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屬違規套取社保資金問題上,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我咎由自取。”日前,浙江省遂昌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黨支部書記、局長吳水明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后慚愧地說。(8月17日 中國新聞網)
遂昌縣社保局黨支部書記、局長吳水明的下屬在中央“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居然還敢頂風套取社保資金。下屬利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管漏洞,偽造事實,騙取國家社保資金,可謂是有好處必撈,把手上的的“權力”發揮到了極致。2013年任平輿縣廟灣鎮某村黨支部副書記套取國家專項資金13.98萬元被判刑,湖北副科級干部虛列戶頭騙取22.2萬元也受到嚴肅處理。無論何種形式的“套現”,是最讓群眾反感和痛惡的。
個別普通干部的用“權”發財的“銳眼”可謂是犀利,無時無刻不想著怎么中飽私囊,“在其位謀其利”,該拿不拿枉當干部的思想也充斥著內心,而犯錯往往就是利心太重,要么就是別人為之,自己眼紅,所以也不浪費千載難逢的“好機會”,為何普通干部敢冒這么大的風險敢在社保資金上文章,而且最后還到手了呢?
仔細想來,還是沒有把黨風廉政教育貫徹到實際當中,這次惡劣事件的發生,局長也是脫不了干系的,對下屬教育的敷衍,在管理監督方面的缺失下,的確該感到慚愧,是對不起人民和組織的,但更多的是在下屬出現違紀違法苗頭時礙于人情世故,甘當“老好人”而沒有及時制止,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助長了下屬“敢伸手,敢作為”,錯過了及時糾正的好機會,最終導致發生嚴重的違法違紀案件,一把手的失職是難辭其咎的。
雖然在報道中告知吳水明沒有參與套取社保資金的問題,但在履職主要領導責任職務期間,發生套取10.46萬元的嚴重違法事件,就是吳水明對抓業務與抓黨風廉政建設的雙重職責認識不到位,對下屬缺乏廉政風險防控意識,教育和管理不夠,是典型的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問題,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也是必然的。
在下屬犯錯時,“一把手”是要負有連帶責任。如果說吳水明在認識到事件的嚴重性時,自己在崗位上不礙于情面,不當“老好人”,敢于直面問題,逗硬制度,在工作中積極監督、監管上下功夫,發現問題能夠及時糾正,經常開展黨風廉政教育活動,讓“廉潔自律”深扎于心。如此,就能避免和控制不必要的腐敗行為,斬斷一切不穩定苗頭,才是展現“一把手”能扛的起主體責任和領導責任,將責任落到實處的能力和決心。
作者單位:四川省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片口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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