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近日召開的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會議指出,制定《辦法》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的明確要求,對于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農用地土壤環境、管控農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保障農產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8月1日,中新網)
良好的土壤環境是農產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人居環境安全的重要基礎。目前,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不容樂觀,土壤環境保護壓力很大。一方面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許多被污染的土壤等待修復。另一方面舊債未清,每一天還有數不清的新債在累積。因富裕程度提高而劇增的生活垃圾、化工廠淘汰、搬遷所遺留的大量化工垃圾,甚至是對環境和人體有潛在巨大危害的危險廢物,都在被大量不規范地傾倒、掩埋在某個角落,污染的河水用于澆灌農地。因此,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面臨著修復和保護的雙重壓力,在修復的同時更需要保護,不能再添新債。
這幾年,許多地方把一些重污染企業遷移到了工業園區,但原廠區土壤“很受傷”,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必須對其進行修復。要讓每一塊土地進行“去毒療傷”,實現“重生”,其背后付出的代價可想而知。土地修復不但成本非常高,動輒就是幾千萬、幾億。而且土壤是固體不同于水體,很多污染物是跟土壤顆粒結合的,不是想分離就分離的,一旦處理不好,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土十條”強調“誰污染誰治理”的基本原則,實際操作中卻經常會遇到找不到污染責任主體,或污染企業無力賠償的局面。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目前我國耕地修復均屬于“示范工程”,污染者沒有承擔消除污染或環境修復的責任,而是由政府兜底,其實是公眾來埋單,那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污染農田的修復,不應該由全民為這些污染企業埋單。我國環保的基本原則當中就包含了“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這么一條,強調開發者產生污染和破壞要承擔責任。從這一點來講,有關部門必須讓那些污染企業來還“債”,讓他們埋單。必須采取“誰污染、誰賠償,誰治理、誰收益”的方式,用經濟手段推進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才能不會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才能讓《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得到真正實施,在清除舊債的同時不再添新債。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需要對農用地土壤進行治理與修復的,污染責任人應當委托有能力的技術單位根據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編制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方案。治理與修復活動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不得對被修復的土壤造成新的污染。也就是說,這一辦法明確了土壤污染修復的責任主體,同時也對土壤的保護進行了明確,既要求還舊債,又不得添新債,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多彩貴州網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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