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的代表性問題與抽樣邏輯
法國著名農村社會學家孟德拉斯在其經典著作《農民的終結》中曾指出“20億農民站在工業文明的入口處,這就是在 20 世紀下半葉當今世界向社會科學提出的主要問題”。在近百年的中國歷史進程中,不論被動還是主動,中國已經踏上現代化的征程,其過程不可謂不艱辛,其成就不可謂不壯觀。時至今日,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舉足輕重的工業大國,其城市化亦取得了重要突破。《2012年中國城市競爭力藍皮書:中國城市競爭力報告》指出,中國城市化率已超過50%,已經初步成為城市型社會。在此背景下,農民及其村落成為了各方關注的焦點。這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是,在這一場大轉型中,農民及其村落是否必然走向終結?是什么在終結?村落的未來究竟會怎樣?
要回答這些問題,做純粹的社會發展理論推演,從共同體與社會、機械團結與有機團結、禮治社會與法治社會等發展的二分法的視角來看,作為傳統農業文明的村落在面臨現代性轉型時無疑將走向終結;抑或單純對比西方發達國家村落共同體在現代性過程中走向“去社區化”的事實,進而結合中國當前的城市化和農村過疏化的現實得出“村落終結”的命題,指出要實現農民再組織化。一些學者以此還提出村落共同體重構的可能,如項繼權提出以服務為基礎進行重建,毛丹則從規避市場僭越農村的角度,強調了村落共同體重建中的政府責任。
這些研究都能夠從某一側面對中國當下的村落轉型給予啟迪,但要真正把握中國村落轉型的脈絡,還須扎入中國社會的大歷史本身,探尋中國傳統文明譜系下,村落的生成及其變遷邏輯,以此窺探村落的未來。如此,需要把握的主要問題有,在中國傳統文明場域下,村落是如何生成的?家庭、村落、國家等各個層級的社會單元之間的關聯方式又是什么?就本文關心的村落而言,這種關聯模式下,傳統中國的村落其本質究竟何在?是否構成共同體?其在現代中國轉型的進程中,是否必然走向終結?只有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解析,把握村落的前世今生,內外關聯等,才能真正理解中國村落的當下,預測村落的未來。
一、中國傳統村落的生成及其運行體制
村落是伴隨人類從狩獵文明進入農耕文明而發生的。在中國社會發展的漫長歷程里,村落是與城邑相應的社會單位概念,源于龍山時代聚落分化中的普通聚落,自茲至漢,是一個連續發展的鄉村基本聚居形態。這種聚居狀態在秦漢時期主要被稱之為“廬”、“丘”、“聚”,以“村”來命名人們自由集聚成的聚落始于東漢中后期。而自魏晉南北朝隋唐逐漸形成以“村”稱鄉間聚落以來,鄉間的大小聚居地,通常都可稱為“村落”,或稱為“村莊”。從功能主義視角看,單個家庭之所以集聚而居,是出于滿足個體農戶生產生活需求而發生的。聚村而居是小農經營、水利灌溉、安全保衛、土地繼承的需要。因為傳統社會是單個家庭的小農經營,隨著人口的增多和生產的發展,原來完全依靠家庭來滿足的功能游離于家庭組織之外,如社會治安、社會救濟、教育、水利等,這些問題在國家行政組織那里得不到解決。這樣,生產生活中大量事宜需要農戶的群體合作才能應對,衍生村落共同體的必要性。
村落作為共同體的行動能力或曰自主性的獲得,是基于每個農戶讓渡其一部分自主性為前提的,換一個角度說,是建立在每個農戶的合群性(依賴性)之基礎上的。因此,在家國之間,村落并不是可有可無,只是一個標示地域的符號。村落自成體系,發揮著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從深層次看,村落共同體的誕生建立在每個農戶的理性算計之上。這種理性既有舒爾茨所述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理性,也有斯科特所言的追求安全、規避風險的生存理性。正是在這種個體間競爭與合作并存的條件下,共同體得以產生。也因此,共同體并不僅是滕尼斯所強調的相互理解、默認一致、親密無間的一面,其中,還有著競爭與壓制。正如涂爾干在其提出的機械團結中所意識到的一樣,機械團結下的集體(共同體)對個人的控制往往較為嚴格,“是一種‘關系一斷即為犯罪’的社會團結關系”。從當時的社會生產生活條件看,壓制是村落共同體每個成員所能接受的,具有合法性。這種合法性的獲得,是布迪厄意義上的“共謀”,但這種共謀恰恰又是每個個體所愿意的,不能脫開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去評論或加以批判。
從國家的層面看,作為“一個歷史悠久、有社會分化的文明大國”,中國村落一直處于社會大系統的基層,處于國家的治理體系中。當然作為聚落的村落并非一開始就進入了國家行政體系,而是有一個歷史過程。馬新和齊濤的研究認為,漢代鄉村組織的特點是里聚合一,是行政單元與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晉南北朝時代出現了里聚分離,作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義;至唐代,里正成為鄉政的主持者,村正開始行使里正職掌,村落的行政與法律地位得到確認,鄉里之制演化為鄉村之制。劉再聰的研究也得出類似的結論。這意味著,在唐代以前,作為聚落的村落大體還是處于國家行政體制之外的。唐之后,村落才真正進入國家的治理體系中。
需要強調的是,中國傳統國家的建構與西歐國家、以及東方俄羅斯、印度等其他國家的建構有著本源性的差別。在“家庭—村落—國家”這一鏈式發展結構中,由于地理、文化、農業生產等諸多方面的差異,各個區域的人類在進化過程中,在構建家庭、村落、乃至更宏大的國家系統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形態,塑造了各自獨特的本源性傳統。西歐中世紀建立的是領主莊園制,在家庭、村落與國家之間,莊園具有相當大的自主性,集政治經濟軍事權利于一身。在這樣的系統體系下,村落共同體主要是在與莊園的博弈過程中內生出來的,其最終形成與公地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村落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人地位,能自主地管理內部的事務,有自己的習慣法,權力機構,以及管理人員。在俄國和印度,村社是自治單位,具有高度的自治權。只是這種自治并不是村民平等的自治,而是村社權威人格主導的自治。村社治理不僅包括一般民事,同時代行政事。村社既是村社內部成員的治理單位,同時也是國家的基本政治單元和負責單位。
在中國,則不同于以西歐為代表的“西歐”莊園制傳統,也不同于以俄羅斯和印度為代表的“東方”村社制傳統,中國漫長歷史所形塑出的是“家戶制”傳統。這一傳統不但影響村落的形成及其演化,而且還形塑了中國獨特的帝國治理體系。總體而言,傳統帝制中國的權力之網無所不及,國家的觸角和管理細密性已超越了縣的界限,但即便如此,國家的權力邊界基本停留在了鄉村這一邊界,傳統中國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較為有限。一統的中華帝國因地方組織及技術設備的欠缺,只要用最低度的共同因素——抽象的觀念和意識形態來治理國家。李懷印也指出,國家有限參與地方管理、并把行政職責授予地方社群背后的一個明顯的原因,是統治者不信任地方官員及其吏役。
當然,皇權之所以不下鄉,除了交通和治理成本的因素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有家戶制作為支撐。國家自耕農體系是中央集權專制統治其財政運作所主要依靠的經濟基礎,是主體結構。在這樣的體系下,“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還是“政治責任單位”,國家統治直接面對的是家戶。因此,相對國和家而言,村落在中國農村治理體系中并不具有西歐國家,以及東方俄國和印度等國家村落一般的地位和功能。家戶才是“國家治理的根基”,“社會自治的單元”,形成家國共治,官事官管、民事民管的農村治理體系。換言之,在傳統中國的治理體系中,國家是直接面對單個家戶的,而不似西歐、俄國、印度等國家的治理,直接面對的是莊園或村落。
在這種家國同構的社會系統中,“家庭—村落—國家”這一鏈條中,村落的自主性要比家庭、國家的自主性低得多。這是為什么在針對中國村落是否構成共同體這一問題上學界一直存在爭議的重要本源。簡言之,如果嚴格比照西歐國家、東方的俄國、印度等國家的村落結構,中國傳統的村落是難以稱之為共同體的。日本學者濱島敦俊認為中國村落不是共同體而是“共同關系”/“共同性”,很大程度應是源于這種比較之后的認識。其實,學界爭論至此,無法回避的是如果從共同體的本質要素,如情感聯系、村落認同、利益關聯、共同的價值觀等角度看,傳統中國的村落確是可稱之為共同體的。無論是共同體,還是共同性,兩者的本質應是相同的。只不過相比于東西方其他國家的村落共同體而言,中國的村落在結構上更為松散些,比如土地并不是公有而是私有,稅賦是以家戶為征收單位而不是村落等等。
總體上看,在這種獨特的家戶制傳統形成的家國共治的治理體系下,自唐以后,尤其是到了明清以后,在中國傳統社會,形成了“國家—士紳—村落”三者之間互相制約、互惠共生的治理模式。美國學者杜贊奇用“權力的文化網絡”來借以表現國家權威在基層社會是如何塑造的,士紳權威又是何以借此網絡樹立自己的社會聲譽和地位的。“國家—士紳—村落”之間的三維互動,形成了自上而下和由下而上兩者協調運行的雙軌政治,“中國傳統政治結構是有著中央集權和地方自治的兩層”;“中央所做的事是極有限的,地方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有自治團體管理”。在這樣一種權力的文化網絡之下,村落與國家的聯系是比較有限的,最主要的直接聯系在于征收各種賦役稅費,除此之外,國家基本不直接過問村落日常運作,亦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公共產品。“在無為主義政治中當地方官是近于閑差,……他們的任務不過于收稅和收糧,處理民間訴訟”。國家主要通過在各種形式的文化網絡中塑造權威的形式來保持國家對村落的價值整合。村落由此形成了一個具有一定自主性的生產生活共同體。
基于個人合意而形成的村落共同體,價值觀上接受儒家理念,以此確立個體的行動規范,按照共同體發展的要求整合個體成員的行動,在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建立了其自主運行的結構體制。
首先,政治方面,村落一般具有內生的權力結構,其政權結構植根于自然村的宗族組織,而這又是由重視血緣、家國同構的儒家文化傳統所賦予的。當然,由于各個地區的生態和社會環境不一樣,村落的具體政治運作會有所差異。在單一姓氏構成的宗族村落中,村政往往嵌入宗族內部,由宗族內部的權力運作彰顯村政。而在多宗族村落,則往往是由各族精英相互博弈,共同運作。如杜贊奇對華北村落的研究表明,在這些多宗族村莊,行政劃分往往以宗族或門股為基礎,每宗或每門派一會首進入村公會。
在經濟方面,村落大體擁有一些公共財產、生產互助方面的特征。雖然,村落的公共財產并不多,有的村落可能沒有,但一般村落都會有一些公共使用的道路、水利設施等,村民亦會在一定范圍內實現農業生產上的互幫互助,如勞力的互換,牲畜的共用等,這個過程中,形成生產上的共同體意識。
在社會文化方面,村落往往會有以村落、宗族等不同層次為單位的群體活動,如宗教祭祀、宗族祭祖等,形成文化層面的意義共同體;此外,村落有時還存在扶貧救濟等各種社會活動,雖然這些救濟有時是以同族相濟的形式出現,但并不妨礙村民共同體的認同孕育。
最后,需要強調的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在傳統社會,村落領導往往扮演保護型經紀的角色,在與國家等外部力量交涉時,盡力保護村民的利益,從而實現與村民的情感聯系,彌化與村民們在經濟、政治、聲望等方面的階級差別,構建為一體化的共同體。只要村莊內生的權力結構繼續存在,首事們多繼續認同于自家村莊的利益,而不會甘愿作為外界政權的代理人。
二、晚清民國時期的村落共同體:壓力及其應對
自 20 世紀始,國家逐漸增加其在農村社會的影響力。為促進經濟、教育和行政的現代化,國家開始推行新政,大體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晚清和民國早期,此階段最重要的變化是實行地方自治,特別是村正(或村長)職位的設置和新式小學在許多村落創辦。第二階段自 1920 年晚期開始至 1949 年新中國成立。這一階段,國民黨政府進一步采取措施把行政機構擴展到縣以下,設置區政府,區之下是鄉和村。雖然區政府名義上要承擔統計人口、丈量土地、征收賦稅、維護治安、建設近代文明基礎設施(如興辦教育、參與自治、多種經營、發展經濟)等任務,但實際上榨取財稅一直是區政府的中心任務。從擴張后基層政權的實際運作看,政權擴張并沒有帶來效益提升,相反,日益擴張的政權進一步加劇了對鄉村社會的壓榨,導致村落保護型經紀退出,營利型經紀進入,從而產生杜贊奇所言的“國家政權的內卷化”。國家政權的內卷化對村落共同體產生了巨大影響。對此,學界大體有三種觀點:一是強調國家滲透的壓力加大,傳統村社趨于解體;二是在凝聚力強、血緣組織穩固、精英領導得力的鄉村,村社采取“封閉”模式加以應對;三是強調國家控制農村政治經濟活動的能力在日益增長,認為政府在榨取農村資源的同時,亦能提供和改善鄉村的治安、公共衛生等服務。
晚清民國時期國家政權的內卷化與整個時代的國家分裂、帝國殖民、軍閥混戰的動蕩背景有關。在兵荒馬亂的年代,政府雖然不排除有建設現代化的需求,但更多的是為穩定政權而努力。晚清以來對外對內連年征戰,各種對外賠款不斷增加,軍費支出亦逐年攀升,在此背景下,國家急需增加財政收入,從而打破了傳統帝國時期“輕徭薄賦”的政策傳統。各種財稅的急劇增加,以及榨取方式的隨意無度,超出了農民的承受能力及其所固有的公正觀念,最終使得鄉村保護型經紀退出,營利型經紀進入。只有營利型經紀愿意且能夠完成榨取財稅的任務,政府某種程度上也是不得不默認這一行為。換句話說,在這樣一個動蕩的年代,農村經濟不景氣,大多數農民處于貧困邊緣。國家通過擴張政權,增加各種稅賦,已經超越了農民的道德底線,威脅了農民的生存權。在中國的帝國治理理念中,生存權是國家政權不可逾越的底線,即國家理應擔當農民生存權的責任,如果觸犯了農民的生存權,農民可以起而反之。在這種法統下,保護型經紀的退出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不斷加大的稅賦征收力度已經超出農民生存保障的底線,但對國家而言,其所需的財稅必須實現,由此給予了營利型經紀可乘之機。因為某種程度上說營利型經紀就是那種依仗國家權力、無視農民生存權的逐利者。
在國家權力不斷滲透、資源汲取不斷加重,進而導致農民生存權難以保障的情況下,村落共同體走向衰弱。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經濟上的貧困和難以自主,導致了村落共同體的衰弱。“假如一個人居無定所、老病纏身,就很難要求他發揚公共精神,他首先需要考慮與解決的是自身的生存困境”。也即是說,村落個體成員的自主性(自我保存)都很困難,遑論其所謂合群性(責任)了。當然,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村落都瀕臨貧困邊緣,不同的村落在外在壓力下出現了不同的演變形式,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生活仍比較穩定的村落,在對付外來威脅時表現比較緊密內聚,仍然把原來的權力組織維持下來,村落作為一個整體應對國家政權的入侵和賦稅負擔的加重。在特殊情況下,這樣的村落間或會采取武裝斗爭的方式與國家政權對抗。二是村中大部分小農已經半無產化了的村落,在面臨外來威脅時比較容易崩潰,也易于被不軌之徒僭取村內政權,最終導致村落共同體的解體。
需要提及的是隨著中國開啟現代性轉型,市場逐漸成為影響村落變遷的另一個重要力量。波蘭尼認為,正是工業革命之后,市場從人類社會關系中脫嵌出來,成為支配性的資源配置方式,是為市場社會。雖然中國村落一直嵌入于以集鎮為中心的基層市場社區內,“農民的實際社會區域的邊界不是由他所住村莊的狹窄的范圍決定,而是由他的基層市場區域的邊界所決定”,但市場對村落的影響較為微弱,村落仍自成一體。及至晚清民國時期,受世界市場的需求、外國經濟侵略,以及國內經濟發展,小農經濟呈現加速商品化的趨勢,但與外部市場的密切聯系也并未腐蝕其社群凝聚力。這一階段,地方社區和大型市場的聯系還沒有遮蔽農民對地方社區認同的社會紐帶。事實上,農民銷售他們的產品主要是增加家庭收入。這種商業化的后果是保持而不是改變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結合的傳統農村經濟模式,因而,它是穩定了而不是消弱了傳統的社群。
三、1949-1978 年的村落:集體化改造與村落自主性的保存
1949 年至 1982 年,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可分為兩個階段:即建國初期(1949-1958)的鄉政權與農村生產互助組織階段和人民公社時期(1958-1982)的政社合一階段。這一時期總的特征是新的行政系統無孔不入地伸向基層社會。中國歷史上從沒有一個政權能夠如此深入地控制農民的日常生活形態,不但正式的各級行政機構延伸到鄉間,共產黨還設置了與之平行的機構,以確保基層民眾會貫徹黨的決策。從村級組織看,這一時期村組織已經行政化,同時在經歷了集體化改造之后,村級組織開始擁有土地和其他農業生產資料,逐漸成為一級經濟和社會單元。自 1958 年人民公社成立之日起,村組織實行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下設一級或兩級組織即:人民公社、生產隊或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在結構體制上,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經濟,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這種行政化的生產隊往往以原來的自然村為基礎,而且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建立,村民的社會流動被限制,基本被束縛在村落土地上,在地緣上比以前更封閉。在政權深入村落的同時,國家還改造村落文化,重塑農民價值觀,“企圖將農民的家庭改造為簡單的經濟和社會單位,并剝奪其傳統意識中精神的和儀式的意涵”。
全面滲透之下,村落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都不得不接受上級政府的領導,村落共同體的自主性被壓榨到極致。學界先后提出“蜂窩結構”、“社區國家化”、“村落單位化”等概念來形容這一階段的村落,認為村落基本失去了自主性,社區不過是一種同質人們的“集合”或“聚合”。這種以大共同體為本位,將村落國家化,實現政經合一、政社合一的做法,其初衷是希望將農民的合群性(責任意識)整合到更大的組織體系中去,所謂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但這一決策使村落喪失了自主性的同時,并沒有激起農民更大組織體系內的合群(責任)意識。相反,這種強制性的行政權力,追求平等的烏托邦,還使農民被動地在表面上彰顯合群意識,隱藏在內的卻是更加激發其自主性(權利)意識,盡力為自己及家庭爭取利益。
仔細深入到農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我們發現,在國家不斷以自己的意志改造農村時,農民并非只是單向的被動接受。相反,農民采取了多樣化的手段去反抗。“政府宣傳不斷攻擊祭祖、宗族組織、風水信仰和父權觀念,并斥之為‘封建迷信’,……這樣的政策至多只能在表面上得到成功,或使這些傳統習俗化明為暗。”“為了抵制危及其生存的、不得人心的國家政策,村民們首先訴諸固有的價值觀念和習俗,包括傳統倫理(主要是生存權意識),共同體內部的社會關系,以及民間宗教信仰,所有這些,對他們來說,都是強而有力且易被利用的。
然而,一旦國家在農村建立起行政及意識形態上的控制權,村民們便逐漸轉向使用政府允許的合法途徑,運用官方的話語來表達他們的要求,使其行為在國家面前顯得‘正當’”。具體的反抗手段則有群體的公開的聚眾鬧事,亦有日常的、隱藏的不服從方式。這些反抗最終使國家在鄉村政策上作出了實質性的調整,其中最重要的體現是國家重新確認以生產隊為基礎進行經濟核算,從而一定意義上恢復了以自然村構建共同體的傳統。由于生產隊組織生產、分配和交換,土地等生產資料實行集體所有,因此如果撇開國家對生產隊的控制,表面看去生產隊更加具有共同體的特征:成員的同質性(去階級化),公共的財產,共同的勞作等,與西歐和日本傳統的村落具有類似之處。只不過由于這一切并不是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合意結果,因此,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體。
農民的種種抵觸行為也從客觀上宣告,不論政府宣傳的社會事實多么具有正當性、道義性和符合農民長遠的發展需求(事實上,有的政策恰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前提),農民及其村落自有其生存的理念和邏輯。國家雖然全面嵌入鄉村,但并沒有必然地侵蝕和終結革命前的社會關系和行為習慣。相反,由于限制農民流動,國家對市場的控制,村落更呈現出自給自足的景象,農民在應付各種生活事件時,所依賴的資源仍然是血親、姻親以及鄰里。簡言之,村落仍是傳統意義上的熟人社會,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共同體,但具有半共同體性質。在面臨大傳統全面進入的同時,仍然頑強地保留了自身的小傳統。
1949-1978 年這一階段市場與農村的關系是:隨著計劃經濟的確立,“鄉村市場被納入嚴格的計劃經濟軌道,……市場對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的調節作用多半應歸結為政府的計劃和政策調節。公開的自由市場和隱蔽的黑市交易……被限制在狹小的范圍內”。由于市場處于缺位狀態,市場調節農民經濟行為的功能已經大大減弱。農產品乃至勞動力并被整個計劃體系嚴格控制,政治已經俘獲了市場,市場對村落的影響降到最低。鄉村市場已經蛻變為單純的社會交往場所。如此,施堅雅意義上的基層市場共同體不復存在。
四、改革以降的村落:國家權力收縮與市場化席卷
1978 年之后,鄉村逐步去集體化。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標志的農村經濟改革,標志農村政經開始分離,農戶開始掌握農業生產的決定權。生產隊分掉了土地和積累了數十年的集體資產,放棄了限制農民自由的清規戒律。隨后,原先的公社、大隊、生產隊的三級行政體系被新的鄉/鎮、行政村和村民小組所取代。國家出臺村民自治法,從法律上明確了鄉鎮是國家的基層政權,行政村是自治組織,接受鄉鎮政府的指導。雖然從實踐層面看,村委會仍然受政府行政權力掣肘,學者們對于鄉村干部 “當家人”與 “代理人”、“守夜人”與 “撞鐘者”的功能定位和角色執行一直爭論不已,但并不影響人們對國家在村落一級權力開始收縮的共識。村落的自主性得到一定恢復,政社逐漸分離。
改革后,一個重要的結構變化在于引入市場經濟體制,推動社會轉型,實現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城市社會的跨越,由此城市化、市場化力量嵌入農村。一方面,隨著城市地理空間的不斷擴張,很多城郊的村落(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開始城市化,工商業發展迅速,成為事實上的城市型社會,但在身份上這些村落并未完全成為城市的一部分。具體而言,一部分村落走向了終結,普遍實行了村改居,建立了社區居委會,以村落集體經濟組織的終結為重要標志。另一部分則仍延續村治模式,村集體經濟在村落公共服務、村民福利、村干部待遇等方面仍然承擔重要的責任。另一方面,大部分遠離城市工業中心的村落,大量農民進入城鎮務工或經商,造成很多村落(尤其是中西部)的空心化(亦稱過疏化),村落成為無主體熟人社會。同時,由于農村逐步走向開放,功利主義等各種價值觀不斷沖擊村落原有的價值基礎,破壞計劃經濟時期村落頑強保存的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的人倫價值觀,農民走在個體化的道路上,村落共同體進一步弱化。
進入新世紀,新農村建設、城鎮化等多重力量推動的農民集中居住運動給村落共同體帶來新的挑戰。一是更多的城郊型村落走向終結,實現去農業化和城鎮化;二是越來越多的的自然村在空間上實現了重構,實踐中統稱為農民集中居住。農民集中居住是現代化社會大生產的必然要求,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必然趨勢。企業、居民的空間集中會帶來經濟利益或成本節約,聚集或集中是現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必然要求。馬克思主義認為,現代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客觀上要求集中,它“日甚一日地消滅生產資料、財產和人口的分散狀態。它使人口密集起來,使生產資料集中起來”。
由于將農民集中居住視為農民城鎮化、市民化的重要實踐,這一輪實踐對村落共同體的解構可能將更為徹底。傳統中國數千年來以自然村為基礎形成的村落生態格局將徹底瓦解。首先,它將徹底瓦解以自然村為基礎,以血緣和地緣為底色,歷經數載形成的村落記憶。村落記憶是不斷形塑延續村落共同體至關重要的文化載體,村落成員以此形成“我們感”。而一旦集中居住,各個自然村落被打破,這些記憶將逐漸遺忘在歷史的天空。其次,它還將瓦解傳統村落以血緣、地緣構建的熟人社會網絡,采取的城市化居住模式阻礙人們的社會交往,難以形成親密的關系。此外,還可能瓦解不同村落歷經數載積淀的風俗文化和社會規范。比如對土地廟的宗教信仰,自然村內在紅白喜事方面的人情往來等都可能因為農民集中居住而消失。這些文化和規范歷來都是建構村落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總之,相比于之前的國家、市場對農村的滲透,農民集中居住將更為徹底地將村落推向城市化的社區生活形態。當前,一些學者已經認識到集中居住對村落共同體的瓦解作用。
簡要歸納這一階段“國家—市場—村落”三者的互動關系,我們發現,國家有限退出村落具體而微的運作,但國家對村落的權威一直保持。在國家權威的支持下,市場以前所未有的態勢改造著村落。在這場變革中村落自身的態度似乎并未完全表達,掩蓋其中。但從農民的心態看,對城市的向往,追求更好的生活,實現現代轉型,仍然是農民最基本的訴求。某種意義上說,正是在農民的配合下,國家、市場、村落三者暫時達成了一種行動默契。這種默契推動著農民集中居住實踐,雖然這三者背后的動機并不一致。國家(特別是地方政府)雖然有借此增加地方財政之考量,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形成“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才是其政治性的目標。市場則希望借此將農村人口、土地等要素實現商品化,納入到市場化生產體系中去,實現資本增值。農民則希望改善生活質量,實現市民化。也正是三者暫時達成了行動默契,農民對村落共同體的擔憂似乎并不明顯,其更關心的是在此過程中以土地為核心的各項利益的保護。
五、村落共同體的未來:終結還是重構?
在中國村落的漫長變遷史中,國家和市場是影響村落命運的主要外在力量。在“國家—村落”關系的演變中,行政組織與自治組織的消長構成了中國基層組織變遷的主旋律。至少從秦朝鄉亭制度開始,官治與民治在農村基層社區就已并存。從總的趨勢看,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在農村基層社區中,農村自治性組織不斷發展,其在基層社會中所擔負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而行政組織從井田制以至鄉亭制時期的多功能逐步地演變為單一功能的組織,明代的糧長和里甲制度就純粹是為賦役而設。官民之間互動關系的均衡則依賴集財力、權力與地位于一身的士紳。自清末開始,中國進入現代轉型的歷史軌道,國家權力逐漸深入村落。尤其是 1949 年后,在總體性社會下,村落自主性被壓制到歷史最低點。此后,這種國家全面介入的村落組織方式爆發種種弊病,改革后全面放棄,國家權力開始有限撤出村落。
至此,近百年的國家權力不斷深入村落的“國家全能主義”大變革,實踐證明不可取。“國家—村落”重新回歸官治與民治并存的傳統治理格局。這一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在“國家—村落”的關系中,兩者是由個體建構的不同層級的社會實體,各個主體應該恰當地扮演角色,方能促使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當前,在現代化大背景下,國家承擔了村落的基礎設施、社會保障、教育等各方面的公共服務責任,甚至大多數的村干部的福利待遇也納入到國家財政體系。村落對國家的依賴可以說已經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但這并不是說,國家有必要借此強化對村落的權力控制,相反更要給予村落自主空間,讓村落自主地決定其社會事務。
1978 年之前,“市場—村落”兩者關系尚處均衡,計劃經濟時期甚至一度不見市場。改革后,市場對村落的影響逐漸增大。在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帶動下,大量農村勞動力和土地商品化了,以工具理性為主導的市場價值觀開始影響農村。村落共同體的命運正是在市場面前變得不可捉摸。有人認為,按照市場經濟的本性,“土地必須從農民手中剝離;農民必須作為自由勞動力個體從農戶和村落共同體中分離,至多允許農戶與村落共同體分解成經濟合作體,并作為市場里弱勢的一員。因此,如果社會保護、國家保護方面沒有比資本更強大的力量和干預,市場力量斷然不會放棄對農村社會特別是村落共同體的瓦解”。市場全能主義者進一步認為,市場這只無形之手能夠實現各種交換,滿足人們的各種需求,基層的村落共同體已經不再需要,甚至于國家這個大共同體只需要做好公共服務,擔當好裁判員,而無需過多干預市場。然而,將一切關系市場化、契約化并不符合人的多樣化需求,個體生活不能離開地域性的共同體。一方面,在地域性共同體中,個體才能真正獲得此在,體驗歸屬感;另一方面,個人的生活仍離不開小地域范圍內的社會交換,純粹的市場交換并不能夠完全滿足個人所需,一些日常生活中的事務仍然需要通過社區內的社會網絡予以協助解決。
通過對“國家—村落”、“市場—村落”關系演變的分析,我們發現,村落一直處于社會變遷的序列之中,在與國家、市場等外在系統的互構過程中,其作為共同體的自主性時強時弱,但一直存在,并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成長和重塑。在前現代化時期,國家、市場對村落的干預嵌入比較少,村落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保持了自主性的一面,以此成為生產生活共同體。經過現代化的洗禮,社會結構不斷分化,系統自上而下的聯系不斷緊密,由此導致村落自主性不斷萎縮,但這并未意味著村落自主性的喪失。村落一直是社會系統中不可或缺的自主結構,面對國家是如此,面對市場亦是如此。國家、市場、村落三者之間的價值訴求并不一致,系統結構的設置應該是讓三者形成互構均衡的局面,彼此各守其位,各盡所能,任何一方都不能代替對方。雖然在現代社會,民族國家作為大共同體對個人的影響日趨超過地域性的小共同體,但村落作為地域共同體在現代社會仍然不可或缺,它可以幫助人們構建本體性安全、實現社會交換滿足社會生活需求、促進人們合作應對各種風險。這一點可從百年來的村落變遷史中得到佐證,在面臨各種外來勢力的壓迫下,村落發揮了其應有的保護村民的功能。在村民積極支持行動之下,村落頑強地保持了其作為共同體的自主性一面。
以此觀照,在現代民族國家的體制下,在全球化市場力量的裹挾下,雖然村落不斷地被吸附到更廣泛的國家政權體系和市場體系中去,村落看似成為了更龐大組織體系的細胞,但村落自主性并不會消解。作為共同體意義的村落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應該是重構,而不是終結。正如一些學者對臺灣村落的研究表明,在工業化、都市化與全球化沖擊下的村落,實際上可能已在形成另一種不同的社會型態,而不再是個有關村落興衰的問題。未來在工業化、城市化、農業現代化的新一輪發展浪潮下,中國村落的生產經營無疑將走向經營主體和經營內容的多元化,傳統村落所肩負的生產互助功能將由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一些村落甚至可能像西方發達國家的村落一樣走向“去農業化”。
由此,從理想類型的視角看,中國村落的現代轉型的兩極應是從傳統封閉自律的生產生活共同體走向現代開放自為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從現實形態看,大部分村落應是處于這兩極之間。在重構的過程中,為規避市場對村落的僭越,國家理應承擔保護村落共同體的責任。與此同時,我們更強調作為村落成員農民的主動性。從本質上說,村落共同體是終結,還是重構,歸根結底是出于農民的自主選擇。如果村落共同體在滿足農民的需求方面仍然不可或缺,農民理應有動機去付諸行動,抗拒市場,一如在近百年“國家—村落”博弈過程中,農民的抗拒一樣。這是村落共同體得以重構轉型的源動力,否則,單純的國家保護不足以,也沒必要。只是,在當前的村落變遷中,尤其是農民集中居住帶來的巨大變革中,農民似乎尚未意識到這一點,其所意識到的只限于保護以土地為核心的財產利益。因此,村落共同體真正的未來,還需要農民的具體實踐加以驗證。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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