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針對村支書、村主任的信訪舉報日趨增多,村支書、村主任已成為農村基層信訪舉報的主要對象,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穩定,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為加強農村基層信訪工作,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筆者深入湖南省耒陽市就農村基層信訪舉報工作開展社會調研。
一、基本情況及特征
1、數量上呈現“三個增多”。一是涉訪總量增多。2015年上半年,共受理涉及農村干部信訪舉報61件,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l9件,同比增長31.1%,涉及村支書、村主任的信訪舉報39件,占涉及農村干部信訪舉報總量的31.8%,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l6件,同比增長41%。二是實名舉報增多。基層干群矛盾糾紛日益公開化、尖銳化,舉報人不再遮遮掩掩,直接撕去“人情”的面紗公開叫板。據統計2015年實名舉報35件,占總舉報量的57.4%,比上年同期增長28.2%。三是非理性舉報增多。部分上訪人員專門選擇重大活動、重大會議、領導人巡視等時機采取靜坐、下跪、打標語或堵塞交通要道、沖擊黨政機關,有的甚至花錢雇人拼成“親友團”到黨政機關“鳴冤叫屈”,有意制造不良影響。
2、形式上呈現“三個轉變”。一是由“單訪”轉向“群訪”。上訪主體呈多元化、聯合化、組織化。據統計,耒陽市2015年上半年聯名舉報8 起;集體上訪3件,分別占總舉報量的20.5%和7.8%,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了10.2%、l50%。二是由“上訪”轉變“越級訪”。由于群眾多數存在“基層沒用,上級有用、上上級更有用”的錯誤觀念,上訪群眾有了問題不是逐級反映,而是采取越級上訪的辦法。據統計,耒陽市2015年上半年鄉鎮紀委藜直接受理涉及農村干部信訪舉報50件,比市紀委受理的涉及農村干部信訪舉報少11件。三是信訪對象由部門轉向領導。受“信法不如信訪”、“信訪不如信人”錯誤思想的影響,有的群眾遇到困難和需要解決的問題時,不是立即向責任部門反映問題,而是直接找領導。據統計,2015年我市有 680件上訪件直接向領導反映情況,比去年同期增長12.6%。
3、內容上呈現“三個集中”。一是集中反應惠民政策不到位。據統計,2014年上半年耒陽紀委共受理反映村支書或村主任騙取、挪用、貪污上級各種補償款的信訪舉報24件、占對村支書或村主任總舉報量61.5%。二是“三資”管理不透明。有些村集體資產存在家底不清、產權不明、無資產臺賬等問題。如耒陽市三都鎮某村支書因違規處置村辦煤礦,引發了該村村民到多個部門上訪。三是個人作風問題。如耒陽市查處“1.18”案,該涉黑團伙以大義鄉漁石村支書周某為首,分別將陳某推上大義鄉泥灣村支書、谷某推上船江村支書,逐步侵蝕農村政權。并且橫行鄉里、魚肉百姓、暴力斂財,非法斂財數億元,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20多種罪名l00起案件。
二、主要原因
當前涉及村支書、村主任的信訪形勢堪憂,究其原因除其自身綜合素質不高以外,農村權力結構、干部選任、涉農監督檢查、懲處追責等方面存在很大問題。
1、權力過于集中。村支書、村主任農村基層“土皇帝”,權力過于集中:一是“一言堂”普遍存在。如耒陽市亮源鄉睦村村支書胡某在未征求村民意見情況下,將英襯林術資產價值92.48萬元變賣為53.9萬元。二是“賬不明”屢見不鮮。如耒陽市竹市鎮一村支書意外身亡,由于村不做帳,村中一些爛賬達20余萬全部轉至死者身上,造成村級財產無形流失。三是“不買賬”時有發生。少數當選的村支書認為自己是黨員選出來的,不是上級黨委任命的,在黨員中拉幫結派,對鄉鎮黨委政府除黨政“一把手”外,對其他干部安排工作、監督管理往往采取不支持、不配合、“不買賬”。
2、選任機制滯后。一是選拔標準不嚴。一些鄉鎮黨委政府對村官的選拔標準比較注重那種帶頭致富、聽“上級話”的人、能壓住場面的人,對個人是品行、素質把關不嚴。如來陽市蔡子池辦事處七嶺村村主任王某,曾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出獄幾年后升任村主任,引發群眾多次上訪。二是選任方式不當。關起門來用支書、就地取材、黨委點將、論資排輩等傳統做法依然存在,導致一些農村優秀人才無法脫穎而出。三是培養機制缺失。一些村黨支部書記“自保”意識強烈,不愿意培養發展黨員,要么“高個子里面選矮子”,要么就搞“近親繁殖”。
3、監管懲處不嚴。一是監督不獨立。當前鄉鎮紀委存在人手不夠、業務不精、精力不夠等問題,同時還缺乏獨立性,往往因同級黨委的干預,致使問題查不實或是查不下去。如我市今年存在8封重訪信件經領導批轉鄉鎮紀委查處,未查出任何結果,且在市紀委調查時往往收到一些鄉鎮領導的求情電話。二是發現不及時。如湖南地區惠農政策執行了多年,直到2014年7月才全面掀起“地毯式”檢查,這樣一來錯過了一些問題的糾正期。三是懲處不嚴厲。個別鄉鎮黨委政府對村支書、村主任存在違紀違法問題時,為求“和諧”,總是捂著、蓋著,或是出面為其解脫,導致一些違紀違法問題查不實,進一步縱容了少數村干部的違紀違法行為。
三、對策措施
1、要進一步嚴控權力運行。一是要針對“一言堂”問題,在農村推廣實施“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即農村所有村級重大事項都必須在村黨組織領導下,按照“四議”、“兩公開”的程序決策實施。二是要針對“一支筆”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財務管理制度,村支部書記(村主任)不得直接經管現金,財務管理必須由村支部一名副職負責,村級的大額開支要經集體討論并又理財小組審核。三是要針對“不買賬”問題,強化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將農村基層黨風廉政考核結果作為村干部獎懲、績效工資發放和村干部調整的重要依據,形成抓基層黨風廉破建設的刷性化機制。
2、要進一步強化干部選任。一是要選準村干部。要對村干部的工作經歷、工作實績、遵紀守法情況,以及個人的生活圈、社交圈情況進行全面考察,真正將群眾基礎好、政治思想過硬的人納入選拔范圍。二是嚴格選舉程序,全面推行“公推直進”、“海選”等選舉方式,將群眾威信高、影響力大、事業心強的復員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選進村支兩委班子,防治“近親繁殖”和"帶病選任”問題。三要村干部輪崗交流。針對村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長期在本地任職,容易產生腐敗的實際,實行村干部輪崗交流制度,一定度規避村支書、村主任違紀“人情”因素。
3、要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一是認真落實民主生活會等制度。村黨支部和村委會負責人,每年要在規定的范圍內述職、述廉一次.并接受村民代表評議,加大群眾對“村官”的監督力度。二是強化鄉鎮紀委監督作用。要實行鄉鎮紀委垂直管理,統一歸口市紀委管理,徹底解決受制于鄉鎮黨委政府的問題,從根本上保障鄉鎮紀委監督的獨立性和高效性。三是完善對“村官”的日常監管機制。針對“村官”違紀違法案件的特點,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加快依法治村進程,提高村民的法治和民主意識,引導村民積極檢舉、揭發“村官”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
4、要進一步加大查糾力度。一要嚴查問題。對群眾反映的農村基層干部違法亂紀問題,有訪必核、有案必查、查必有果、違紀必究,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二要嚴查案件。堅決糾正和重點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干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暴露出來的苗頭性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制定措施,完善制度,改進管理,堵塞漏洞,充分發揮查處治本功效。三要強化追責。要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強化鄉鎮主要負責人和駐村干部抓村級廉政建設的責任。凡發生村干部違法違紀案件,要視情形追究駐村干部、分管領導直至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作者簡介:陳偉一(1973-),男,湖南衡陽陽人,中共衡南縣委黨校講師,研究方向:法學、社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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