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終追遠,是中國長期就有的優良傳統。孔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祀之以禮。每逢清明節前后,祭祀先祖,緬懷先人之功績,追養繼孝,傳承家族之教化,是弘揚氏族文化的重要一章。在我國廣大的農村,祭祀傳統尤其受到重視。先人故去,選一塊好的“風水寶地”,建造一座墳墓,逢年過節前往造訪追思,是很多農民一年規劃中必不可少的大事。
然而,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文化風俗迥異。在廣大的農村,墳墓的選址和建造,不同的地方就有自己獨特的慣例。在一些管理比較成熟的村落,有自己獨立的公益性墓地;在一些比較重視祭祀禮儀的村落,一些農村集體土地中的荒山廢地,被拿來建立統一的墳墓集群。不能忽視的是,還有數量龐大的墳墓被分散無規則地安置。有的墓地建在了耕地、林地上,甚至是別人家的耕地、林地上。隨著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在農村土地大規模流轉的當下,關于農村墓地的糾紛數見不鮮。
上世紀80年代我國頒布了《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這是殯葬制度改革的起點,從此殯葬制度開始納入法制化進程。但是這么多年改革推行的非常緩慢,糾其原因就是有很多法律關系尚待厘清:首先,在廣大農村,農民普遍建墳,無論是建在荒山荒嶺,還是建在別人家的林地、耕地上,農民從土地中無償獲得墳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其次,對于已經建造并長期使用的墳墓,墳墓建造者是否基于此既定事實而當然享有墳墓的使用權,如果是的話,按照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應有相關的登記制度對農民的權屬加以確認。再者,當農民對墳墓的使用權和他人對林地、耕地的承包權發生沖突時,該如何處理才能既保障土地的功能完備,又可以維系農民與先輩之間的情感紐帶。
在農村土地加速整合,土地功能不斷拓展的現在,農村墳墓的法律問題要充分重視。農村墳墓的立法規制不僅關系物權的歸屬問題,更是對社會公序良俗的一種捍衛。要通過立法厘清有關的法律關系,讓法院有據可判,農民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要加大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造和管理,更新村民的思想觀念,樹立起文明的殯葬理念,讓土地得以合理的使用,同時讓農民的祭奠權得以寄托。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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