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農民的終結》有感

一、從唯物史觀的角度看待孟德拉斯所說的農民的終結

《農民的終結》以法國農村的現代化道路為背景,分析了歐洲鄉村社會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的變遷過程。作者認為,傳統意義上的自給自足的農民已經不存在了,目前在農村從事家庭經營的是以營利和參與市場交換為生產目的的農業勞動者,這種家庭經營從本質上說已屬于一種“企業”,但較工業企業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傳統意義上的農民正走向終結。孟德拉斯所說的“農民的終結”,并不是“農業的終結”或“鄉村生活的終結”,而是“小農的終結”。在孟德拉斯看來,從“小農”到“農業生產者”或者“農場主”的變遷,是一次巨大的社會革命。

唯物史觀認為,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是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矛盾運動的規律以及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矛盾運動的規律。有什么樣的生產力,就會有什么樣的生產關系。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質的階段上,生產力的性質和水平決定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的性質和具體形式。每一種現實的生產關系都是建立在一定性質和水平的生產力基礎之上的。馬克思指出:“手推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為首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為首的社會。”在生產方式中,生產力既是決定的因素,又是最革命的因素,整個社會生產方式的變化總是從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開始的。馬克思指出:“各個人借以進行生產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生產關系,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發展的。”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就使原來由它所建立并同它相適應的生產關系,變得越來越不能適應,以至不能繼續保持其穩定不變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生產關系就不得不進行部分的變革以繼續維持它的存在;而當這種生產關系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生產力繼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時,就必須進行全面的變革,以新的適合生產力發展狀況的生產關系來代替原來的、已喪失其存在必然性的生產關系。所以,舊生產關系的滅亡、新生產關系的創立,都是客觀的必然。

由于工業革命前生產力水平低下,農民所生產的產品只能供自己使用,沒有剩余,這個時候的農民是傳統意義上依附于土地的小農,隨著工業革命的到來生產力得到了巨大的發展,農業機器化,一方面造成農民勞動力剩余,另一方面造成農業產品增多,有了剩余,一部分農民成為了農業生產者或者農場主,一部分農民則進城務工,成為其他產業的勞動者,這時的農民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小農,而是由生產力變革而成的農場主,由此“農民終結”。

二、從唯物辯證法的角度看中國農民沒有終結

孟德拉斯筆下的“農民的終結”,事實上是法國農業現代化的過程。而這一過程是伴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進行的。為了建設現代化農業,法國政府大力推行農業的機械化。而機械化水平的上升要求土地的集中化和規模化。而大部分法國農民的人均土地擁有量不超過40公頃,將土地集中起來,除了要求土地所有權的更改,更會將一大部分農民擠出土地。如何安置這一部分農民成了法國政府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為此,法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農民離開土地。    

然而中國的農民沒有法國農民那么幸運。中國的農業現代化必然也要求大量農民離開他們原來的土地,轉移農村勞動力是兩個國家所面對的共同的問題。按照孟德拉斯的說法,大部分農民離開農場,主要是由于農場不能養活他們。但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依舊能夠在城市定居下來。中國農民也是在同樣的生存壓力下離開土地,但他們的生活依舊沒有得到改善,他們在城市中的生活狀況并沒有得到保障。究其原因,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并沒有為中國農民離開土地做出相應的政策支持。不僅沒有政策支持,農民想要在城市謀生還遇到重重困難。進城農民工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他們在求職和生活中遇到制度上的限制:子女的教育問題、社保問題等等。然而,我們也不能不考慮農民自己對于“農民”這一身份的留戀和認同。很多農民工在離開農村進城打工一段時間以后仍然回到農村,從事農業活動。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現象只有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出生的農民工中才有明顯的表現。

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處在永不停息地變化發展之中,都有其產生、發展和滅亡的歷史,發展的實質是事物的前進和上升,是新事物的產生和舊事物的滅亡,要用發展的觀點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觀點去看問題。中國的農民沒有像法國的農民終結,一方面是由于沒有政策的支持,一方面是由于農民身份的自身認同。就像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所指出的,鄉土社會是帶有土的社會,說明農民還是依附于土地的。雖然農民還沒有終結,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國家政策的支持,以及農民身份的自身轉變,這一終結將成為現實,將向產業化發展。具體來說,我國農民還沒有終結,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我國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

為了發展農業,法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支持農業發展,其中包括很多解決農村勞動力過剩的問題的措施。在土地政策方面,法國政府鼓勵土地的集中經營。為了鼓勵農村富余勞動力離開土地,法國對自愿離農者給予補貼。1960年出臺的“法國農業指導法”要求各級政府成立“鄉村設施和農業治理協會”。事實上這一官方組織就是土地整合的專門機構,它通過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激進的支持,用高價收購農民手中零碎的土地,將其重新進進行劃分,并出售給較大的農場主。此外,國家還給大農場主提供低息貸款,對農民自發的土地經營減稅費。為鼓勵農村富余勞動人口退出土地,國家給自愿離農者給予補貼。20世紀70年代初,又設立“非退休金的補助金”。給年齡在55歲以上的農民一次性發放“離農終身補貼”,鼓勵老農場主退出土地。相比之下,中國農民想要離開土地,似乎困難得多。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擁有的只是使用權,而這使用權到目前為止也是不可以流轉的。在有些省市,村集體可以以一定的借個租用農民的土地,將分散的土地重新整合規劃,然后租給有經濟實力的農業企業家。但在這一過程中,租用土地的差價是流入村集體的賬戶中,而農民能夠得到的收益往往十分微薄。因而農民寧愿自己種,也不愿意把土地租給集體。這不僅阻礙了土地的集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將農民固定在土地中。即使一部分農民己經離開土地,進入第二、三產業務工,他們也并沒有得到國家的支持。首先,他們能不能在除第一產業以外的其他產業找到工作呢?按照孟德拉斯的說法,傳統農業技能是代際間傳承的,農民的學習過程是在日常生活中,是在耳濡目染中。而與此相對應的從事工業和服務業的技能卻需要進行專業培訓。近些年來農村地區的義務教育推廣工作己經得到了很大的進步,但職業技能的教育并沒有收到重視,很多農民只會種地,我們能夠發現,很多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幾年之后都回到了農村。他們在城市打工時,他們仍然保有土地的使用權。回到農村后,繼續耕種原來屬于他們的土地。為什么他們不愿意徹底放棄自己的土地,而繼續打工呢?除了上文提到的,城市并不接納他們以外,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畢竟絕大多數農民工從事的都是體力勞動,隨著年紀的增大,他們漸漸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而同時,社會又不能很好地承擔起養老的作用,農民還需要靠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來維持自己的生活。很難適應其他產業的工作要求。其次,大部分工業企業以及第三產業集中在城市里,而城鄉二元格局始終沒有打破,導致進入城市的農民不可能獲得和城市居民同樣的待遇。由于戶籍的限制,他們的社會保障并不能隨著他們流動,在就業地(非戶籍所在地)就醫就非常昂貴。從法國政府制定的政策中我們可以發現,農民離開自己的土地是受國家鼓勵和支持的。而在中國,農民想要離開土地卻會受到種種限制。而口口聲聲說要農業現代化、農民現代化,如果連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問題都解決不好,中國農業又何以走向現代化?法國確實為我們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二)身份認同

傳統的法國農民自己認為農民是一種身份,這一種身份涵蓋了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生活方式、生產、消費、活動空間、政治生活等等。這樣的農民對自己的農民身份有很高的認同感,他們認為這一身份是無需選擇也不可更改的。我們將這樣的農民概括為身份農民。從孟德拉斯對于現代農民的描述中,我們發現這些農業勞動者己經不同于原來的農民。他們將農業當做一種自己選擇的職業,將自己的農業勞作當做一個農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來管理。他們更近似于職業農民。而中國的農民,雖然己經不再是傳統的身份農民,但也遠不是職業農民。事實上,對于農民自己來說,他仍然認同自己與生俱來的農民身份。雖然在經濟壓力下,部分農民選擇離鄉背井,來到城市打工,但是他們并不認為自己能夠在徹底離開土地,能夠在城市里安營扎寨。除了經濟和政策上的阻礙,他們對自己身份的認同也是一種不得不考慮的因素。他們依然希望有衣錦還鄉的一天。按照孟德拉斯的說法,農民自身有樂觀主義和悲觀主義的矛盾。樂觀主義源自于道德優越感,而悲觀主義源自于農業前景的暗淡。即便是這樣,農民還是希望有一個子女能夠繼承自己的農場。中國農民似乎并不是這樣的。他們身上表現出來的更多的是自卑,是對未來的絕望。那么為什么他們還是不愿意放棄農民的身份呢?我以為是一種對社會聲譽的渴望。在城市里,他們幾乎沒有社會地位,得不到社會的認可。而在農村,隨著他們的財富的積累,他們的社會聲望會越來越高。在農民外出打工所得的工資中,除了補貼家用,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來改善自己家庭的生活條件,包括房屋建筑、家用電器、服裝等等。然而,這無法彌補他們對于農業前景的絕望,因此,他們寧愿自己侍弄土地,也要讓子女離開土地,走進城市。農民自己不愿離開土地,卻強烈希望自己的子女離開,這一矛盾在現代農村表現得更加明顯。

三、從鄉村振興的角度談農民何處何從

在現代化過程中,農民逐步離開土地,離開農業,走進城市,走進工廠,轉化為非農業的勞動者即使是留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他們的社會身份、生產手段、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也將發生相應的變化,傳統意義上的農民漸漸消失,新型的農業勞動者人數也極少孟德拉斯將這種現象稱為“農民的終結”,在轉型期,中國農民到底應該如何行動?只有尋求自身的內源發展,中國農民才能尋找到自己的出路。關于農民工、失地農民的立法等還沒有實現,原有的傳統村落社會網絡被打碎,而很多農民進入城市又難以融入城市,產生各種問題中國農民絕對數量太大,僅靠這種途徑是很難實現農民的終結,中國農民只有向西方已經完成飛躍的國家學習,就地實現現代化解決農業、農民、農村問題,才是中國農民的真正出路。在鄉村振興的背景下,農民要尋找真正的出路,必須得人才振興,同時也得推動農民全面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并指出這是新時代做好“三農”工作的總抓手。自戰略提出以來,習近平多次強調農民的戰略主體作用,要求實現農民全面發展與鄉村振興兩者良性互動,為戰略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方向指引。

鄉村振興是涵蓋產業、人才、文化、等多方面的全面振興,其中人才振興是鄉村振興的基礎,人才振興關鍵在農民自身發展素質提高。習近平多次強調農民的戰略主體作用,指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說到底,關鍵在人”。“我們有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有億萬農民的創造精神.……,完全可以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件大事辦好”、鄉村振興要“發揮好農民主體作用”,必須充分尊重農民主體作用,發揮農民首創精神,才能進行鄉村建設,進而推動振興。為更好發揮農民戰略主體作用,習近平指出要“培養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全面提高農民的素質,以便最大限度發揮農民的才力和智力。農民發揮主體作用是戰略有效實施的前提;農民行為上的積極參與是鄉村振興戰略政策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農民全面素質的提高為鄉村振興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順應億萬農民對美好生活向往、改善農民生活的重大舉措。2018年,《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要“把維護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農民共同富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習近平制定的鄉村振興“二十個字”的總要求表明他從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多個方面改善農民生活水平,實現農民全面發展。”從“順應農民新期盼、推動農民全面發展”、“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讓億萬農民在共同富裕道路上趕上來”、“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等重要論述可以看出,他主張鄉村振興要順應農民期盼,尊重農民意愿;要以實現農民生活富裕為核心任務;要關注農民利益問題,改善農民生活水平;要營造全社會關愛農民的濃厚氛圍,在發揮其主體作用的同時保障其權益、推動其全面發展。

農民是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主體,沒有農民的參與,就不能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總目標,也就沒有鄉村的全面振興;同時鄉村振興戰略的一個重要目標就在于增進農民福祉,推動農民全面發展。、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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