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成員權是中國特色的民事權利制度創新的典范。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能夠實現既能堅持和實現農民集體所有權,又能保障農民集體成員權的雙重目的。在社會主義公有制背景下,堅持和完善農民集體成員權具有其獨特制度價值。我國的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已經初成體系,但是尚有諸多不完善之處,應該沿循著立法論和解釋論兩種路徑共同完善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的頒布為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更為堅強的政策支撐。
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權利制度創新的典范,它的確認進一步豐富了我國的民事權利體系,對于進一步落實農民集體所有權和保護集體成員的個體權益均具有重要價值。特別是《物權法》中有關農民集體成員權的一系列規定具有開創性意義,標志著我國有關農民集體成員權的相關立法進入了理性發展階段。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是農民集體所有權制度的升華,它一方面堅持了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鞏固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另一方面又突出了農民集體成員的成員權權利主體地位,有利于保護農民集體成員的成員權益。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目前的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體系遠非健全,一方面要做好現有農民集體成員權規范的解釋適用;另一方面要對農民集體成員權規范的立法完善做好制度設計,兩種路徑并駕齊驅方可實現農民集體成員權的制度目標。《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對農民集體成員權的地位、功能與保障做了更為明晰的規定,這必將推動農民集體成員權制度在法律層面的盡快落地。
作者簡介:管洪彥,法學博士,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學論壇》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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