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理這個概念大約是在2000年前后提出的,最初這個概念中的鄉村主要是指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這個時期的鄉村治理主要聚焦于“鄉政”與“村治”之間關系的調適以及二者合作對鄉村社會進行治理,所以這一時期的鄉村治理體系比較簡單,其核心內容是如何處理好“鄉政”與“村治”之間的關系,也就是“鄉政”如何有效指導“村治”、“村治”如何協助和配合“鄉政”開展工作。
對此,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顧問張厚安教授作了精辟的概括,“‘鄉政村治’,乃是在治理鄉村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格局”。“鄉政”與“村治”的結合,“就形成了當今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政治模式,現在,我們治理有80%人口生產、生活在其中的中國農村,就是靠5萬多個鄉鎮政權和10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就是靠這兩者的結合”。如果說,這一時期的鄉村治理體系是1.0版本的話,那么黨的十九大報告所提出的“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就是構建2.0版本的鄉村治理體系。
這個新的升級版的鄉村治理體系,不僅僅指“村治”以及“鄉政”與“村治”關系的調適和二者的合作治理,它涵蓋了更加全面的治理領域、更加豐富的治理內容和更加健全的治理結構。
新的鄉村治理體系覆蓋哪些領域?
從治理領域而言,新的鄉村治理體系覆蓋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農村公共行政的治理和鄉村人民生活領域的治理。
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主要是原來“村治”領域的治理,包括村“兩委”的建設、村民自治、公共服務和村民對村莊公共事務、公共建設和公共事業的民主參與等。當前,村“兩委”建設最突出的工作是加強和創新村級黨組織建設,使之在帶領群眾脫貧致富、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真正起到堅強戰斗堡壘的作用。與此同時,要不斷加強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創新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
農村公共行政的治理,主要是規范農村基層政府和接受行政事務委托的村級組織的公共行為,使其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從根本上維護、保障、增加鄉村人民的權益和福祉。當前,最重要的是增強農村基層干部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為民意識,將農村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同時,要做好法律為農、法律護農、法律助農等工作。
鄉村人民生活的治理,主要是調適鄉村人際關系,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干群融洽。其核心內容是鄉村道德倫理的重構,一方面要傳承、弘揚優秀的傳統道德規范和倫理精神,另一方面要緊跟時代發展,建立與公民要求相統一的現代道德規范和倫理精神。換言之,就是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推進誠信建設,強化農民的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集體意識、主人翁意識。
深化自治 提升德治?堅持法治
從治理內容及治理結構而言,新的鄉村治理體系是由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而構成。
對于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重在深化自治。
首先,要進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組織和機構,不斷完善村民自治機制。也就是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所要求的,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推行村級事務陽光工程;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
其次,要不斷拓展村民自治的領域或范圍。以往關于村民自治的學術討論和實踐探索,主要集中在村委會的工作上。在新時期、新時代,村民自治應該拓展、延伸到鄉村社會所有的公共領域之中,在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發展、鄉村公共物品的生產與供給、農村社區建設、鄉風文明建設、公共文化生活等方面,都發揮村民自治的精神,建立各種形式、各種層次的自治機制,不斷豐富和發展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
最后,要不斷延長自治鏈條,形成立體式鄉村自治體系。不僅要繼續開展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工作,而且要努力向上延伸到鄉鎮公共事務治理之中,積極探索鄉鎮自治機制。
對于農村公共行政的治理,重在堅持法治。
首先,要大力建設農村法治政府,積極推進農村公共行政法治化。農村基層政府行為法治化是建設法治鄉村的核心內容,是提升農村基層政府公信力與基層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徑。為此,一要通過農村基層法治政府建設和完善權力監督機制,把公共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提高農村基層政府治理的公信力與績效。
二要深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向基層延伸,創新監管方式,推動執法隊伍整合、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整合行政執法主體,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農村行政執法體制。
三要推行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嚴懲農村基層小微權力腐敗。其次,要著力優化鄉村法治環境,切實保障鄉村人民權益,為農村改革和發展保駕護航。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規范市場運行、農業支持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以法治促進鄉村社會和諧發展,保障鄉村善治。
對于鄉村人民生活的治理,重在提升德治。
德治的根本在于個人遵循義理、維護公德,做一個好公民。在家庭,孝敬父母、友愛兄弟;在鄉里,互助合作,敦親睦鄰;在社會,愛崗敬業,誠信友善。在當前鄉村社會個體化轉型中,尤其要著力建設鄉村公共生活,注重鄉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公共精神是一個共同體或社會的靈魂。一個社會的公共精神越發達、越充分,這個社會的環境和氛圍就越好,每個社會成員所享有的社會資源和公共福利就越多。
建立全新的治理體制和治理機制
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新的鄉村治理體系,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一體系的構建,無疑需要建立與之相應的體制機制予以支撐,也就是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鄉村治理體制,以及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的鄉村治理機制。
其中最關鍵的,還是要充分發揮鄉村人民的主體性作用,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一套好的治理體系、一個好的治理體制機制,最終還必須依靠好的公民去運行。除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自治與法治、德治有機結合,也要努力提升村民的自治能力,尊重村民的自治主體性,同時不斷擴大村民自治的范圍,創造各種條件、擴大各種渠道,讓他們有機會、更主動、更有效地參與自治。建議在鄉村,積極探索通過建立名譽制度、積分管理制、道德模范和星級文明戶評選等機制,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鼓勵和激發更多村民關心和參與村莊公共事務。
與此同時,還要選賢任能,積極探索“賢能治村”新機制,將鄉村精英特別是鄉村賢達、“新鄉賢”、積極分子吸納到村“兩委”、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組織中來,在他們的引領之下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功能,形成村民主動參與、賢能積極治村的生動活潑、和諧有序的新局面。
作者簡介:吳理財,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農村綜合改革協同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院副院長。被聘為全國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中國政治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主要從事鄉村治理研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鎮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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