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一位基層民政干部微信留言咨詢:
個別村的村委會成員當選后只顧自己賺錢,不關心本村發展建設,不積極參加村委會工作,村民也沒有提出督促其改進或罷免的要求。請問這種情況鄉里能管嗎?能否對這樣的村干部提出罷免建議?
答:
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應當以廣大村民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村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但是由于受農村經濟發展滯后、傳統政治文化觀念影響等原因,部分地區出現了像這位基層民政干部留言提出的村委會成員履職不積極、村民政治參與意識不強的問題。
針對類似情況,可參照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p>
從各地工作實踐情況看,如果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鄉鎮政府也是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的。
比如云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書面罷免建議:(1)違反法律、法規,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2)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3)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p>
其他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在罷免程序方面也有類似規定。
要著重指出的是,村民是村里的主人,罷免權是村民當家做主的重要權利,他們有權收回通過選舉委托出去的權利。只有村民會議投票表決得到多數人同意,罷免才能通過。村委會組織法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边@表明,在一定條件下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罷免建議,而是否罷免的最終決定權屬于村民會議。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鎮論壇微信公眾號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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