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十八大以來的十年,我們經歷了對黨和人民事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的三件大事,其中之一就是完成了脫貧攻堅、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歷史任務,實現了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在這一偉大變革歷程中,農業農村農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業生產能力大幅提升,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人居環境顯著改善,鄉村社會無論是結構功能還是面貌形態都發生了根本性改變。鄉村治理也相應發生并正在經歷著深刻變革,治理目標、治理主體、治理取向、治理方式等漸進地朝著向善治理、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治理完善的形態轉變和發展,重塑著國家、市場與鄉村社會的關系,為新時代鄉村善治之路奠定了堅實的現實基礎。
1.治理目標轉向鄉村振興
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而發展最不平衡的是城鄉發展不平衡,最不充分是鄉村發展不充分。從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到黨的二十大報告重申“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標志著當前和今后乃至相當長一段時期解決“三農”問題的方向和任務基本確立,解決城鄉發展不平衡、鄉村發展不充分問題的治本之策也應運而生。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鄉村從屬于城市的發展軌道,鄉村發展邁入由工業化、城鎮化的現代化戰略到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鄉村振興戰略這樣一個全面現代化的歷史性轉軌。這一歷史性轉變意味著鄉村發展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發展路徑等已發生更新升級。基于此,作為國家治理基石的鄉村治理在戰略目標上也作出了相應的轉變,即轉向鄉村振興。特別是在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任務完成之后,新時代鄉村治理更是迎來了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歷史重任。具體而言,鄉村治理的重點任務是要按照黨的十九大關于鄉村振興戰略“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探尋與鄉村振興相匹配的制度和實踐創新,有效應對和解決鄉村產業發展、人居環境、文化傳承、社會秩序和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新問題,實現新的發展目標。
2.治理主體轉向多元協同
隨著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鄉村社會逐漸從封閉走向開放,鄉村的經濟發展、社會結構、文化觀念、治理秩序等都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市場化因素越來越深地嵌入鄉村社會,導致各種權威、各種力量、各種組織和各種資源之間的關系及運作方式復雜多變,原有的黨政二元治理結構就不得不進行自我革新式的改良以適應鄉村治理和鄉村發展的現實需要。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2019年,中辦、國辦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提出要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黨的二十大報告也明確要求,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因此,需要加快培育和發展除農村基層黨組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權威組織之外的農業經濟組織、技術協作組織、農村婦女組織、青年志愿組織、老年人組織等各類組織,以及激發村民小組、宗族、新鄉賢、普通村民等眾多內生型主體和國家機關、外部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等外生型主體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鄉村治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整合鄉村社會治理資源,建構鄉村治理的多重權威,逐步形成黨委領導下的多種資源和力量整合、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相互促進的共治格局,通過聯動、統一、協同、共享,實現更深層次、更高效能的治理。
3.治理取向轉向公平正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將公平正義視為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的價值追求。隨著城鄉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農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農民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農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基于對鄉村社會發展變化的深刻洞察,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了“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強調加大對農村和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兩不愁、三保障”為重點的“脫真貧、真脫貧”制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人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關愛服務體系,讓“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理念在共享發展機制中得以展現。維護和促進公平正義成為鄉村治理的價值追求,尊重和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利益訴求成為新時代走鄉村善治之路的根本性要素。新時代鄉村善治不同于傳統統治或管理,其“善”體現在以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體系來維護和保障農民群眾各方面權益能夠得到充分反映和有效回應的價值立場。換言之,既要滿足農民生存發展需要,也要鞏固農民主體地位,通過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保證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和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從維護公平正義的動態過程中獲取經濟社會的秩序穩定與有序發展,真正讓農民群眾在共治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的獲得感。
4.治理模式轉向“三治結合”
現代化進程推動了鄉村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結構的急劇變遷,簡單化、單向度治理模式越來越難以應對由“鄉土中國”向“城鄉中國”轉變所帶來的差異化、多元化的社會現實,難以滿足億萬農民對美好生活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也無法承載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對鄉村治理有效的基礎性要求。變革、創新鄉村治理模式成為破解鄉村治理困境的關鍵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鄉村治理,為順應農村經濟社會結構變化、著力提高鄉村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了“建立健全符合國情、規范有序、充滿活力的鄉村治理機制”的改革目標。隨著脫貧攻堅的不斷深入和鄉村社會的發展變化,中央在重視“自治”的基礎上,更加強調“法治”“德治”在鄉村治理中重要作用。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專門強調了要加強農村法治建設,明確提出要將“法治”與“自治”結合起來,發揮好“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創造性地提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是中國共產黨推進鄉村治理理論與實踐的創新成果,標志著中國特色鄉村治理體制基本形成。在此基礎上,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建設法治鄉村、提升鄉村德治水平的總體要求。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對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作出了具體部署。由此,我國鄉村治理邁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新階段。自治是基礎,能激活“民善于治”的內生力;法治是根本,能強化“以治成善”的硬實力;德治是支撐,能增強“良善治理”的軟實力;自治需要法律保障和道德約束,德法并舉可生發剛柔并濟的治理效果,德治則需要自治作載體和法治來保障;“三治”之間既能優勢互補,又能產生協同效應。可以說,“三治結合”是對新時代鄉村治理之題做出的科學回答,是在實踐中發展的重要經驗,是實現鄉村善治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