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發展動力機制變遷引致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歷經三次嬗變:一是建國初期集體化過程中從弱到強再至僵化的變遷;二是改革開放后“去集體化”過程中從僵化到新生再至弱化的變遷;三是十八大以來改革深化過程中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構的變遷。鑒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受到其所嵌入經濟社會網絡的深刻影響,基于嵌入性視角從制度嵌入、結構嵌入、關系嵌入及認知嵌入等維度出發,探析發展動力機制變遷如何致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嬗變。研究發現,政府政策制度導向、所處經濟社會網絡結構位置、社會關系網絡和農民認知程度等嵌入性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響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機制,因此需要從制度、結構、關系及認知四個維度針對性地優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機制。
關鍵詞:嵌入性理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動力機制
一、引言
近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十八大作出“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的重要戰略部署后,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十九大又進一步提出通過股份合作方式“盤活”農村集體經濟。中央出臺的系列政策促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再次煥發活力,并取得了初步改革成效。但與此同時市場經濟改革深入推進導致相關主體發展集體經濟組織動力嚴重不足,僅憑政府自上而下強制推動無法形成可持續發展動力,如何激發相關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持續性動力則成為政府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必破之題”。
我國學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變遷進行了深入研究。郝亞光(2015)分析了從“政府干預”到“政府引導”的轉變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的變化。胡平江(2015)認為公平利益和增量利益的不同組合塑造了農村集體經濟的不同實現形式,并以此將農村集體經濟劃分為人民公社時期統一經營、改革開放后“統分結合”以及目前實踐探索中的“合作經營”三個階段。項賢國(2017)基于歷史分析方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演變劃分為合作化運動時期、人民公社時期和家庭聯產承包時期。仝志輝和陳淑龍(2018)從土地制度和集體經濟發展政策的視角出發,分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統一經營演變為股份合作經營的變遷過程。趙意煥(2019)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分為“建國初期初步發展階段、進一步發展階段、聯產承包階段和土地流轉以來”四個階段。高鳴和蘆千文(2019)在界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內涵和特點的基礎上,將新中國成立70年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歷程分為構建期、調整期、轉型期、激活期四個階段。宋宇和孫雪(2019)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劃分為改革開放前后兩個階段,并從加強要素合作的角度提出更好發揮市場和政府作用,推動新時代農村集體經濟創新發展的建議。衡霞(2021)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與不同時期鄉村發展戰略契合,經歷了人民公社時期、雙層統分經營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期以及農地兩權與三權分置時期的演進過程。
總的來說,目前學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演變的研究多從政府、市場及利益關系等單一視角出發進行分析,尚未形成復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變遷問題的系統分析框架。為此,本文嘗試引入嵌入性理論,將基層政府(村兩委)、農戶(鄉村精英)以及社會投資主體等參與主體置于嵌入性理論分析框架之中,宏觀上考察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政策制度,中觀上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處經濟社會網絡中的結構位置及其與相關主體的關系質量,微觀上提煉各主體價值認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機制的影響,并進一步深入研究動力機制變遷又如何致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嬗變。
二、嵌入性理論視角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機制變遷分析框架
(一)嵌入性理論適用性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毫無疑問會受到其所嵌入的經濟社會網絡的影響,并與網絡結構中其他網絡節點如基層政府、村兩委、農戶(鄉村精英)、社會投資主體等通過網絡發生聯系,且在與這些主體的相互影響中呈現其演化變遷過程。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生于農村社會,“集體合作”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其發展目標與農村社會發展目標密切聯系,集體經濟組織在實現經濟目標的同時回饋農村社會,這與基層政府鄉村振興之政策目標“不謀而合”,加之集體經濟組織基礎更利于基層政府有效地整合資源,這又“契合”了基層政府鄉村振興的主要政策工具,基層政府也由此激發了推動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動力。另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所能帶來的利益是農民及社會投資主體的動力來源,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網絡獲得更多的市場信息與資源,進而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加收益,而社會投資主體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形成嵌入性關系,從而降低與原子式農戶打交道的高交易成本獲得投資收益,這也是農戶與社會投資主體愿意為集體利益放棄部分個人利益的原因,因為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規模收益最終將把“蛋糕”做大,而嵌入性關系的深化將形成穩定的得利預期,農戶及投資主體可在追求集體利益過程中實現個人利益的擴大化與長期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動力也因此呈現出利益動機和非利益動機雙重驅動的特征,故而我們應基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嵌入的社會網絡結構深入探析其發展動力機制。
(二)嵌入性理論視角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機制分析框架
借鑒Zukin和Dimaggio(1990)所提出的嵌入性理論模型,本文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所處網絡的“嵌入性”分為制度嵌入、結構嵌入、關系嵌入及認知嵌入四個維度,即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主要受到這些嵌入性因素的影響。其中,制度嵌入是國家宏觀層面的影響,結構嵌入和關系嵌入是組織中觀層面的影響,認知嵌入是個體微觀層面的影響,如圖1所示。通過回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態嬗變歷史,可以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嬗變源于其發展動力機制變遷,而發展動力機制變遷又受到其嵌入性因素的深刻影響。
1、制度嵌入性。經濟主體活動均處于制度環境之中,其主觀意識及行為選擇自然會受到制度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張建雷和席瑩,2018)。外部制度框架對相關經濟主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產生較大影響,當政策制度與經濟主體利益目標一致時,將激發其推動集體經濟發展的動力,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反之,則會弱化經濟主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
2、結構嵌入性。組織會與其所嵌入的社會網絡進行信息和資源交換(楊玉波等,2014),且獲得的信息與資源越多則其優勢越大。組織嵌入性會給組織帶來發展機遇,但也可能成為組織發展的約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于農村經濟社會網絡中心節點位置時,可與網絡中不同組織保持頻繁且持久的聯結并獲得較多資源,將會激發參與主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反之,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于網絡邊緣位置時,其在農村社會網絡中的資源優勢則會下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自然被抑制。
3、關系嵌入性。組織的經濟行為嵌入與其他組織互動所形成的關系網絡之中(李嬋娟和左停,2013),且網絡關系是組織獲取信息和資源的重要機制(Gulati,1998)。網絡關系的質量、強度及持久性等指標能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網絡中其他主體的互動聯系程度,會對組織經濟行為及其績效產生重要影響。適當的關系嵌入能有效促進集體經濟組織績效,并與其他主體建立穩定長效的信任關系,形成相對穩定的利益分配格局,進而激發經濟主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反之,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主體之間網絡關系過強或過弱均不利于組織績效提高,強關系易導致組織的網絡關系僵化,而弱關系則易導致組織的網絡關系割裂,均會削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
4、認知嵌入性。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組織將在長期的經濟活動中形成一定的“群體思維和群體認知”(楊玉波等,201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自然會受到組織成員共有的群體認知的影響,集體經濟組織參與主體的認知會對其發展動力產生積極或消極的影響。當參與主體對集體經濟組織具有較高認可度,且對未來收入具有較高穩定預期時,其推動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積極性將高漲。反之,低認同感將挫傷經濟主體積極性,從而出現較為普遍的“搭便車”或“去集體化”現象。
三、第一次嬗變:從弱到強再至僵化(1949-1978)
新中國成立后,中央政府出于鞏固政權與發展經濟的考量,利用我國具有悠久歷史傳統的生產互助模式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出臺系列政策推動農業生產互助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并在汲取農業剩余支持重工業發展過程中不斷強化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屬性,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化”程度在這一時期因此不斷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也由“互助組”開始,歷經“初級社”和“高級社”形態,最終演化成“人民公社”形態。
制度嵌入方面。新中國成立之初,面對“一窮二白”的經濟形勢及不利的國際政治環境,我國政府具有擺脫貧困建設富強中國的迫切動力。國家雖通過土地改革在兌現革命時期“分田分地”承諾的同時建立起了小農經濟體系,但勞動生產率水平低下以及生產資料不足等原因導致部分分得土地的貧農不得已售賣其土地以求溫飽,不僅無法幫助農民擺脫貧困,亦無法滿足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需要。鑒于此,為幫助生產能力較弱的貧農抵御農業生產風險,政府積極推動建立農民生產互助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了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通過了《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將互助組這一傳統農業互助生產組織“正式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ブM在政府強力推動下發展較快,且實現了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政策目標,農民參與積極性亦高漲。1954年1月中共中央發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引導農民在互助組的基礎上發展初級社。1956年6月全國人大一屆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總結了農業合作化運動由初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的經驗,推動集體經濟組織向高級社發展。隨著合作社規模擴大,公有化程度不斷增強,高級合作社暴露出內部控制及“搭便車”等問題,農民生產積極性下降,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了“退社”風潮。為防止社員大面積退社并解決高級社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政府開始推行基本否定社員退出權的組織形式,人民公社則由此產生。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中指出,“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為了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速度,……應該積極地運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條過渡到共產主義的具體途徑?!备鞯貏t在政府強制行政指令下掀起了人民公社化高潮,而且政府通過人民公社制度“汲取”大量農業剩余支持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制度嵌入程度不斷增強,即使人民公社制度逐步出現內部激勵制度不健全、產權邊界模糊等較嚴重問題后,政府仍通過意識形態運動強化人民公社制度,從而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逐漸僵化。
結構嵌入方面。生產互助小組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初級形態,“集體”規模較小且分散,處于農村社會經濟網絡中的較邊緣位置,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生產工具及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且農戶有入組退組自由,雖能給農戶帶來資源共享的便利,但仍無法形成規模經濟效益,特別是當部分農戶在積累一定生產資本后有較強的退組傾向時,不利于政府充分調動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為集中生產資源政府推動生產互助組向初級社、高級社發展,使得集體經濟組織逐步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網絡的中心位置,農業生產資料不斷集中,農戶本身也作為勞動力資源被集體經濟組織“整合”,在獲得規模生產效益的同時農業生產規模逐漸擴大?;谘?、親緣、地緣所形成的農村社會網絡具有重復性、關聯性、封閉性等特點,決定了其網絡覆蓋影響范圍有限,當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模尚未達到其網絡覆蓋邊界時,能夠在產權不明晰的情況下仍具競爭力,獲得規模經濟效益的競爭優勢,但這并不意味著集體經濟組織規模越大其競爭力越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網絡結構位置逐漸中心化的過程中,其組織規模帶來的邊際效益開始下降,如圖2所示。但政府為集中農業資源支持工業發展,忽略了組織規模擴大所帶來的邊際效益遞減邊際成本遞增的影響,進一步擴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模,人民公社也因此登上歷史舞臺,并處于農村經濟社會網絡中的核心位置,幾乎所有生產要素資源均由政府計劃配置,此時集體經濟組織自然出現了內部控制問題,虛報產量的浮夸之風蔓延,而勞動付出與報酬不對等又導致搭便車現象普遍,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逐漸失去信心,社員勞動積極性普遍下降,農業生產甚至出現停滯現象。
關系嵌入方面。改革開放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態歷經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最終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伴隨這一演變過程的則是關系嵌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促進—抑制”影響過程?;ブ〗M及初級社一般由幾戶或十幾戶交往密切的農戶組成,且農戶均有加入互助組抵御自然風險提高生產效率的愿望,加之當時農村社會交往與活動空間有限,基于血緣、親緣、地緣形成了較為穩固的關系網絡,組織成員間關系質量高、聯結緊密、持久性強,農民自愿共享生產資料,協調勞動時間進行小規模協作生產,這也是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快速發展的“關系”動力。為響應國家工業戰略“汲取”農村剩余支持工業,政府快速推進集體經濟組織“高級化”,且在高級社并未有效適應農村社會關系網絡的情況下,迅速推進高級社進入人民公社形態。但人民公社突破了農村社區交往的有效范圍,社員間互惠關系弱化,具有自我執行性的“關系型契約”失效,“搭便車”和“磨洋工”現象開始普遍化,激勵機制的缺乏則進一步激發社員間的矛盾,社員間關系質量不斷下降。雖然人民公社形態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承擔著行政職能與經濟職能,表面上強化了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但違背自愿互利原則的組織關系反而“惡化”了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間的信任關系,農民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受挫,關系嵌入則成為抑制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阻力”。
認知嵌入方面。新中國成立之初,農民對給其“分田分地”的新生政權具有較高的信任度,因而對政府推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較高的穩定性預期,激發了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在政府的號召下紛紛加入互助組。此外,建國初期農戶大多缺乏必要勞動生產資料,或出于求得溫飽的需要,或出于提高勞動效率的考量,農民亦有積極性加入互助小組通過共同生產以規避農業生產風險。互助組獲得了較高的集體認知預期,在有效規避生產風險的同時提高了生產效率,進而強化了農民的“集體”認知,亦強化了政府對“集體優勢”的認知,政府推動農民發展初級社和高級社也就“順理成章”了。雖然工分計酬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按勞分配”效率性,但這種分配制度忽略實際勞動態度和工作質量,極大挫傷了農民積極性(翟新花,2013),分配公平的“大鍋飯”制度反而激生了農民的“搭便車”動機。進入人民公社階段后,公有化程度不斷提高致使集體經濟組織規模不斷擴大,內部管理日趨復雜進一步導致計劃官僚作風日盛,特別是生產隊的物資采購、生產活動及收益分配等均由集體強制干預,甚至農民的生活消費在一定程度上也由集體計劃,農地更是由私有變為集體所有。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出現矛盾的情況下,農民對人民公社運行機制產生懷疑,大多數農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認同感降低,甚至有不少農民對人民公社這一集體經濟組織產生了“扭曲性”認知。但在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中,大量原子式農民又無力改變此種局面,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生動力自然嚴重不足,只能以“出工不出力”的行為選擇來匹配自身認知,以致人民公社制度持續近二十年,直到安徽鳳陽小崗村首次分田單干才打破這一僵局。總之,隨著農戶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認同程度由高到低,認知嵌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動力也呈現出由促進到抑制的變化。
四、第二次嬗變:從僵化到新生再至弱化(1978-2012)
為解決人民公社體制產生的各種弊端,破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僵化困境,19世紀80年代初我國正式廢止人民公社制度,并開始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激發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在這一經濟體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呈現出多元化發展態勢,其中鄉鎮集體企業為這一時期最為典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它以其獨特的發展道路,在推動中國經濟轉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制度嵌入方面。為扭轉高度集中的統一經營管理體制帶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僵化局面,1980年中共中央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開始試行推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又陸續出臺相關政策文件強化了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制度的地位,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大部分農戶也由此獲得承包地的經營權及部分生產資料,而村集體只余“虛置”土地所有權及少量魚塘、林地和園地等,集體經濟組織資源銳減導致其制度性地位也同時“虛置”,同時亦使得基層政府的資源動員能力弱化。但鄉鎮基層政府承擔的籌集稅收向農村供給公共產品的職能卻并未“弱化”,為在盡可能降低稅收沖突的同時獲得足夠財政資源,基層政府“另辟蹊徑”籌辦自己具有控制權的鄉鎮企業則成為其較優選項,加之集體財產“剩余”為鄉鎮集體企業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釋放”出來的剩余勞動力則為鄉鎮集體企業提供了廉價勞動力,鄉鎮集體企業也因此得到快速發展。1985年中共中央出臺《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提出對鄉鎮企業發展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為鄉鎮企業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及資金支持。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推進,政府轉向發展城市工商業,將農村視為“城市商品”的銷售市場,逐步減少對鄉鎮企業扶持,加之鄉鎮企業規模擴大導致內部監督問題開始凸顯,鄉鎮企業發展則隨之日緩日慢,并被地方政府陸續改制。更值得一提的是,這一時期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各級政府的收入來源發生變化,招商引資發展城市經濟成為各級政府“核心”工作,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力度自然在“情理之中”了,制度“脫嵌”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趨緩。
結構嵌入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導致農村經濟出現較為明顯的“去集體化”傾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隨之在農村經濟社會網絡中不斷被邊緣化(關銳捷等,2011)。雖然這一時期由村企發展而來的鄉鎮企業可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短暫“新生”,但在激勵的市場競爭中,其產業主要局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市場競爭力弱使其與上下游的經營活動聯系較弱,在產品市場網絡結構中亦處于邊緣位置,1990年代中后期具有集體經濟屬性的鄉鎮企業利潤率不斷下降。加之鄉鎮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其在金融市場網絡結構中也處于邊緣位置,被銀行等金融機構“歧視”,資金來源逐步匱乏,無奈之下紛紛進行產權改革,大多于21世紀初轉設為民營企業。此外,我國勞動力流動政策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愈加開放,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經濟效益更高的城市企業,鄉鎮企業在經歷短暫輝煌后逐步“脫嵌”于其所在社會經濟網絡結構,其發展動力逐漸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終逐漸弱化也就不足為奇了。
關系嵌入方面。“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廢除后,基層政府基于開辟財源的目的推動了“政企合一”的鄉鎮企業發展,且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較多地參與決策管理,并積極為鄉鎮企業發展提供技術、人力等資源保障,鄉鎮企業發展績效也是基層政府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標,基層政府與鄉鎮企業則因此成為利益“聯合體”,兩者間形成了較高質量的關系嵌入。此外,農村剩余勞動力也在“不離土離鄉”的情況下進廠務工,獲得較高非農收入,鄉鎮企業也由此與農戶形成較高質量的關系嵌入。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深入推進,各生產要素流動性不斷增強,商品交易活動范圍擴大,農村社區所具有的封閉性、關聯性和非匿名性等特征逐漸弱化(周曉東,2011)。血緣、地緣宗族關系形成的農村社會關系網絡在市場化的沖擊下不再緊密關聯,關系強度減弱。特別是當鄉鎮企業因市場競爭力弱導致利潤下降最終成為基層政府“負擔”時,政府自然“割斷”聯系并推動鄉鎮企業進行產權改革,鄉鎮企業也逐步退到了“歷史舞臺”的邊緣位置??偟膩碚f,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化的過程中,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聯系的頻率、質量均有所下降,逐步“脫嵌”于農村社會網絡關系一定程度上抑制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
認知嵌入方面。改革開放逐步放開了計劃經濟體制施加于農民身上的“土地束縛”,大量農民隨即進入收入較高的工業部門,鄉鎮企業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過程中獲得了“不可思議”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農民同時“覺醒”了個人利益意識,“個體化”傾向明顯增強,農民認知發生變化,加入集體經濟組織雖能獲得一定個人收益,但仍要被集體“截留”部分收益用于集體發展,而進入非集體經濟組織可獲得全部個人收益。在城鄉關系開放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沖擊下,收入更高的城市就業機會大量涌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競爭力下降導致其發展日漸式微,農戶對其運行穩定性及未來預期不斷下降,特別是從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收益無法滿足農民追求更高生活需要時,加入集體經濟組織已不是最優選擇。更為致命的是,政府認知也發生了變化,雖然改革后鄉鎮集體企業獲得了較快發展,但相較于民營經濟的發展仍顯滯后,當政府認識到經濟增長來源于城市非集體經濟部門時,自然會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列入其“工作清單備選項”,資源要素大量投向城市經濟部門,且在市場進程加快過程中“聚集”效應日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因此日漸“空心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逐步失去了內在發展動力。
五、第三次嬗變: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再構(2012—)
黨的十八以來,我國逐步進入改革“深水區”,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三農”問題成為亟需攻堅克難的“重中之重”,黨中央為此相繼提出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也因此重新受到國家高度重視,政府相關部門積極推動引導,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創新,試圖通過再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激發農村經濟活力,進而實現振興鄉村之政策目標。
制度嵌入方面。“分田單干”經營模式在市場化改革推進過程中逐漸暴露出“生產能力弱、專業化程度低,難以與農業市場化、社會化和現代化發展相適應”等弊端(謝地和李雪松,2019),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目標后,政府陸續出臺多項政策文件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如表1所示)。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意見》,提出因地制宜不斷探索多種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2017年黨的十九大進一步提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2018年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拉開了我國政府推動鄉村振興的序幕,并提出“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后又出臺多項政策章程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與質量提升,并于2020年6月正式啟動了起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工作。與之相應,各級地方政府亦出臺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政策。頂層制度設計與基層制度創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提供了良好制度環境,促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呈現出快速化、多元化發展態勢。上級政府政策壓力增強雖激發了各地方政府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動力,但政策壓力并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充分條件,只有政策壓力轉化為基層政府及農民的行為動力才能真正促進集體經濟組織的持續性發展。無法回避的是,目前過度依賴政策扶持及轉移性支付、缺乏有效的產權激勵制度及集體利益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趙德起和沈秋彤,2021;李韜等,2021),致使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仍顯不足。
結構嵌入方面。十八大以來,各級政府部門明顯加快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進程,因地制宜發展多樣化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逐步推動其從農村經濟社會網絡邊緣重回中心位置,廣大農戶再次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小規模的“生產共同體”,而增強的網絡嵌入程度激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特別是當基層政府試圖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精準脫貧與鄉村振興政策目標時,各地涌現出諸如“村黨支部+基地+貧困戶”、“公司+合作社+貧困戶”以及“村委+合作社+農戶”等政府主導型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模式(萬良杰和萬銘師,2021)。更為重要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小農戶”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在與“大市場”銜接的過程中開始深度融入市場經濟結構之中,形成了“合作社+農戶+市場”、“農戶+合作社+公司”以及“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模式(周娟,2020),并在優化種養產業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向旅游產業、電子商務等新興產業延伸,與其他市場經濟主體的聯系不斷增強,聯系網絡密度也不斷加密。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及物流業的快速發展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品網絡規模逐步擴大,有的產品甚至遠銷全球,而且在市場力量主導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產品從單一化到多樣化,經營模式亦由傳統到多元,生產規模由小而散轉向適度規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經濟社會網絡的異質性大大提升,從而能夠從網絡中得到更多的信息及生產資源,并進一步提升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市場經濟網絡中的競爭力,最終實現組織增益農民增收的目標。
關系嵌入方面。基層政府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執行上級政府以“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為目標的鄉村振興政策,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政府具有利益一致性,且隨著基層政府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力度的增加,兩者間聯系頻繁且持久,關系質量與關系強度日益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使農戶再次通過其建立了利益聯結關系,特別是大批大學畢業生及返鄉創業精英返鄉參與創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領村民脫貧致富,從而帶動更多農民返鄉加入集體經濟組織,即使不返鄉農民也可憑借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收益,進而使農戶形成較為穩固的“利益共同體”。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帶動農業產業適度規?;l展,在降低市場風險的同時提高了盈利能力,進而吸引社會投資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并與其保持穩定密切關系。這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與基層政府、農戶及組織精英、社會投資主體等建立起利益分享聯結機制,并進一步將政策、人力、資金、土地等資源整合起來用于促進自身發展。
認知嵌入方面。四十余年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深刻改變了農戶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認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鄉土之情淡化,集體價值觀較弱,對集體經濟組織認知已完全不同于其父輩,甚至仍停留在集體經濟組織“要人、要錢”的認知上,而“信息不對稱”則使農民有“集體經濟組織由鄉村精英內部控制管理”的認知,文化認知與信息認知“脫嵌”導致農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乏信任,自然沒有動力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基層政府只好通過扶持政策大力發動鄉村精英返鄉創業成立集體經濟組織,但問題是扶持過多導致農民缺乏內生動力,滋生“等靠要”思想(李周和任常青,2015)。而部分鄉村精英對集體經濟組織也存在錯誤認知,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忽略了集體利益,甚至有的通過成立“空殼”合作社來騙取政府扶持資金,致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異化”,進而損害集體成員利益,這又進一步強化了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由“內部人控制”的認知,毫無疑問具有此類認知的農戶將喪失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積極性。雖有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出現異化,但可喜的是,若鄉村精英與農民形成了正確的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認知,則可推動集體經濟組織較好發展,目前我國各地亦涌現不少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基于嵌入性理論視角可以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政府的社會關系相對其他社會關系占據主導位置,也即制度嵌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決定性影響因素。盡管這一階段我國各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踐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成效和寶貴經驗,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仍存在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嵌入”推動,其他嵌入性影響因素的推動作用較弱的問題,特別是須重視提高組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信心,從而形成以集體成員為核心的關系嵌入及其認知嵌入的推動作用機制,有效推動集體經濟組織高質量發展。
六、振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機制優化
(一)以制度為助推劑,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支持體系
制度嵌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的重要來源,政府亦出臺了諸多政策制度給予扶持,但我國尚未形成長期穩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制度支持體系,像《民法總則》雖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但“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制定進程,在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法人地位的基礎上,對其主體特征、成員資格、產權歸屬、運營管理以及與其他市場主體間關系等予以專門規定,使“嵌入”的制度形成長期穩定的激勵機制,不隨政府政策重心的轉移而起伏,并在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基礎上,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楊博文和牟欣欣,2020),從而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制度激勵動力源。首先,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法人資格(于雅璁,2020),在核算資產的基礎上把應歸屬于集體的資產劃歸集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其次,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確認集體成員“身份”的同時確認其“產權份額”,并以此為據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責利,在保障集體成員權益的基礎上激發其積極性。再次,在理順農民集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上界定兩者之間的法權關系,設計基于信托關系的資產管理制度以規避破產風險(吳昭軍,2019),并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外部監督制度,從而抑制內部控制及監督失靈等問題的出現。最后,借鑒國外經驗結合各地實情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制度,探索多元化的“公益金+工資+利息+紅利+個人基金”分配模式,激發相關主體內在發展動力,共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
(二)以結構為奠基石,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心地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尚未嵌入農村經濟社會網絡中心位置,且基層政府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介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務過多,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難以發揮其主體地位,其內生動力無法得到有效激發。因此,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中心地位,首先,構建“一核多元”共建體系,以集體經濟組織為核心,吸納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建設,在促成資本與勞動聯合的同時強化集體經濟組織中心地位,最終形成“共建共享共治”新網絡格局(王曉飛等,2021)。其次,形成合理外部支持結構,在厘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基層政府(村兩委)職責邊界的基礎上,加強基層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動,合理運用政府政策扶持資源,引入新型經營主體帶動人力、資金、技術及社會資本等資源的整合利用,最終促使集體經濟組織成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與資源共享中心。此外,有效利用互聯網技術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深度融入市場經濟網絡之中,從而拓寬市場范圍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強其盈利能力(張應良和徐亞東,2019),進而推動其“重返”農村經濟社會網絡中心位置,并進一步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動力。最后,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基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法性互益社團法人屬性(韓冬等,2017),借鑒現代社團法人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民主高效的內部治理結構:設立由全體集體組織成員組成但不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股東大會,決策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及其經營方針;股東大會選舉內部理事,村委會、基層政府及社會投資主體等相關利益主體推選外部理事組成理事會負責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運營;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含理事會成員的監事會,負責監督集體經濟組織日常業務執行情況。
(三)以關系為連接點,建立多元主體長效互信機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相關主體間的長效互信機制是其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條件,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主體能否建立長效互信機制則取決于相關主體間的關系質量,而具有深度和持久度的良好關系網絡以經濟主體間穩固的利益聯結關系為前提,所以首先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主體間的利益聯結關系。一方面,可以通過產權聯結建立資產聯系,相關經濟主體可自愿通過投資入股、農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方式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而通過聯合占有生產資料實現規模經濟收益;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服務聯結建立生產銷售聯系,各類型集體經濟組織或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專業化服務,或將成員吸納進生產銷售各環節,或通過形成品牌提高附加值等方式,提高產品或服務的產量和質量,進而擴大市場份額實現增收增效目標,最終促使集體經濟組織與相關主體建立利益紐帶。此外,還可通過建立有效信息溝通機制不斷穩固利益聯結關系,使基層政府、農戶、鄉村精英和社會投資主體等均能平等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從而在形成利益共識的基礎上建立穩固的利益聯結關系,并進一步建立線上線下溝通機制,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業務及信息交流活動,發動組織成員積極參與,共同為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言獻策,在“集體逐利行動”中增強利益互信,并強化主體間關系質量形成長效互信機制。
(四)以認知為導向標,增強相關主體對組織運行穩定性預期
經濟主體的認知與其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而經濟主體的異質性認知決定其不同的行為選擇,為激發相關主體參與推動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積極性,須引導基層政府、農戶及社會投資主體等形成合理認知,以增強各主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穩定性的預期。一是加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宣傳力度,通過對國家農村集體經濟政策以及集體利益分配制度的宣傳,利用典型案例宣傳及舉辦經驗交流會等方式,讓農民充分了解集體經濟組織“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性質及原則,并讓農民從價值層面認同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使其形成“在追求集體利益中獲得更多個人利益,讓渡部分短期利益獲得更多長期利益”的認知,強化其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動力。二是通過相關監督考核制度促使基層政府形成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促進鄉村振興政策目標實現的認知,并加大對財政、人力、物力等資源的整合力度,進而成為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重要動力源。三是完善基于產權的利益保障機制,有效保障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主體的剩余分配權,特別保障社會投資主體獲得合理利潤,使其形成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有利可圖”的認知,從而吸引更多社會投資主體參與。
(作者謝宗藩系湖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肖媚系中共邵東市委黨校老師;來源:《農業經濟問題》( 月刊) 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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