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的這一表述,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連日來,圍繞如何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確保農民相關權益落實變現,一些代表紛紛建言獻策。
制度障礙致農民權利變現受阻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間,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和《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多次強調產權保護,并提出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對此,社會各界尤其是理論界給予了高度肯定,認為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創新。
“農村集體土地、農戶宅基地等物權是農民依法享有的財產,也是農民最為重要的財產,但受土地管理法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特別是宅基地)入市的強制性規定,農民難以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權而增加財產性收入。同時,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致使國有建設用地供不應求,部分地方政府不斷擴大土地征收范圍,甚至違規征收,導致農村集體土地、城鎮國有建設土地兩者的價值嚴重失衡,容易激化農村與城市、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代表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濟活動、交易行為會越來越多,如果不能從立法層面改變農村集體土地禁止入市的現狀,將會影響農民的合法權益,影響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順利推進。
秦希燕進一步分析認為,土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體現價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入市流通、交易。如果財產權益不能上市流通,則根本就難以產生價值。因現行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市場的影響,農村集體土地難以入市流轉,而城鎮國有建設用地的供不應求造就了國有建設用地價格的不斷飆升。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建設用地同屬于用益物權,但同權不同價,損害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
秦希燕表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益,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就必須賦予其更多財產權益,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農民進城落戶的市民化進程。然而,農民一方面難以通過流轉集體土地(尤其是宅基地)而獲得財產收益,另一方面又因城鎮國有土地價格飆升、房價居高不下而難以在城鎮安居樂業,這就會嚴重制約城鄉一體化的推進,阻礙農民共享現代化成果。
“有恒產者才有恒心,產權必須給予長久的保護。”秦希燕說,目前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可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個人房屋等,但并未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界定,致使公共利益被擴大解釋,甚至部分房地產開發等商業項目也利用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征收,不利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產權的長久保護。
同時,當前農村土地承包權制度和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的實踐,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土地承包權流轉的規定,沒有區分承包權和經營權,而且承包權流轉的規定,本身就具有局限性,也與現實中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不相符合,無論是承包權的流轉,還是經營權的流轉,都還存在一些法律層面的障礙,容易引發糾紛。
加緊修法確保農民權利變現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后,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為修訂土地管理法提供了政策支撐。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全面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修改。
“首先,需要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圍。”秦希燕提出,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應當以立法形式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國務院可采用制定目錄的方式,確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也可以采用排除法,明確不得以公共利益為名進行征收的范圍。
“其次,要允許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入城市市區,推進城鄉一體化。”秦希燕建議,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新增的城市市區的土地也可以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其三,要建立健全統一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完善流轉制度。”秦希燕指出,目前我國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市場、交易程序已基本完善,但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受禁止入市的影響,相關交易市場、交易規則尚未形成。因此,在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入市的情形下,應當建立健全統一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完善流轉制度。
“其四,要改變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現狀,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入市。”秦希燕認為,要想徹底解決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同權不同價的現狀,切實保護農民的產權,應當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但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針對目前我國農民對其宅基地以及房屋主要功能為居住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作用尚未充分發揮,農民難以基于宅基地而獲得財產性收益。秦希燕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的權能,擴大農民的財產性權利。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直接相關,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但房屋歸農民所有。
“此外,要允許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應當符合土地總體規劃。”秦希燕說。
對于如何防止土地承包權流轉過程中農用地用途被不正當的改變,秦希燕建議,土地承包法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權流轉雙方都負有防止土地農業用途改變的義務,明確發包人、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介及監督管理主體對防范土地用途改變同樣具有監管職責或義務;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權流轉雙方、發包人、土地承包權流轉中介及監督管理主體,未盡相應義務都應承擔明確可行的法律責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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