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不少社會群體“緊盯”農民在農田里做了什么,如,某農民在承包責任地種植柑橘被認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法律規則中的法律責任必須明確,法律條文出現諸如“禁止”“必須”等助動詞不一定有法律責任;不少自媒體創作者可能沒有基本的法理知識,通常得出農田不可以挖魚塘的結論。
1.法律判斷挖塘養魚沒有可罰性
多數人判斷法律后果的方式為,在法律條文中尋找助動詞;法律后果包括權利授予與法律責任?!翱梢浴币话銓獧嗬?,但權利的行使受到其他規則的限制,如,借款人能否承擔金融機構支付的律師費用?多數人可能認為既然有約定,當然可以。該約定事實上是金融機構利用其利用優勢地位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是否有效應當利用格式條款的規定加以解釋為無效。
“禁止”“必須”通常對應法律責任,法律人判斷法律責任,應當在具體法律中的法律責任一章尋找。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該條并不是法律責任,而是耕地保護。一方面,法律僅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挖魚塘,其他農用地不禁止;另一方面,本法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并不包括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農業行為。
2.價值判斷挖塘養魚沒有可罰性
法律上的價值判斷,通常是指法律人處理具體法律事實從秩序、自由、人權與正義等價值之間做出的權衡,從而得出適當的結論。如,病人家屬為挽救家人的生命闖紅燈的行為,交通警察的通常做法不僅容忍,有時可能還要開出警車護送等,其原因是,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對價值進行了權衡,人的生命價值高于秩序價值;秩序價值僅具有基礎性,不可能是唯一價值,更不可能是最高價值或最根本價值。
農田可以挖魚塘也是如此。法律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其價值在于,對永久基本農田予以保護,從本質上看,該保護屬于秩序價值;法律不禁止在其他耕地上挖塘養魚,農民等群體有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生存權與發展權并不矛盾,發展權可以評價為更好的生存,當養魚的收入高于糧食等種植時,農民等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沒有破壞種植條件的,挖塘養魚等行為沒有可罰性。法律人不能通過諸如建窯、建墳、采礦、取土等中的“等”,解釋挖塘養魚為違法犯罪。
3.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識
《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賦予發包方在承包經營權人不按承包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時的收回權;某農民在承包責任地種植柑橘,發包方對該農民種植柑橘的行為無法處理。種植柑橘可能評價為發展林果業,少數法律人可能從中獲得了法律的“靈感”,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該農民的刑事責任,可能能夠收回承包責任地,或者迫使該農民土地流轉。當地司法部門實際上可能錯誤理解了非法占用土地罪。
就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而言,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草地、林地轉為耕地可能成立犯罪;但耕地轉用為草地、林地根本不構成犯罪。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其他非農業建設”,是特指將農業用地作為建設用地使用的情形;農業是廣義上的農業,又稱大農業,包括農業、林業、牧業、各類副業、漁業等。因此,農田上挖魚塘不成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在我國,我們應當客觀承認農民與社會其他群體相比,特別是與資本投資人群體相比,其弱勢地位比較明顯。如,農村中集體所有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成員通常不能利用;再如,農村土地整理過程中,農民的農業承包責任地被流轉的也不在少數。資本投資人們“緊盯”著農民在地里做什么,無非是利用農民的弱勢地位,讓他們來經營;需要提醒的是,村民在農田挖塘養魚沒有可罰性,但其他社會主體在“農莊”里建房獲得拆遷款具有可罰性。
(作者系北京君顏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今日頭條 2021年12月1日)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