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中國農業銀行辦公室
關于開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支持政策創新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中國農業銀行分行:
為貫徹落實2018年中央1號文件和農業部、財政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7〕9號),培育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引導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農業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中國農業銀行決定開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支持政策創新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任務和范圍
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農業銀行要大力扶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把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符合政策要求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列為重點支持對象。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完善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制度,牽頭開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示范創建,建立和發布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名錄,提煉總結典型,廣泛宣傳推介,引導現有農業產業化支持政策向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傾斜。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要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申報產業化發展項目,給予貸款貼息、財政補助、股權投資等支持。農業銀行要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積極提供貸款融資等金融服務。2018年,選擇河北、內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寧夏、新疆等省(區)作為試點省份,2019—2022年,將根據情況積極擴大試點省份范圍。
二、支持方向和措施
試點省份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扶持當地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發揮優勢、互補共贏。對龍頭企業重點支持其發展農產品加工、冷鏈、物流和其他新業態;對農民合作社重點支持其提升農業服務能力、帶動農戶發展能力,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對家庭農場重點支持其提升農業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水平。對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開展高效農業種養基地建設、農業新技術和新品種引進與推廣、農產品加工、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項目要加大支持力度,補齊農業產業鏈條短板,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全產業鏈和價值鏈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獲得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貸款,優先安排貼息。
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通過增信、擔保等方式申請生產經營貸款,貸款利率原則上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并允許根據市場情況適當上下浮動,比例一般不超過5%。加強銀政合作,推進抵押擔保方式創新,有效解決抵押擔保難問題,對于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融資需求,農業銀行優先調查、優先審貸、優先安排信貸規模。對于納入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貼息支持范圍的,農業銀行優先放貸。
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要把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抓手,擺到突出位置,安排或爭取資金,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等共同出資建立農業產業化增信機制。對于與農業銀行合作建立增信機制的,原則上按照存放在農業銀行資金額度的10倍對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進行放貸。對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提供貸款擔保的龍頭企業,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可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將現有支持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發展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等項目資金向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適當傾斜。
農業綜合開發出資的財政股權投資基金、農業銀行出資的各類產業投資基金要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結合,在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中積極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投資,進一步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加大投入,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并幫助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員建立產權清晰、股權合理、治理健全的機制。
三、建立合作機制
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中國農業銀行加強規劃編制、政策制定、情況通報、理論研討、工作調研等合作,共同協商安排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事宜,明確支持方向和申報要求等。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向省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農業銀行分行報送運行效果較好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及其成員名單,推薦相關主體申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和銀行貸款項目等,共同商定相關主體支持方向和具體工作。
四、試點工作要求
每年3月底前,試點省份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農業銀行分行向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銀行總行報送試點方案,當年9月底前報送中期進展情況,次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試點總結,包括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情況、政策支持情況和典型案例,并強化對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成效的總結宣傳。省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農業銀行分行要加強項目監督管理,確保支持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取得實效。
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農業綜合
開發辦公室
中國農業銀行
辦公室
2018年3月1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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