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改革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是不是現實選擇?如何選擇?這是新形勢、新變化留給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重要課題。本文就我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路徑和政策含義做出分析。
一、農村產業融合正當時
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是近年隨著農業產業化深入發展而呈現出的新勢頭,它的發展有其必然性。一是信息共享和交流的便捷,降低了產業的進入門檻,產業邊界弱化,要素跨界流動和經營容易實現了。二是農業、農村資源更為稀缺,越發有價值了。這與城市化發展大趨勢中出現的逆城市化現象直接相關。三是農業技術裝備更趨精準化、智能化,農業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進一步得到提高。目前,新的前沿科技成果,給現代農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打開新的增長空間。如互聯網、大數據、機器人、物聯網、遺傳工程、生物質能源等都在農業領域被越來越多地實際應用。
二、農村產業融合:相關概念及重點內容比較
相對于農村產業融合,農業產業化經營或農業縱向一體化、六次產業等概念存在著含義相似或交叉。有必要就三個概念的內涵及其功能加以對比分析。
1.概念內涵相近,歸屬范疇不同
在農業經濟學理論中,農業縱向一體化概念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是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生產的必然產物,本質上是一種市場主體內部協同或外部協同下的高效經營模式。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中國本土在20世紀80、90年代的實踐產物,與國際上通行的農業縱向一體化理論基本一致。“六次產業”,是日本以其本國發展實踐為基礎,由日本學者(今村奈良臣,1994)在產業經濟學范疇下提出或創立,其本質強調的是以農業生產者為主體,主導“六次產業”的發展,獲取農業產業功能拓展的增值或溢價效應。農村產業融合是我國在2015年中央1號文件中首次提出,其在理論范疇上綜合了農業縱向一體化和“六次產業”,其核心內涵指向多元市場主體依托高效經營模式,利用工業化、城鎮化外溢效應等,創造出回流“三農”的一二三產業融合新價值。
2.政策背景不同,施策目標對象有別
歐美國家長期采取的農業縱向一體化是基于當時農產品過剩條件下,擴張中間消費需求,以更好適應消費者導向的生產經營模式的轉型,因此,發展農工商綜合體是其主要政策目標對象。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起步期與此相仿,要解決農產品賣難和賣個好價錢的問題,涉農工商龍頭企業成為政策實施的主要目標對象,特別是在當時農民組織化程度很低的狀況下。日本的“六次產業”的實施,源于農村人口過疏、農戶收入長期徘徊及實現進口替代的農業保護考量,政策實施的目標對象主要落腳在日本農協、農事合作社等農業法人上。我國的農村產業融合,作為目前農業轉型期的一項新政策,它源于農業產業化經營,但又有高于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創新思路和政策預期,旨在通過工業化助力農業提升創新空間,通過城鎮化借力消費需求結構變化的推動,在路徑創新、業態創新、工具創新等實現方式上深度挖掘,最終指向提高農業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的總目標。其政策實施的目標對象,不僅包括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也開始向農業園區、產業化集群、創業平臺等主體擴展。
3.措施各有特色,效果不盡相同
三個概念下的發展促進措施,通常均采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補貼、金融支持等在內的政策工具。但從國別看,政策內容和力度有所差異。以具有代表性的美國、日本為例。美國在農業縱向一體化發展中,注重對農業基礎設施等公共物品的提供,農產品加工、流通、儲藏等環節及關聯的生產性服務業得到長足發展,農業發展環境大大改善;以價格支持政策和信貸支持政策提高農業的集中度,農場規模化、組織化程度進一步提高;農場主合作社由于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獲得較快發展;各類農業綜合體發展成熟,跨國公司日趨強大,對全球化影響加深。日本的“六次產業”發展措施,支持重點是農業生產者和農業的深度產業價值挖掘,比如有專門的政策法案規定在“六次產業”農工商合作類型中的工商業出資份額不能超過49%;另有規模較大的財政專項資金,也有低利率、長期限、高額度的優惠信用貸款用于“六次產業”;比較有特色的是,由國家和民間企業共同出資設立農林漁業產業化成長資金,以及在此基礎上再由基金與地方自治體及金融機構以1:1出資成立子基金,該基金一般通過政策補助金、“劣后”貸款和股權投資的方式支持農林漁業者發展“六次產業”。日本的這些做法,較好地避免了工商業主體對農業生產者和農業利益的侵害,有效推進了農業結構的高級化。
三、農村產業融合的經驗模式及路徑
鑒于農村產業融合涉及多類市場主體、農業產業門類及農村產業,并綜合了農業縱向一體化、“六次產業”及農業產業化的政策實施目標,筆者認為產業融合的發展模式及路徑具有多樣性。依據代表一產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農場和合作社)與代表二三產業的工商資本的行為關系劃分,重點論述以下二種融合模式及相應路徑。
模式1.即以工商企業為主體力量,從某一農產品產業鏈中、下游的農產品加工業、流通業向上游(前端)融合,發展農產品種植業、養殖業,或進一步對該農產品進行全產業鏈整合,將農業投入品、農業旅游業納入其中進行深度拓展,實現要素跨界流動和資源統籌配置,在這一類產業融合過程中,新技術、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極有可能被激發出來,形成融合增值或溢價效應。同時,工商企業面對產業鏈上游大量存在的農業經營者,借助合同契約或股權分配完成利益關系的重建。在我國,“公司+農戶”或“公司+合作社+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具備這一融合特點,這也是目前農村產業融合的主導或主流模式。
模式2.即以農場(農戶)或其聯合組織合作社為主體力量,從某一農產品產業鏈上游的(前端)種植業、養殖業開始向中、下游(后端)延伸融合,發展農產品儲藏、加工業、流通業;也可以對該產品進行全產業鏈整合,向農業投入品、農業旅游業深度拓展,實現要素跨界流動和資源統籌配置。在這一類產業融合過程中,新技術、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同樣極有可能被激發出來,形成融合增值或溢價效應。典型模式有:合作社+農戶、新農人+合作社+農戶、合作社+農戶+公司等。在此一類模式中,農戶和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者是行為和利益的主導方,若有工商企業加入其中也只可以是錦上添花,而不是喧賓奪主。日本的“六次產業”發展模式較好地詮釋了農戶和合作社的利益主體地位和功能作用。
四、政策含義
農村產業融合是農業產業化經營在新形勢下的繼承和發展,因在主體關系、融合路徑、產業帶動等方面新亮點頻現,在支持政策上無疑也應有所跟進。
1.以市場經濟規律發展農村產業融合,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為農業、農村提供公平發展的環境。農村產業融合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共享和開放,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必然是農村產業融合的主導運行機制,這與農村產業融合具有內生性是一致的,它是產業競合與城鎮化發展到一定水平的產物。政府的作用在于及時準確抓住發展時機,提供產業融合發展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包括相關政策法規、互聯網基礎設施、農村金融供給、農業新技術、農業生產性服務設施用地等等,通過政府直接提供或間接購買方式實現。
2.農村產業融合施策的目標對象應多元化。不僅限于原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各行為主體,還應有所擴大。比如產業園區,作為產業融合的發展平臺,具有提供創新創業條件的功能和連接各產業的紐帶作用;再如,新農人也是區別于以往農戶、合作社、龍頭企業的又一類新型經營主體,他們對于各類生產要素的跨界配置具有重要促進作用,是互聯網等新工具的主要采用者和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此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是技術要素的擁有者和提供者,以及融資機構作為資本要素的擁有者或提供者,都是產業融合中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將其各自作用發揮出來需要產業融合政策統籌考慮,最大化釋放要素聯合、創新的效果。
3.政策倡導和重點扶持以農戶、農民合作社為主導的產業融合模式,但尊重因地制宜。在農村產業融合的利益組合中,不同路徑結果不一樣。從我國農業產業政策多予、少取、放權理念出發,在保護農民行為主體和利益主體的地位上應該已成共識,農村產業融合當不例外。關鍵是對農民主體行為和主體利益的有效保護與產業融合的路徑選擇有很強關聯,從一產向下游產業延伸其主體大多會以農業生產經營者為核心,產業融合的溢價好處自然留在農業和農民一方;反之,由二三產業向上游拓展,農民和農業處于被動融合一方,利益重心傾向工商業者。因此,在路徑選擇上可以通過政策支持工具加以區別對待,但各地如何選擇仍會受到發展階段、主體力量是否匹配等因素影響,對此,不需要行政干預或一刀切。
4.改進和完善農業產業化經營利益聯接機制。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歷經多年的發展,在“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模式中,其利益關系出現一些機制創新和調整,從最初的單一合同價格形式,演變出保底分紅、基本收益+二次返利、保底分紅+管理績效等多種方式,使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農戶、合作社有了更好的收入,獲得感更強了。但從共享經濟的發展要求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方向來看,距各環節之間形成利益均衡的目標還存在差距,農戶和合作社的弱勢地位還沒有根本改變。今后,在產業融合發展中應朝著構建股份經濟的利益格局發力,讓農戶的資源、資金入股龍頭企業,讓農戶、合作社成為龍頭企業的股東,做到真正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真正做到做大做強龍頭企業就是做大做強農民,發展農業產業化就是發展農業,就是實現產業融合的有效路徑。
作者系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農經內參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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