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文化、權力與國家》有感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沒有農業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的現代化。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矛盾的必然要求。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國家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的應有屬性,而“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學化”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同樣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價值追求所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是治理現代化與鄉村社會結合的時代要求,同時也是對鄉村治理當前面臨現實困境的積極回應。積極回應鄉村治理中遇到的問題,也得認清在傳統中國社會中鄉村治理中的非正式組織與國家政權組織的關系問題。
中國鄉村社會歷來是一個典型的“熟人社會”,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所說“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中國農村社會是依土而生的,中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受到土地的影響,在一個村之內,人們時常需要合作、需要共同應對困難,彼此在熟悉,又形成了熟人社會,在熟人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人們的交往,從最基本的熟悉到最終的信任。也就是說中國鄉村社會深受人情、禮法、鄉規民約等鄉土因素的影響。村民自治的發展使得制度間的“權威耦合”得以實現,最終在鄉村社會中形成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由此體現出以宗族制度權威、宗族制度權威等代表的非正式制度權威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這些制度一方面代表組織中村民以及該組織的利益,一方面又是國家政權的執行者,這些組織在在鄉村治理中扮演著黏合劑的角色,以有效穩定社會秩序。
根據傳統的歷史發展脈絡,我國國家力量的建構有著向鄉社會滲透權力觸角的因子,借助對基層鄉村的嚴控,以保證對鄉村治理的主動權以及社會資源的提取,這就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國家和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呈現出“國家在上、相對分離”的格局,在這種格局下,國家強制力掌握著主動權。但與此同時,中國鄉村長久以來在利益爭取上和資源自衛上也探索出了特有的表達途徑,形成了獨特的自我保護力。這種自我保護力是以鄉村文化網絡中非正式組織的保護力,以保護自身生存利益而非攻擊為目的。由此展現出的國家與社會同時在場的動態博弈實質上是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所達成的均衡。
鄉村治理主體中非正式組織的保護力與國家強制力的博弈,是權力之間博弈的表現。鄉村治理的有效性依賴于國家權力的深入形式與程度,同時也依賴于鄉村社會中大量的非正式組織。在鄉村振興背景下,國家政權依托村一級組織,對廣大鄉村基層社會,具有相當強的滲透能力和控制能力,這組控制力是“自上而下”的,由此形成的權力結構以及治理體系抑制了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以及自主性的生成,基層社會的活力難以有效釋放。當前鄉村治理存在制度權威不強、制度效率較低、制度失靈頻繁。由此,探討非正式組織的權威與正式制度權威之間的調和,對于實現鄉村“治理有效”進而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一、鄉村治理主體中的保護力
在鄉村治理主體中,每一個主體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鄉村的作用是不一樣的,但他們都扮演者保護人的角色,這些保護人是國家強制力與村民主體的一個中介,這些保護人在鄉村治理中扮演著什么樣的作用,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一書中提出“權力的文化網絡”這一概念,解釋保護人的作用,他認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的政權建設往往伴隨著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汲取能力的增強”。各種象征符號、思想觀念等都具有政治性和權威性,并借助各種宗教、宗族組織和庇護、雇傭關系等網絡對底層農民施展權力,這種“權力的文化網絡”是地方士紳進行有效治理的合法性基礎。也就是說,權力的各種因素或關系存在于宗教、政治經濟、宗族甚至親朋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關系之中。在本書中,杜贊奇考察了鄉村社會生活中權力關系的各個方面,進而揭示了這些權力關系,如宗教、宗族組織或庇護制對鄉村公共權力的影響。這一公共權力包括規定村民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鄉村公共資源的分配和利用,通過考察小到一家一戶,大到數個村莊之間的組織與聯系,分析鄉村權力關系,這些權力背后的領導人都在扮演著保護人的角色。
經紀統治是國家強制力與鄉村社會的中介,同時經紀也是在交易中起不可或缺作用的中介人。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一書中把晚清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關系看成是一種經紀關系,國家利用“贏利型經紀”和“保護型經紀”來實現其主要的統治職能。營利型經紀,他們的權威來源于政府的支持,擔當為政府征收賦稅的代理人,從中貪污中飽已獲其利,他們活躍在國家政權和農民大眾之間,因此更加傾向于維護國家的利益。另一種是保護型經紀,他們的權威來源于自身的威望和地位,能得到農民大眾的信任和擁護,因此這樣的代理人更多代理的就是鄉村人民的利益。從兩種經紀的特征可以看出,因為保護型經紀代表地方利益,無法解決偷稅漏稅的問題,這不僅是因為他們參與其中,而是實際土地占有情況是鄉村社會共守的一個秘密,所以得不到國家的完全信任。此外,盡管這種體制可以保護社區利益,但當它征收捐稅時,也難免營利型經紀從中以公謀私,這就導致經紀統治更加傾向于營利型經紀。因此,在兩種經紀中,保護性經紀更能代表鄉村人民的利益,充當國家強制力與鄉村社會的中介。
宗族的領導人是國家強制力與鄉村社會的中介,宗族在文化網絡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一書中將宗族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單一宗族占統治地位的村莊,宗族內部分門較細,門戶觀念較強,門戶利益高于整個宗族的團體。二是勢力相當的多宗族村莊,各宗教之間既有合作又有競爭,促進同族更為團結,一致對外。三是多宗族村莊,但是其一宗族勢力較其他各族為強,這可能導致大宗族控制小宗族,或者眾多小宗族聯合起來與大宗族抗衡。由三種宗族構成兩種兩種理想的鄉村社會,一種是宗族組織與鄉村政治緊密相連的鄉村,宗族的領導人在鄉村社會中具有話語權。另一種是對全村的宗教性活動非常重視的村莊,這樣的村莊的領導人要帶有強烈的宗教色彩才能具有話語權。因此,宗族勢力的領導人一方面要代表宗族所有人共同的利益,又要和國家公權力進行抗衡,成為國家強制力和鄉村社會的中間人。
宗教的領袖國家強制力與鄉村社會的中介,宗教在文化網絡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其中,宗教的等級制度、聯系網絡、信仰、教義及儀式是構成權力的文化網絡的重要因素,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一書中將宗教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宗教組織規模小、采取自愿參加的原則、沒有全村規模的宗教儀式和活動的村中志愿組織。二是自愿參加,宗教活動規模可以超過村屆的組織。三是宗教的組織規模與村屆相符,以村廟為中心的宗教組織。四是宗教的組織可以超過村屆,但本村全體村民參加的宗教組織。自愿參加的宗教組織形成一些小的集團,這些小的集團在鄉村社會權力結構中有一點點話語權。村中有廟宇的宗教組織,可能與村莊其他組織有一定的抗衡,在鄉村社會權力結構中有一定的話語權。在宗教組織中,鄉村精英通過參與修建或者修葺關帝廟宇,使得修葺廟宇的關帝成為國家、皇朝和正統的象征。同時,有一些鄉村領袖力圖使自己與儒家文化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們與勞動大眾區別開來,其差異表現在普遍村民與鄉村精英隊關帝信仰不同。因此,宗教的領袖通過修葺廟宇或者與儒家文化保持一致來保持自己在鄉村社會權力結構中的地位,獲得話語權。
鄉村的領袖也是國家強制力與鄉村社會的中介,鄉村的領袖在文化網絡中有著重要的作用,鄉村的領袖一方面加強與上層官員的聯系,另一方面又為村中被保護人提供多種服務。同時,這種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又加強了鄉村領袖在宗教、宗族、以及鄉村社會權力中的領導地位。因此,鄉村的領袖可以通過給鄉村其他村民提供服務,來獲得話語權。
中國傳統社會是基于以人為中心的血緣、地緣、鄉緣等為基礎的關系式的網絡,在這樣的社會中,鄉村權力的網絡由經紀統治、宗族的領導人、宗教的領袖、鄉村的領袖都是權力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不同的時期以及不同的鄉村,他們的力量的大小也不一樣,在有的村可能是這種力量占主導地位,在其他村可能是另一種力量占主導地位。在這一時期可能是之一力量占主導地位,在其他的時期也可能是其他力量占主導地位。文化權力網絡的各種力量表現出此消彼長的狀態,但他們都是村民的保護人,一定程度上代表村民或者本集團內部的利益。
二、國家強制力與國家政權內卷化
強制力是一切權力的最原始、最直接的來源。國家政權和其他非正式的組織最大的區別就是國家政權具有強制力,并且這組強制力具有合法的地位。國家強制力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行政領導權力的行使提高最后的支持。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中,國家強制力表現為對鄉村增收賦稅具有強制力以及對鄉村社會中的各種活動具有控制力。
隨著國家強制力對鄉村社會的深入,鄉村社會中的各種非正式組織,如宗族、宗族、水會等,為了反抗國家權力的深入,這些非正式組織就制定相應的規則,應對國家權力的深入,保護本組織的利益。這是國家政權就不斷的擴大自己的機構,導致國家政權機構擴大。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一書中將用“國家政權的內卷化”來說明20世紀前半期中國國家政權的擴張及其現代化過程。但在國家政權內卷化的過程中,政權的正式機構與非正式機構同步增長。盡管正式的國家政權可以依靠非正式的機構來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國家政權無法控制這些機構。在國家政權內卷化的過程中,鄉村社會中的非正式組織成為一支不可以控制的力量。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國家政權不斷內卷化,不斷加強自己的控制力,其目的是推行自己的政策以及征收賦稅,但中國鄉村社會中,非正式組織越來越多,使得成為推行國家強制力的阻礙。
三、鄉村治理主體的保護力與國家強制力的博弈
鄉村治理主體中的宗族、宗教以及其他組織的領袖一方面在保護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又受國家政權的控制,形成了一種鄉村治理主體的保護力與國家強制力的博弈狀態。
如圖所示,鄉村治理主體保護力和國家強制力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在第一階段,國家強制力達到某個頂峰,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力得到最大,對鄉村社會資源控制也得到了加強,而鄉村治理主體要保護自己的利益,使得國家政權不斷的擴大自己的機構,由此產生了“國家權力的內卷化”,這是鄉村治理主體隨著國家機構的擴大,鄉村治理主體的保護力得以消退。進入20世紀之后,國家通過基層行政職員官僚下沉以及某些政府職能的轉移,試圖重新整合鄉村權力體系,建立政權的合法性權威。在這一過程中,鄉村治理主體的保護力被打壓,原有的秩序遭到破壞,傳統的鄉村領袖處境尷尬,受到國家政權強制力的壓制。中國共產黨的“政權下鄉”則是國家強制力在此階段取得成功的正面例子。徐勇指出,通過土地改革,共產黨的政權組織第一次真正地下沉到鄉村,并且摧毀了非正式權力網絡的根基。農民合作化運動是國家強制力下沉的表現,農民合作化運動之后的人民公社體制使農民社會前所未有地國家化了,人民公社在農村建構起了功能性的權力網絡,使農民感受到國家的“在場”,離散的鄉土社會被高度整合到國家政權體系中來。
在第二階段,觸底反彈之后,鄉村治理主體的自我保護力量增強,在某些條件下甚至可能會轉化成暴力反抗。國家政權強制力,如收稅使得鄉村村民難以維持生產,這時基于農民生存與生活的需要,鄉村治理主體以及鄉村中的村民就會反抗,具有明顯的自我保護功能。20世紀20年代中期我國某些地方出現的紅槍會等地方武裝組織,在防匪盜、抗捐稅、反惡霸、抗官兵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忠實代表著農民群體的利益,形成一種底層農民的自我保護力量,深得農民的歡迎。紅槍會也受到南陳北李的格外關注,他們認為農民自身固有的“落后因素”使其缺乏有效的組織領導,但對于農民自我保護的獨立意識給子高度肯定,中國的底層農民正在形成某種抗爭勢力。
歷史發展的軌跡告訴我們,鄉村治理主體的保護力和國家強制力之間的博弈并非是“非你即我”這樣一種簡單的零和博弈的關系,相反,如果巧妙利用鄉村治理主體的保護力,則極有可能在博弈過程中取得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