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農村土地要不要重新調整,杜潤生的九點意見
關于農村土地的調整問題,社會各界都有廣泛的爭論。農地圈看來,總體是這樣。如果從效率的角度考慮,農村的土地不應該重新調整,應該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那反之如果從公平的角度來考慮,那么就應該隔一段時間重新調整土地,以確保新增農村集體成員享有農村土地的權利。
今天農地圈不談其他人怎么看待這個問題,就談談“農村改革之父”杜潤生老先生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一、杜潤生是誰?
杜潤生,黨內最資深的農村問題專家之一,農村改革重大決策參與者和親歷者,被譽為“中國農村改革之父”。他一直認為“中國最大的問題是農民問題,農民最大的問題是土地問題”。他多次向中央諫言,主張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從1982年到1986年連續5年參與主持起草了著名的五個“中央一號文件”,對于家庭承包責任制在中國農村的推廣和鞏固發揮了重要作用。先后任國家農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潤生先生于2015年10月9日晨6點20分在北京醫院病逝,享年102歲。 前副總理田紀云曾經稱杜潤生為農村改革的總參謀長。
二、關于農村土地是否要立法保護重新調整的九條意見!
在這里農地圈跟大家一起追一下,杜潤生老先生關于農村土地是否要重新調整的九點意見。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立法過程中,杜老曾經給田紀云副總理寫過一封信,信中提到了杜老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關于農村土地重新調整的一些意見。
我近來聽說,將要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讀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與我以前看到過的幾稿不同,將包含一條允許在30年使用期內進行一次或幾次土地調整的規定(比如說允許每10年調整一次)。如果屬實,會引來某些不利后果,希望在通過立法前,予以考慮。
30年土地使用權,已經由1998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確定下來,1998年10月十五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又進一步確認,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在新法中允許土地調整,其實際意義將是:農民得到的不是30年土地使用權,而是期限更短的使用權。
通過這樣一條規定至少可能帶來以下一些后果:
(1)在有明確允許調整的法律之下,農民將不會有長期的土地使用安全感,因此就沒有動力在他們的地塊上進行長期投入。重大的長期土地投入,都需要花很多年才能獲得收益;一旦調整的思路被正式的重新引入,10年的時限也會被廣大的村干部所突破。
(2)這樣一來,很難期望農民通過結構調整來提高生產,種植其他利潤更高的作物,從而使農民的收入增加緩慢。
(3)沒有長遠投入的中國農民,在世貿組織[微博]中將更缺乏競爭力。幾乎所有可與中國農產品在市場上競爭的國家,都沒有土地調整一說,這些國家的農民,都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并能夠在沒有后顧之憂的情況下,對其土地進行長期投資。
(4)因為農民的農地使用權沒有確定的期限,其經濟價值也不能通過市場表達出來,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市場的發育也就會緩慢。這種通過土地市場價值表現出來的財富,至少有幾萬億元。
(5)由于這樣一條,提高農民收入和農戶財富的途徑向農民關閉了,城鄉的收入和福利差別只能增大。這將會帶來許多負面的結果。
(6)如果賦予村干部重新調整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權力,那些少數對中央政策執行不力或陽奉陰違的村干部將進一步變本加厲,濫用這種權力,任意違背農民意愿搞反租倒包,扶持少數外鄉老板或者大公司,從而造成大批農民失業現象。
(7)在中國2.1億農戶中,已經有8500萬到9800萬農戶得到了法律規定的30年土地使用權合同(46.7%的農民),他們對其30年的使用權充滿信心(40.3%的農民)。如果在新法中允許土地調整,他們的使用權信心將受到嚴重削弱。這些農民將會認為,中央政策又要改變。
(8)由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面臨著重新調整,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不是民法中定義的物權。而將被認為是短暫的,是由地方官員決定的債權。
(9)這樣一來,人大為建立農村法制所作的努力,將受到嚴重影響。用行政手段調整取代市場有償轉讓,動搖土地使用權穩定的30年基本政策,并可能影響到國家的法制威信。
鑒于上述,國家立法應當明確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不得出現在30年的期限內重新調整土地的條款。至少,前幾稿中明確表示禁止土地調整的規定應當予以恢復。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地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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