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發展,關鍵就在于土地。不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農村發展滯后的局面將永遠無法扭轉。
大午高陽農產品公司300畝梨園被搶事件發生以后,很多人質疑大午集團與斗洼村委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否有問題,也有很多人譴責農民的哄搶行為。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也很清晰,但如果判斷是非對錯,則有必要對事件背后的深層次問題進行梳理。
先說合同問題。這個合同是2002年簽訂的,村民是同意的,簽訂20年也是有效的,而且260元/畝的承包費也并不低。因為除了這660畝土地之外,這個村里還有600多畝地承包給了村委會的人或親屬,承包費只有90元,這260元的標準算是很高的。那么現在農民為什么要哄搶梨園,還要分掉這660畝被承包的土地呢?因為現在有很多情況都發生了變化。
2002年簽訂合同的時候,農民種地還要交農業稅,交三提五統,單畝產量也比較低,普遍在六七百斤左右,種地幾乎沒有什么收益,所以將土地以260元/畝的租金租出去,農民是滿意的。但到了現在,國家不僅取消了農業稅費,還每年發放農業補貼,加上各種良種和新式化肥的應用,農業機械化程度的提高,單畝產量已經提升到1000(小麥)至1600斤(玉米),收益雖然不多,但已經高于260元。更重要的是,2002年的260元與今天的260元已經不可同日而語,購買力差異太大。物價上漲和國家政策的變動,都不是農民和承包人能夠預見的,現在再看這個合同,農民覺得吃虧,甚至心理失衡,都是很正常的——我想,如果我是這個村的村民,可能也會去鬧,爭取自己的利益。
通過這個合同可以看出,過去合理的,今天未必合理,但我們能夠改變這種狀況嗎?幾乎不能。因為除了我們租種的660畝土地之外,該村其余出租給村干部或干部親屬的土地,租金更低,如果作廢我們的合同,那其他的承包合同是否也要作廢?
現在農民提出分地的要求,可這些土地一直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現在分的話,2100多人,分660畝地,怎么分?公路邊的地與靠里的地,價值不等,均分肯定不行;土地的肥沃程度不一,分到的地比較貧瘠,農民會不會有意見?參加鬧事的人會不會因為鬧事,覺得自己是有功之人,提出更多的利益訴求?這些土地當初沒有承包下去,而根據國家“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原則,那么從最初開始承包至今,期間去世的人和新出生的人,怎么處理?村委會能夠把這些都處理清楚,做到公正公平嗎?從現實來看,幾乎不可能,分地的結果只有一個,就是部分農民怨氣更大。
我們提出增加承包費,延長承包期,多數村民同意,少數不同意,該怎么處理?這里涉及到一個深層問題,即續包合同,村民還有沒有表決權的問題。比如原有承包期是30年,承包期滿后,承包方續包,是否需要全體村民民主表決?從現行的法理上說,續包土地的合同應該讓全體村民表決,征得全體村民的同意。但在現實中,這完全不具備可操作性,因為一旦民主表決,續包就會回到承包的原點,平分可以,但誰承包都不可能!因為一戶不同意,你能續包嗎?所以在續包的問題上,搞村民民主表決,是行不通的。
我們在易縣承包了萬畝山場,用來建設國家級原種雞培育基地,也遇到了續包的情況。這萬畝山場原本承包給了好幾戶農民,但這些承包戶的承包年限不同,有承包30年的,有承包35年的,也有承包40年的。我們根據承包年限的不同,給與這些承包戶不同的補償。補償之后,我們與村委會談判,希望得到萬畝荒山70年的承包權,最后村委會與我們簽訂的合同期限是50年。但農民拿到補償款之后,開始到我們的工地鬧事,理由是他們只得到了30年、35年或40年的補償款,村委會無權與我們簽訂50年期限的承包合同。他們認為,既然只拿到30年的補償款,那么30年合同期滿后,這些荒山還應繼續屬于他們,而不是由大午集團續包。他們的理由看似有理,但如果他們的主張成立的話,那么我們國家所有向農民征地得到的國有建設用地,補償期滿后都要回到農民手里,國家由此建設的公路、鐵路、房產和企業,都得拆掉、毀棄。
大午集團在20多年以前,承包了部分村民的土地,當時我們簽訂的合同,是以實物方式支付租金,比如每畝租金是1000斤小麥。承包期限則尊重村委會或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換而言之,如果不調整,則我們就可以永久承包。再有,我們也曾聲明,這些土地是用來搞建設的,因為當時最好的土地,畝產量也就是700斤小麥左右,如果搞種植的話,我們肯定會虧損,只有搞建設,才能給出這么高的承包價格。這三項規定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提供了保證:以實物支付租金,讓農民避免了物價上漲的風險;尊重政策調整保證了足夠長的承包期;注明搞建設,避開了很多糾紛。
即便是這樣的合同,即便我們在最近幾年將租金提高到1300斤小麥,也有一些村民不滿,他們希望大午集團以國有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買斷這些土地。但根據現行法律,農民既無權賣出這些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土地,大午集團也無權買進這些土地,只能適當提高租金。
據我了解,類似大午集團這樣租種農民土地的企業,都在悄悄地提高租金,以滿足農民的要求,而沒有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這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在合同得不到法律保護,也不能順利履行的前提下,企業和農民的利益紛爭會越來越大,矛盾越積越深,契約精神蕩然無存,社會動亂將為期不遠了!
我們國家改革開放30年了,但就農村而言,仍然沒有進入市場經濟,因為農民的宅基地、農民的土地沒有從法律意義上得到確權。集體所有制經濟雖然在絕大部分農村中已經完全虛化,但政府依舊牢牢掌控著農民的土地。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村的土地依然是碎片化、小農化的。
農村經濟的發展,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興衰。目前國家急需啟動內需,城鄉一體化發展,就必須在農村推行市場經濟,至少要實現大農業,搞集約經營,但在土地的制約下,這些都很難實現。農村仍然不是希望的田野,無法實現城鄉統籌。
我想,農村的發展,關鍵就在于土地。不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農村發展滯后的局面將永遠無法扭轉。
對于農村土地問題,我認為:
一、在續包問題上,不必再經過全體村民表決,不能搞重新發包。應由政府和村委會直接決策,這是農村穩定的要點。
二、對于農村的企業,尤其是外地企業,承包的荒山或流轉的土地,應由當地政府收歸國有,并給農民以補償。在這方面,可以借鑒開發區的經驗,將土地征為國有,再轉讓給企業,或者借鑒臺灣五十年代的政策,以贖買的辦法將集體所有制土地收歸國有,再確權給企業。像高陽的村民,要求承包費提高到每畝地1000元,卻既不允許我們搞建設,也絕不延長承包期,就已經不僅是破壞合同,而是形同搶劫了——這可能是哄搶行為得不到懲處帶來的惡果。
我想,歷朝歷代的政府,都有兩個基本功能。其一是為人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讓窮人饑寒交迫,流離失所。如果我們的政府能夠為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證,農村的土地改革就有可能繼續深入;其二是保證社會正常的秩序,在惡性事件發生之初,就應該及時處理,而不是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情理。在正常的社會中,無理不能胡鬧,有理也不能胡鬧。對于目前社會上呈蔓延之勢的堵路、哄搶等行為,一旦發生,政府應及時處理,不能讓企業直接面對鬧事者。
三、廢除土地集體所有制,將農村土地收歸國有,實行土地國有,農民永佃,讓農民享有實質上的土地確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流轉,可以實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完整流轉。只有實現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完整流轉,資本才能順利下鄉。如果資本不能順利下鄉,農村不能企業化、工業化,那么城鄉統籌、農村城鎮化等,都將是一句空話。
四、取消農田直補。現在的農民,無論是不是種地,只要有承包地,就可以獲得農田直補。這種形式上的直補已經失去了刺激農業發展的意義。如果把這些農田直補的錢節省下來,用于農村的公益事業,比如修路、興修水利等,對農村發展更有益。
土地改革是改革中的深層次問題,土地之中包含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巨大的黑暗,我們應該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實情的路子,推動農村發展,實現農村經濟市場化,農村發展企業化,農村建設城鎮化,村民生活居民化,讓農村成為新階段發展的希望田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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