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城鄉融合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并提出了一些新論斷,體現了深化城鄉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的理念,對今后的城鄉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一,城鄉融合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農業農村現代化一直是薄弱環節。中央對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充分重視,意味著農業農村現代化在國家現代化中有著不可忽視、不可替代的價值和作用。原因在于,我國人口眾多,要推進現代化建設,沒有農業農村現代化,就猶如魚兒離開了水而無法繼續生存下去。長期以來,國家政策中農業占據重中之重、基礎中的基礎之地位,尤其是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上肩負著巨大責任。雖然目前我國農業機械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高達60%以上,但是這依然沒有改變農業的產業弱勢地位,一方面還不能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另一方面還不能成為支撐農村現代化的支柱產業。同樣的情況是,農村現代化雖然比過去有了極大的改善和發展,但是,大部分農村還是存在著人口外出、老齡化、空心化等問題,意味著農村現代化還不能留住足夠的人口來發展和建設鄉村,農村社會結構問題也亟待解決。這些都是當前城鄉融合發展所亟須破解的,是中國現代化面臨的任務和挑戰。
第二,豐富了城鄉融合發展的內涵。將新型工業化納入融合發展之中,與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三者系統地統合起來,城鄉融合發展成了一個系統的、整體的發展過程,“必須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以前城鄉融合發展只涉及新型城鎮化,而現在加入新型工業化,并強調鄉村全面振興。城鄉融合發展離不開工業化,特別是新質生產力這一概念提出后,僅僅只有工業化還不夠,更要上升到新型工業化,這也意味著要重視科技進步和產業創新在推動城鄉融合發展上的作用。從鄉村全面振興上看,沒有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支持,至少會存在兩方面的不足。一是產業發展的不足。農業現代化和第一二三產業融合自然需要新型工業化的支撐,尤其是農業加工業、農業機械工業的現代化離不開新型工業的發展。二是新型城鎮化解決的是人的問題,特別是大量農村流動人口長期在城鎮工作和生活,依然面臨著融入不夠、城鄉分離的家庭生活,反過來也是當前鄉村人口結構不合理的一個關鍵原因。因此,新型城鎮化一方面要解決已經進城的人及其家屬的市民化問題,另一方面也為愿意回鄉、入鄉的人們提供更便利的機制和條件,實現城鄉“雙向流動”。
第三,城鄉融合發展不只是一個自然的過程,更是一個強有力干預的過程。因此,有效治理成了重要的工具和手段。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治理融合水平,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共同繁榮發展”。在城鄉關系干預上,我國經歷了城鄉二元分割時期、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時期、統籌城鄉的社會建設時期、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時期和當前城鄉融合發展的鄉村全面振興時期。在不同時期,國家對城鄉關系的干預方式、力度、目標和方向不同,由此塑造了不同的城鄉關系。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等現代化進程中,城鄉關系的演變有自身規律,比如,在工業化推進過程中,城市化自然也跟著發展起來,但是我國在這方面卻由于城鄉二元體制,在資源從農村向城市轉移的同時卻限制人口向城市轉移,出現工業化與城市化不同步,其結果至少有二:一是農村發展滯后,二是直到現在依然還沒有解決的農村流動人口市民化問題。要改變這種強行政干預導致的后果,目前的辦法依然是強行政干預,與過去相比只是方向、路徑和機制有所不同。所以,構筑城鄉融合的治理體系,消除各種影響城鄉要素平等交換的障礙,旨在實現人口、資源等要素“雙向流動”,才能真正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四,在推進城鄉融合發展中,體制改革、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是關鍵。對此,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推進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強農惠農富農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從歷史上看,體制機制本來就對塑造中國城鄉關系發揮了關鍵的作用,直至今日,這樣的影響還在繼續,因此,這就決定了同樣需要從體制機制上改變目前的城鄉關系。所以,城鄉融合發展的前置條件就是要繼續深化對舊有的城鄉體制進行改革,消除阻礙城鄉之間各種要素平等交換和流動的體制機制。為此,在過去的40多年中,從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到城鄉綜合改革,都是這樣的努力。改革舊體制的同時,實際上也在建構新的體制和制度,同樣,深化體制改革的一個目的就是要完善現有有利于城鄉融合的好制度或者“恰當制度”,并使后者在推進城鄉融合發展上發揮更大的作用。不論是體制改革還是制度完善,都離不開具體的機制創新,沒有機制的創新,那么體制改革和制度完善都難以落實和推進。從時間維度上看,城鄉關系的調整是漸進式推進的,改革初期,在還沒有對未來城鄉關系有著清晰框架的情況下,是基層老百姓特別是農村農民以自發的形式突破計劃經濟對農業生產的制度性約束,創立了聯產承包責任制度,然后國家對其進行總結和完善,由此實現了從自下而上的自在探索轉變為自上而下的自覺改革,主要先從生產領域開始,然后向其他經濟社會領域擴散。這是一個自在探索到自覺改革、從點到面推廣的路徑機制。后來城鄉關系的調整、改革和創新從生產領域進入社會領域乃至公共服務領域,從而進一步消除舊體制存在的城鄉不公問題,這是一種問題倒逼與國家自覺的干預機制。機制創新,使得所有新的政策和體制得以有效落實和實施。所以,創新城鄉融合發展機制,是體制改革和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城鄉融合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第五,在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方面特別強調要“健全推進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不論是體制改革還是機制創新,關鍵體現在推進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上,也就是說,這一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創新對于城鄉融合發展有著關鍵性作用。那么,這究竟是什么樣的體制機制呢?它為何對城鄉融合發展有關鍵性的作用?首先,新型城鎮化不同于過去城鎮化的最重要一點就是要消除阻礙城鄉之間資源自由流動和交換的障礙,實現雙向自由流動,讓市場機制發揮決定性的配置作用。其次,新型城鎮化的另一個含義是城鄉居民享受公平的基本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就業權、社會保障權、自由遷徙權等,消除城鄉不平等和區域不平等,真正實現人人平等的基本權利。最后,新型城鎮化不是單項的城鎮化,也不是單向的城鎮化,不是局限于具體空間的城鎮化,而是全面、系統的城鎮化,是雙向、多向擴散的城鎮化,尤其是超越空間的城鎮化,融入了傳統與現代的城鎮化,由此,國家在公共資源配置上要將城鄉放在一起考慮,尤其要彌補過去對鄉村投入的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城鄉繁榮發展。以上三點才是新型城鎮化的真實含義,或者說是其要達成的理想目標。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具有以上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在這樣的新型城鎮化中,才會出現想進城的人獲得市民的平等權利和地位,實現徹底的城鎮化,而不想進城愿意留在鄉村的人以及想離開城鎮去到農村生活的人,同樣可以享受城市市民同等的權利,還能享受鄉村居民同等的身份。于是,新型城鎮化就是城鄉居民在基本權益上獲得最大限度的公平和平等。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為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設置了產業、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城鎮集群和都市圈、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財政轉移支付等路徑和機制,尤其強調將城鎮之間協調發展、都市圈發展與鄉村發展結合起來,進一步明確了城鄉雙向流動體制機制改革方向,具體到政策上,主要是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探索建立(農村居民)自愿有償退出的辦法、“允許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以及“統籌建立糧食產銷區省際橫向利益補償機制,在主產區利益補償上邁出實質步伐”等。這些機制如何落實以及確保有效、公平、合理等,是城鄉融合發展需要面對的艱巨的工作,與此同時,城鄉融合發展還需要更大的改革、創新力度,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在其中的作用,讓更多的要素自由地發揮作用,更需要更多的公共資源向鄉村振興投入,讓更多的科技創新和發展惠及鄉村發展,更好地確保農村村民有更多的選擇權以及獲得更好的收益,以實現城鄉高質量融合發展。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報》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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