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農民賣未經檢疫羊肉被罰10萬元,訴至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處罰,二審不久前開庭還沒宣判,但網上已經沸沸揚揚,多為農民鳴不平。其實,這種輕違法重罰農民的案件還有很多,如福州市閩侯縣一位老人幫鄰居順手賣了點菜,賺了14元錢,因菜農殘超標被罰款5萬元,又因未及時繳納罰款,被追加罰款5萬元;河南洛陽市西工區一名三輪車賣菜大爺,因為銷售不合格蔬菜獲利21.05元,被罰款11萬元;還有湖南張大爺為補貼家用,私宰自養的兩頭豬售賣,被查處并罰款 4萬元;四川的農民因私宰自養的豬并將豬肉上市銷售,被處以 2 萬元罰款。
農民違法賺小利遭重罰,表面看來是依法治國行為,是依法治理的結果,合法合規,農民確實該依法嚴懲。但實際上,這些對農民的重罰事件中,農民的違法行為既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沒有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情形,有的還是在不懂法律不知法的情況下發生的。即使是最嚴厲的刑法,也堅持“罪刑相當”的原則,即所犯之罪與對其進行的處罰要相匹配、要適當。農民輕違法獲得微利卻遭到重罰,誰都知道罰得太重了,但農民申訴解決不了,訴諸法院因為“有法可依”也勝不了,似乎體現了法律的正義,維護了依法治國的權威,而實際效果卻是對依法治國的異化,嚴重損害了依法治國形象,甚至是在制造依法治國的笑話!
重罰農民違背了依法治國的初衷。依法治國是依法治理國家權力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一方面,依法治國要依善法或良法法治理國家,要讓法律體現公平正義,讓老百姓敬畏法律又信任法律。如鹽城農民賣未經檢疫羊肉被罰10萬元的案例,農民僅僅賺了180元,是賣自家的羊肉且沒有造成食品安全問題,但是遭到的罰款卻是10萬元,這種對于農民天文數字的罰款盡管合法合規,但顯然是不合理的,原因是法律的科學性和公平性值得質疑。另一方面,依法治國要依法保護弱者的權利。鹽城案件農民作為弱者,主動承認錯誤并說明困難,執法者沒有半點同情心,顯示了法律的強權性法律的人本性缺失。農民賣豬賣羊賣菜這些的違法違法行為,按照我國傳統習慣是不違法的行為,我國突然立法禁止并重罰農民,這既不是國家的政策本意也不是國家依法治國的初衷,而是法律法規立法或執法過程中的瑕疵。
重罰農民損害了依法治國的信念。依法治國要教育人依法,而不是強化法律的懲罰功能。重罰農民還罰得理直氣壯,造成了人們對法治國的誤解,導致人們以為依法治國就是用法律治理公民,讓公民服服帖帖敬畏法律。例如,自古以來,我國農民的習慣里就沒有農產品檢疫的概念,因此,有些農民對于檢疫違法是不知情的,對于農民賣自家羊肉賣自家養的豬肉和賣自家的菜沒有通過檢疫的違法行為,依法治國需要對農民有包容性和歷史耐心,要逐漸提升農民市場法律意識,而不是重罰農民讓他們怕了市場。重罰農民會引起農民對依法治國的誤解,以為依法治國就是依法重罰,損害了農民對依法治國的信念。
重罰農民凸顯了我國依法治國的漏洞。依法治國重要的是依法執政,依法治權,依法治國要依法治理政府,政府的所有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做,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重罰農民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相關法律的出臺存在程序性漏洞,我國制定與農民密切相關的新法,而且處罰的條款又這么重,對農民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這樣的法律能夠順利通過,不知制定的時候有關部門是否征求了農民的意見?另一方面,農民遭到重罰時大多不知道法律的處罰這么重,這說明國家法律宣傳有漏洞沒有到位。如果宣傳不到位,立法程序不公正,動不動就對農民進行重罰,罰怕了農民,但破壞了法治,損害了依法治國的美好形象。
重罰農民不能達到法治效果。農民小利遭重罰,其實是一種權利的擴張和法治體現出來的傲慢。重罰農民體現的是法律不關心農民,盡管農民的農產品安全影響廣泛,但是對沒有造成影響的農民輕微違法進行重罰,法律不僅沒有維護依法治國的尊嚴,反而違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重罰農民不僅沒有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性,沒有實現依法治國的效果,反而影響了法律的公正形象,損害了人們對依法治國法律正義的追求。依法治國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的統一,重罰農民的結果是損害黨的形象,人民不能成為法治的主體,進而將影響依法治國的效果。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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