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
在一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政權建設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所有的中央和地區政權,都企圖將國家權力伸入到社會基層,不論其目的如何,它們都相信這些新延伸的政權機構是控制鄉村社會的最有效的手段。”[1]始于20世紀之初的國家權力擴張,改變了鄉村社會中的政治、文化及社會聯系,這一不可逆轉的進程即為“國家政權建設”。
一、鄉村社會中“權力的文化網絡”
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延伸或擴張是以“權力的文化網絡”為基礎。“權力的文化網絡”匯聚了國家地方政權、家族、宗教、民間組織等權力主體,村莊平面上的權力斗爭以及國家政權企圖深入鄉村社會內部,加強社會控制的努力都是以這一網絡結點為中心展開的。權力文化網絡的一個基本功用,在于這種網絡提供包括宗教信仰、家族情感和鄉村人民所承認并受其規約的是非標準等象征和規范,它能夠導致鄉民對權威合法性的認同。這樣,“文化網絡不僅溝通了鄉村居民與外界的聯系,而且成為封建國家的政權深入鄉村社會的渠道。通過這些渠道,封建國家使自己的權力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2]
所謂“權力的文化網絡”,是指由鄉村社會中多種組織體系以及塑造權力運作的各種規范交織而成的天衣無縫的一個網絡。它包括在宗族、市場等方面形成的等級組織或巢狀組織類型。這些組織既有以地域為基礎的有強制義務的團體(如某些廟會),又有自愿組成的聯合體(如水會和商會)。還包括非正式的人際關系網,如血緣關系、庇護人與被庇護人、傳教者與信徒等關系。這些組織既可以是封閉的,也可以是開放的;既可以是單一目的的,也可以是功能復雜的,總之,其內容十分廣泛。從外觀來看,這一網絡似乎并無什么用處,但它是權威存在和施展的基礎。任何追求公共目標的個人和集團都必須在這一網絡中活動,正是文化網絡,而不是地理區域或其他特別的等級組織構成了鄉村社會及其政治的參照坐標和活動范圍。[3]
在這里,“權力”一詞是一中性概念,它是指個人、群體和組織通過各種手段以獲取他人服從的能力,這些手段包括暴力、控制、說服以及繼承原有的權威和法統。這一定義似乎過于籠統,但事實上權力是各種無形的社會關系的合成,難以明確分割。權力的各種因素(亦可成為關系)存在于宗教、政治、經濟、宗族甚至親朋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關系之中。[4]
而其中的“文化”是指扎根于不斷相互交錯影響作用的等級組織和非正式相互關聯網(諸如市場、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級組織以及諸如庇護人與被庇護人、親戚朋友間的相互關聯)中以及為組織成員所認同的象征和規范。這些規范包括宗教信仰、相互情感、親戚紐帶以及參加組織的眾人所承認并受其約束的是非標準,它們由文化網絡中的制度與網結交織維系在一起。這些組織攀援依附于各種象征價值,從而賦予文化網絡以一定的權威,使它能夠成為地方社會中領導權具有合法性的表現場所。在“權力的文化網絡”中出任鄉村領袖的主要動機是出于提高社會地位、威望、榮耀并向大眾負責的考慮,而并不是為了追求物質利益。[5]
二、鄉村社會中的“經紀統治”
國家權力不是直接作用于農民身上,鄉村的治理也不是國家直接完成的。這個過程一定要有地方精英的參與。杜贊奇認為,“國家政權建設”的主要指標有:“政權的官僚化與合理化,為軍事和民政而擴大財源,鄉村社會為反抗政權侵入和財政榨取而不斷斗爭以及國家為鞏固其權力與新的“精英”結為聯盟。”[6]這里的地方精英包括了宗族勢力(宗族的族長)、宗教勢力(包括中國的地方宗教、教會)、地方官吏(主要是一些基層政府的職員)等。而這些地方精英對于國家權力的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是站在國家權力一邊,聯合國家權力剝削農民,杜贊奇將其稱之為“營利型經紀”;有些則站在農民一邊,聯合農民對抗國家權力,則為“保護型經紀”。
因此,杜贊奇以“經紀模型”來分析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經紀”或“經紀人”原是商業、貿易領域的一個概念術語,俗稱“中人”或“掮客”。他們的基本職能是溝通交易雙方,促成交易的達成,并從成交金額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傭金”以維持生計。正如杜贊奇在書中所論述的,“經紀”是交易中一方的代理人,他常常收取一定的傭金。清末封建國家正是通過這種收費經紀來統治鄉村社會,這種“國家經紀”屬于營利型經紀;而村社資源組織起來負責征收賦稅并完成國家指派的其他任務,以避免與營利型經紀(村民認為他們多是掠奪者)打交道,則是保護型經紀。[7]
這里,必須實事求是地指出,封建國家的代表--知縣,只有將許多行政職能“轉交”給有辦事經驗的個人或集團,他才能統治約有30萬之眾的縣。而作為回報,這些下層吏役被默許從百姓身上收取“禮物”而不受嚴厲懲治。這種利用下層吏役進行治理的管理方式實際上是一種國家經紀體制。如同包收賦稅和雇傭軍隊等類似的經紀體制一樣,國家經紀人從事這些令人厭煩且地位低下的職位的主要動機在于有利可圖,其目的是要利用其職權撈取最大的利益。所以,關于吏役的各種弊端,可以被視為是國家經紀體制的必然產物而不完全是“腐敗”現象。因為在官僚機構中,腐敗是指有官位的官員違犯了公共法律。在經紀體制中,吏役專權是一普遍現象。[8]
這也就反映出經紀式的國家政權組織構成極不規范,行政職能部門組織網絡中(主要是基層政權組織中)包含著大量的非正式機構和人員。這些非正式的機構和人員與正規化的官僚機構和人員一道,共同擔負管理控制社會的職能。但是與正式的機構和人員的不同之處在于,這些非正式的機構和人員的行政辦公經費和工資福利并不由國家財政支付,而是由他(它)們憑借國家賦予的各種管理職權,在擔負其管理控制社會、征收國家賦稅等職能的同時,通過正常征稅以外的各種“創收、攤派、罰款”等途徑自行解決。
從世界各國政治現代化的歷史經驗看,“經紀體制”作為一種暫時的、輔助性的政治體制,存在于“傳統精英政治體制”向“現代官僚政治體制”過渡的階段,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新舊體制的交替需要一個過程,現代政治體制的確立和規范,不僅有待于現代財政制度的建立、社會公眾思想觀念的轉變、新型行政管理人員的培養等,而且有待于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晚清和民國而言,基層政權“經紀體制”普遍存在的主要成因,是草創時期的國家政權面臨巨大的財政困難,無力承擔所有政權機構和人員正規化、官僚化所必需的巨大的行政辦公費用和工資福利開支。
三、國家政權擴張的“內卷化”
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實踐表明,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由混合政治體制向現代官僚政治體制的過渡,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建設就有可能夭折。首先,是因為在“經紀體制”下,國家政權調動“經紀人”積極性的主要手段是“放權讓利”。這種做法固然能在短時期內使國家財政收入有所增長,但同時也為“經紀人”貪污中飽大開方便之門。大范圍的“經紀體制”的存在,不僅造成財源流失,加大了控制成本,極大地削弱了國家政權動員有限資源實施經濟建設的能力,造成經濟發展的困頓,而且“經紀人”往往憑借其特殊的有利地位,欺上瞞下,玩法自肥,巧取豪奪,竭澤而漁,極大地激化了廣大民眾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直接危及到新生的國家政權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其次,最初在基層政權“經紀人”階層中普遍存在的腐敗問題,可能沿著國家政權的組織網絡逐步向上蔓延,導致已經初步實現官僚化的高層政權機構的全面蛻化。因為基層“經紀人”資格的取得,有賴于與上級政府官員的“關系”。眾多的競爭者們為獲得“經紀人”資格,通常采用賄賂和分成等手段打通各種關系。賄賂盛行,使得國家政權失去對各級政府官員部分收入 (占相當比重 )的監督和控制,而隨著他們各種額外的、隱蔽的“灰色”收入不斷增加,其自身也就逐漸地經紀化。最終,初步建立起來的“官僚體制”就被“經紀體制”所吞噬,“官僚”和“經紀人”的界限不復存在,他們共同構成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操縱控制著各級政權,使國家權力異化。由此必然發生杜贊奇所說的“政權擴張內卷化”的問題。
“內卷化”是杜贊奇從克利福德·吉爾茨那里借用的一個概念,最早是用此概念研究爪哇的水稻農業。根據吉爾茨的定義,“內卷化”是指一種社會或文化模式在某一發展階段達到一種確定的形式后,便停滯不前或無法轉化為另一種更高模式的現象。[9]在政治發展的過程中一旦發生“內卷化”,國家權力擴張的性質和內容就會改變。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增加與地方上無政府狀態是同時發生的。其表現是: 一方面國家對普通民眾的控制和榨取的功能不斷加強,另一方面是國家對各級各類政府機構和官員的控制約束能力不斷減弱。換句話說,即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對鄉村社會的榨取能力,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只是部分地得到實現。[10]在“內卷化”的政權擴張中,由于利益驅動機制的作用,任何積極的改革舉措都會被各種消極因素化解,消于無形;另一方面各種消極腐敗現象層出不窮,愈演愈烈。
晚清和民國的歷史實踐還表明,“政權擴張的內卷化”與“經紀體制”有可能互為因果,惡性循環。由于當時建立的國家政權缺乏廣泛的社會民眾基礎,國家權力的擴張不得不依靠強制的手段實現,這就需要一套龐大的鎮壓機構和眾多的行政人員作為其擴張權力和維護反動統治秩序的工具。而且國家權力介入社會生活的領域越廣泛,所需要的機構和人員的數量也越龐大。我們不妨把這種政權擴張模式稱做“經紀體制”下的“外延擴張”模式。但是國家財政顯然無力支付外延擴張所必需的控制成本,這又反過來使國家政權更加借重“經紀體制”的作用。“政權的正式機構與非正式機構同步增長。盡管正式的國家政權可以依靠非正式機構來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無法控制這些機構。”[11]這樣,國家政權就陷入了“為控制社會而不斷擴張--外延擴張導致社會負擔加重--負擔加重使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再次實行外延擴張……”的怪圈,直到國家政權最終崩潰。
四、國家與社會:權力與權利
所謂“現代化國家政權建設”,就是在新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按照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原則,建立起新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政權組織網絡,有效地行使其“征收賦稅、維持治安、興辦教育、多種經營、發展經濟、合理配置資源”[12]等基本職能。杜贊奇認為,成功的現代國家政權建設應該包含兩個層面的內涵: 一是“國家權力對社會和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控制漸漸加強”,二是“在現代化的民族國家內,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在擴大”。[13]
2006年,杜贊奇在接受《南風窗》記者采訪時指出,民國時期,由于國家權力對于民間社會的滲透,當然也由于通訊設施的缺乏,村民和他們的領導之間不能直接聯系,所以民國政權沒有找到一個替代品,鄉村的文化網絡一直處于崩潰當中。1949 年之后,新政權創造了一個新的文化網絡,跟原來的文化網絡很不一樣,原來的網絡是文化的,但新的網絡是文化和政治摻半的。其文化體系、認同體系更多是非自發、自愿的,而是組織化之下的政治動員,強制要求群眾必須有統一的思想認同。在改革開放之后,階層之間社會整合的文化網絡亟待建立。舊的革命的文化網絡正在崩潰之中,但又沒有新的文化出來替代,這就形成了某種真空的狀態。出現了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對 策”、地方保護主義、公共權力異化、以權謀私等等現象。[14]正如杜贊奇在書中所言:“盡管現代化、官僚化了的國家政權不可避免地仍然偏愛某些社會精英,但它力圖發展一種不受精英們操縱的基層權力機構,即實現官僚化國家的‘分離’理想,至少使政權從形式和結構上與社會相分離。盡管內卷化的國家政權想脫離社會權力的影響,但它無法使自身完全官僚化。”
杜贊奇致力于探討社會變遷時中國國家政權建設與鄉村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從國家和社會的互動關系上來說明鄉村社會結構的整體性,而很大程度上這一整體性是借由“權力的文化網絡”來實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解釋模式看到了“政權內卷化”的禍端,欲在鄉村社會創立全新的法統基礎,其成功的關鍵在于,在被釋放出來的“非法”力量沖倒之前,必須建立起新的合法性,這是一場關系著政權命運的挑戰。 借以分析當代中國鄉村社會的國家政權建設,我們所面臨的是從傳統型向現代型的轉換或者說由傳統性社會向現代性社會轉型的現實境況,[15]傳統權威或文化網絡不斷消解,新的權威或文化網絡還未有效建立,此時,容易出現權威或文化的真空。“沒有權威,就沒有政治,沒有信念倫理,就沒有權威”[16]。國家政權具有向鄉村社會擴張和下沉的維度,國家政權需要通過構建治理體系將鄉村全方位納入國家一體化進程之中,而隨著國家財力和國家能力的增強,國家政權也不僅僅只停留在權力擴張和體系建設的維度上,還要建立現代治理規則或“新的文化網絡”來規范基層政權與鄉村社會的權責關系,以避免掉入“政權內卷化”的陷阱。換言之,“治道”的成效并不代表“政道”的實現,在“治道”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尋找“政道”的突破口,也即通過增強國家基礎性權力從質上實現國家對鄉村社會的“貫穿”和“滲透”,只有通過“政道”與“治道”的再平衡,才能逐步實現以社會為中心的國家建構。[17]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立場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政治立場,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顯著標志。”[18]“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本質屬性,也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有效運行、充滿活力的根本所在。”[19]在黨和國家機構體系中,無論是負責頂層設計的中央機構,還是具體執行政策的地方機構,在本質上都是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公共權力機構。在新時代中國語境下,特別是在現代化視域下,所謂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實質就是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而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各領域調整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約束、規范公共權力,維護、保障公民權利,推動形成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合理關系架構,使得公共權力既邊界明確又運行有效,公民權利既普遍確認又切實落實。這一問題帶有根本性與全局性,當前中國鄉村社會改革發展穩定中各種各類問題不是包含著這一核心問題,就是與之密切相關,應以核心問題的突破為自身問題解決的前提條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貫穿其中的一條主線就是進一步規范公共權力、進一步確認與保障公民在各個領域的應然權利,推動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的架構更為合理化。當前,在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推進過程中,進一步解決公民權利的“相對貧困”問題,更好確認、保障與實現公民權利仍然是重點任務。比如,在經濟領域,要推動經濟發展由權力主導轉向權利驅動;在政治領域,要進一步落實農民的政治權利,提高民主參與的實效性;在社會領域,要進一步改善民生,推進社會公平,創新鄉村治理體制;在文化領域,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促進農民積極參與,保障農民享有文化建設成果;在生態領域,要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公權力姓公,也必須為公。”[20]各級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做到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為民用權”。[21]就當前而言,最為關鍵的是要推動公共權力內部合理關系架構的進一步形成。尤其是在中央、地方、基層之間責權利劃分的明確化與合理化問題上還需進一步調整優化。事實上,這并不是一個新問題,而是一個老問題,但在現實中卻始終沒有得到特別理想的解決。盡管中共中央辦公廳 2018 年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2019 年印發了《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2020 年印發了《關于持續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作風保證的通知》,都強調要完善考評機制和激勵機制,但問題的解決遠不是發幾個文件就能實現的,而是需要通過制度規定推動公共權力縱向關系架構的調適與優化。隨著治理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必須選擇性地賦權于地方、賦權于基層,明晰中央、地方與基層各自的責權利,使地方和基層權力與責任相匹配。與此同時,對公共權力考核、監督、監察的邊界也必須厘清。哪些問題是應該考核、監督、監察?哪些問題是不應該?有沒有大致的清單?煩瑣的考核、頻繁的監察會不會影響干事創業者的積極性?如果影響到正常工作應該怎么辦?所有這些問題都必須在理論上進一步深化,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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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28.
[9](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53.
[10](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53.
[11](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53.
[12](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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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