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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萬勝等:體系化:當代鄉村治理的新方向

[ 作者:熊萬勝?方垚?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11-25 錄入:王惠敏 ]

摘要:鄉村治理體系化的目標是要形成“黨建引領”和“三治融合”的結構統一體,要將治理體系之“體”在鄉村社會的最深處牢固地建立起來,以引領龐雜的鄉村社會生活之“系”。這是一種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型治理模式,并將指向一種新型的鄉村社會團結形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體系化是鄉村治理的一個新方向,它必須要面對新時代的新問題。本文以嘉興L村為例,從該村鄉村治理體系化的探索實踐中,梳理了“體”與“系”的發展邏輯,并研究了實現“體”與“系”一體化的關鍵路徑。

關鍵詞:鄉村治理;體系化;黨建引領;三治融合

自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中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以來,相關論者似乎傾向于認為既然有國家治理體系就應該也有鄉村治理體系,問題只在于它如何進一步現代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后多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和中央一號文件中都沒有完整地提出類似“鄉村治理體系”這樣的提法。中央一號文件中的相關提法一直在變動中,2013、2014、2015和201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的是“鄉村治理機制”。直到十九大以后,“鄉村治理體系”的提法在中央文件中才逐漸成型。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構建鄉村治理新體系”;201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作為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似乎“鄉村治理體系”的提法已經穩定下來。轉而到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卻再次回到“鄉村治理機制”的提法上來,對于自治、法治和德治這三治結合的提法是“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并不當然地將“三治”看作是一種體系,同時提出要“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和鄉村治理示范村鎮創建”。也就是說鄉村治理體系的建設在很多地方還處于試點階段。

這種表述上的搖擺,在2019年4月15日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中應該算是結束了。在這個最高規格的也是具有階段總結性的文件中提的是“建立健全鄉村治理機制,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并把“2022年,鄉村治理體系不斷健全”、“2035年,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當做主要目標。這個最高規格的文件的表述讓我們可以相信,“鄉村治理體系”這個提法至此應該算是正式地穩定下來了。這個理念是作為一個方向被穩定下來的,但在實踐上它還是有待于“建立健全”的。對于少數發達地區來說,主要的任務可能是“健全”,但對于全國大多數地區來說,主要的任務應當是如何“建立”這樣一種新的體系。

總之,并不是說有了國家治理體系,就一定同步形成了一個鄉村治理體系,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還在試點中。而且,就這種新型鄉村治理體系的內容來說,它也是前所未有的,它是國家政權建設進入到全新階段的產物,體現了體系之“體”的空前強大。因此,也不是任何一種鄉村治理系統都能被稱為我們這里所要談的更加徹底的鄉村治理體系。本文的任務是以一個村為個案進行分析,說明構建出這種鄉村治理體系的關鍵路徑是什么。

一、文獻綜述與分析框架

(一)既有研究及其不足

中央對鄉村治理體系的提法比較謹慎,主要的原因在于鄉村治理體系之“體”還不夠穩固和堅強。中央文件中多次提到了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十九大報告提到的“基層黨組織弱化、虛化、邊緣化問題”。當體系之“體”不夠鞏固的時候,“體”對于“系”的引領作用也就沒有力量,面對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來的“婚喪陋習、天價彩禮、孝道式微、老無所養等不良社會風氣”也就難以破除,對于“黑惡勢力對基層政權的侵蝕”和“敵對勢力、邪教組織、非法宗教活動向農村地區的滲透”也不能摒除。所以,我國的鄉村治理體系仍在試點之中。然而,當前學界對鄉村治理體系的研究卻未曾明晰地注意到鄉村治理體系的未完成狀態,尤其沒有注意體系之“體”才是全部問題的關鍵。完整的鄉村治理體系應該是黨建引領和三治融合相統一的,但學界流行的觀念是將自治、法治、德治的建設理所當然地等同于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這實質上把“系”等同于“體系”,缺少對“體”的解釋以及二者關系的理解與探究。

目前,關于鄉村治理體系的研究主要關注了兩大類的問題:其一,鄉村治理體系的內涵與意義。學者們將鄉村治理體系理解為“三治結合”的產物,強調充分發揮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協同組合效應,促進鄉村和諧發展,實現鄉村善治[1]。于是,他們把研究重點放在“三治”之間的關系上,強調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獨立又緊密聯系,三者共同構成了鄉村治理的有機整體與完整體系。同時,“三治”各有側重,有優先次序,應以自治為主體,以法治與德治為兩翼,三者相互配合,同時發力,交織前進,以發揮“三治”結合的“乘數效應”,達致善治的理想化狀態[2]。其二,鄉村治理體系的建設路徑。由于基層治理體制僵化、人才隊伍與社會發展脫節,自治主體缺位與迷失,行動規則破碎與解體,鄉土文化衰落與斷層以及合作治理遲緩與乏力等難題,直接阻斷了“三治”的開展及其高效融合[3]。因而,學者們將關注重點轉向鄉村治理體系的建設路徑上,強調從主體、機制、結構入手,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向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功能完善化[4]。一方面,認為完善鄉村治理體系的關鍵在于增強基層治理能力,基層干部是鄉村治理體系重構的關鍵[5]。必須狠抓黨組織建設,增強民主自治能力,致力法治鄉村建設,提升鄉村德治水平,借力鄉賢推動共治來實現“三治”并舉的治理模式[6]。另一方面,堅持“三治合一”的治理模式的有效性,以德治為基礎、法治為保障、自治為目標,重構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有機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7]。

綜上所述,已有研究大多是圍繞“三治”展開的,似乎是想當然地認為“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已然存在,忽視了基層黨組織才是鄉村治理體系之體;也想當然地認為“三治融合”就是鄉村治理體系的核心內涵,忽視了基層黨建及其對鄉村社會生活的引領作用才是構建鄉村治理體系的關鍵任務。總體而言,目前關于鄉村治理體系的研究缺乏清晰明確的理論框架,相應對于鄉村治理體系的內部結構也就無法厘清,對于構建鄉村治理體系的進度也難以判斷。本文試圖把“體系”一詞打開,從“體”與“系”的關系中提出一個理解鄉村治理體系的分析框架,并通過嘉興L村的個案研究,探討鄉村治理體系形成的實踐路徑,為鄉村治理體系研究進一步拓展思路。

浙江省嘉興市是我國鄉村“三治融合”實踐的發源地。L村是浙江嘉興市郊區的一個行政村,村域面積7.19平方公里,有24個村民小組,農戶1136戶,總人口3848人。其中,黨員142名,黨委下設6個網格黨支部、12個黨小組,2017年村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達到145萬元。數年前,L村還是一個以養豬為生的普通村落,村容村貌差、社會治安差、村民糾紛矛盾多。近幾年來,L村沿著“美麗鄉村+黨建”的發展新路徑,開展以“自治、法治、德治”為核心的鄉村治理體系創新實踐,成為區“三治融合”的示范村,并入選嘉興十大最美村落和中國美麗鄉村百佳范例,可以說是當地的明星村。其鄉村治理實踐形成了以黨建為引領、自治為基礎、法治為保證、德治為支撐的鄉村治理格局。L村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實踐對于我們理解中國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進度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二)“體系”與鄉村治理體系

1.“體系”是一種“中心—邊緣”結構

所謂“體系”指的是社會系統結構在權力與資源分布上的一種不平衡狀態,它通常是一種“中心一邊緣”結構[8]。換句話說,“體系”是一種有“體”有“系”的結構,“體”在中心,“系”在邊緣。在英文中,“體系”和“系統”這兩個詞都可以用來表達,但在中國的語境中,“體系”和“系統”兩個詞的用法似乎有著比較清晰的界分。所謂“體系”,大概可以說成是有“體”的系統,不是所有的系統都可以叫做“體系”。“體系”是一個新詞,它可以被看成是中國人對于系統觀念的本土改造,包含了中國社會的反思者們對于自己所處的宏觀社會結構的一種本土化的理解。實際上,人類社會系統趨于體系化,也可能是一種普遍的趨勢,正如沃勒斯坦所描述的全球社會系統都在趨于體系化[9]。在翻譯的過程中譯者將The Modern World-System翻譯成現代世界“體系”,已經完成了對于一個英語詞語的本土化。

在我國的政策文件中,“體系”這個詞的淵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對“體制”一詞的替代。從字面上理解,“體系”和“體制”共有“體”字,“體系”是有“體”的系統,而“體制”,也就是有“體”的制度。兩者的差別在于“體制”是一個制度化程度更高的狀態,“體制”是一元化的,是內在統一的,而“體系”是多元化的,允許多種力量的并存,一主多元。“體”為一主,“系”為多元。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來看,“體系”可以視為“體制”放寬的結果。體制的放寬不僅僅是形成了體系,還可以形成“機制”。相比而言,“機制”放寬的是“體制”運行規則的靈活性,但是沒有讓出組織陣地和勢力范圍;而“體系”則在組織結構上給多元的“系”讓出了地位。在我國,“體制”、“機制”等詞使用的頻率一直比較高,但如今“體系”也逐漸變成了一個今天的政策文本中不可缺少而且頻繁使用的詞,例如,“強農惠農政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國家治理體系”、“鄉村治理體系”等,這說明了我國體系觀念的普遍化。

語詞的背后是社會現實,“體系”一詞流行的背后是社會結構的體系化。所以,我們可以將“體系”作為分析我國社會結構的重要概念工具,去觀察所有那些有“體”有“系”的不平衡社會關系,包括這里要分析的鄉村治理體系。這個工具提醒我們去區分開何為“體”、何為“系”,“體”與“系”之間是如何關聯在一起的。觀察“體”與“系”的關系幫助我們判斷這個體系的結構是否健全,觀察“體”與“系”的關聯幫助我們研究這個體系的運行是否順暢。

2.鄉村治理體系的基本架構

從結構上來說,完善的鄉村治理體系不僅是一個有主有次的結構,而且是一個一主多元的架構。它所指稱的不僅僅是黨組織和活躍在鄉村社會中的多元主體,也是黨建引領和自治、德治與法治這樣的多元機制。所以,鄉村治理體系既是主體之間的統一體,也是與特定主體聯系在一起的運行機制的統一體。

體系既然是有“體”的系統,意味著這個系統是單中心而非多中心的,這是中國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這種單中心的體系之“體”到底要在多大程度上深入鄉村社會呢?傳統中國的國家政權并沒能徹底地深入鄉村社會,形成了一種費孝通所說的“雙軌政治”[10],或者邁克爾?曼所謂的基礎性權力的不足[11]。這種情況在今天既可以說成是鄉村社會的一種事實上的自治形態,也常常被詬病成“上下兩張皮”。如果說這種狀態也是一種鄉村治理體系的話,那它確實還是一種很不成熟的狀態。以這種雙軌政治為起點,隨著國家政權建設的強化,雙軌政治結構逐漸被洞穿,國家治理體系之“體”深入鄉村社會成為鄉村治理體系之“體”,并且統領鄉村社會的各種“系”的力量,這即是一個鄉村治理不斷體系化的歷史進程。

一個完善的鄉村治理體系既要有強大的“體”,也要有足夠豐富的“系”。多年以來人們都在討論鄉村社會的再組織化的問題,現在看來,鄉村社會的再組織化的結構不是復興某種體制,而只能是走向某種體系。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隨著農業規模化、農民城鎮化、鄉村社區行政化的發展,農業、農民和農村都在各奔前程,即使講組織化,也很難說就是用一個社區性或者綜合農協式的組織來一統社區居民生產生活的諸多方面。因此,即使從組織化的術語講起,也還是要講到體系化。因此,體系化是鄉村治理的新方向。而且,社會的變中有所不變,比如中國社會依然是一個講究人情和面子也講究倫理秩序的社會,這種傳統文化觀念可以成為我國鄉村善治的重要社會文化資源,這是我們今天討論自治、法治和德治三種治理機制相互融合的前提。鄉村治理的體系化也是鄉村治理的功能多元化的結果,這種功能的多元化要求多元主體和多元機制的融合。當代鄉村治理既是公共權力對鄉村社會進行組織、引導、規范和調控的過程,也是鄉村社會依托鄉村組織展開自我組織、管理與服務的過程。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要“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這段話比較完整地概括了鄉村治理體系的基本特征與要求。

3.鄉村治理體系化的基本路徑

在中國的改革史上,存在這樣一條經驗:“體”的強大可以為“系”的豐富留下空間。所有的改革既然是有領導的,都應該理解成是既有體制的自我完善過程,它不是要改掉“我”,而是要發展“我”。對于主體的體制越是自信,改革的范圍和幅度越大。正是這一條經驗提示我們,在鄉村治理從體制走向體系的過程中,鄉村治理的體系化既要鞏固“體”,也要發展“系”,首要的是鞏固“體”。就當代中國的鄉村治理體系的基本內涵來說,需要鞏固的“體”,就是鎮村基層政權尤其是基層黨組織,這個鞏固的過程的主要內容就是基層黨建。既然“體”不能離開了“系”而自存,所以,體系化的過程中作為中心的“體”不僅會包容作為邊緣的“系”,甚至于還會發展作為邊緣的“系”,以鞏固自己的外圍基礎。所以,我們會看到當代存在一種國家主動的社會建設。

綜上所述,鄉村治理體系即是黨建引領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新型鄉村治理結構和機制的整體,其中,鄉村治理體系的“體”即是在鄉村社會生活中發揮出引領機制的基層黨組織,“系”則體現為發揮出自治、法治與德治機制的多元主體。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核心任務就是以黨建帶動“三治融合”,既要搞好黨建,也要用黨建來帶動社建,形成以黨建為引領、自治為基礎、法治為保證、德治為支撐的鄉村治理新格局。

二、鄉村治理體系之“體”:發揮引領作用的基層黨組織

鄉村治理的體系化,其關鍵在于“體”的建設。鄉村治理體系之“體”是國家治理體系之“體”在鄉村社會中的延伸段。從主體的角度,中國傳統社會里的治理之“體”是郡縣制體制結構的主體部分。以郡縣制為主軸的中央集權體制,形成一種強大的國家力量,將國家意志與基層社會內在地聯結在一起。隨著社會的變遷,郡縣制的形式發生變化,從統治到治理,從簡約到精細。但以中央集權為導向的郡縣國家治理體系的基本結構得到了延續,并升級為超級郡縣國家治理體系,其核心變化在于“政治科層化”,體現在黨政雙重科層體系的形成[12]。越是到基層,黨政合一的趨勢就越明顯,黨政之間交叉任職,黨政負責人之間的關系具體化成“一把手”和“二把手”的關系。盡管如此,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治理體系之體就能夠發揮出引領鄉村社會生活的能力。由于基層干部直接面對群眾個體,必須尊重群眾的情感和生活邏輯,在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過程中,有的時候是原則性占了主導,有的時候是靈活性占了主導。所以很容易出現基層黨組織不講政治的情況,乃至出現基層黨組織的渙散和邊緣化,出現農村黨員意識的模糊化。所以如何夯實鄉村治理體系之“體”依然是一個沒有完成的任務。具體地說,農村基層黨建還是任重道遠。嘉興市作為中國共產黨的誕生地,基層黨建的力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它的黨建工作也是一個豐富的實踐體系,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筆者將從嘉興L村的具體實踐來把握農村黨建工作的角度和密度。

(一)“體”的組織機制:黨建引領

中國共產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主要依賴一種黨建引領的社會治理創新來組織社會,構建一種黨領導下的現代化基層治理系統[13]。所謂的黨建引領指的是,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出現了很多空白點,需要通過黨的領導和黨組織建設來引領社會治理,因此,社會治理的過程也是一個黨建發展的過程。在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中,可以看到,黨建引領占據核心地位。基層治理與發展都離不開黨建引領的牽引力,這也意味著黨建引領是鄉村治理體系中的組織機制。嘉興是孕育“紅船精神”的地方,黨建是當地鄉村工作的亮點,L村更是當地鄉村黨建的樣板村。無論是美麗鄉村建設、還是“三治融合”的實踐過程中,都以黨建為抓手,融入黨建元素,以黨建推動各項工作的展開,并多次獲得“先進基層黨組織”的稱號。

一是強化基層黨組織建設,實現組織覆蓋。推進鄉村治理體系的建立健全,必須通過推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夯實鄉村治理的組織基礎,進而將農村基層黨組織建成堅強戰斗堡壘。L村的黨建工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組織形式、陣地建設和隊伍建設。首先,在組織形式上,L村的黨組織建設依托網格化管理,把6個支部建在網格上,采取“一網格一支部”的形式,構建“黨組織-網格黨支部-網格長”的三級黨建工作體系,并組建優秀網格黨員隊伍,強化黨群聯動、干群聯動,使黨建引領充分體現到鄉村治理中。其次,陣地建設是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重要基礎,也是完善基層黨組織建設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著力點。L村在村域內設立5個黨員先鋒站和“紅色書吧”,使黨建基地深入村民家中,并定期開展會議,組織黨員讀黨建讀物活動等,使其不僅成為黨員活動的主要陣地,也是黨員和村民溝通的重要平臺。最后,隊伍建設是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關鍵,這既要強化黨員的思想教育,又要優化考核制度。L村主要通過每月一次的主題黨員活動日、“三會一課”制度以及定期召開黨支部大會、支部委員會會議和黨小組會議等政治生活,引導黨員自覺知黨情、講黨性,提升基層黨組織的規范化程度。此外,考核制度也在不斷優化中,考核包括對黨員個人的考核和對黨組織的考核。對黨員的考核是通過每年一次的鎮黨員先鋒指數來進行考核,而對黨組織的考核是通過每年一次的區基層黨組織星級評定標準來進行考核,L村已多次被評為五星級黨組織。

二是發揮黨建的引領示范作用,實現工作覆蓋。這不僅體現在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上,也表現在黨建本身的引領作用。在嘉興L村,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發揮得較為明顯。首先,黨員志愿者隊伍的成立與志愿者活動的開展,黨員帶頭創新落實“1+X”結對幫困機制等集中體現了黨員的帶頭作用。其次,在重大村務中,黨員總是一馬當先。例如,L村在美麗鄉村建設中,黨員“分組包片”,每位黨員帶動5戶家庭進行“以點帶面”式的美麗建設,將本村打造成美麗鄉村示范點。那么,黨建本身的引領作用是如何體現的呢?在當前日益原子化的風險社會,如何對社會進行整合與控制是至關重要的問題。社會的配套發展是一場深刻的發展轉型,它需要有堅強的領導,這個領導者在基層只能是基層黨組織[14]。因此,國家對黨建抱有很大期待,但關鍵問題在于黨建是否能夠發揮出引領作用。可以判斷,黨建引領在鄉村治理中是有著獨特功能的,其背后蘊含著的是政治邏輯,與行政邏輯主要考慮行政效率不同,黨建的政治邏輯考慮的是政治與社會的效率或效益,這主要體現在黨組織建設上[15]。在農村社會,基層黨組織是一個領導者的角色,是戰斗堡壘。具體來說,通過基層黨建可以將不同類型的人融合在一起,組織村民共同行動,依托于黨組織這個政治組織來與社會結構相契合,促進農村社會整合,規范社會秩序。

(二)“飽和式黨建”過程中的體系化

當國家治理體系之“體”從郡縣制的體制轉變成黨政雙重科層體系之后,這種新的“體”為什么就能夠完成舊的“體”所不能完成的任務,洞穿雙軌政治的隔閡呢?前面分析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是鄉村治理體系化的基礎,但我們仍然要提出這樣一個問題,以今天黨員的素質他們真的能夠引領群眾和社會組織嗎?或者說是否真的能夠打破“體”與“系”的“兩張皮”局面?這里也不能斷言我們已經有把握打破體與系的“兩張皮”狀態了,但試圖提出一種新的可能性。

當下存在一個尚沒有被研究者所深入理解的重要情勢:中國共產黨的黨員數量已經發展到了巔峰,黨員數量發展的速度明顯放緩,轉向了質量提升的新階段。換句話說,黨員的數量在社會人群中的比例已經趨于飽和了,那么,今天的黨建就是一種“飽和式黨建”。2018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公報顯示,中國共產黨黨員總數為9059.4萬名,基層黨組織461萬個,全國有545189個行政村已建立黨組織,覆蓋率超過99%。統計年鑒顯示2018年全國有56401萬農村常住人口,第三次農業普查顯示全國有23027萬農戶,2018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公報顯示有2544.3萬職業為農牧漁民的共產黨員,也就是說全國農村黨員大約為9戶1名,22人1名。就L村來說,1136戶3848人中有142名黨員,也就是8戶1名,27人1名,與全國的比例接近。在傳統的保甲制度中,十戶是一個基本的組織規模。因此,理論上來說,當前鄉村黨員的比例與黨支部的覆蓋程度都比較高,這意味著鄉村黨建已經可以在鄉村治理中發揮出主導作用。

“飽和式黨建”的特殊規律在于,黨員對于群眾的引領作用的發揮方式發生了改變。如果黨員人數稀少,那么就對于黨員個體的要求特別高,要求每個黨員都能吸引一大批的群眾。在“飽和式黨建”的條件下,黨員如果能夠做成合格黨員,也就足以對周圍群眾發生有力的引領作用。這個時候,體系化建設的核心就更加集中到“體”尤其黨組織的自身建設中。所以,很多基層黨組織都提出了“黨員像黨員”的要求,從黨員個人的行為規范入手展開了豐富多樣的黨建活動。從更高的層面來說,這是要強化黨組織自身的政治建設,使得黨組織像一個黨組織。如果黨組織自身建設好了,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黨組織自然就能團結群眾中的大多數乃至絕大多數。

如果從黨組織的自身建設的角度來理解鄉村治理的體系化,即是要求處理好黨組織的政治組織與社會組織這兩種屬性的關系,力圖使之統一起來。這兩種屬性對于中國共產黨來說都是必需的,政治組織屬性是強調它的國家性,以及黨組織所主張的理想信念;社會組織屬性意味著共產黨從群眾中來,要能帶動群眾。在“飽和式黨建”的情勢下,存在這樣一種可能,黨的政治組織的屬性對于它的社會組織屬性可能產生更有效的激發效果。

黨的十九大以來,黨的政治建設明顯強化,這意味著基層黨建正在發生一個多年未有的轉變。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有針對性地提出,“扎實推進抓黨建促鄉村振興,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抓鄉促村,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成堅強戰斗堡壘”。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抓實建強農村基層黨組織,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持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體系建設”。可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正在強化。

在“飽和式黨建”的情勢下強化黨員行為規范的改進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當前存在的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的強化在消蝕著政治建設的成果。即使是黨建色彩濃厚的L村,也不能說基層黨組織的弱化、虛化和邊緣化問題已經被很好地解決了。首先,基層黨組織結構不合理,這主要體現在年齡層次和文化水平上。L村的青壯年黨員屈指可數,6支網格黨支部隊伍中,有5支隊伍都是由文化水平較低的中老年黨員構成,黨員發展機制受限,黨員隊伍人才不足,不利于基層黨建工作的開展。其次,黨建活動繁多且形式單一。由于美麗鄉村、紅色精品線等項目陸續嵌入L村,該村的黨員活動也與日俱增,尤其是例如清掃道路、平安巡防等志愿活動層出不窮,但往往積極參與活動的都是同一批黨員,村中部分黨員政治覺悟不夠,很少參與活動,即使參與也是以“應付”為主。最后,黨群聯系機制不完善,黨群聯系不到位。L村的群眾工作主要依靠退休村干部和老黨員,尤其是在青苗處理、征地拆遷等與村民打交道的事情上,年輕的黨員干部一般直接面對上級部門,脫嵌于群眾。可見,在基層黨組織的行政化傾向下,基層黨建依然面臨諸多難題。

三、鄉村治理體系之“系”:三治融合實踐中的多元主體

鄉村社會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事實自治能力的千年傳統,給當代農村社會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在新中國成立以后,確有一個將費孝通所謂“雙軌政治”中的紳權、幫權和民權或者杜贊奇所謂的“權力的文化網絡”[16]重新改造的過程,大量地取締了傳統的鄉村權勢力量,“權力的文化網絡”轉型成為權力的組織體制[17]。但是,經過短短的二十幾年,這種嚴控模式在改革開放以后不可避免地重歸到事實自治的非制度化狀態,同時也引發了嚴重的鄉村社會危機。在稅費改革以后,一種“三治融合”的理想逐漸清晰起來。這個理想內部是包含張力的,國家權力一插到底,“雙軌政治”的傳統逐漸地被洞穿,國家政權建設突破“最后一公里”正在成為可能,鄉村治理也呈現高度行政化的表征。那么,這是否就僅僅意味著“體”進“系”退乃至“系”的消亡呢?

鄉村治理體系之“體”不能獨存,在政經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瓦解之后,執政黨的組織并沒有能力直接組織和聯系所有的群眾,必須借助一定的社會中介力量和鄉土的文化資源,以群眾自愿接受的方式來組織和聯系群眾。所以,國家不僅要借助于法治來治理,也要充分地開發鄉土的自治和德治的資源。這些資源包括新的組織、活動空間、鄉賢個體、某些道德規范或者一些新型的活動形式,等等。在缺乏這些自治或德治資源的地方,甚至還要幫助鄉村激活與重建它們。這既是一個黨建(也是國家政權建設)的過程,也是一個社會發育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黨的建設引領社會建設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黨建之“體”和社會之“系”之間的一種協調,而不僅僅是沖突,形成了一種“國家主動建設社會”的新型國家與社會關系。由于“體”與“系”是在共生中發展的,國家按照“體”的要求來培育社會的“系”,所以,“系”的構建過程本身也是一個“體”與“系”相互協調的過程,這種協調性勝過了沖突性。這大概也是理解嘉興地區三治融合實踐的一個恰當角度。

(一)“系”的表現形式:嘉興L村的“三治融合”實踐

自黨的十九大以來,嘉興就興起“三治融合”實踐的潮流,并在政府的大力推行下,通過典型引路,發揮輻射帶動效應,逐漸普及到各個村社。2018年,L村被確定為區“三治融合”工作的試點村,開展了以“自治、法治、德治”為核心的鄉村治理體系創新實踐,在建立“一約兩會三團”的基礎上,讓民主、法制滲透進農村的每一根“毛細血管”。具體來說,L村借鑒本市桐鄉地區的“楓橋經驗”,以“一約兩會三團”為治理載體,依靠培育和激發群眾的自治力量和自治活力,打造鄉村治理的新格局。其中,“一約”即村規民約。2017年5月,L村修訂了新版村規民約,不僅包括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美麗家園、平安建設、民主參與、獎懲措施等內容,也將美麗鄉村建設、垃圾分類、三治融合等時事工作都及時納入村規民約之中,并將其簡約化為村民公約的形式進行展示與宣傳,借以發揮村規民約的治理效果。“兩會”是指百姓議事會和鄉賢參事會。百姓議事會由村干部、老黨員、村民小組長、普通村民等13人組成,是一個以民意民情為基礎,開展重要事項決議,為村兩委決策提供參考的組織。鄉賢參事會由該村著名的企業家、教師、人大代表等9人組成,主要發揮鄉賢反哺桑梓、溫暖故土的作用。“三團”是指百事服務團、法律服務團、道德評判團。百事服務團由電工、護士、教師、消防、保潔等15個專業人士組成,是一個引導村民間互幫互助,組織志愿服務和專業技術有償服務而設立的平臺。法律服務團由律師、民警、司法人員等6人組成,通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協助村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的良好法治環境。道德評判團是為了醇化民風,促進鄉風文明,開展各類評選、道德評判等事務而設立的組織。另外,2017年政府投入資金580萬,在L村建成了嘉興市首家三治會堂,為“兩會三團”等組織提供了議事活動的場所,同時也展現了鄉村治理的成果。

在L村“三治融合”的治理體系的探索中,可以看到,“一約兩會三團”集中展現了“三治融合”的內涵,即自治、法治、德治緊密聯系、相輔相成、互為補充。村規民約既是自治的體現,又包含著德治與法治的內容,百姓議事會、鄉賢參事會等將村干部、村莊能人、黨員、普通村民等聯系在一起,形成多元化的鄉村治理主體,百事服務團、法律服務團和道德評判團也無一不是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結合的產物。然而,L村“三治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仍處于初步探索之中,基于“一約兩會三團”的組織載體也幾乎是照搬浙江桐鄉的“楓橋經驗”,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融入村民生活之中。“三治融合”主要體現的是政府行政邏輯下的組織意圖,而不是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的需求,“一約兩會三團”的有效性尚未凸顯。換句話來說,體系化的鄉村治理格局尚未真正建成,但也是可以期待的。

(二)“系”的生長:“三治融合”的內在邏輯

“三治融合”作為一個鄉村治理體系中“系”的存在,其內部三個治理要素的內涵和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研究的基本問題。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堅持自治為基”、“法治為本”、“提升德治水平”;在中央發布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也明確表示“堅持自治為基、法治為本、德治為先”。由此,應當將“三治”視為一個整體,三者相輔相成、三位一體。自治中包含了法治與德治的內容,法治和德治中也含有自治的成分。但“三治”是內容,融合才是方法,單獨來看,法治太“硬”,德治太“軟”,自治太“任性”[18]。“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的最終目標是達到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與整合,而無論是法治還是德治,都要以促進自治為前提,這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的歷史經驗。因此,鄉村治理體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厘清“三治融合”的內在邏輯,其關鍵在于樹立自治的核心地位,并以法治和德治為重要工具,通過法治加以規范與保障,通過德治加以引領與約束,從而促使自治有力、法治有序和德治有效。

自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根基,“系”的生長必須以自治為核心。鄉村治理體系的建立健全必須以實現村民自治為前提,真正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達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史中,鄉村社會在很大程度上遵循著“皇權不下縣,縣下行自治”[19]的治理邏輯,而“自治”作為基層的治理模式也被延續下來。自1987年,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村民自治制度以來,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已有30余年,經過長期的探索與實踐,鄉村自治有了較大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村委會的行政化、村莊精英流失、公共精神缺失、制度不完善等問題,使得村民自治急需新體系的引領。因此,積極探索“三治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顯得尤為迫切與重要。自L村探索“三治融合”的治理實踐以來,鄉村治理主體多元化與治理載體的多元化趨勢正在逐漸凸顯,L村依托村委會、民主選舉、村民代表大會、村務監督委員會以及“一約兩會三團”等多元載體,將村干部、黨員干部、村莊能人和普通村民都囊括在鄉村治理體系之中,并落實“五議兩公開”制度,在重大事項上,推行“黨員提議、村民代表商議、村兩委商議、村代表大會決議;保證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基層自治的良性機制,形成了多層次、多元化的鄉村自治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村民自治水平。

法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保障,“系”的生長必須以法治為底線。法治是自治得以實現的基礎,而德治需要與法治互為補充,因而“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的建立應以法治為保障。費孝通指出,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社會秩序的維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賴于一套社會公認合適的行為規范[20]。但在人情關系復雜的當代鄉村社會,法律法規作為強制約束力,最具說服力與公信力。在鄉村治理的過程中,法治是一種公開透明的規則之治和程序之治,并形成了以法規條例為主的外部規則與以村規民約為主的內部規則的兩套規則,這種雙重規則的共同作用,是法治在鄉村得以生根的基礎。在L村,除了國家法律法規等外部規則,還依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推進依法立規、以規治村。同時,通過法律服務團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定期提供法律服務,促進黨員干部和村民學法、信法、用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的思想和行為自覺。因此,在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需要通過法治從根本上引領和保障鄉村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形成遇事找法、辦事依法的法治型鄉村秩序。

德治是鄉村治理體系的支撐,“系”的生長離不開德治的支持力量。實現鄉村善治,既要有強制性的法治,還應有柔性約束力的德治。我國具有明顯的德治優勢,從古到今,“德治”一直都是治理國家的一個重要方式,同時也為鄉村社會構建了一套較為成熟的道德體系。德治是鄉村治理的有力支撐,它通過村規民約、習俗慣例等形式,凝聚起一股強大的精神力量,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工具,預防并減少鄉村社會矛盾。因此,完善鄉村治理體系必須要充分發揮德治的引導與教化功能,并進一步健全德治的相關機制。在L村的治理實踐中,德治體現的也比較明顯。除了村規民約,L村的德治在道德評判團這一組織載體中發揮得更為顯著。一方面以評立德,設立孝悌榜、精英榜、壽星榜和評選“優美庭院戶”、“文明示范戶”、“好婆媳”等方面的典型人物來引領各類鄉風文明;另一方面依托文化禮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堅持以規促德,引導村民提升道德修養。同時,通過開展墻面彩繪、掛家風家訓等形式,開展廣泛宣傳,使村規民約滲入百姓生活中。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強村莊內部凝聚力,構建村莊認同感,形成穩定有序的村莊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系”的生長過程中,有一個新老“系”的協調過程。籠統地說,這是一個多元主體之間的搭配關系,問題是這種搭配是怎么實現的。老的“系”當中最重要的力量是宗教性的。在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對于這種宗教性的力量采取的是一種兼具“排斥”和“吸納”的態度,在結構上有所排斥,在功能上有所吸納。對于各種正規宗教和民間信仰,當地政府并沒有采取全面排斥的高壓態勢,而是在結構邊緣化的同時,有選擇地發揮它們在道德建設上的正功能。通過各種道德評判活動,將它們在道德建設上的正面功能吸納進體制之內。

四、結語:邁向一種新型的鄉村社會團結

在當前我國社會快速變遷的大背景之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推動了我國農民、農業和農村的現代轉型,也推動了整個國家從鄉土社會向城鄉社會的文明轉型。但同時,鄉村的社會環境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鄉土文化、道德與秩序都受到沖擊,引發了諸多的社會沖突和治理難題。一方面,面對日益開放、流動以及個體化、分散化、多元化和陌生化的鄉村社會,傳統鄉村治理的體制和方式顯得舉步維艱[21]。另一方面,城鄉關系日益緊密,城鄉統籌的力度越來越大,城鄉逐步走向平等、融合和一體化,農民的權利意識、民主法制觀念日益增強,農民生活的公共性也逐漸加強。這些趨勢要求農民的集體行動能力能夠同步提升,對于“善分不善合”[22]的中國農民來說,重建鄉村社會團結正在顯得越來越有必要。

弗朗西斯?福山區分了社會性的團結和政治性的團結,用以解釋傳統歐洲尤其是英國和中國的國家建構的不同[23]。所謂政治性的團結依靠的是法治化的國家政權建設,而社會性的團結在基層主要依靠血緣等因素。中國鄉村的社會團結和道德秩序都有很強的社會性或者文化性,而不過于倚重普遍性的法治與價值規范,顯然,這種社會性或者文化性的權力秩序與道德秩序很容易受到社會轉型尤其是城鎮化進程的侵蝕。未來鄉村社會團結的基本模式既不僅僅是政治性的團結,也不僅僅是社會性的團結,而應該是在黨的領導下將各種社會團結機制盡可能地融合起來的新型團結機制,完成這個任務的過程也就是鄉村治理體系化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來說,鄉村治理的體系化也是重建新型鄉村社會團結的過程。

總的來說,體系化是當代中國鄉村治理的新方向,也是一項新任務。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應該既保證“體”的強健,又確保“系”的完善。本文僅僅從治理體系的基本結構和運行機制方面做了探討,一個完整的治理體系顯然還需要更多的結構和功能要素,尤其集體經濟的發展,限于篇幅這里且不展開。本文希望表達的是,通過建立在農村黨組織的戰斗堡壘基礎上的“體”與以“三治融合”為核心的“系”的有效聯接,再加上其它相關必要條件的滿足,鄉村治理體系也就庶幾可成,并有希望邁向一種新型的鄉村社會團結。

注釋:略

作者簡介:熊萬勝,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城鄉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方垚,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社會科學》201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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