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農地“戶包國佃”制度
實現鄉村振興,要完成糧食安全有保障、農民增收有保障、農村治理有保障等多重目標,核心是要找到能夠兼顧以上目標的農地制度。對此,理論界針對現行農地管理制度,有“農地私有化”及“農地國有化”兩種截然不同的見解。現行農地制度與上述兩種見解各有可取之處,綜合起來,可歸納為農地“戶包國佃”制度,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十條:
1、堅持“三權分置”,保持農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
2、以行政村為單位,平均每戶家庭將一半左右農地流轉給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經營。
3、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流轉農戶承包地以后,要實施土地整治,建設高標準農田,推廣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技術服務社會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4、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流轉的農地,只能用于糧食生產,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5、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流轉的農地,采用糧食實物與農民承包戶結算流轉費用,以縣為單位,參照上年平均畝產量結算。
6、以行政村為單位,組建國營農墾或供銷社分支企業,與村集體聯合管理,以國營農墾或供銷社管理為主、村集體協助。村集體主要負責流轉費結算、臨時農工管理、農田水利道路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管理等。
7、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駐村各分支企業,要把本村勞動力培訓和使用作為優先方向,最大限度吸納本村勞動力,按照現代企業標準培育職業農民隊伍。
8、農地農戶承包權期限應保持永久不變,經營權流轉期限相應保持永久不變。
9、適宜農戶家庭作業的種植、采摘、手工包裝、地頭物流、初級農產品加工等產業,應優先與本村農戶或村集體合作。
10、流轉農地的水利、交通、電力、通信、設施及田園,應與本村集體及農戶共享,以利于農戶及村集體發展家庭經濟、集體經濟,包括農產品銷售、旅游、觀光與康養醫療等。
農地"戶包國佃":確保中國糧食安全的制勝舉措
二、農地“戶包國佃”制度的綜合效益
農地“戶包國佃”制度,可作為鄉村振興的關鍵措施盡快付諸實施,能夠收到一舉多得的綜合效益:
一是永久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把飯碗端在自己手里,這是中國必須堅守的國策底線。當前,農戶家庭承包及流轉經營農地,受追求經濟收入的制約,農田非糧化比較嚴重。據有關研究統計,18億畝耕地真正用于種糧的不足10億畝,其中國營農墾約占2億畝,農戶分散種糧或大戶流轉種糧食約8億畝。對農戶分散種糧而言,約一半比例為自用口糧,其余一半勉強種糧是怕土地撂荒,大多沒有利潤,有的甚至虧本。農民種糧比較效益低,種糧積極性不高,直接影響國家糧食安全。在自然災害、疫情發生和國際市場流通不暢的情況下,糧食安全風險更高。農地“戶包國佃”制度,設想將一半農戶的農地流轉到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加上國有農墾企業自持農地,全部專門用于種植糧食,可確保全國基本糧田12億畝,按平均畝產600公斤計算,全年總產量可達7.2億噸,完全可以確保全國14億人口口糧、工業加工用糧和飼料用糧需要。
二是徹底解放農村剩余勞動力。對于人均少得可憐的農地,中國農民是既珍惜又嘆惜。珍惜土地是中華文化重農傳統,嘆息土地是因為羈絆人力,種地不劃算,撂荒不甘心,農地對農民而言,當今已成為“雞肋”。這種狀況直接導致青壯勞力外出“打工”,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的603861部隊成為農業“主力軍”。將一半農地流轉給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以后,農民家庭“自留田”只限于適宜人力精耕細作的小雜糧、蔬菜種植和園藝苗圃,農村集體“農莊田”則可用于發展高效農作物,還可以利用農民庭院和農村集體廠房、住房、辦公房發展工業、旅游、物流、倉儲、電商等非農產業,使農村勞動力獲得徹底解放,讓農村剩余勞動力創造的源泉充分涌流、讓農民創業的動力激情迸發。
三是極大降低鄉村治理難度。糧食安全和農民增收是鄉村治理的兩大根本目標。受制于農地分散對上述兩大目標的掣肘,鄉村治理長期困難重重。把一半農地流轉給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以后,村集體可以集中精力發展非農產業,抓好“就地取材、就地生產、就地銷售”的家庭手工業、庭院經濟、鄉村工商服務旅游民宿餐飲業等等,實現農民“家門口就業”,構建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的產業保障體系。“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溫飽與致富問題解決之后,將極大提高農民參與村集體經濟、文化、社會、政治治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真正實現既滿口袋又富腦袋。
農地"戶包國佃":確保中國糧食安全的制勝舉措
三、農地“戶包國佃”制度的可行性
在實現現有標準貧困人口脫貧以后,我國已進入以工補農,以城帶鄉的新階段,完全具備實施農田“戶包國佃”制度的可行性。
其一,符合社會主義制度要求
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是共同致富,最大優勢是集中力量辦大事。發揮國營農墾和供銷社作為國有企業、準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擔當,運用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經濟管理手段,把糧食生產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納入計劃管理、市場經營,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對于社會化大生產的特征要求。
其二,符合現行法律政策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流轉。把部分農地流轉給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是“三權分置”理論的具體體現,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及鄉村振興戰略政策要求。同時,根據糧食法和藏糧于地、藏糧于技的政策,只有流轉給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農民流轉費才有保障,土壤改良、農田整理和農業技術進步才有可能。
其三,符合規模經營發展規律
制約中國農業生產率低的主要因素是人多地少導致的家庭經營農地規模偏小。將一半左右的農地流轉給國營農墾企業或供銷社以后,每個行政村農地規模一般可以擴大到1500畝以上。這將極大方便機械化耕作和社會化農業技術服務,極大方便推行現代農業企業管理,極大方便農產品的初級加工,降低單位農地投勞、投肥、投資,提高規模農業經營水平。
其四,符合當代中國經濟實力
取消農業稅以后,在以工補農、以城帶鄉原則指引下,中央和各級地方財政由從農村“汲取”轉為對農村“給予”,各種投入和補貼連年增加,包括種糧補貼、社保補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投入等等,近二年已高達2萬億元。如果把這些投入的一半,固定用于農村“新基建”,逐步徹底解決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完全具備條件;另一半,集中投向國營農墾企業和供銷社,平均每畝每年可獲補貼1000元,完全可以抵銷國營農墾企業和供銷社支付給農戶的流轉費,而且能夠收到完全不同于過去零星補貼收不到的經濟、社會效益。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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