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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興佐:農業灌溉中的“分”與“合”

[ 作者:羅興佐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5-10-30 錄入:zgxcfx ]
 

筆者在農村調查農田水利發現,農業灌溉在不同的村莊差異很大。在有些村莊,農民種水稻卻放棄使用大中型水利設施,而自建一個機井加堰塘的小水利,獨自解決灌溉問題,不僅大大增加了經濟成本,而且十分操勞;而在另一些村莊,農民不僅能很好地使用國家建設的大中型水利設施,也能很好地使用和維護本村、本組的小型水利設施,并以村或組的規模實施灌溉,不僅成本相對低廉,而且組織有序,灌溉有保障;再如一些農村地區,村級組織在農業灌溉中完全不能發揮作用,農民各自為戰,屢屢發生人為性干旱,而在另一些地區,村級組織和村民小組是農業灌溉的基本單位,村干部和村民小組長組織農業灌溉十分有效,即使出現干旱,成災率也較低。

農民在農業灌溉中究竟是“分”還是“合”取決于多種因素。決定農民在農業灌溉中是“分”還是“合”的村莊原因,來自農民的組織程度和組織形式。無組織或組織程度低,農民在農業灌溉中以“分”為主;而有組織或組織形式多樣,農民則以合作為主。

在無組織或組織程度低的村莊,農民在農業灌溉中的行為邏輯大致如下:

1、搭便車。干旱面前,一些村民擔心放不來水影響農業生產而急于出錢放水,但另一些不怕餓死的村民并不著急交錢放水。在村民小組內,因為有一些人繳了錢而將水放下來,成為全組的公共品,那些不怕餓死的村民因為那些怕餓死村民交了錢而放來水,享受了搭便車的好處。那些怕餓死的村民每次遇到干旱時都怕餓死,每次都急于出錢放水,就由這些怕餓死的少數村民承擔了全村民小組的農田灌溉任務。但是,隨著這些每次都吃虧的怕餓死的村民由肥拖瘦,積貧積弱后,小組內再也沒有人愿意急于出錢放水,從大中型水利放水的可能性便消失了。

2、灌溉競爭。由于無法合作起來共享大中型水利設施,農戶只好各自想辦法解決灌溉問題,典型的莫如挖機井。一眼機井的灌溉能力基本上可以滿足農戶的責任田所需,雖然投資在3000-5000元之間,十分昂貴,但因抽水方便,且免于與別人扯皮而深受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戶歡迎。但是,在同一區域內,無序的機井建設造成了打井惡性競爭,后打井的人總比先打的人打得深,當先打的人從機井中抽不上水來時,他們便把井打得更深。打井惡性競爭的后果是,因為機井多,抽取過多的地下水,破壞地下含水層,引起土質、地下水位發生變化,導致土壤的蓄水、保水能力下降,灌溉成本增大。

3、偷水。在灌溉時節,偷水現象十分普遍,只要有機會,大部分人都會偷水。偷水通常發生在水流在不同鄉鎮、村莊、小組甚至農戶的田地間穿行的時候,一般是渠道上游的村民偷下游村民購買的水資源。盡管鄉村干部和水管單位譴責偷水行為,認為這種行為不要臉,但是,卻沒有任何人有能力,或沒有任何機制能制止這種行為。由于偷水現象嚴重,村組若要從大中型水利買水,不得不組織村民沿渠守水,甚至不惜高價請鄉村混混守水,有時因偷水發生惡性打架事件。嚴重的偷水行為,不僅加大了買水農戶的成本,而且破壞了灌溉秩序,造成了鄉村社會的不穩定。

4、投機。干旱面前,誰也想不出辦法或誰也沒有辦法來抗旱。在此背景下,老百姓就指望天下雨,所有人都十分關心天氣預報。雖然天氣預報經常預測有雨,老百姓也天天盼下雨,卻始終未能盼到雨。正是由于天氣預報有雨,老百姓也一直等天下雨,結果雨未下而形成旱災。

在有組織或組織形式多樣的村莊,農民在農業灌溉中的行為邏輯大致如下:

1、灌溉合作較為容易。在這類村莊,宗族不僅是一個血緣性組織,也是一個社會功能性組織和文化認同單位,依托宗族情感,人們重人情,講面子,重傳統,顧大局,灌溉組織較為容易。

2、村民小組在灌溉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灌溉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小組長負責灌溉的組織和水費收繳等工作,小組長大多是在宗族內有一定威望或獲得認可的人,能得到村民的良好配合。

3、村莊擁有或能較好的使用大中型水利設施。經過人民公社時期大規模的水利建設,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已建成比較完善的農田水利系統。在宗族型村莊,這一水利系統能得到較好的維護和使用,農民的灌溉成本較低,農業遭受人為性旱災的可能性很低。

4、村莊輿論有力,懲罰機制有效,能有效克服任何人的搭便車行為。在灌溉中,搭便車者不僅受到道德輿論譴責,而且可能受到實質性懲罰,并在村落里的其它事務上也容易被邊緣化。

農民在農業灌溉中的行為在不同村莊之間的差異是實行生產責任制以后逐漸形成的,稅費改革后這種差異越來越大。人民公社時期,國家自上而下建構了一整套高度集權的組織體制,并通過各級組織壟斷社會資源,從而在鄉村社會形成了強制性合作灌溉模式。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后,一方面,國家逐步退出基層水利供給領域,農田水利建設的系統性逐漸瓦解;另一方面,鄉村組織對農民的控制力減弱,農民在灌溉中的合作程度取決于農民的自組織水平。而農民的自組織水平是村莊文化、結構及農民的組織觀念、集體認同的綜合表現。因此,農民在農業灌溉中的行動差異決定于村莊社會結構,正是村莊社會結構的差異構成了農民在農業灌溉中“分”與“合”的內在機理。

賀雪峰曾指出,村莊社會結構是一項重要的決定政策實踐、村莊治理乃至影響村民性格心理的基礎結構。村莊社會結構的差異是通過村莊中的行動者及其結構進行表征的。筆者曾以農民行動單位為視角,將村莊劃分為個體家庭型、小親族型、戶族型和宗族型四種類型。所謂農民行動單位,是指農民認同一個自己所屬的群體,這個群體具有歸屬感,這種歸屬感可以為人們的行動提供理由。比如在有些農村地區,農民已成為典型的經濟人,家庭利益是人們確定自己行動的最終和唯一的理由,這類村莊即是個體家庭型村莊;而在另一些農村地區,農民的宗族意識較強,宗族構成農民的認同單位,宗族情感與倫理成為人們行動的重要理由,這類村莊便是宗族型村莊。

個體家庭型村莊的特點是:第一,自然村規模小,多姓雜居;第二,村內既無祠堂,也沒有哪個姓氏重修過族譜;第三、宗族不僅已經解體,而且村民的宗族意識也基本消失,很早就有“兄弟不共財,共財兩不來”和“親兄弟明算賬”的說法;第四,村民的人情往來以個人為中心,理性化傾向明顯;第五,村民的生活面向朝外,沒有人關心村莊的未來;第六,村民注重實時消費,很少有人愿意花巨資建房,有錢的村民即使想建房,也往往建到鎮上或交通路口而不會建在村里;第七,村莊異質化加劇,主要表現為村落內生權威缺失,村莊輿論解體,人際關系松散,個人主義價值和觀念凸顯,村莊公益事業少有人關心,等等。

在個體家庭型村莊,因為人人都想搭便車,且無法排除搭便車者,面對明明合作起來有益的事情,卻不能合作起來,因此,不僅大中型水利設施不能被有效地使用,而且村組層面的農田水利建設也無法開展,農民不得不通過打井或挖堰來解決灌溉問題。概括來說,在個體家庭型村莊,農民在農業灌溉中的行動機制及結果大致如下:村莊異質化程度高→村落內生權威缺失→個人主義價值凸顯→村莊輿論解體→村莊公益事業少有人關心→已有的大中型水利設施遭到廢棄→農民合作灌溉解體→農民各自打井、挖堰進行灌溉。

宗族型村莊與個體家庭型村莊明顯不同。第一、自然村規模較大,且多為單姓村或主姓村,村內祠堂林立,每一姓氏都重修了族譜,宗族文化氛圍濃厚;第二、村民的宗族榮譽感強,為捍衛宗族榮譽,出錢出力理所當然;第三、同一宗族的人關系緊密,相互幫助,不會過于計較相互之間的利害得失;第四、不關心宗族利益或榮譽的人,會受到村民的排斥甚至譴責;第五、宗族的情感和道德是人們行動的重要準則,人們相互間的行為既可預見,也可期待;第六、村落共同體意識強,村莊具有很強的價值生產能力,人們在村落里能夠獲得生活和生命的意義;第七、人們外出務工賺錢后都愿意將房屋建在村莊,而不是建在鎮上或在城里買房,等等。

宗族型村,農民的行動能力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宗族具有籠罩性的價值生產能力,村民在乎他人的評價,可以較為理性地采取行動來謀劃自己的利益;二是村民具有集結起來一致行動的能力,或者說,村民可以成功阻止不利于村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事情,也可以成功促成有利于村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事情。概括來說,宗族型村莊,農民在農業灌溉中的行動機制及結果大致如下:宗族具有籠罩性的價值生產能力→農民對宗族有強烈的認同→農民關心村莊公益事業→村組干部有威信→村莊輿論有力→已有的大中型水利及村組小水利得到良好維護→農民合作灌溉。

農業灌溉是農業生產中最需要合作的領域,但農業灌溉又是與一定的村莊社會結構相聯系的。由于歷史、地理、生態等因素的差異,村莊社會結構呈現出顯著的差異,且這種差異具有一定的區域性,從而使得農業灌溉不僅有“分”與“合”的分野,而且“分”與“合”具有一定的區域性。因此,討論農民的灌溉行為,不能簡單從“理性人”假設出發,而應該進入農民賴以生存的自然和社會空間,從村莊社會結構、農民的組織形態等方面來考察農民的行動邏輯,否則,既不能解釋農民灌溉行為的差異,也不能理解這種差異的區域性,因而也就無法為解決中國農田水利問題提供可行的政策思路。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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