐中也需要依靠基于共同體模式的自然村常年積淀起來的“小公共性”作為治理規則的補充,從而形成“大公共性”與“小公共性”的協調互補的格局。

因此,實現鄉村治理共同體的規則建構,應著力推進宏觀制度規則與鄉土規范間的相互協調與互補。通過情感技術來促進“公共準則”與“鄉土規范”的協調互補,以形成具有共同規則的治理空間,為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提供可行方式。其中,情感治理技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解基層治理中的潛在矛盾,并促成積極和諧的情感傾向,對于“治理有機體”中穩定秩序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20]情感治理強調在治理過程中以情感作為手段來達到某種治理目標,這種以“情”的方式來實現與村民個體的直接互動,更能全面真實地把握鄉村內部的實際情況,并從中掌握基層社會各種秩序規范的實際運作過程。此外,情感治理技術的柔性協調特征,使得治理實踐在獲得村民支持性情感的同時也能更為順暢地融入“法”的規則指向。通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方式解決村落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并在此過程中合理地融合公共準則與地方規范,從而形成針對本村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效的治理規則。由此可見,雖然不同的自然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空間自然邊界,但共同規則的達成也可使不同主體之間更容易實現平等的權責關系,并有效促成全新的主體互動關系,在“法”與“情”的雙重作用下使鄉村治理空間的邊界得以重塑,從而為多元主體合理嵌入其中并形成治理共同體提供一種有效的途徑。從一般意義上講,鄉規民約是基于村落,尤其是自然村的日常生產、生活及帶有極強時間積淀性的互動而產生的村落共同遵守的規范,在村落治理中往往會發生奇效。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規則與鄉規民約之間并不是分離的。在現實中,經常可以看到,政府努力地倡導整理提煉鄉規民約,用其來加強鄉鎮社會治理,與此同時,政府的一些倡議和意愿也可實現轉化,被納入鄉規民約體系構建的進程之中,使二者之間實現一種良性的互構和互補。

總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是新時代我國城鄉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所體現出的是對“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思想的遵循。[21]從鄉村社會重層結構的視角探尋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有效建構,其核心是治理空間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構成及變與不變,這決定了治理過程中的主體關系及其權力運作方式,也充分地顯示出具有主觀能動性的治理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的核心力量。因此,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需根據多元主體所嵌入時空的優勢,努力消解社會結構制約與自身能力匱乏所造成的主體被動,通過積極調動村民的主體能動性來實現社會治理場域中的理念統一、主體多元與規則適用。只有做到國家治理理念與行政村、自然村能動性的有效契合,順利實現由“為村民治理”向“由村民治理”巨大轉變,使社會治理的核心力量充分來自于鄉村社會中每個具體的個體,才能真正建構起“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鄉村社會治理共同體。

注釋

[1]張臣、趙毅.鎮村布局規劃探索與實踐[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17:16,17.

[2]乾隆.吳江縣志:卷4鎮市村乾隆十二年刻本,第15頁。

[3]祁華清.大地春色農村改革與發展[M].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1999:31.

[4]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8:78,78,79.

[5][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14.

[6]田毅鵬.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傳統”與“現代”[J].社會發展研究,2019(4).

[7][德]斐迪南·滕尼斯著,林遠榮譯.共同體與社會---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54.

[8]郁建興.社會治理共同體及其建設路徑[J].公共管理評論,2019(3).

[9]彭希哲等.區域發展、鄉鎮企業與社會保障[M].上海:百家出版社,2000:17.

[10]編寫組.農村黨支部與村民委員會工作使用手冊[M].北京:新華出版社,2015:44.

[11]合陽縣東街村《東街村志》編纂委員會.東街村志[M].西安:三秦出版社,2016:155.

[12]程同順等.城市化進程中的“三農問題”[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17:294.

[13]劉興樹.農村法律問題應用研究[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7.

[14]郭光磊.北京市新型城鎮化發展研究[M].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2016:254.

[15]唐鳴.從試點看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對國家層面24個試點單位調研的報告[J].中國農村觀察,2020(1).

[16]李友梅.中國社會治理的新內涵與新作為[J].社會學研究,2017(6).

[17]公維友、劉云.當代中國政府主導下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理路探析[J].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3).

[18]李春敏.列斐伏爾的空間生產理論探析[J].人文雜志,2011(1).

[19]楊海龍、朱靜.“便于自治抑或便于行政”---我國村民委員會的村莊基礎選擇[J].中國農村研究,2018(2).

[20]包涵川.邁向“治理有機體”:中國基層治理中的情感因素研究[J].治理研究,2021(1).

[21]李友梅、相鳳.我國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實踐意義與理論思考[J].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20(3).

(作者田毅鵬系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教授;張笑菡系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網發現轉自:《近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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