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2022年1月17日 第15版)
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治理有效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創新鄉村治理體系,走鄉村善治之路。鄉村善治之“善”,是以發展為價值引領;鄉村善治之“治”,是以有序為目標追求。歸結起來就是,鄉村社會既要充滿活力,又要和諧有序。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在基層治理實踐中形成、發展,并在實踐中被證明是科學有效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成為新時代探索鄉村善治之路的創新路徑。
以自治為基,激活“民善于治”的內生力。自治,即民治,民主之治。農民是鄉村社會的主人,走新時代鄉村善治之路,要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牢牢牽住農民當家作主是鄉村治理的核心和本質這一“牛鼻子”,激發廣大農民的積極性,推動形成“以民治民民自治”的良好局面。首先,要通過規范鄉村民主制度,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確保“民可治”;其次,要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構建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確保“民能治”;再次,要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和水平,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民愿治”。同時,還要處理好黨的領導、政府主導與農民主體的關系。“自治”不是農民群眾的任意而治、任性而治,也不是政府的“一禁了之”“一放了之”,更不是脫離黨的領導、否定黨的領導。而是既要發揮黨組織和政府的“主心骨”作用,也要激發農民群眾的“主人翁”意識,最終形成黨組織領導下的“民治民善、民善民治、民善于治”的鄉村良善治理生態。
以法治為本,強化“以治成善”的硬實力。法治保障鄉村治理有效,關鍵環節在于立法部門科學立法,清醒認識法治建設的根基在基層、薄弱區域在鄉村的這一現實情況,把立法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相銜接、相適應,深刻把握人民群眾對法律的期盼由“有沒有”轉變為“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這一重大變化,把立法與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相連接、相匹配。法治,不單單看有無法律、有無規矩,還要看如何運行、運行得如何?因此,依法,還要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同時,還要監督執法,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責;依法,還要公正司法,確保法律正確平等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充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依法,還要全民守法,不僅把法律文本“交”給農民,還要把法律知識“教”給農民,讓農民群眾“人人學法用法,個個懂法守法”,讓法律在鄉村家喻戶曉、有效實施。黨組織依法執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人民群眾依法辦事,走出一條“善立法”“立良法”“法善治”“治成善”的鄉村良法善治之路。
以德治為先,增強“良善治理”的軟實力。德治,即以德治理。我國農耕文明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根,在實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時,還要注重發揮好德治的作用,推動優秀傳統文化與自治、法治相輔相成。在鄉土中國的熟人社會生長起來的鄉村文化、道德規范、公序良俗、傳統倫理等培養了村民道德意識,賦予了村民道德實踐,規約著村民行為動機、行為過程。經過歷史的沉淀和歲月的洗禮,傳統德治文化基因,充分汲取了傳統文化中蘊藏的鄉村治理智慧,有效整合了鄉村社會中潛移默化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并與新時代鄉村倡導的文明新風相結合,嵌入現代鄉村德治體系,在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中彰顯鄉村社會的倫理秩序與道德規范。同時,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德治,不等同于道德教化,對農民的道德教育和引導,不能簡單粗暴地實施道德灌輸,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涵養農民大眾、推進社會文明;德治,不能德治法制化,不能以公權力強制推行道德要求,更不能提出不切實際的道德標準強人所難,導致德治異化;德治,要兼顧“義”“利”,當道德與利益相遇,不能盲目排斥利益,忽視農民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要把道德與利益統籌起來,讓有德之人有所“得”,推動鄉村善治。
善治,是對美好的或理想的社會治理狀態的一種描述,是對政府與基層社會、人民群眾的一種現代新型關系的表達。民治為本、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可以說,“三治融合”而形成的善治范式,是對新時代鄉村社會治理之題作出的回答,是對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善治之路的重大創新,是中國勞動人民創造的經驗,是在社會實踐中發展了的經驗,也是中國之治的經驗。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日報》2022年1月17日 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