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地經營規模是農業經濟學研究領域一個持續討論的話題,也是中國目前極具現實政策含義的話題。本文對農地經營規模變化的國際經驗進行了總結,并從城鎮化發展水平制約下,農業勞動力可能的轉移規模這一現實約束的新視角,對我國未來農地經營規模的現實選擇進行了分析。分析顯示,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農業在總體上都無法實現戶均百畝或千畝以上的大規模經營,戶均幾十畝耕地將是中國未來農地經營規模的常態。為此,應削減對過大規模經營者的扶持力度;同時,必須下大力氣完善對兼業農戶的支持服務政策,以穩定農戶農業收入。
一、引言
經營規模問題是農業經濟學研究領域一個持續討論的話題, 也是中國目前極具現實政策含義的話題。經營規模過小一直被認為是影響我國農業經營效益的重要因素, 進而影響農業發展。要提高農業競爭力, 就必須實行“適度規模經營”, 這已經成為了學術界和農業政策界的共識。從經濟學角度來說, 任何經營活動毫無疑問都必須有一個合適的經營規模, 所以問題并不在于農業是否需要“適度規模經營”, 而是在于探討中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現實含義。本文將聚焦于中國的農地經營規模問題, 也就是種植業的經營規模問題。
國際經驗和國別研究表明, 關于什么是最佳的“農地經營規模”并未達成一致性看法;單純就技術經濟而言, 不同技術水平下的最優農地經營規模會不一樣 (Chavass, 1999) 。例如, Hall等 (1978) 研究顯示, 在加利福利亞, 使經營有效率的最小農地規模是100英畝, 但是同時也應該看到, 無論是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研究, 也有關于小規模農戶更具效率的案例 (Garcia等, 1982;Yotopoulos等, 1973) 。事實上, 影響一國農地經營規模的因素非常復雜。就中國而言, 農地經營規模不僅要考慮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因素, 要考慮多大規模的農地經營才能確保對農業經營者產生有吸引力的經營收入, 還需要考慮城鎮化發展所能吸納的農業勞動力數量這一現實約束。因此, 單純從某一個角度 (例如收入視角) 探討經營規模是不全面的。本文將對農地經營規模變化的國際經驗進行總結, 在對基于收入視角的我國農地適度經營規模的相關分析進行評論基礎上, 從可能的城鎮化發展水平這一現實約束的新視角對我國未來農地經營規模的現實選擇進行分析。
二、關于農地經營規模的一般性國際經驗
(一) 經濟增長與農地經營規模變化
由于系統性數據的缺乏, 關于農場規模方面的宏觀經濟證據較少;但可以肯定的是, 各國之間的農場規模差異極大:根據FAO的數據, 阿根廷平均農場規模是469公頃, 而孟加拉國只有0.5公頃 (費德里科, 2011) 。
Eastwood etc. (2010) 利用FAO數據對若干國家在過去數十年中農場農地經營規模的變化進行了總結。研究結果顯示, 總體而言, 人均GDP越高的國家, 其農場的經營規模越大;并且, 自20世紀中期以來, 隨著人均GDP的增長, 發達國家的農場規模也在擴大。但是, 如果分地區來看, 這個“總體來說”的結論并不成立。例如, 撒哈拉以南非洲、南亞、東南亞和東亞國家的平均農場規模一直很小, 并且, 自20世紀中期以來, 盡管人均GDP在增長, 但亞洲和非洲國家的農場規模卻在縮小。
根據Chavass (1999) 的總結, 影響農場經營規模的因素非常復雜。除了技術水平之外, 交易成本、市場的完善程度、稅收政策和農戶的風險規避能力等都會對農場經營規模產生影響。而Eastwood等 (2010) 的研究顯示, 對于曾經被殖民的國家來說, 由于殖民者對土地的掠奪所形成的固化的利益格局, 往往會形成大規模農場和農地分配不均的狀況;除此之外, 一國的土地改革政策、農業技術進步的路徑、政府的農業政策等也都會對該國的農地經營規模產生影響。以上種種因素使得各國的農地經營規模變化難以與經濟增長之間建立起簡單的線性關系。
(二) 農業生產率與農地經營規模
1. 農業生產率對農地經營規模的影響。
設一國的農業勞動力數量為L, 農業產出為Y, 農用地面積為A, 則本文可以在農業勞動生產率 (Y/L) 、農業土地生產率 (Y/A) 和勞均經營規模 (A/L, 即勞動-土地比率) 之間構建起如下關系式:A/L= (Y/L) / (Y/A) , 即勞均經營規模可以表示為農業的勞動生產率與土地生產率之比。具體來說, 勞均經營規模與勞動生產率 (Y/L) 成正比, 與土地生產率 (Y/A) 成反比。因此, 農地經營規模的變化趨勢與該國農業的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的相對提升速度有關:如果一國農業生產的勞動生產率的提升速度快于土地生產率, 那么勞均農地經營規模將趨于擴大;反之, 經營規模將趨于縮小。
那么, 一國農業的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的變化路徑由什么決定呢?根據希克斯-速水-拉坦-賓斯旺格所提出的關于技術變遷的理論 (Hicks, 1932;Hayami等, 1985;Bingswanger等, 1978) , 一個經濟中要素稟賦的相對豐裕程度的不同, 會導致技術變遷的有效路徑的不同, 技術變遷會沿著節約相對稀缺要素的路徑演進。從這一規律出發, 土地資源相對豐裕而勞動相對稀缺的國家, 農業發展的演進路徑將傾向于采用節約勞動力的技術, 其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速度可能會快于土地生產率的提高速度, 從而農地經營規模會趨于擴大;而農業勞動力資源相對豐裕、土地資源相對稀缺的國家, 其農業則會傾向于沿著更加節約土地的方向發展, 即土地生產率的提高速度可能會快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速度, 從而制約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
速水佑次郎等 (2000) 對44個國家和地區1960和1980年的農業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率的變化狀況進行了深入研究。他們發現, 在20年間, 欠發達國家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年均增長速度不足發達國家的1/3, 而土地生產率則同步提高, 由此導致20年間發達國家勞均經營規模以3.6%的年均增長速度擴大;而相反, 欠發達國家的勞均經營規模則以年均0.8%的速度在縮小。各國在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率方面的差異可以主要解釋為替代勞動的投入品 (如拖拉機) 和替代土地的投入品 (如化肥) 的不同:在過去20年間,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農業勞動力下降了一半至三分之二, 由此導致了發達國家勞動節約型技術 (如機械) 的廣泛運用;而與發達國家相比, 由于爆炸性的人口增長和非農業部門對勞動力吸收能力不足, 欠發達國家出現了農業勞動力的絕對增加, 在這種情況下, 技術開發的主要努力被引向節約土地, 其手段是更多地使用替代土地的投入品, 如每公頃農田的化肥量。生產函數的估計表明, 欠發達國家規模中性的土地節約型技術的發展確實大大超過了勞動節約型的機械技術的發展。
即便是在發達國家內部, 上述規律也仍然存在。喬瓦尼·費德里科 (2011) 的研究顯示, 在1880—1980年間, 在所選5個發達國家中, 人地關系最為緊張、人均耕地面積最小的日本, 其土地生產率始終最高, 而勞動生產率則最低, 且100年間其土地生產率增長了3.2倍, 勞動生產率則增長了14.3倍;而人地關系最為寬松、人均耕地最多的美國, 情況則完全相反, 除個別年代外, 其土地生產率最低, 勞動生產率最高, 且100年間其土地生產率只增長了1.4倍, 而勞動生產率則增長了21.1倍;人地緊張關系介于二者之間的丹麥、法國和英國, 兩個生產率指標的狀況也介于二者之間。
2. 農地經營規模對農地生產率的影響。
農地經營規模與農業生產率之間的另外一層關系是農地經營規模對農地生產率的影響。其間的負相關關系最早是Chayanov (1926) 在俄羅斯觀察到的, 他發現小農場的畝單位產出更高。隨后, Sen (1962) 和Chand等 (2011) 對印度、Bardhan (1973) 對巴西、Berry等 (1979) 對馬來西亞、Khan (1977) 和Rosenzweig等 (1993) 對巴基斯坦研究都發現了相似的現象。這種負向關系在中國也有豐富的實踐證據 (夏永祥, 2002;衛新等, 2003;李谷成等, 2009;王建軍等, 2012;林本喜等, 2012;劉鳳芹, 2006;高夢韜等, 2006) 。
當然, 農地經營規模與土地生產率之間的這種負向關系并非絕對。例如, Roy (1988) 發現在研究中加入土地質量變量后, 這種反向關系會更弱或者消失;技術水平所處的不同階段也會影響這種負向關系, 例如, Deolalikar (1981) 利用印度1970—1971年272個地區的數據實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農業技術下, 不能拒絕小農部門更有生產率 (土地生產率) , 但是在高水平的農業技術下可以拒絕。也就是說, 產出和生產規模的反向關系, 在傳統農業中有效, 但是不能假設在發生技術變化的農業中也存在。另外, 土地生產率和農場規模間的關系也要考慮內生性問題。Assun等 (2003) 提出高技能的農民從事農業生產也有更高的機會成本, 從而可能種植更小的面積因而存在自選擇問題。另外, 土地規模與土地生產率之間可能并非簡單的線性關系。Rudra (1968) 認為關于農場規模和生產率之間沒有一般的法則。Feder (1985) 提出如果信貸可得性依賴于土地擁有量, 雇工的表現受監督影響, 單產就和經營面積相關, 否則無關。
關于經營規模與勞動生產率的關系, 普遍的看法是二者間存在正相關。黃祖輝等 (1998) 調查結果顯示, 實現了糧田規模經營的農戶, 勞動生產率明顯提高。李谷成等 (2009) 使用1999—2003年湖北農戶數據也得出相似的結論。有學者在印度的研究也顯示, 相比于大農戶、小農戶的勞動生產率較低 (Ramesh.C等, 2011) 。
總體而言, 盡管研究結論不盡相同, 但無論如何, 可以獲得的證據并不支持農場類型和規模決定靜態效率的觀點 (費德里科, 2011;Feder等, 1992;Barbier等, 1997;Wan等, 2001) 。中國的情況也類似。基于一個隨機抽樣的來自我國糧食主產區5省100個村莊1049個農戶的實地調查數據, 一項嚴格的經驗研究表明, 在考慮土地細碎化的影響后, 我國糧食生產總體上而言規模報酬不變, 由此可見, 如果政府單純出于提高糧食產量的目的而大規模推行規模經營的政策顯然是不可取的 (許慶等, 2011) 。羅丹等 (2013) 對28個省份3400個糧食生產樣本戶的調研也顯示, 就糧食生產總體情況而言, 當經營規模擴大到50畝以上時, 單產水平明顯下降;畝均收益和成本利潤率也隨著經營規模擴大而有下降趨勢。
三、日本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的努力及其成效
日本是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張的典型國家之一。其農業發展的經驗對我國有很強的借鑒價值。
(一) 主要政策
日本政府在1961年制定了《農業基本法》。首次提出了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的目標。隨后, 日本政府為實現這一目標修改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或政策 (山下一仁, 2015) :1962年日本政府兩次修訂了《農地法》, 放寬了農地擁有面積的上限限制;1970年日本再次修訂《農地法》, 放寬了土地租借期限和有關地租的規定;1980年日本制定了《農地利用促進法》, 允許農民之間自由簽訂和解除土地短期租借合同。除了土地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外, 還制定了其他一些促進規模經營的政策, 比如, 1961年制定了《農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 通過利息補貼來促進農戶在農業機械等方面的固定資產投資;1970年日本還專門設置了農業勞動者的養老金制度, 以保證離開農業的農民有相對穩定的生活保障。另外, 日本政府還通過農業保護的“特別措施”、農業生產法人資格放寬等手段來促進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張士云等, 2014) 。
(二) 政策效果
應當說, 日本政府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圖1顯示, 1965年日本農戶的戶均耕地不足1公頃 (0.97公頃) , 此后逐年上升, 2010年增加至2.63公頃。而全球及亞洲國家的平均農場規模在大致這一期間是下降的:根據FAO的數據, 全球和亞洲國家1950年的平均農場規模分別為21.4公頃和3.3公頃, 1990年分別下降為5.1公頃和1.2公頃;與日本相鄰的中國, 1985年的戶均耕地為0.63公頃, 2010年下降為0.42公頃, 僅為日本同期規模的16%。
圖1 日本農戶戶均耕地面積的變化 (公頃/戶) :1965—2010年
資料來源:戶均耕地面積以耕地總面積與農戶數量相除而得。其中, 農戶數量數據取自日本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http://www.stat.go.jp;耕地總面積數據取自世界銀行數據庫http://databank.shihang.org/data
但是, 日本農戶戶均經營規模的擴大并未完全達到政府預期的政策目標。表1顯示, 除傳統上戶均經營規模較大的北海道外, 日本各都府縣經營規模小于1公頃的農戶數一直占有主體地位, 且自1995年以來, 不同經營規模的農戶比例基本沒有變化。也就是說, 日本近15年來戶均經營規模的擴大, 主要是由于北海道的貢獻。
從2010年起, 日本政府實施了農業新政, 其目的仍是擴大農業經營規模。2009—2012年, 日本先后修訂了國內的農地法, 制定了《糧食、農業、農村基本計劃》、《重建日本食物及農林漁業的基本方針與行動計劃》和《重建日本戰略————農林漁業重建戰略》, 試圖通過對傾向于規模經營的新進入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土地銀行政策、經營者與耕地結合計劃等措施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其目標是, 通過10年努力, 將平原地區經營規模擴大至20~30公頃, 將丘陵山區經營規模擴大至10~20公頃 (徐暉等, 2014) 。從日本過去近30年的政策效果來看, 這一目標的實現無疑將非常艱難。
表1 日本不同經營規模農戶比例的變化:1965—2010年 (%)
(三) 政策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日本農地經營規模增長速度的緩慢, 與大量兼業農戶的存在有關。1965年, 日本兼業農戶的比例為78.5%, 其中以非農收入為主的所謂二兼戶占41.8%;2010年兼業農戶的比例僅下降為72.3%, 而二兼戶的比例則不降反升, 上升為58.6%。由于可以兼業, 農戶也就沒有必要退出農業, 從而阻礙了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根據山下一仁 (2015) 的分析, 對大米的高保護價政策 (促成了高成本的零散農戶得以生存) 、工業向農村地區的擴張 (從而使得農民可以邊留在農村邊去企業等地上班) 、機械化的不斷發展 (使得只需要利用周末時間進行耕作變為可能) 以及非農兼業所帶來的農民收入增加等, 都是使得大量小規模兼業農戶能夠生存下去的重要因素。日本的上述經驗, 對國內學者思考中國未來農業的發展很有借鑒價值。
四、中國未來農地經營規模的現實選擇
(一) 我國農地經營規模現狀
因統計口徑和數據來源的不同, 不同機構之間發布的關于中國耕地和農業勞動力的現狀信息存在很大差異, 由此導致了對我國目前農地經營規模判斷上的差異。表2統計了根據不同信息來源計算的我國目前農業勞動力勞均耕地指標。
表2 關于我國農地經營規模的三個不同的統計結果
可見, 無論采取哪一口徑的數據, 中國目前的勞均耕地和戶均耕地都超不過10畝。這一規模不僅無法與全球各國的平均經營規模相比, 而且也比以小規模經營為突出特點的亞洲國家的平均經營規模要小。從這一比較的視角來看, 我國的農地經營規模確實太小了。
(二) 多大規模合適———對錢克明等估算結果的評論
錢克明等 (2014) 曾對中國糧食生產的合理經營規模給出了一個估算。他們認為, 當下中國家庭糧食生產經營的適度規模為:南方30~60畝、北方60~120畝。這一估算標準的依據是, 以南方一年兩季、北方一年一季計, 在考慮農民可能獲得的農業補貼收入的情況下, 測算農民種糧所獲收入可以與務工收入相當時所需要經營的農地面積數。
上述分析思路和結論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于2014年11月20日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該文件提出, “現階段, 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第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 應當給予重點扶持”。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對“合理的土地經營規模”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以目前我國全國而言戶均經營規模7.56畝來說, “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大致相當于75~110畝。這與錢克明等 (2014) 的估算結果非常吻合。
錢克明等 (2014) 分析的立足點在于全職種糧收入能趕上非農收入, 出發點是希望能留住農民來種糧。但事實上, 無論是中國還是國外, 農戶兼業均是常態而非過渡形態。
如前所述, 日本業農戶比重很高。其中以非農收入為主的所謂二兼戶比例有上升趨勢, 2010年達到了58.6%。荷蘭有70%~75%的農民家庭從事兼業活動。在專業奶業農場的收入中, 約有30%來自兼業活動;在種植作物的農場, 這個數字則超過了50%。并且一般來說兼業農民的收入水平要高于全職農場的農民 (Vries, 1995) 。就是在美國, 不同類型農場中主要經營者的兼業化程度也均有明顯提高:1997—2007年主要經營者主職業為非農經營者的占比, 公司農場上升了8.6個百分點, 家庭農場、合伙農場和其他農場分別上升了4.8個百分點、5.6個百分點和10.5個百分點;2007年, 美國主要經營者主職業為農業者所占比重, 在公司農場中僅為64%, 在家庭農場、合伙農場和其他農場中僅分別為43%、54%和36% (姜長云等, 2014) 。
與日本、荷蘭和美國類似, 中國也存在很高比例的兼業農戶。廖洪樂 (2012) 利用農業部農村固定觀察點吉林、黑龍江、浙江、安徽和四川等5省的數據所進行的計算表明, 在2008年, 四川、安徽兩省兼業農戶比重分別為72%和69%, 吉林、黑龍江兩省兼業農戶比重分別為52%和51%, 浙江兼業農戶比重為37%。
實際上, 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出現大量兼業農戶首先與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顯著的季節性有關。只要農業生產的這一特性存在, 農戶就不可能不利用大量的空閑時間去取得其他收入, 農戶兼業就必然是一種常態。另外, 在農業發達國家, 完善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使小農業的生產過程社會化了, 這為中小農戶贏得了更多的剩余時間, 他們可以利用這些剩余時間去從事兼業經營, 增加收入。有研究者在愛爾蘭開展的一項有關兼業活動的研究指出, 兼業并不是貧困的另外一種表述, 相反, 它意味著生活的富足 (Kinsella等, 2000) 。通過兼業, 農戶不僅能使投入到農業生產的少量、零碎工作時間獲取較高的勞動回報, 還使得大量的非農勞動時間有了經濟價值, 可以提高和穩定農民的總收入。
Allen等 (1998) 研究顯示, 由于專業化生產的必要性不強、年生產批次少、勞動監督成本高等原因, 家庭經營始終是小麥的主要生產組織形式, 并且隨著生產機械化程度的提高會強化而不是削弱家庭經營的合理性。在家庭經營為主、且隨著生產機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大大節約糧食生產勞動投入的情況下, 一個家庭全職生產糧食而不兼業的假定是不合理的。因此, 以全職糧食生產收入倒推合適的糧食經營面積就會導致對經營規模估算結果的夸大。也就是說, 考慮到農戶必定會有兼業收入, 對農戶有吸引力的農地經營規模應小于錢克明等 (2014) 的估計。
(三) 能達到多大規模?基于農業勞動力轉移數量約束下的估計
以生產收入倒推確定農地合理經營規模所存在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未考慮農業勞動力可能的轉移數量這一現實約束。多大規模合理是一個問題, 現實中能達到多大規模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前者反映必要性, 后者反映可能性。城鎮化的推進和非農產業的發展與農業勞動力的轉移之間存在互動關系, 如果不考慮農業勞動力轉移的可能性, 單純根據所謂“合理的農地經營規模”來制定農地經營規模政策, 可能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
關于中國未來的城鎮化水平一般的估計是, 中國在將相當長時期內城鎮化率很難超過80%。如果中國2030年城鎮化水平以80%計、人口總量以15億計的話, 那么屆時鄉村人口為3億人。基于中國過去近30年的經驗看, 鄉村人口與農業勞動力之間存在很強的相關性 (見圖2) 。1985—2012年農業勞動力占鄉村人口的比重除了中間部分年份接近了45%外, 始終穩定在40%左右, 這從另外一個角度印證了農業勞動力兼業的普遍性。假定未來中國農業勞動力仍占鄉村人口的40%, 那么如果中國的鄉村人口為3億人, 則農業勞動力大致為1.2億人。假定我國未來可保有18億畝耕地、且一個家庭平均2個農業勞動力, 勞均農地經營規模將為15畝, 戶均的農地經營規模將為30畝;如果設定未來農業生產專業化程度提高、農業勞動力占鄉村人口的比重下降到20%, 那么農業勞動力大致為6000萬人, 勞均農地經營規模將為30畝, 戶均的農地經營規模將為60畝。
也可以根據國際經驗對農業勞動力與鄉村人口之間的關系進行更為嚴格的估算。全球31個國家1960—2012年的數據也顯示, 鄉村人口與農業勞動力之間有很強的相關性 (見圖3) 。其相關性可用下式表示 (括號內為t檢驗值) :
以此推算, 如果中國的農村人口為3億人, 則農業勞動力大致為7600萬人, 勞均農地經營規模將為24畝, 戶均的農地經營規模將為47畝。
綜合上述估算結果來看, 如果考慮到我國農業勞動力轉移的現實約束, 未來我國的農地經營規模大約在戶均50畝左右。這個結論比錢克明等 (2014) 的估計結果略低一些。但如果在錢克明等 (2014) 的估計中把兼業因素考慮進去, 那么這兩個結果將相當接近。
圖2 中國第一產業產業人員與鄉村人口之間的關系:1985—2012年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網站數據繪制
圖3 全球31個國家第一產業從業人員與鄉村人口 (對數形式) 之間的關系:1960—2012年
數據來源:根據世界銀行數據庫www.worldbank.org有關數據計算和繪制
事實上, 無論是本文的估計還是錢克明等 (2014) 的估計, 其真正的意義并不在于估計的定量結果, 而在于其定性的政策含義, 即: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 中國農業的戶均規模經營最多可能也就是數十畝而已, 這應該成為“適度規模經營”的現實指向。從我國部分省區地方政府目前所公布的政策來看, 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界定, 南方地區省區一般要求最低在50畝~100畝左右, 北方地區則一般要求在100畝以上, 部分地區則超過了300畝 (黑龍江) 、乃至500畝 (寧夏) 。根據農業部種植業司的統計, 全國已有種糧大戶68.2萬戶, 經營耕地面積1.34億畝2, 即戶均約200畝。這種規模乃至更大規模的經營主體, 不應成為中國未來農業經營主體的主流。
五、評述性結論
超小的農地經營規模難以適應我國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因此, 鼓勵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是我國農業發展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從國際經驗來看, 影響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的因素非常復雜, 政府的政策意愿和政策傾斜有助于政策目標的實現, 但并非決定性的因素。從國際經驗來看, 農地經營規模與國家經濟增長之間也不存在確定的線性關系。日本的經驗對此給予了很好地印證。日本政府自1960年代以來大力引導農地的規模經營, 近半個世紀來, 伴隨經濟的高速增長, 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與政府期望達到的政策目標仍相距甚遠。
就中國而言, 目前在政策實踐中往往對規模越大的經營主體, 給予的支持政策和支持力度越大。但本文的研究顯示, 就全國平均來說, 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 中國農業的戶均經營規模最多可能只能達到50畝左右、或者更嚴謹地說, 只能達到數十畝而已, 這一規模既能滿足在兼業化條件下農地經營對農戶收入吸引力的需要, 更重要的是, 這也是由中國極為緊張的人地關系所決定的, 是中國未來城鎮化發展所決定的農業勞動力可能轉移規模這一現實約束條件下的現實選擇, 因而是與目前戶均不到8畝地相比, “適度規模經營”的現實含義。盡管在不同地區, 戶均平均經營規模會存在一定差異, 但無論如何, 認為擁有數百畝、乃至數千畝耕地的家庭農場在中國未來、甚至現在將成為中國農業經營主流模式的觀點, 既不現實, 也不科學。
事實上, 國際經驗還顯示, 土地和勞動力資源的相對豐裕程度會影響一國農業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率的相對提高速度。對于農業勞動力資源相對豐裕、土地資源相對稀缺的國家, 其土地生產率的提高速度可能會快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速度, 從而制約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反過來說, 農地規模的擴大可能更有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但不利于土地生產率的提高。而對于中國這樣農地資源非常緊張的國家而言, 為確保糧食安全, 不斷提高農地的土地生產率是一個非常緊迫的任務。
上述分析具有明顯的政策含義。即:從政策選擇上說, 今后應著力加強對適度經營規模農戶的支持和補貼力度, 對于通過土地流轉獲取經營土地的經營者, 必須有一定的規模限制, 或者應削減其扶持力度。作為配套性的政策, 政府應大力氣完善對兼業農戶的支持服務政策, 以穩定農戶農業收入;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農戶之間的合作, 實現農地經營的外部經濟;同時大力推進農村地區的就地工業化和城鎮化, 使農民有就近的非農就業機會, 從而可為農民兼業創造好的條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7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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