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約學者:仇童偉,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農村組織與經濟制度。
摘要:本文運用社會資本理論,剖析了歷史上的井田制演變中農業生產組織、土地所有權、勞動者身份、稅收及地租形式的演化規律,并從宏觀社會結構、中觀社會關系網絡和微觀行為人互動三個層次闡釋了井田制演變的驅動機制。研究結果表明,井田制時期農村生產關系的演變擴展了農民社會關系網絡,促使社會階級關系和農業生產組織發生轉變,繼而提升農民的資源支配權,誘使農地產權制度和農業稅制的轉變;社會階層數量、規模和不同階層資源占有量是農民社會身份的重要表征;不同階級的表達性行為和工具性行為的均衡演變推動了社會結構演化。由此,本文結合當前農地制度研究成果,探討了井田制演變對當前農地制度改革中的生產組織、產權確立、農地流轉和非農就業及城鄉關系等問題的啟示。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地制度改革雖然先后面臨農業生產組織的興起和沒落、農地產權不明晰、農地流轉活力不足、農民非農就業困難、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格局等難題,但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農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中央農村政策的焦點之一。如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十八大報告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多次提及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制度,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現代化農業。因此,剖析我國歷史上的農地制度(井田制)演變的規律及其驅動機理,將為當前的農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參考。
伊始于奴隸社會的井田制,在分封制和宗法制基礎上形成了奴隸制社會的現實基礎,同時也是這一時期階級內部分化和階級間斗爭的總根源[1-2]。已有學者深度地解析了井田制的發生、發展和消亡過程的規律及影響因素。早期文獻多從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視角出發考察井田制演變的規律,指出井田制的發生、發展和消亡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相互作用的結果,階級矛盾和社會沖突促使了井田制的消亡[3-6]。近期研究則傾向于采用西方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方法考察井田制演變特征,如黃濤等(2006)通過構建經濟學分析框架,考查了井田制的產生、形成和衰亡等問題,發現生產者剩余和諸侯間的競爭是井田制衰亡的主要原因[7]。孫圣明(2005)運用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變遷理論和契約理論解析了井田制的興衰過程,通過對比井田制與歐洲莊園間的異同,指出通貨膨脹、人口因素、國家和意識形態問題導致了井田制的演變[8]。總體來看,已有研究更多集中于宏觀意義上關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制度與成本理論的研究,缺乏對行為主體行動和互動的考察。
社會資本理論認為,社會關系網絡中的行為人維持和獲取社會資本的動機形成了不同的資源利用方式及行為取向,而工具性行為[1]和表達性行為[2]的均衡演變最終決定了社會結構的變遷[9]。當前社會資本理論的構建和完善已為研究中國農村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路徑提供了開闊的視野,如已有學者運用該理論研究了農村勞動力轉移[10],城市農民工健康[11],農村社區文化建設[12],農民專業合作社[13]和反農村貧困[14]等問題,但鮮有研究運用社會資本理論分析農村社會經濟結構,尤其是農地制度演變問題。因此,運用社會資本理論框架剖析井田制演變的規律及驅動機理不僅是對現有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有益補充,也可為當前農地制度改革的理論和實踐創新提供參考。
鑒于此,本文運用社會資本理論考察井田制演變過程中行為人互動的規律,構建社會結構演變規律圖,闡釋社會結構變遷中農業生產組織、農地所有權、稅收與地租、勞作者身份等的演化規律,并深度剖析社會資本理論下井田制演變的影響因素及演化機理。最后通過比較分析井田制演變與當前農地制度改革的相似點,以期為當前農地制度改革提供啟示性建議。
二、社會資本理論視角下井田制界定
1.井田制簡介
史料記載,井田制起源于原始社會晚期[4]。由于生產力落后及大型灌溉水利設施需大量人力投入等原因,形成了集體共耕的土地公有制度,井田制則得名于土地劃分形似“井”字[15-16]。隨著國家的出現及奴隸制的建立,家族公社形式的土地共耕體系在生產力發展和家庭人口劇增的條件下難以維持,在此背景下,以血緣關系為基本紐帶的家族公社逐漸轉化為以地緣關系為紐帶的農村公社。換句話說,農村公社是在大規模“民移”、“農遷”背景下出現的,并隨著階級矛盾的發生、激化而發展[17-18]。
井田制下的協作方式也從最初的家族公社集體共耕發展到后來的“九一而助”[19][1]。西周中后期私田的出現和人地關系的緊張,加之統治階級內部及不同階級間矛盾的激化,共同誘發了土地私人占有和產權私有化的興起[20]。商鞅變法承認土地私有及自由買賣,最終宣告了井田制的破滅。此外,伴隨農地生產組織形式的發展,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形式也由奴隸制社會的土地國有演變為農民擁有土地占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產權的這一變化繼而引發了農民身份和稅制形式的轉變,導致農民由最初的奴隸變為農奴,最終成為自由民,而稅制形式也由地租變為個人所得稅[1,2,17,21]。
2.井田制研究焦點
以往對井田制的研究多是借助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或西方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方法圍繞文獻考證等方面進行,對井田制演化機制的微觀、中觀、宏觀層次的解讀略顯不足。社會資本理論作為透視微觀行為人互動、中觀組織及宏觀結構的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彌補以往研究中存在的不足[22]。
社會資本理論視角下的井田制研究著眼于社會制度演變的微觀行為人、中觀組織及宏觀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演化[23]。通過分析井田制演化過程中社會組織形式演變導致農地所有權轉變的機制,可考察農民身份變化所誘發的土地稅制及地租形式的演變過程,及由此引發的社會流動性[2]轉變所導致的社會規范和社會關系網絡的整體變化,即“規范—組織—動機—行為—新規范”的互動模式。這種模式表現為:社會規范制約下的農業生產組織及階級關系,通過影響行為人的行為動機,促使社會規范在行為人互動中發生變遷
三、社會資本理論視角下井田制演變規律分析
1.農業生產組織的演變
井田制時期的農業生產組織實際上是馬克思、恩格斯所論述的農村公社或馬爾克在中國的具體表現形式[24-25]。恩格斯曾說:“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土地由氏族后來又由共產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繼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把土地分配給單個家庭并定期實行分配”。當這種為某一目的建立的組織可以服務于其他目的時便形成了可以使用的社會資本[26-27]。
原始社會晚期,由于落后的生產力和建設大型公用設施需要大量勞動力,以家族為單位進行共耕勞作的家族公社土地公有制——井田制隨之產生[28]。起初家族公社是一個在公社范圍內公田生產、平均分配生活資料的組織。隨著基本生產單位的下移,出現了按血緣遠近劃分協助耕作單位的方式。隨后人口的劇增及生產力的快速發展,促使土地家族集體經營難以為繼,組織家庭土地分配的農村公社隨之誕生。正如恩格斯所說:“當家庭成員的人數大大增加,以致在當時的生產條件下共同的經營已成為不可能的時候這種家庭公社才解體。”
隨著國家和奴隸制的出現,以血緣關系網絡為紐帶的家族公社逐漸演化為隸屬性公社和宗法性公社,同時實現了公社劃分及“國”與“野”的等級界定。這種制約奴隸行動和固化等級的公社造成了農民生存空間不足,導致大規模的奴隸外逃,打破了傳統的血緣關系網絡,導致地域性關系組織——農村公社的產生[18,29]。此時的公社不僅承擔了定期分配和輪換土地的職責,還推動了農民由奴隸向農奴的轉變。此外,奴隸主內部為攫取農業剩余而形成的機會主義行為[1]也擾亂了傳統宗法制的血緣關系網絡,導致權力下移,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奴隸向農奴的轉變。
春秋末年,隨著奴隸主內部矛盾激化導致的權利下移加速人地矛盾激化,農地從定期重新分配逐漸過渡到長期占有、世襲使用,此時的農村公社也演變為基層的行政組織。土地產權私有及農地流轉的允許則進一步提高了農民的社會地位和對土地的占有權,農村公社由此解體[17]。
從氏族公社的社會血緣關系網絡到農村公社的社會地緣關系網絡,再到農村公社的解體和農地自由流轉,農民社會地位不斷提高。社會資本理論認為主體的社會地位的獲得受到社會資本的重要影響,而諸如社會組織、信任等形成的社會資本超越了個人資源對社會地位獲得的影響[8]。農村生產合作組織的演變從禁錮的血緣關系網絡到交互的地緣關系網絡,再到擴大的社會流動,均導致了血緣、地緣關系的弱化和農民社會關系網絡的擴張。整體上看,社會關系網絡的擴張提高了農民的社會地位。
2.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不同階級間和同一階級內部的社會資本調整導致了井田制下農地所有權的演變,表現為農地所有權通過制約行為人的資源支配權影響其動機及互動,并形成了社會結構演化的潛在動力。奴隸社會早期,宗法制和分封制下的土地國有制度形成了奴隸主階級按身份差異獲得土地所有權和享有權的體制。奴隸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只有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權而不享有土地剩余的占有權。隨著奴隸階級生存環境的惡化,大量奴隸外逃造成了大面積農地失耕。為緩和階級矛盾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而形成的奴隸與奴隸主間(縱向)的互動[2],誘發了農地所有權和農民社會地位的改變,表現為“助法”時期農奴已擁有私田生產剩余的享有權,這促使了農民在農地制度域[3]中的權力類型由被動的農地使用權轉變為農地剩余享有權。此外,奴隸主階級內部為獲取農地剩余而違背傳統宗法制的機會主義和漠視君臣利益分配的功利主義引發的階級分化和私田占有進一步導致土地所有制向私人占有轉變。因此,權利的下移、土地交易的出現及人地矛盾的進一步激化,最終導致了土地私有產權的界定和自由民對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隨著土地私人占有加劇及土地普遍流轉[30],階級間與階級內行動和互動引發的權力變化改變了傳統農地制度域中資源的分布格局,導致農民獲得了土地的所有權。社會資本理論認為等級制的社會關系網絡中,階層間缺乏互動與階層內表達性行為的強化將導致等級結構的固化及社會矛盾的激化[9,31]。因此,宗法制下固化的等級制最終導致了階級間矛盾的加劇。通過制度變革和社會關系網絡重塑,階級矛盾得到緩解,農民的土地權利也隨之提高。嚴格的等級制則在工具性行為的作用下進一步破除,并導致社會規范和社會關系網絡的重塑。
3.勞作者身份的演變
井田制演變中農民身份的改變反映了參與主體社會資本變化所導致的社會規范和關系網絡系統的重塑,通過分析社會等級數量、各等級占有的資源數量、階層的規模及外界資源環境的特征[8],可以系統地探究井田制時期農民身份變化的機理。
第一,等級制的層級數量。井田制時期,宗法制下低層級數量導致的社會互動偏弱及結構性約束誘發了工具性行為和表達性行為的失衡與階級矛盾的激化,引發二元結構的破裂。此外,低層級數量下的階層固化也引發了奴隸主階級內部劇烈的互動和權力流轉,最終導致權力的下移及社會階層的分化。
林南在研究多層結構的社會等級體系的穩定性和結構性約束時,發現低層級數量使層級間互動趨向最小化。低層級數的關系網絡很難建立并維持,原因在于高層與低層占據者很難建立關系[9]。隨著社會結構的深化,結構性約束的弱化為獲取社會資源提供了更多機會,這正揭示了井田制演變中層級數量變化對農民身份的影響。與早期固化的階級分化不同,井田制后期出現的“民移”、“農遷”行為已造成農民權力的提升和對農地剩余的占有,并進一步強化了社會互動,提高了農民社會資本的數量。
第二,規模差異。井田制下層級規模差異擴大導致了表達性行為的增強和底層異質性互動的弱化,并限制了農民身份的改變。通過對井田制下“國”與“野”、“國人”與“野人”的分析[4,20,32-33],可以發現嚴格的等級劃分和較大的層級規模差異抑制了工具性行為的表達,而農民身份的轉變緩慢正說明規模差異限制了網絡效應的發揮,并導致縱向互動的不足。
在一個等級制結構中,群體的相對規模往往沿著上行方向逐漸減小,當兩個層級的相對規模差距擴大時,由底層向高層發起的群際交往逐漸減少。在井田制中,各階層較大的規模差異導致奴隸群體無法與奴隸主發生網絡互動,工具性行為的弱化繼而降低了農民獲取資源的可能和強化了農民群體內部互動,進一步誘發了地位效應固化及縱向互動趨弱,造成農民工具性行為受挫,社會地位提高乏力。
第三,資源差異。井田制下固化的等級結構導致了社會資本差異從社會的底層向上層顯著擴大,并造成上層的資源占有量顯著多于下層。但奴隸制等級制中的跨層互動和社會流動最經常發生在相鄰層級間,隨著資源差異的增加,這種互動受到抑制。因此,在資源差異漸大的等級結構中,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間的互動將趨弱。
井田制早期,等級制下的奴隸對社會資源占有量極少,導致其與相鄰階層互動不足,固化了等級結構。隨著奴隸斗爭加劇、私田出現及奴隸主內部矛盾激化誘發了權力下移,農民對農地生產剩余占有的提高,縮小的資源差異強化了相鄰層級間的互動,表現為農民獲取資源機會的增加和工具性行為的普遍。在此背景下,農地制度域隨之發生動態演變,重塑的關系網絡則通過反饋機制進一步提高了社會流動性和農民的地位。
第四,資源總量。社會關系網絡中資源的絕對數量也是制約行為人身份的重要因素[8]。夏商周以來,生產工具、耕作方法、水利灌溉、選種、除草及治蟲等技術的進步和農業制度的完善促進了農地生產效率的提高[1,34],并導致社會關系網絡外部資源的內化[4]。此外,隨著生產工具的進步,私田的開墾也強化了對外源性資源的獲取能力[18],并改變了奴隸主內部的互動機制。這些因素最終導致農地制度從國有制向領主土地所有制轉變,農民的社會身份則由奴隸轉變為農奴,最終變為自由民[17]。
在古老的農地制度域中,對土地生產剩余的索取最終來源于其內涵和外源增長形成的資源絕對數量[5]。井田制時期生產工具、生產技術及農業政策的發展,加之土地開墾引致的土地數量的增加塑造了一個擴大的社會資源庫,為行為人身份演變及互動提供了重要動力。
4.稅收和地租的演變
“貢”、“助”、“徹”是井田制時期按生產資料所有制采用的稅收形式[24],而生產剩余分配的行為人互動則決定了稅收及地租的形式。因此,通過比較分析該時期土地稅負制度形式,可剖析行為人互動下稅負制度的演變規律。
截止西周早期,奴隸制下的土地國有制將奴隸限制在耕地上勞作并使其不享有農地剩余。“貢”法正是這樣一種將奴隸主貴族無償占有的農地剩余上繳統治者并將奴隸隔絕在體制外的稅收形式,體現了奴隸主階層內部的互動。隨著階級矛盾的激化和奴隸主內部為撰取農地剩余的機會行為的加劇,大規模的奴隸外逃和農田失耕誘發了“貢”法的解體和“助”法的出現。為緩解階級矛盾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而實施的“助”法,采取“公田”和“私田”兩制,對農奴實行“耦耕”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17],加之奴隸主內部分化引致的權力下移,共同導致了封建領主制的出現,提高了農奴對農地剩余的享有權。
西周末年,生產工具的進步促使體制外的不規則私田大量開墾,導致土地贈送、繼承、抵押、賠償、典當和交換的出現,隨后的土地買賣便從這種私田上發端[20]。該時期人地關系的資料顯示,西周的土地利用率為40%,春秋為80%,戰國為100%,秦朝為200%,西漢為300%[8]。從春秋諸國和秦漢時期開疆拓土的史事看,井田制時期人口的增長確實給社會帶來了很大壓力。土地擴張不足和人口激增的雙重壓力強化了對農地精耕細作和農地長期性投資的需求,農地產權私有制由此產生。加之商品經濟發展引致的社會互動增多、交易頻繁和土地買賣、流轉普遍發生,共同導致了稅制演變為無論公私皆按比例征稅。此外,封建地主和封建領主間的矛盾激化也強化了社會流動,進一步推動稅制和地租形式的轉變[17]。
社會行為主體縱向工具性行為與橫向表達性行為的動態均衡導致了社會規范和關系網絡的演變,井田制下奴隸與奴隸主、農奴與封建領主間及其內部的互動決定了稅制形式的轉變。社會資本理論認為社會等級結構中相似等級內部的工具性行為與表達性行為的失衡,必然導致等級結構的破裂和縱向互動的加強[9]。隨著奴隸主階級內部分化、農地私人占有、農民社會地位的提升及整個社會權力的下移,最終導致了稅制形式的演變。
四、社會資本理論視角下的井田制演變機理分析
井田制演變過程中社會結構的轉變是在社會規范和社會關系網絡的雙重演化中發生的。宗法制和分封制下的階級關系對農民和統治階級的行為動機和互動方式均產生影響,層級資源的流動和行為人互動結構的轉變則直接制約著社會結構的演變路徑(如圖1所示)。
1.社會規范與組織形式
井田制時期,社會規范與農業組織形式間的互動形塑了農業生產組織的職能和功能。規范是一種社會共識,通過為某些行動提供便利及限制其它行動而發揮作用。在社會規范的約束下,社會組織被按特定的路徑形塑其社會功能:組織和優化社會關系網絡[35]。
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與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制,通過作用于傳統的家族公社,制約著行為主體的動機和互動,傳統的族長制則以王權的形式制約著公社作用的發揮。此時公社的職能主要是對土地的占有及對奴隸監督,即土地制度和社會規范制約并形塑了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及其功能的發揮。隨著社會制度的演變,農業生產組織的約束條件逐漸軟化,繼而導致組織形式趨向多元化及社會功能的服務化。具體表現為,農奴制時期的農村公社承擔著土地分配和定期輪換土地的職能,對土地具有占有權[36];到自由民時期,土地私人占有的加劇形成了領主制和君主制,并導致農村公社的職能轉化為基本的行政單位而失去對土地的占有和分配權,農村公社實際上已然解體。
由此可見,農地制度及規范通過制約農業生產組織的運行方式,進而形塑了組織的結構和功能。此外,組織及其形成的關系網絡則通過形塑社會主體間的關系,制約著行為人的動機和互動。正如井田制下農地制度的演變,最終導致了社會組織的結構、功能及社會關系網絡的重塑。
2.階級分化與行為人互動
井田制下的農業生產組織及階級關系制約著階層主體的互動,間接形塑了社會規范、關系網絡的結構與功能的形成路徑,而行為主體在社會關系網絡中占據的位置又決定了權力的分配及主體的行為可能性。因此,通過塑造行為人動機和互動的可行集[1],社會關系網絡實際上制約著社會行為的發生路徑。
井田制時期的社會關系網絡由農業生產組織和分化的等級關系構成,其中奴隸、奴隸主和后來的封建領主和農奴的行為可行集都受到關系網絡的制約。奴隸制早期,家族公社形式的農業組織模式和嚴格的等級劃分導致奴隸隸屬于奴隸主,并受到嚴格的控制。該體制下的奴隸唯能通過階級斗爭改變現有的社會關系網絡,以擴大自身的生存空間。隨著農村公社的出現和奴隸的社會身份轉變,社會關系網絡中農民的自主性和生產性均顯著提高,加之奴隸主內部宗法體系的解體和社會階層及關系網絡的重大變革,最終導致束縛性的社會關系結構在廣泛的“民移”和“農遷”中被擴大的社會流動所取代。此外,社會組織結構的容納性[2]及階級關系的重塑所誘發的土地私人所有則促進了農民生產積極性的提高和農地流轉的普遍發生。
因此,隨著社會組織和社會階層結構的轉變,農民的勞作方式也從原始社會的共耕均分、奴隸制社會的受迫種植轉變為主動提高生產效率和流轉土地所有權,最終進入非農行業。這些轉變正是社會關系網絡演變導致的行為人行動和互動結構的變遷,符合社會資本理論對社會關系網絡與行為人互動的闡述。
3.表達性行為與工具性行為的均衡演變
隨著井田制的演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間的互動和內部的分化導致了階層關系網絡的擴張及農地制度向封建地主所有制的轉變,即行為人的工具性行為和表達性行為通過建構社會層級結構形塑了社會規范和社會關系網絡。因此,由行為人互動結構均衡演變形塑的社會結構間接形成了行為人行動和互動的可行集[9],即井田制下由行為人互動導致的宗法制、分封制及土地國有制破產造成了階級關系及農村生產組織的轉變,并進而形塑了社會主體的動機和互動方式。
奴隸制社會固化的等級制導致層級間社會資本差異顯著和縱向互動為表達性行為所取代,造成奴隸階級社會資本的減少和生存空間的壓縮,誘發了階級沖突。一方面,大規模奴隸外逃與農地失耕引致了現行社會結構和社會規范體系的破裂,另一方面對私田占有和勞動力的需求與階級矛盾共同誘發了奴隸主內部的分化,最終導致農地制度和社會關系網絡的解體。隨著農民社會地位的提高及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的出現,私田的占有和流轉在廣泛的社會流動中變得普遍。加之緊張的人地關系和較低的農地投資所引發的對農地精耕細作的需求導致了階級內部機會主義和縱向的工具性行為的發生,最終重構了社會結構和社會主體的行為可行集[3]。因此,農民社會地位的提高、互動方式的轉變及統治階級內部的互動形塑了土地制度的演化路徑,成為社會關系網絡變革的源動力。
總之,行為人表達性行為和工具性行為的互動體現了對目的性和表達性需求的差異,當固化的等級結構導致不同階層間缺乏互動,強化的表達性行為將成為獲取社會資源的主要工具。但若縱向互動不足,橫向互動又不足以維持生存資源的最低量時,階級沖突便將激化,最終破除傳統的宗法制、分封制及土地國有制以實現社會結構的重塑。
五、結論與啟示
1.研究結論
本文應用社會資本理論剖析了井田制演變過程中農業生產組織、農地所有權、稅收、地租和勞作者身份等特征的演化規律及其演變的驅動機制,研究發現:(1)井田制下農村生產關系由血緣到地緣,再到社會性互動的演變擴展了農民社會關系網絡,促使社會階級關系和農業生產組織的演變;(2)農業生產組織的演變提升了農民資源支配權,導致農地產權由國有向封建領主所有,最終到農民私有的轉變和農業稅制由地租向個人所得稅的轉變;(3)社會階層數量、規模和不同階層資源占有量是農民社會身份的重要表征;(4)井田制下,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為獲取社會資本而進行的維持社會資源的表達性行為和撰取社會資源的工具性行為的均衡演變推動了社會結構演化。
2.研究啟示
當前,我國農地制度改革正面臨著來自農村內部及外部政策的多重阻力,包括農業生產組織發展滯后[37-38]、農地流轉不暢[39-40]、農民土地權益屢受侵害[41-42]、城鄉差距持續拉大[43-44]等,不僅造成社會分化嚴重,還抑制了國家生產力和消費能力的提高。在此背景下,我國已進入改革的攻堅期和深水區,當前的主要任務包括全面完善產權制度改革、鼓勵農地適度流轉、推動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等。井田制雖然是奴隸社會的產物,但是其產生與演變規律仍然對當前的農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啟示:
(1)農業生產組織化:提高農民話語權。井田制時期,作為影響行為人行動的中間環節——社會組織和關系網絡形塑了社會主體的行為可行集。合作公社在資源配置和促進人類交往的非血緣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通過影響行為人社會資本的分配和資源的組織形式,農業生產組織形塑了農業生產的模式,影響農業績效。
當前農業生產專業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組織已在生產組織、利益分配、信息傳遞和產品渠道等方面給農民帶來了益處[45]。此外,農業生產組織化也引致了農業生產規范向組織化、系統化的轉變[46],社會關系網絡隨即擴張。因此,繼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發展農業多種規模經營,農業生產組織化加強了農民與外界聯系的紐帶,建構起集體協同位置占據和資源獲取模式[1],有效提高了農民的社會地位和話語權,顯著提升了農業生產績效,因此,理應成為促進農業生產專業化和產業化的基礎性和過渡性實現形式。
(2)農地產權明晰化:提高農戶社會資本。井田制時期的農地所有權是社會關系網絡中行為人利用資源的資格,在其演變過程中,明晰的農地產權提高了農民的生產性投資及農業生產效率。相反,缺乏明晰的農地產權不僅抑制了農地投資和農業生產效率,還造成農民工具性行為和表達性行為的失衡,導致階層沖突和社會矛盾的激化。
當前,模糊的農地產權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對農民土地無償傾占[47],加之權力集團和農民集團間對于農地權利不對等誘發的農地剩余單向流動已導致較多的社會不滿情緒和農村土地利用糾紛。不穩定、不明晰的農地產權進而造成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和農地長期性投資不足,誘發了農地退化和農業生產績效不高[48-51]。因此,從提高農民社會資本的視角出發,明晰農地產權不僅有助于提高農民在社會場域中的資源獲取能力,還能激勵農民長期投資的積極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農地可持續利用水平,實現農業從業人員收入及其消費能力的顯著提升。
(3)農地流轉、農民非農就業:拓寬農戶社會關系網絡。井田制演變過程中農地流轉與農民非農就業導致的廣泛社會互動不僅完善了農民社會關系網絡,增加了農民的社會資本,還提高了農地生產效率,緩解了人地矛盾。社會資本的提高和社會弱關系網絡的形成進一步強化農戶非農就業能力和土地的持續流轉。
已有研究表明農地流轉有助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農民收入[52-55],但農地流轉必須依托于農民非農就業率的提高[56]。與井田制演變規律類似,健全的社會關系網絡對農戶就業和社會保障意義重大,而縱向互動形成的弱關系網絡可有效提高農民的就業率及質量。因此,當前的農村改革重點是如何提高農民資源權利和擴大其社會關系網絡,藉此實現農民“去農化”。此外,通過鼓勵相關非正式社會組織和農民協會的建立也可有效拓展農民社會關系網絡。
(4)破除城鄉二元格局與戶籍制度改革:優化農戶社會網絡和社會資本質量。井田制下嚴格的等級制造成底層社會資本的抽離和階層的固化,資本規模差異擴大及縱向互動不足最終導致了社會結構的硬化和社會危機的爆發。
發端于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的城鄉二元格局和戶籍制度[57]曾促進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卻造成農村社會資本被城市抽離,農民生存和利益空間被壓縮。城鄉互動和資源流動不足還導致了農村與城市的階層固化,孕育了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鑒于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因此,破除城鄉二元格局和戶籍制度,不僅可緩解社會矛盾、促使改革紅利惠及全民,還能促進社會關系網絡的擴張和資源流動的加速,從而優化農戶社會關系網絡及資本質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二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