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三農思語”專欄又和廣大讀者見面了。自2017年8月9日開欄以來,我們已連續刊發了“三農”問題專家柯炳生解讀“三農”的30篇文章,涉及國家農業政策、農業科技、農村發展等,立論高屋建瓴,語言通俗活潑,受到了廣泛關注和好評。今后我們每周將在“重農評”上為您呈現更多精彩文章,敬請關注。
今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開年以來,陸續就有很多活動,以紀念農村改革40年為主題。講40年前的農村改革,是一定要談到小崗村的。我參加的活動中,還有請了小崗村村干部出席的。
說來,難以置信,作為一個長期研究農業政策問題的人,我居然沒有去過小崗村!其間,多少有些客觀原因,但主要,還是主觀原因。大致與錢鐘書先生說的意思相近:假如你吃了個雞蛋覺得不錯,何必認識那下蛋的母雞呢。更何況這個蛋,還是40年前下的。
近年來,關于小崗村,似乎有些不同的聲音。大體是這樣的意思:當年的大包干,分田單干,只是適合當時的情況;現在,要搞現代農業,小崗村的那一套,已經過時了。近些年來,小崗村發展的成績單,不如人們期望的那樣亮麗,似乎也是一個佐證。很多人,未必這樣說,但確有這樣的想法。
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我認為,小崗村“分田單干”包含的本質意義,極端重要。這是一個“金蛋”,時移年變,價值不減。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其道理是:發展經濟,目的是要滿足人民的需要;而人民的需要,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表現的。人民需要的更多,市場供給不能滿足,價格就會上升,生產者就會投入更多的資源,去增加生產,從而更好地滿足人民的需要。也就是說,市場配置資源,是通過價格。價格是個信號,也是個杠桿。
這個道理,不用學經濟學,也不用上大學,都能夠明白,都能夠同意。但是,這個道理能夠成立,是有前提條件的。這就是,當價格升高時,生產者要有積極性,去增加生產。只有當價格升高時,能夠直接增加農民收益,農民才會有積極性。這就是利益機制。沒有利益機制,就談不到市場配置資源。
這個前提條件,現在看起來,是理所當然。但是在集體經濟體制下,這個條件是缺失的。這是因為,由于農業生產的特點,勞動投入的數量、質量和效果,都很難監督。這樣,常常是出工不出力,出力不見效;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吃“大鍋飯”。
小崗村的“大包干”,或者說“分田單干”,直接解決了利益機制問題。把土地分給了每一個農戶,讓你自己去種,去管理,去收獲。干好干壞,就完全不一樣了:產量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收益。盡管還要交公糧給國家,交提留給集體,但是,這兩塊的數量是固定的。超出的部分,就全部是你自己的了;你可以自己吃,喂豬養雞,或者出售,收益全是你的。不光是數量越多越好,質量也是越高越好。因為,質量高的,賣的價錢也高,收入就更多。
這樣的利益機制,實際上,就是權責利的高度結合。農民有了生產決策經營管理的權利,也有了承擔相應后果的責任。因此,這樣的經營方式,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利益機制建立起來,農民的積極性就大大提高,生產效率和效果就大大提高。大包干后的小崗村,糧食產量成倍增長,一年就解決了溫飽問題。其后,全國的農村改革,就成了小崗村的放大版。小崗村經驗成為金蛋,本質意義,就是順應農業生產經營規律,解決了利益機制問題。
其實,分田單干,在世界各國,是普遍性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這也就是家庭農場。只是,在我國的情況下,不叫農場,而叫農戶。原因可能是,我國人多地少,每戶農民分到的土地面積太少,全國農戶平均耕地規模僅為8.8畝;而國外的農場,通常為幾百畝、幾千畝乃至上萬畝。國外的農場,通常以家庭成員勞動力為主,而不是靠大量雇傭勞動,尤其是種植大田作物的。我國現在叫農場的,通常都是雇工農場,與國外說的農場,不太一樣。
近年來,在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中,為了克服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矛盾,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例如新型合作社、種田大戶和規模化農場。其生產規模較大,生產效率更高,現代化水平更高。從表面看,好像是又“合”了,是對小崗村“分”的否定。其實,并非如此。分與合,只是表象。而本質上,其中的利益機制,農民的權責利關系,并沒有根本改變。加入合作社,還是不加入;土地自己種,還是出租出去,或者入股,農民都有充分的自主權利,都是以收益最大化為標準。這完全是基于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而這樣的資源配置,依然是建立在當年“分田單干”的土地制度基礎上的。
經過了40年的改革實踐探索,土地制度本身也不斷完善,形成了“三權分置”制度。土地“三權分置”制度,是肇始于當年的“大包干”制度的,是對當初制度的鞏固、發展和完善,而不是否定。這樣的制度安排,適合我國現階段國情,既堅持了利益機制,也較好地兼顧了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是一項偉大的制度創新。
利益機制,不僅是農業農村改革的關鍵基礎,也是城市工業改革的關鍵基礎。其讓千千萬萬的普通勞動者,都成為積極的奮斗者、創業者。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同樣離不開利益機制這個關鍵基礎。
當然,客觀地說,小崗村,也不一定是最早實行分田單干的村子;小崗村,不過是個符號,代表了億萬農民普遍性的訴求。同時,也需要指出,利益機制極端重要,但也并不是唯一要素,不是全部要素。小崗村在后期發展上,未能如人們期望的那樣突出,并不是當年改革的問題,而是其他因素的限制。無論如何,對小崗村改革的本質意義,不能曲解,更不能否定。沒有利益機制,小崗村絕不會走到今天;沒有利益機制,我國農業農村40年來的重大成就,就都不會發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重農評 微信公眾號(原創)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