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從自治村社到集體農莊:蘇聯農民治理模式的改革與社會穩定
摘要:千余年來,村社一直是俄國農村的基層自治組織,在土地分配、農業生產、征收賦稅、社會保障等農村生活的眾多領域實行自治,不受政府和地主的控制。俄國農村的自治狀態和農民治理模式,在十月革命后基本得以保留,并且一直延續到20世紀20年代末。盡管在軍事共產主義和新經濟政策時期,蘇聯政府一直試圖對村社這種分散化的基層農民的治理模式和控制農村的方式進行改革,將農民的自治收歸國家,但一直未獲成功。直到全盤集體化時期,村社自治才被集體農莊取代。這是蘇聯政府對農民治理模式和控制方式的第一次大規模改革。然而,改革導致農民的抵制和反抗,帶來了社會動蕩和農業生產力的破壞。
關鍵詞:蘇聯;自治村社;集體農莊;治理模式;改革與穩定
在世界歷史的漫漫長河中,改革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強大推動力。然而,改革往往重新調整利益格局,因而總是引起社會秩序的變動。所以,尋求穩定緊隨著改革之后而來,成為與改革相伴的孿生兄弟。改革與社會穩定成為貫穿世界歷史發展的永恒的社會主題之一。
1861年農奴制改革后,俄國進入了改革與革命輪番上演的歷史時期———從1905年革命到斯托雷平改革,從1917年二月革命到十月革命。布爾什維克經過內戰的洗禮,最終確立統治地位,隨著新經濟政策的逐步實施,社會從動蕩逐漸趨于穩定。20年代末30年代初,蘇聯政府對基層農民治理模式進行了一場根本性的變革。在農業全盤集體化的狂風驟雨中強制取消了具有千年歷史的農村公社①(簡稱村社)的基層自治,代之以集體農莊制度。從對農村基層管控的角度來說,這是蘇聯執政者對農民治理模式和控制方式的第一次大規模改革。值得深思的是,農民對廢除村社的抵制、反抗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動蕩,以及代之以集體農莊后蘇聯農業生產力遭到的破壞,在很大程度上表明這并非一場成功的改革。
我國學界對俄國農村公社問題的研究并不充分。多數研究者將注意力放在十月革命前的村社問題和馬克思論“村社社會主義”上,對十月革命后村社歷史的重視程度嚴重不夠②。在少數幾篇(部)涉及蘇聯村社歷史的研究成果中,對于村社在此時期的具體狀況,不是語焉不詳,便是泛泛而談,鮮見廣泛利用各種史料對蘇維埃時期村社歷史進行深入細致研究的成果,更無人從農民治理模式變革與社會穩定的視角,去探討蘇聯村社歷史。鑒于此,本文試圖利用俄羅斯最近公開出版的檔案史料,廣泛吸收俄羅斯學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探討蘇聯政府對基層農民治理模式的改革(用集體農莊代替自治村社)與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
一、自治的俄國村社及其基本功能
村社的全稱為農村公社,是農民面對低下生產力和惡劣自然環境為了生存而結成的勞動和生活共同體③。一千多年前,羅斯人生活在地廣人稀、氣候寒冷的東歐平原上,這里農作物生長期短,生產力水平低下,為了在極其惡劣的自然環境中生存,便聯合起來形成了早期的村社。村社脫胎于氏族公社,在千余年的發展歷程中,先后經歷了封建早期、封建割據時期、封建晚期、資本主義時期等發展階段④。19世紀末20世紀初,除波羅的海沿岸地區外,歐俄農民幾乎都生活在村社里。1905年,僅歐俄地區就有17.05萬個村社⑤。
在當時農民的日??谡Z中,村社被稱為“米爾”,而“米爾”在俄語中的另外一個意思是“世界”。絕大多數農民從生到死,都生活在這個相對封閉的“世界”里,只有應征入伍、外出打工或到城市、市場時,才會離開村社。顯然,對俄國農民來說,對其生活起到最重要作用的不是沙皇和中央政權,而是每天都要打交道的村社。
要言之,村社是千百年來形成的一種既復雜又分散的農民基層自治組織,是俄國農民生產、自我管理和傳統文化的中心。
村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村社大會,由各農戶戶主或代表組成。村社生活中出現的任何問題都要在村社大會上通過決議。絕大多數情況下,村社大會并不是以簡單多數通過決議,而是力求意見一致。村社大會討論的比較重要的議題有:重分土地、分攤賦稅、商討重大罪行的懲罰措施以及選舉村長、收稅員和倉庫管理員等公職人員等。村社大會是村社管理的決定性因素,未經村社大會準許,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普通村民,均不能擅自行事。即便是政府機關和地主的指令,在付諸實施前,也需征得村社大會同意。因此,在傳統俄國農村,村社擁有不受政府和地主控制的極大的自治權力。
村社自治權力主要通過村社大會上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來實施。這些公職人員一般指村長、收稅員、百戶長、十戶長、文書、糧倉管理員、護林員、護田員等。按照法律,任何村社公職人員未經村社大會的同意和準許不能從事任何事情。當選者必須定期改選,不享有任何特權,同樣需交賦稅,從事農業生產,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即是說,村社公職人員并未割斷同農民的聯系,其利益更多地與村社利益,而不是行政機關或地主的利益聯系在一起。
俄國村社最顯著的特點是自治,主要通過村社的一系列基本功能體現出來。傳統俄國村社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土地分配功能、生產功能、稅收功能、警察功能、司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文化教育功能、宗教功能等,幾乎涵蓋了農民政治、經濟、社會、宗教、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俄國農村這種事實上的自治狀態和分散化的農民治理模式,十月革命后并未發生太大變化,一直延續到20年代末。
二、村社:集體化前蘇聯基層農村的實際管理者
十月革命后,布爾什維克最初只控制了彼得格勒、莫斯科及部分省城、縣城,俄羅斯廣袤大地上的十幾萬個村社仍處于自治狀態。為控制廣大農村,布爾什維克開始建立村蘇維埃,將其作為農村的基層行政機關,以取代村社。然而,直至集體化前,蘇聯農村一直存在所謂村社與村蘇維并存的“雙重政權”。盡管按照1918年蘇俄憲法,村莊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村蘇維埃,但村社實際上牢牢控制著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生活。通過揭示村社與村蘇維埃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更好地剖析為何集體化前蘇聯基層農村的實際管理者是村社。
首先,1924年之前,村社與村蘇維埃基本是一個整體。傳統觀點認為,十月革命后至1918年春是蘇維埃政權的“凱歌行進”時期,大量基層蘇維埃迅速建立。其實,這段時間建立的村蘇維埃和鄉蘇維埃,都是在村社大會上選舉產生的,秉承了村社傳統,仍是農民的民主組織。短期內大量基層蘇維埃的“建立”,實際只是將村社換了一個名稱而已。村蘇維埃的領導層由村社大會選舉產生,其工資都由村社支付⑥??梢哉f,此時的村蘇維埃完全依附于村社。而且,大部分村蘇維埃的組建都考慮村社的地理分布,基本上一個村社對應一個村蘇維埃。在1924年合并村蘇維埃以前,基層蘇維埃不管在內容上,還是性質上,都與村社管理機構無異。在農民看來,只不過是將村社換了“村蘇維埃”這個名稱而已。
其次,在新經濟政策時期,村社比村蘇維埃更有權力。通過對1927年薩拉托夫省庫茲涅茨縣葉拉舍夫斯基村的村社大會與村蘇維埃會議的召開次數進行對比,可以看出村社大會的權力更大。為討論公用事業問題,村蘇維埃會議和村社大會分別召開了9次和13次;為討論對農村生活更為重要的土地與林地規劃問題,村蘇維埃會議和村社大會分別召開了2次和27次;為討論公益捐資金與預算問題,村蘇維埃會議和村社大會分別召開了1次和8次⑦。直到集體化前,村社一直在蘇聯農村的社會生活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這與1924年當局以合并村蘇維埃的方式將村蘇維埃剝離出村社的政策密切相關。該政策實施后,村蘇維埃數量大幅減少,確實將村蘇維埃與村社剝離開來⑧。不過,結果非但沒有增強村蘇維埃的實際控制能力,反而使得村蘇維埃的注意力只集中于“村蘇維埃所在的那個村莊”,“基層政權機關完全脫離民眾?!雹?/span>
最后,村社比村蘇維埃有資金優勢。村社公共資金的來源很多,其中最穩定的是公益捐,即村社按照自己確定的原則和征收程序,為滿足本村社社員的公共需要(如修路、建橋、建校等)而征收的捐稅。20年代中期,公益捐的規模已非常龐大。1926~1927年,俄羅斯聯邦共和國村社的預算總額為7000萬盧布,而同期村蘇維埃的預算總額只有1560萬盧布⑩。與村社相比,絕大多數村蘇維埃都沒有獨立預算,要靠村社補給。解密檔案顯示,在俄羅斯聯邦共和國(不包括莫斯科省和列寧格勒州)的51281個村蘇維埃中,1926~1927年,僅有1812個村蘇維埃(占全部村蘇維埃總數的3.5%)建立了村預算,1927~1928年,僅有3488個村蘇維埃(占全部村蘇維??倲档?/span>7%)建立了村預算⑾。
綜上所述,集體化前蘇聯農村的實際管理者不是村蘇維埃,而是傳統的村社。村社具有牢固的物質基礎,負責解決農村生活的大量問題,是唯一能在農村推行各種社會經濟措施的現實力量。
三、蘇維埃政權改革基層農民治理模式的努力
盡管在集體化前,村社在與村蘇維埃的競爭中一直占據優勢,但蘇維埃政權一直試圖對村社這種分散化的基層農民的治理模式進行改革,將村社自治收歸國家。只不過,受制于布爾什維克政權在基層農村的有限實力,在相當長的時間里被迫與村社進行妥協。
1.戰時共產主義時期:從進攻到妥協
分裂村社是布爾什維克控制廣大農村的重要政治手段。十月革命后至1918年夏,布爾什維克千方百計建立的村蘇維埃與村社實際是一個整體,村蘇維埃完全依附于村社,根本無法控制農村。1918年6月,布爾什維克決定建立貧農委員會,作為執政黨在農村的基層單位和共產主義的前哨,聯合貧農與富農做斗爭,以達到控制廣大農村的目的。然而,組建貧農委員會遭到了廣大農民的反抗,甚至爆發了騷亂、起義和暴動。1919年年初,在內戰背景下,布爾什維克被迫與村社進行妥協:承認村社自治,遵守村社的傳統和規矩。這主要表現在:基層蘇維埃常響應農民要求,同意在村社大會或鄉民大會上選舉產生貧農委員會;征糧委員會由村莊各階層的代表組成,并不僅僅限于當局確認的“貧農”。雖然村社需要為布爾什維克提供糧食和兵源,但在相當程度上保持了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性質,將上級政權機關的干涉減少到最小。
2.新經濟政策時期:妥協之中的排擠和限制
新經濟政策時期,村社一直在蘇聯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因此,蘇維埃政權仍不得不與村社進行妥協,即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干涉村社的內部事務。蘇維埃政權在與村社進行妥協的同時,并未放棄對其進行排擠和限制,譬如,利用村社的分攤機制征收糧食稅和其他實物捐稅,利用村社特有的連環保集體責任制對拒不納稅者施壓。
蘇維埃政權對村社的排擠和限制在土地分配功能領域表現得最明顯。新經濟政策時期農村的土地重分活動非常頻繁,村社的土地功能空前繁榮。在此情況下,蘇維埃政權對村社土地重分活動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首先,禁止各村之間的土地徹底重分。1922年5月22日全俄中央執委會頒布的《勞動土地使用法》規定:“各鄉和各村之間的徹底重分必須停止”⑿。此后,只有在村內、村社內部才可重分土地。其次,限制村社內部的土地重分。按照農村習慣法,村社大會負責對土地爭端進行初級審理,而1922年12月生效的《土地法典》卻規定由各鄉土地委員會負責解決農戶間的土地分配糾紛⒀。原本一直按照村社傳統來協調的土地問題,卻被要求通過國家機關解決。再次,分配村社土地時貫徹階級原則。新經濟政策時期,盡管平均主義是村社土地重分的傳統原則,但在實際工作中,政府逐漸嘗試將階級原則貫徹到村社的土地分配中,將土地重分當作限制農村階級分化的工具。最后,對村社的限制還表現在國家法律層面。盡管1922年《土地法典》讓村社獲得了法人地位———可以買賣財產、訂立合同等,但卻僅限于土地事務領域,并試圖將村社排擠出行政管理、社會保障、日常文化等其他領域。
須指出,盡管蘇維埃政權在限制和排擠村社方面做出了程度不一的努力,但實際取得的效果非常有限。直到1927年,村社仍在蘇聯農村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發揮主導作用。
3.擠壓村社的生存空間(1928~1930)
1927年年底至1928年年初的糧食收購危機,使蘇聯領導人首先意識到,糧食危機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農民拒不交糧,國家無法對農民的生產進行控制;進而認為,只有對村社進行強力打壓,才能讓其屈服于執政者的意志。于是,通過各種途徑對農民施壓,擠壓村社的生存空間,主要采取了三項有力措施。
(1)通過“合同訂購”加大對村社農業生產的干涉力度
蘇聯的農產品訂購始于1922年,最初是一種采購工業原料的方法,通常由國家與個體農戶簽訂購合同。1927年年底糧食收購危機爆發后,為大批采購糧食,蘇聯政府開始考慮以合同訂購的方式將整個村社(而非個體農民)吸納進來,因為村社大會通過的訂購決議有強制性,所有村社成員對合同條款的完成負有集體責任。
自1928年起,該政策導致合同訂購大規模擴張。據統計,有14238個村社參與了1928年秋播作物的訂購(占簽署訂購合同的協會和單位總數的25%),其中包括508548家農戶(占訂約人總數的逾40%),播種面積達150.5萬公頃(占訂約總面積的45%)⒁。
合同訂購讓村社開始屈服于國家力量,使村社農業生產不再由農民自主決定。因為,簽訂合同后,采購方有權對村社農業生產指手畫腳,如該種何種作物,播種多大面積,甚至連如何進行田間作業都要受到干涉。
(2)剝奪富農對村社的管理權和領導權
1927年10月,聯共(布)中央通過決議,明確指出須剝奪被取消蘇維埃選舉權的人(即富農)在村社大會上的投票權,以此保障村蘇維埃對村社的領導作用⒂。同年12月,聯共(布)十五大要求向富農進攻,將其排擠出村社管理層。1928年10月,聯共(布)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鮑曼(К.Бауман)提出了將富農排擠出村社領導層的具體方法:從貧農、雇農和中農中挑選積極分子,破壞富農在村社的經濟權威⒃。推行上述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變村社大會的組成,這是對村社古老傳統的挑戰。
對村社管理權和領導權的爭奪,是一場非常關鍵的戰役。盡管過程非常艱難,且經常出現反復,但總體而言多數富農還是被排擠出村社管理層。
(3)減少乃至切斷村社的收入來源
1927年年底至1928年年初的“糧食收購危機”改變了農村的政治氣候。村社擁有的雄厚資金實力引起了布爾什維克高層的不安,遂通過控制村社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公益捐)來削弱村社實力。1928年1月5日,聯共(布)中央向地方各級黨組織發出一封措辭嚴厲的通令,要求沒收農村存款,包括“以自愿捐法律為基礎,緊急建立地方補充捐稅”⒄。根據斯大林和莫洛托夫的建議,1月7日全俄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居民自愿捐制度的決議》,將公益捐從村社剝離出來,強制納入國家稅收體系。1928年夏天之后,多數農戶的所謂“閑錢”都被沒收充公。借此,村蘇維埃奪取了原本由村社掌控的公益捐資金管理權。物質基礎的這種深刻變化,讓村社與村蘇維埃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
總之,蘇維埃政權分別從生產、人事和財務這三個關鍵方面對村社進行了打壓,壓縮了村社賴以生存的社會經濟空間,讓村社漸漸喪失了之前的勃勃生機,為村社最終的滅亡掃清了障礙。
四、集體農莊取代村社:農民治理模式的徹底變革
1929年年中,斯大林對集體農莊的增長速度嚴重不滿,于是又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和消滅富農階級運動。全盤集體化的特點是不再提自愿原則,用行政和強制措施逼迫農民在短期內大規模加入集體農莊;而消滅富農階級的措施更加殘酷,很多所謂富農的財產被沒收,全家被強制遷往人跡罕至的極北地區和西伯利亞等地。據統計,在全盤集體化時期,有100多萬農民家庭(可能有將近500萬~600萬人)作為富農遭到鎮壓,其中,1930~1931年間,有381026個家庭(約1803392人)被強制遷往外地⒅。
在農業全盤集體化的狂潮中取消村社自治,代之以集體農莊制度,是蘇聯執政者對農民的治理模式和控制方式的一次大規模變革。1930年7月30日,全俄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在全盤集體化地區撤銷土地公社的決議》,規定撤銷土地公社的農業集體化的比例為“不低于75%”⒆。然而,75%的集體化率實際很難達到,于是當局不得不進行下調。1931年10月20日,全俄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將取消土地公社的集體化的比例下調到68%~70%⒇。土地公社被撤銷后,其農業用途的土地和財產被轉交給了集體農莊(21)。
據統計,及至1933年全盤集體化階段結束之時,已完成集體化的農戶占蘇聯農戶總數的65.6%(22)。土地公社在各地被撤銷的時間各不相同,就蘇聯全國而言,只是到了1934年年底,必須取消土地公社的集體化率才最終達到。這表明,隨著集體化的結束,作為農民自治組織的村社基本消亡。
村社自治被取消之后,蘇維埃政權建立起嶄新的農民治理模式和控制模式,除了荒野戈壁外,廣大農村的土地都隸屬于集體農莊和國有農場。集體農莊制度確立并保證了執政黨對農村和農民的全面控制。具體表現在如下五個方面:
第一,在集體農莊制度下,農民失去了生產自主權,播種作物的種類和面積等完全由國家下達任務。而在村社制度下,村社擁有完全的生產自主權。
第二,集體農莊是按照社會主義原則建立起來的,農民成了農業工人,其勞動成果不再歸農民個人支配,而歸集體農莊所有,然后上交國家。農民獲得的勞動報酬不是工資,而是所謂“勞動日”(23)。而村社是集體主義與個人主義的有機結合體,村社農民的勞動成果完全歸農民自由支配。
第三,集體農莊中的農民主要進行的是集體勞動,出工、收工以及整個勞動過程都有監督,而村社農民主要進行的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勞動(僅割草屬集體勞動),村社農民的個體勞動從來沒有演變為集體勞動。個體勞動的成果歸農民自己支配,而集體勞動的成果歸集體農莊所有,然后轉交給國家。因此,集體農莊中的農民的勞動積極性非常差,磨洋工現象非常普遍。
第四,集體農莊主席與村社的村長有很大的差別。集體農莊主席是上級任命的,對上級負責;而村社的村長是村民選舉產生的,對全體村民負責,還有一定的任期。集體農莊主席的權力比村社村長的權力大得多。
第五,村社從本質上說,是農民的民主組織,有最高權力機構———村社大會,村民可以在大會上暢所欲言,每個人都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同時,村社還是農民的自治組織,在涉及村社內部事務時,有很大的社會經濟空間,國家政權無法直接干涉。然而,集體農莊只聽從上級黨政機關的命令,是生產農產品的工廠,農民對集體農莊的生產和生活沒有決定權,甚至連表決權都喪失了。
五、社會動蕩和農業生產力的破壞
全盤集體化與消滅富農階級這兩項運動標志著蘇聯農村政策和農業發展道路的徹底轉向。實行非常措施引起了農民各階層的強烈不滿,進而大規模的農民反抗運動引發社會急劇動蕩,并導致農村生產力遭嚴重破壞。
1.農民的大規模反抗與社會動蕩
據絕密檔案可知,1928年至1930年蘇聯農村發生大量農民反抗事件。1928年有709起大規模暴動,1929年增加到1307起,而1930年則猛增到13453起。此時期發生的恐怖事件數量也是如此:1928年為1027起,1929年增加到9093起,而1930年猛增到13794起(24)。這表明,農民反抗事件的數量相當大,且逐年遞增。此外,農民反抗的人數也相當驚人。據統計,1929年農村的大規模、集體性反蘇示威的參與人數超過24.4萬人,而1930年的參與人數為1929年的10倍,達到246.8萬人(25)。1929~1930年的農民反抗運動還有一個顯著特點:廣泛吸收婦女和青少年、兒童參加大規模暴動(26)。這種長時間、大規模、數量眾多的農民反抗運動,必然帶來持續、急劇的社會動蕩,給農村社會帶來強大的沖擊。
2.全盤集體化與農業生產力的破壞
疾風驟雨似的農業全盤集體化運動,以及與此相伴而生的對農民治理模式和控制方式的改革,導致蘇聯農業生產力遭嚴重破壞。
第一,相當多具有較高農業生產技能、善于經營管理的農民在消滅富農階級運動中被當作富農消滅。據統計,大約有100萬左右的所謂“富農”,加上其家庭成員約有500萬~600萬人,在集體化過程中被剝奪了土地和生產資料,其中有381026個家庭(約1803392人)在1930~1931年間被迫遷往外地(27)。他們往往被送往遙遠的西伯利亞、極北地區和中亞的集中營,很多人因饑餓、寒冷和瘟疫而悲慘地死去。驟然失去數量如此龐大的善于經營、具有較高農業生產技能的農民,對蘇聯農業生產力的提高造成了持續的不利影響。
第二,蘇聯的畜牧業遭到毀滅性打擊。因農民不愿意將牛、馬等牲畜帶進集體農莊,而是將其大量宰殺,1929~1933年蘇聯牲畜存欄率大為降低,各種牲畜的存量幾乎都下降一半(28)。直到1953年,集體化對畜牧業的影響仍然存在,牛、馬、綿羊的頭數仍低于集體化前的水平(29)。
第三,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產量)長期在低位徘徊。集體化后,蘇聯農業的機械化水平大幅提高,農業生產率也得以提高,這讓蘇聯農業取得一定的進步。盡管如此,蘇聯農業總體而言仍非常落后,遠未實現農業現代化,尤其是糧食產量長期落后。直到1938年(1937年除外),蘇聯糧食總產量才超過1913年水平。而且,1930~1940年谷物的人均產量低于全盤集體化前1928年至1929年的470公斤,更低于沙皇時代1913年的540公斤(30)。顯然,糧食產量的長期徘徊不前,與取消村社自治、實行集體農莊制度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六、結語
村社在千百年里一直是俄國農村的基本社會結構。布爾什維克奪取政權后,在全盤集體化前的十幾年時間里,一直企圖逐漸壓縮村社的生存空間,代之以布爾什維克在農村建立的基層政權單位———村蘇維埃,建立起蘇維埃政權能夠控制的農民治理模式和控制方式。由于村社實力過于強大,始終無法如愿。
村社是農民的基層自治組織,這一特性決定了它最終的悲劇命運。作為一個將農民聯合起來的鄰里自治組織,村社在國家政權面前,一直充當農民的自我保護組織。盡管布爾什維克從1928年起執行的各種壓制政策,讓村社的生存空間日趨狹小,但是擁有千年歷史的俄國村社所特有的適應性和柔韌性,讓村社實際上和以前一樣,在面對來自村社之外的強力入侵之時,仍是一個團結一致的統一體,仍在積極反抗執政當局的一系列具有毀滅性打擊的措施。蘇維埃政權的各種“緊急措施”(糧食征購、征稅和公益捐、強制實施集體化等)從最開始就遭遇農民抵抗,而賦予這一抵抗以組織性的,正是村社。正是所有社員都平等參與的村社大會,成為了農民對當局的暴力行徑進行大規??棺h的舞臺。從1928年初開始出現的大規模農民暴動,讓以斯大林為首的蘇聯領導人考慮取消土地公社的問題,正如村社在1905~1907年農民革命運動中發揮的領導作用催生了斯托雷平的反村社改革一樣。另外,蘇聯領導人恐怕也無法容忍擁有獨立個性、能對其統治地位造成威脅的農民自治組織存在,妨礙執政黨對廣大農村的有效控制。最終,在全盤集體化達到一定比例的地區,強制取消了村社,建立起集體農莊這一嶄新的農民治理模式和農村控制方式。這意味著執政黨對農民的控制得到巨大拓展。
取消村社自治,代之以集體農莊制度,這是布爾什維克對蘇聯經濟體制進行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其目的是建立對廣大農村的強有力控制,繼而控制農民的勞動力和產品,從農民身上獲取工業化所需的資金。盡管從表面上看,上述政治經濟目的確實達到了,但從社會效果看,改革引發了農民的大規模反抗和暴動,新經濟政策時代的社會穩定狀態被打破,社會長期動蕩。改革過程中的暴力性、強制性和掠奪性,又強化了農民的敵視心理。從長時段看,農民對執政黨的長期敵視態度,也與之息息相關。改革之所以引發社會抵制運動,從根本上說,是因為這場改革與俄羅斯民族的歷史傳統和民族心理相悖———村社精神已經融化進俄羅斯民族的骨肉和血液里,成為其民族精神的重要特征。而且,從農業發展的經濟效果看,改革后蘇聯農業生產力的持續下滑并長期保持低位徘徊,足以證明蘇維埃政權對農民治理模式的改革存在嚴重缺陷。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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