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土地制度改革一些觀點的商榷(之一)
對于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精神,社會有關方面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解讀,甚至存在完全相佐的意見。在學術研究領域,以及在黨和政府內部,人們不管持什么樣的意見,都應該受到支持和鼓勵。對少數人的意見和反對的意見,更應該特別加以保護。廣開言路,可以砥礪相長;禁錮封鎖,反而不利于統一認識,最終也是封鎖不住。在解放思想的時代潮流中,人們的認識與事物的發展一樣日新月異,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愚者百思或有一得。出于以上認知,筆者談談對有關土地制度改革一些看法的個人商榷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準確,有待讀者批評、判斷。本篇談的是關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利益平衡問題。
有人認為,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經濟發達地方的農村、農民獲得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土地增值并非源于農民的投入,是由于土地用途改變,由于政府投資引起的。發達地區的農民獲得土地增值收益,對于中西部地區廣大農民來說,有失公平,應該實行“漲價歸公”。我認為,這種看法確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
計劃經濟時代,城市建設主要是由政府投資。但政府的資金來自全國人民的艱苦努力、辛勤積累,其中也包含廣大農民的貢獻。那時,通過工農業產品交換的價格剪刀差,我國農村、農民承受了比城市居民更大的犧牲,為國家工業化提供大量寶貴積累。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城市的發展與農民沒有關系。改革開放以后,億萬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辦鄉鎮企業,帶動了產業和人口的集聚,形成了大量小城鎮,促進了許多大中城市的發育成長,恐怕就更不能說城市的發展與農民沒有關系了。
至于規劃用途改變導致地價上漲的說法,也不十分準確。現實中,規劃一發布,地價確實往往應聲上漲,但這是對未來投資和產業集聚的預期。如果長期沒有資金投入,或形不成產業集聚,地價最終還要跌回去,全國到處存在的鬼城、空城已經印證了這一點。因此,決定地價走勢的關鍵因素是投資和產業集聚。改革開放以后,城市建設資金的來源日益多元化,產業集聚也不都是政府主導。例如,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鄭各莊村,地處城市規劃范圍,村民在黨支部帶領下,從建筑業起家,歷經從一般加工業到高科技產業;從休閑娛樂的一般服務業,到教育、文化、醫療高端服務業的產業升級。有了資金積累以后,聘請知名的專業規劃設計機構,重新規劃村莊的建設并認真實施。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一個過去荒涼貧困的農村,已經建設成為現代化的小城鎮。多年的投入不僅富裕了本村的農民,也提升了周邊地區的區位優勢。鄭各莊還投資數億元,用于村外道路修建、擴建,以及水電管網的改造等等,承擔了不少本來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責任。類似鄭各莊這樣的農村,北京還有很多。那么,這些農村自主發展引致周邊的土地漲價,是否也要統統歸公(政府)呢?
當年孫中山提出土地漲價歸公口號,主要針對他所處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大土地所有者的寄生性。他們憑借對土地的壟斷,既剝奪廣大農民群眾,又剝奪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孫中山的口號,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的綱領,當時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得人心。新中國成立以后,相繼完成了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任務,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形成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土地集體所有兩種土地公有制。在封建大土地所有者早已不復存在的今天,把漲價歸公的口號用于社會主義農村、農民的土地,恐怕并不恰當。第一,廣大農民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共和國所有土地的漲價,都有他們直接或間接的貢獻。第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姓“公”,歸公也應該有他們的一份。考慮到長期以來他們為國家的發展,做出了比城里人還大的犧牲,甚至應該多歸他們一點才對。
總之,認為集體和農民不應該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站不住腳的。
當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應當兼顧各方利益。特別值得值得重視的一個問題,是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利益不平衡。但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不是像有些人主張的那樣,限制、禁止農村的土地進入市場,而是進一步搞活這個市場并逐步加以規范,在把經濟規模越做越大的同時,加大收入再分配的力度。
當前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承認這個已經客觀存在的市場,讓它由非法變為合法。僅此一點,就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源。對于法律不認可的經濟活動,按道理政府是不能征稅的,但我國情況特殊,土地管理認為非法的,工商稅務那里卻可能登記征稅了。因此,放開伊始,增加的納稅單位可能有限。但隨著市場活躍,工商稅的稅源和稅額一定會逐步增加。
此外,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農民就增加了財產性收入,適時、適當收取不動產(財產)稅,合情合理。當然,用所得稅的形式也可以,但所得稅是一次性的,對之后的增值無能為力。財產稅年年征,可以集小稅額為大稅源,成為穩定的地方財政收入,還有利于充分發掘存量土地的利用潛力。其缺點是征稅成本高,但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應可以得到克服。
現在社會上討論比較多的房地產稅,似乎主要著眼于城市住房。我認為這個稅種叫不動產稅或地產稅比較恰當,其征稅對象,應該涵蓋城鄉所有法人與自然人擁有的不動產(房屋、土地等),但對城鄉居民自住的普通住宅,應該免征。
除了增加稅收,提高政府對不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還應該考慮采用市場的辦法,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美國的土地開發權轉移、交易制度,以及國際上正在興起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等,對于解決開發地區和限制開發地區的利益平衡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可以借鑒這些經驗,探索適合中國特點的土地發展權補償辦法,開展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發展權交易。例如,建設用地指標增減掛鉤及重慶的地票交易等,本質上就是土地開發權的交易,但由于還受土地計劃指標管理的束縛,實際操作執行中難免扭曲變形。將來,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改革到位了,建設用地指標管理就會退出歷史,但土地開發權交易會以新的形式繼續發展。
作者系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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