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真貧,首先要識真貧。今年以來,各級對精準識別重點考核的指標為漏評率和錯評率,指標要求非常嚴格。具體到一個村,稍有不慎,就會出問題,弄得基層反復作解釋、寫說明,也使得部分基層干部無所適從、縮手縮腳,生怕因此被追責問責。
客觀分析,精準識別,看似簡單,實則不易。原因有三:一是上級規定的識貧標準、識貧程序比較原則。需要基層在落實中細化研判,造成識別千差萬別。二是農村情況紛繁復雜。農戶家庭的真實情況和基層了解的情況,客觀上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群眾難免會有反映。三是社會對識別的理解差異。在評估考核調查時,面對同一農戶是否應當識別的個案時,有時意見很難統一。
“貧困戶究竟要怎么識別才能精準?才不會被問責?”基層干部問得最多的就是這句話。最近,筆者有幸參加動態調整交叉檢查,查閱了相關文件,接觸了許多案例,聽取了意見建議,并結合自己的思考,系統談談關于精準識別的十大問題。
一、關于識別原則問題
(一)根本原則
2014年建檔立卡時,各地對識別原則作了具體規定,在多次動態調整和數據清洗過程中,有的逐步細化,更多地是根據新情況新要求,增加了一些新規,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層在識別上的反復無常、無所適從、甚至混亂。說到底,還是沒堅持實事求是。實事求是是黨的思想路線,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和靈魂。精準識別的根本原則,就是實事求是,具體要求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密切聯系實際,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出公心、講實情、說真話,把真正群眾公認的貧困家庭納入建檔立卡。
(二)工作原則
時至今日,動態調整的要求越來越明確,基層的實踐越來越豐富,筆者將工作原則歸納為以下6條:
1.公開公正,群眾公認。識別標準和識別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群眾參與識別、決定識別、監督識別,防止出現優親厚友、權力照顧,真正得到群眾公認,經得起檢驗。
2.堅持標準,綜合研判。堅持識別標準,對家庭狀況從多角度、多維度進行綜合研判,不搞規模控制,防止“一刀切”。
3.逐戶甄別,整戶納入。以戶為單位,核實情況,數據比對,逐戶甄別,整戶識別,不搞拆戶、分戶,禁止空掛戶。
4.戶籍為準,共同生活。整戶納入時,以戶籍登記人口為準,同時考慮共同生活,不在一起生活,原則上不納入,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則上應納入。
5.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嚴格識別程序,既防止不申請不評議、拉票評議、簡單以票識別,又要防止抄近道、走過場、搞暗箱操作,以規范操作保證過程公正,最終確保結果公正。
6.備案審查,手續完備。所有識別資料必須詳實,識別過程必須真實,手續完備,以備審查。超出政策規定,但確需識別的,必須報鄉鎮政府或縣級扶貧部門認定并備案,有些特殊情況還要向市級扶貧部門、直至省級扶貧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紀檢、審計部門。
二、關于識別標準問題
2014年建檔立卡時規定“以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736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為識別標準”“綜合考慮住房、教育、健康等情況”。以后的多次動態調整,堅持了這個標準,最新的表述為“收入低于國家扶貧標準且未實現‘兩不愁三保障’”,并要求既不能提高也不能降低。
國家審計署2015年審計發現,有“財政供養人員、購買商品房、有小汽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主”“四類人員”納入建檔立卡的現象,全國進行了“四類人員”清理工作,有的地方還擴大到其他需要核實的情形。應當明確,“兩不愁三保障一超過”才是識別的根本標準,“四類人員”甚至其他需要核實的情形不是識別標準,只是識別時需要重點關注的對象范圍。在基層掌握落實識別標準問題上出現了以下一些情形:
1.家庭成員包括法定贍養人有“四類人員”的全部予以清除。有的地方規定“四類人員”甚至其他需要核實的情形為“紅線”,只要遇到這種情況,就原則予以清除,沒有進行綜合研判、分類處理和走民主評議程序,導致有的符合貧困條件的“四類人員”和其他需要核實的情形被錯誤地清除了,不符合實事求是的根本原則。
2.人均收入實際上變成參考指標。有的地方只算收入,以收入高于國家扶貧標準2300元,都不納入,搞了“一刀切”,甚至出現了有人提出“2300納入,2301不納入”簡單機械推理質疑?;鶎痈械睫r戶收入最難算清。一來農戶本身也不清楚一年到底有多少收入,二來也不排除有人想當貧困戶而故意隱瞞收入的現象。故而收入實際上變成了一個參考指標。究竟可不可以上浮、可以上浮多少為宜,目前還沒看到哪個地方有這方面規定。筆者認為,在“兩不愁三保障”不達標的情況下,人均收入可以上浮10-20%,或者規定最高限額,便于基層操作。
3.“兩不愁”不好界定。什么叫愁吃愁穿?沒有具體形象的界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全國溫飽問題已經徹底解決,沒有出現餓死人、凍死人、衣不蔽體的極度貧困現象?;鶎幼R別時,基本沒有考慮愁吃、愁穿的情況,只是將飲水不安全作為考量。
4.“三保障”理解各異。對于義務教育無保障,字面上理解是因貧輟學,九年義務教育階段上不起學,這種情況很少。由于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支出不多,很多地方就重點考察高中階段、大學階段、研究生階段的教育支出,有的地方還規定家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填“因學致貧”原因。對于基本醫療無保障,嚴格講,是指因貧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未享受醫療救助。一些地方將大病列入識別范圍,但對于什么是大病也沒有明確規定,有的農戶認為自己患有常見老年病、慢性病也認為是大病;一些地方重點考察家庭成員近幾年住院治療、常年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支出,是否因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等。對于住房安全無保障,一般以住建部門認定的C級、D級危房為準,包括無房戶。有的農戶卻有自己的理解,生活輔助用房漏水、開裂也認為是危房。在無房戶的認定上,各地理解也不一樣,有的地方認為名下無獨立產權住房就是無房,而有的地方認為只要有長期居住的安全住房,名下有無獨立產權并不重要,也算作有房。
5.既算收入,也算支出。在識別標準不好把握的情況下,大多數地方既看家庭勞動力、算收入狀況,更看家庭剛性支出、家庭負擔,兩者相比,看家庭能否承擔,有明顯承擔不起而因此負債并且家庭狀況的確不好的,才列為納入候選名單。一般有承擔能力,未納入。
6.橫向比較,綜合研判。2014年建檔立卡時,由于全國有一個規??刂埔幎?,層層分解指標。應當說,到縣的指標是基本準確的,因為有農村住戶抽樣調查作為理論支撐。但指標分到鄉鎮、分到村,由于農村住戶抽樣調查樣本過小,的確不能說完全準確。因此,村與村之間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不具有可比性,特別是當時貧困村有一個最低貧困發生率指標要求,造成有的農戶在貧困村夠貧困戶條件,而換到另一個非貧困村可能就達不到貧困戶標準?,F在動態調整中,不準搞規模控制,就是要回歸實事求是的本真,據此有的省提出“寬進”要求,就是將可進可不進的,盡量納入。具體操作中,將擬納入的貧困戶之間、貧困戶與一般農戶之間進行橫向比較,進行綜合研判,做實納入理由,再通過民主評議來操作。
7.承諾簽字,接受舉報。識貧過程的確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為防止有的人為當貧困戶“裝貧”“扮貧”而不提供真實情況,有的地方要求申請農戶簽訂家庭信息真實性承諾書,一旦有人舉報,經查實提供虛假信息而當上貧困戶的,由農戶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包括退賠已享受扶貧政策的各種補助資金,甚至法律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貧困戶信息的真實性,為精準識別奠定了基礎,值得推廣借鑒。
8.關于懶漢、違法亂紀、生意虧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扶貧不扶懶,這是基本的政策導向。有的地方規定,懶漢不能納入;有的地方也給了懶漢一次機會,符合條件的可以先納入,但經過二、三次介紹就業或發展產業不積極的,將取消貧困戶資格。對于有打牌賭博惡習的,有的地方規定原則上不納入,即使納入后不改掉惡習發現再有類似情形的,將取消貧困戶資格。對于生意虧損造成“貧困”的,基本不予納入。
三、關于拆戶分戶問題
2014年建檔立卡時就規定要“整戶識別”。一般的操作就是以戶籍為準?;鶎釉诼鋵嵵校霈F了“拆戶”“分戶”現象,特別是有法定贍養人并且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將父母單列或分戶作為貧困戶的現象,實質是把贍養老人的義務推向了社會、推給了政府,“扶貧”被異化為“扶老”,有違中華民族尊老愛幼、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在社會上形成了錯誤導向,引起群眾強烈不滿。有的地方,子女成家立業,分家需要分戶,獲得宅基地也需要分戶。有的人說,關鍵是要考察分戶目的,如果是為了享受低保、為了評上貧困戶才分家,那就不行,但這往往很難講清。綜合各地在今年動態調整中的好做法好經驗,應該如此把握。
(一)整戶納入,共同識別。對與法定贍養人家庭在一個戶口本,并且共同生活的,與子女共同識別。對于與多個法定贍養人分別立戶的,優先選擇與其共同生活的一個法定贍養人家庭,單獨生活的,必須選擇一個法定贍養人家庭,共同識別。有的地方還規定,特殊情況,經民主評議,的確需要納入的分戶老人,納入時必須與法定贍養人簽訂贍養合同,由村支兩委或村養老理事會監督執行,保證納入老人的人均收入高于扶貧標準;拒絕簽訂贍養合同或不執行贍養合同的,將分戶老人予以清除。對于原來未作整戶納入的,不能作為貧困戶內人口自然增加處理,必須再通過民主評議程序,通過的,整戶納入,沒通過的,將原納入人口予以清除。
(二)以戶籍為準,考慮共同生活。戶籍為戶內建檔立卡人口自然增減的基本依據,但農村的確存在人戶分離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按照共同生活原則,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對外嫁女、入贅男及其子女,服刑人員,不納入;對戶口遷出的在校學生(包括畢業未婚嫁的)、現役軍人,要納入;建檔立卡以后,死亡、外嫁、入贅外地,作自然減少處理;因婚嫁戶籍未遷入的新增家庭成員、新生兒等,作自然增加處理。有兩種極其特殊的情況:一是嫁入女及其子女黑人黑戶,由于沒有身份證,無法錄入系統。一般處理辦法是,由基層派出所核實,補辦戶口和身份證,再納入系統;二是沒有婚姻關系的所謂“組合家庭”,一般分開識別。
(三)尊重農村習俗,考慮特殊情況。對于女兒外嫁、兒子入贅外地,父母單獨在本地生活,并且的確困難的,有的地方規定,尊重農村習俗,綜合考慮子女的“四類人員”情況,可以進行單獨識別。對于子女長期不贍養老人,老人的確生活困難的,并且周圍群眾也認可的特殊情況,經村民主評議通過后,可以單獨識別。
四、關于低保納入問題
在推進低保與扶貧“兩線合一”過程中,有的地方規定,必須將清理整頓后的整戶低保戶、五保戶全部納入建檔立卡。該不該全部納入?該怎樣納入?還有許多理論上的問題要澄清,不能一概而論。
(一)關于五保是否納入問題。各地對五保理解不同,執行起來也不一樣。有的地方規定,五保不能納入,因為五保的標準很高,大大超過了扶貧政策補助標準,已經實現了兜底保障,納入沒有實際意義。有的地方規定,集中供養的五保不能納入,但分散供養的五??梢约{入,因為部分分散供養的五保還有一定的勞動能力,納入以后可以享受產業扶貧相關政策、可以得到幫扶單位和幫扶干部的現金物資慰問。有的地方規定,所有五保都必須納入。筆者傾向于不納入,扶貧的重點在于開發,把五保納入失去了開發的條件和意義。
(二)“兩線合一”的前提是低保清理?!皟删€合一”的背景是低保標準低于國家扶貧標準,首先標準上要合一,其次才是符合條件的低保戶納入問題。由于歷史原因,低保中還存在“政策?!薄按钴嚤!薄熬S穩?!薄瓣P系?!薄安饝舯!薄胺謶舯!钡?,必須進行徹底清理。在此基礎上,再依據政策納入建檔立卡,才能保證納入準確無誤。否則,盲目納入,就會出現漏評、錯評、拆戶、分戶等問題。不能讓基層陷入“不納入是錯、納入還是錯”的兩難“悖論”怪圈,無論如何操作都要被追責問責,這是對基層干部的極不負責。
(三)關于低保該如何納入的問題。在低保清理的基礎上,有的地方規定,符合條件的低保戶才能納入建檔立卡。什么叫符合條件?目前,沒有權威解釋,筆者的理解是:一是必須整戶低保才能納入,對于符合低保政策的個人保不能納入,納入了就會出現拆戶分戶問題。二是要區別對待,不搞一刀切。先從理論上進行推導,單從收入角度講,低保標準等于或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所有整戶低保戶都應納入建檔立卡;低保標準高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方,只有實際收入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才能納入,高于的就不能納入。又要算收入,基層就感到頭痛了。簡單實用的做法是,共享民政部門低保認定的收入計算成果,將實際收入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納入;對于實際收入高于國家扶貧標準的,還要對“兩不愁三保障”進行綜合研判,將不達標的納入,達標的就不能納入,這才符合實事求是原則。
五、關于識別程序問題
2014年建檔立卡時規定“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在動態調整中,有的地方吸取經驗教訓,細化了工作步驟和主要環節,更具有操作性。從保證程序公正,盡量避免錯評、漏評出發,筆者認為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一)廣泛宣傳。交叉檢查時發現,有少數農戶家庭狀況并不好,聽農戶自訴情況,覺得可能夠貧困標準,細問“為什么不提出申請”時,有的農戶說,不知道有識別和動態調整這回事。由此可見,廣泛宣傳這個環節非常重要。應將識別標準、識別范圍、識別程序、申請時間、咨詢舉報電話等印成宣傳資料,通過入戶走訪、廣播電視、宣傳公告等形式,讓廣大村民知曉政策、熟悉政策,并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二)自愿申請。考慮到農戶的文化水平實際,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都算是申請,有的地方規定只接受書面申請的做法欠妥。對提出申請的農戶,鄉村干部要逐戶上門初步核實家庭情況并做好記載。要特別注意家庭相對困難而沒提出申請的農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動員他們主動提出申請,防止漏評。確系農戶不愿申請的,要做好記載備查。
(三)民主評議。一是村民小組民主評議是基礎。有的地方只進行了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忽視了村民小組評議。農村是熟人社會,要讓最了解情況的農戶參與識別,其中最佳層級是村民小組。大家一起生活,對哪家貧困,附近的農戶最清楚。拆并行政村后,戶數更多、地域更廣,只進行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可能會出現參加評議的代表對有的農戶情況根本就不了解的情況,容易出現評議不準的問題。二是必須逐戶評議。要按照學習識別政策、明確識別標準,逐戶介紹情況、逐戶進行表決的方式進行,村民代表大會評議時還要介紹村民小組民主評議情況,嚴禁“打批發”“搭便車”“搞夾塞”。三是獲民主評議通過的票數比例不能定得過高。有的地方將民主評議票數規定得很高,要求獲2/3以上甚至80%以上才能通過。筆者認為不妥,應掌握過半數同意較為妥當。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某戶應當納入的,盡管本人未提出申請,也可納入民主評議,避免因不申請不評議而出現漏評。是否納入,要根據民主評議情況,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礎上,再補充申請手續。
(四)入戶核實。一要核實五種情形。對“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突破政策規定,而民主評議獲通過的;民主評議通過,但獲票率不高的;未提出申請,而獲民主評議通過的;鄉村干部的親屬獲通過的”等五種情形,由鄉鎮組織鄉村干部進行再次入戶核實。特別要關注外來戶、與鄰居關系緊張戶、少數姓氏戶落選的情況。二要理順落選戶情緒。交叉檢查中,有些提出申請而落選的農戶,不知道自己因何而落選,他們反映沒有干部上門做解釋工作,這些人對扶貧工作的意見最大。因此,理順落選戶情緒的工作不能省,不能以公示民主評議結果代替思想政治工作。對確實不應納入的,要派專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理順農戶情緒,特別是有落選戶提出與某入選戶進行比較時,要講清別人納入和他未獲通過的道理,做到落選戶心服口服。三要再次復議。經入戶核實,確實存在漏評、錯評的,必要時可以再次召開民主評議會進行復議。入戶核實和復議以后,才能進行村級公示。
(五)公示公告。有的村民主評議以后、鄉鎮審核以后,在公示公告環節上還存在問題:一是公示簡單。有的只公示一個通過名單,沒有公示民主評議情況,沒有農戶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致貧原因,沒有民主評議所獲票數,未通過的也未寫明原因,未公布鄉鎮和縣級扶貧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很難讓村民全面了解民主評議情況,如有意見也不知向哪里反映舉報。二是公示公告知曉率不高。有的只在村部公示公告,未在主要交通干道、集中居住區進行公示,群眾對評議和審核結果的知曉率不高。
六、關于信息比對問題
2015年國家審計署提出“四類人員”問題以后,基層最先是采取入戶調查和走訪附近農戶的方式,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成員是否是“四類人員”和其他需要核實的情形進行核實。由于人為因素的干擾,總有遺漏和不確切的情況。今年,國務院扶貧辦要求“以縣為單位組織開展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相關數據比對,進一步核實申請貧困戶家庭擁有城鎮住房、車輛、經營實體、財政供養人員等方面的情況”。從基層調研的情況看,目前信息比對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縣級比對層級過低。由于相關信息主管部門存在“信息孤島”問題,縣級比對只能掌握縣域內的“四類人員”情況,對于跨縣、跨市、跨省的“四類人員”無法掌握,在識別中難免存在比對信息不全的問題?;鶎訌娏乙?,從國家層面進行信息比對。如果一時有困難,對縣域外的“四類人員”掌握不全的,不能因此問責基層。
(二)將群眾反映作為比對補充。不能因為有了縣級信息比對,就只認比對結果,對群眾反映的“四類人員”情形不管不問。傳統的走訪了解附近農戶,可以作為縣級比對信息掌握不全的補充,盡可能多的掌握縣域外的情況,減小錯評機率。
(三)入戶核查比對結果。比對結果關鍵在于運用,要反饋到鄉,再由鄉反饋到村、到戶,由基層組織入戶核查和向附近農戶了解情況。對于借用貧困家庭成員身份信息去買房、買車和登記經營實體的,還要到借用方進行核實,簽署相關證明材料備查,必要時可由申請貧困戶家庭寫出承諾書。
七、關于分類處理問題
2014年建檔立卡以來,進行了多次動態調整,標準、程序和要求越來越明確、細化,這三年又陸續退出了一批貧困人口。如果簡單以現在的規定去評價過去的識別工作,難免會不斷地“翻燒餅”,甚至全部推倒重來,這既不現實,又會加重基層負擔,更會牽扯基層過多精力,擾亂扶貧工作。
(一)分清時間節點。判定是否錯評、漏評,必須回歸納入時的時間節點,不能以現在的狀況去評判過去的做法。比如,2014年納入時家庭貧困,這幾年因為人口自然增減、病情轉入穩定期、完成學業等原因,致貧原因消失;幫扶措施落實、產業發展、增加就業等原因,家庭狀況好轉,甚至超過了一般農戶,還有的成為“四類人員”,就簡單認定為錯評。又比如,上次動態調整的時間節點,家庭狀況還行,到檢查考評時因病或意外而陷入貧困,不能因此認定為漏評,但要提醒下次動態調整時,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
(二)區別分類處理。今年動態調整中,有的地方對“四類人員”未區別分類處理,簡單地想予以清除,如果不是國扶貧辦及時發現剎車,險些造成系統人數“大進大出”?,F在的分類處理辦法比較明確:無論識別前、還是識別后的已經脫貧“四類人員”和其他識別不準的,原則上在系統里標識為穩定脫貧,并明確不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作為脫貧成果留在系統里;識別前為“四類人員”,未脫貧的,原則上予以清除;識別后為“四類人員”,未脫貧的,及時退出,是否繼續享受扶貧政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優親厚友、權力照顧等而納入的錯評人員,全部予以清除。
(三)完善脫貧政策。國家脫貧退出政策規定“貧困人口、貧困村和貧困縣退出以后,在一定時期內國家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持力度不減,留出緩沖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有的省將貧困人口退出政策明確為“貧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時期內,原有針對貧困人口的扶貧政策,符合條件的,繼續按相關政策執行,確保實現穩定脫貧。”什么叫“一定時期內”、什么叫“符合條件”、什么叫“穩定脫貧”,都沒有細化,基層無法操作,基層一般理解為“脫貧不脫政策”。按照駐村幫扶和結對幫扶“兩個全覆蓋”的要求,有的地方還明確“脫貧不脫幫扶”“脫貧不脫聯系”。這輪精準扶貧,時間跨度7年,有的貧困戶經過政府幫扶和自身努力,或者因為征地拆遷補償等特殊原因,家庭狀況明顯改善,繼續按照“脫貧不脫政策”執行,幫扶干部、基層和附近群眾意見很大。有的“貧困戶”自己也覺得不好意思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自愿提出不再享受扶貧政策或者不當貧困戶了,該不該從系統里清除,該怎么操作不再繼續享受扶貧,還是怎么處理,需要上級完善脫貧政策,便于基層操作。
(四)優化系統標識。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脫貧屬性”有“脫貧、未脫貧、預脫貧、返貧”四個選項,其中脫貧狀態實際上只有“脫貧”和“未脫貧”兩種。今年7月,根據識別不準和“四類人員”已脫貧戶的處理需要,增加了“穩定脫貧”選項。筆者建議,應當將脫貧狀態分為“穩定脫貧”“脫貧”“未脫貧”“兜底保障”四種,其中“穩定脫貧”應當將識別不準和識別前“四類人類”的已脫貧戶;經過幫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國家扶貧標準一定水平(可以規定達到當地平均水平);識別后的“四類人員”;因征地拆遷補償等原因,家庭人均補償超過一定數額的;自愿申請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或不愿繼續當貧困戶的等列入,并明確標識為穩定脫貧的,就不再安排干部幫扶聯系、不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這樣優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產業扶貧和就業扶貧的對象更加集中,就是“脫貧”和“未脫貧”的,“兜底保障”家庭因為喪失勞動能力,就可以不安排產業、就業扶貧項目。
(五)規范調整節奏。建檔立卡以來,進行了多次的動態調整和數據清洗,基層感覺一年四季都在搞精準識別動態調整,這是基層反映表格多的一個重要原因。筆者建議,在今年開展了建檔立卡集中清理整頓以后,只在每年年底結合貧困退出時進行動態調整,每年一次,讓基層平時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如何落實扶貧政策、如何幫扶、如何脫貧上。
八、關于特例備案問題
上面政策規定原則,基層情況千差萬別。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有些特例,基層根據實事求是原則,突破了政策界限,就要向上級備案審查。這樣,可以給基層減壓松綁,以免秋后算帳,更有利于扶貧工作開展,更能得到群眾認可。凡是督查考評檢查發現突破政策的問題,只要事前進行了特例備案的,就不能當作問題,更不能對基層進行追責問責。有以下情況應當至少向縣級扶貧部門備案,具體備案到哪一級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城市戶口婚嫁到農村,與農村戶籍人口組建家庭,居住生活在農村,符合識別標準,按照整戶納入原則,突破了城市人口不能納入農村扶貧對象政策規定的;
2.符合條件的“四類人員”和其他需要核實情形(包括借用貧困家庭成員身份信息去買房、買車和登記經營實體的),經民主評議、鄉鎮審批同意納入的;
3.法定贍養人長期不履行贍養義務,長期分戶單過、的確困難的,經民主評議、鄉鎮審批同意納入的;
4.女兒外嫁、兒子入贅外地,父母單獨在本地生活,經民主評議、鄉鎮審批同意納入的。
5.其他需要備案的。
有的地方設計了特例備案環節,可基層不能很好地貫徹落實,這其實是基層沒想清楚。特例備案,是要增加基層一定的工作量,但相比給基層減輕被問責壓力來講,完全不值一提,更應該不折不扣地嚴格落實。
九、關于督查考評問題
督查考評,是推動識別更加精準的重要手段。在高密度督查考評和更嚴格追責問責的強大壓力下,基層一聽說上級要來督查考評就非常緊張。有的被檢單位怪自己運氣不好,有的非檢單位慶幸自己沒被抽中,總感覺做得再好也心里沒底。督查考評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改進。
(一)規范督查考評。從國家到鄉鎮,層層都搞督查考評,有的村一年中要接受各級的多次督查考評、貧困戶多次被入戶調查、喊去座談;有的地方每個季度搞一回督查考評,基層疲于準備應付。要規范督查考評,減少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具體到精準識別來講,建議只在每年年底動態調整以后將精準識別列入大考評即可,平時檢查建議不納入,把平時檢查的重點放在扶貧政策落實、幫扶工作到位、扶貧項目資金監管上。
(二)慎用督查考評?;鶎臃从?,扶貧督查考評有被濫用的現象,上級任何一次下基層行動的通知里,喜歡寫上一句“此項檢查納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只要一說考核,基層就緊張??陀^地講,扶貧工作都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基層需要的是上級多指導、多幫助,而不是動不動就通報、就問責。很多督查考評出于時間進度的考慮,擔心指出問題后基層會無休止的寫說明、作解釋,并沒有當面指出問題、及時反饋問題。有些該不該列為問題,短時間內也無法核實清楚作出判斷,只能作疑似問題處理。迎檢完了,基層也不知道有哪些問題、錯在哪里、為什么錯了、應該怎樣整改。由于各級督查考評的評判標準不一,造成同一情形各級的評判結果會有不同,有時甚至互相矛盾,基層真是一頭霧水、無所適從。要慎用督查考評,一般半年督查一次,年底考評一回,平時多運用以幫助基層發展問題、指導工作為目的的巡查方式,巡查中指出的問題不能列為考核問責依據,只要基層改了就不是問題,未整改到位再追責也不遲,把基層從高壓下解脫出來,更加心情愉快地做好扶貧工作。
(三)專業督查考評。精準識別是一項復雜的工作,要求督查考評人員要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豐富農村工作經驗和人生閱歷、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等。而現在參與督查考評的人員,很多不熟悉扶貧工作,對精準識別更是知之甚少,寄希望于短暫的考評前培訓就能勝任工作,根本就不現實。從督查考評的人員組織來講就很不專業,造成有的督查考評人員簡單機械套用政策規定、全憑個人理解不能從基層實際進行綜合研判,基層意見很大。一是全部取消第三方評估。去年國、省第三方評估,參與者都是在校大學生。一個在校大學生,什么社會閱歷和人情世故都不懂,扶貧政策特別是精準識別政策難以全面掌握,怎么可能對精準識別作出客觀公正評估,這樣的評估結果難以做到令人信服。有的地方看到了第三方評估存在的先天不足,作出了市及市以下不再搞第三方評估的要求。第三方評估,不太適合扶貧工作,特別是精準識別工作,建議全部取消。二是督查考評人員應當全部抽調扶貧領域人員。一些地方督查考評大量抽調非扶貧領域的同志參加,看似陣容整齊,轟轟烈烈,實則起不了多大作用,反而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之嫌。客觀地講,扶貧畢竟是一項政策性和業務性都很強的工作,非扶貧領域的同志在短時間內很難熟悉掌握扶貧政策和操作流程、規范,在考評中容易出偏差,基層叫苦不迭?;鶎臃从常艾F在是專業的人在做扶貧工作,搞了一些非專業的人來考評扶貧工作”,強烈要求,“扶貧既要專業的人來做,更要專業的人來考評”。
十、關于追責問責問題
精準識別是脫貧攻堅考評的重要內容,“漏評率”和“錯評率”是兩項重要指標。指標評定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以抽查中認定的漏評和錯評戶數除以抽查貧困戶總樣本量來計算??陀^地講,在樣本量過小的情況下,計算比率沒有多大實際意義,以此來評價一個地方精準識別工作也有失偏頗,可能更適合于一個市、一個省的評價。上級通報中有(疑似)識別不準、可能會影響年度考評的情況下,一般縣以下會對基層干部追責問責。究竟通報的問題認定準不準確?該不該啟動追責問責程序?采取什么追責問責方式才能起到推動工作的作用?等等,這是對追責問責部門政策水平和智慧能力的考量。.
現在追責問責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事實認定不清,有的干部稀里糊涂就被問責了,問責的事實和依據很難令人信服;二是追責問責被濫用,資料檔案里的一點點小問題也被問責;同一問題,一批干部被問責;一個縣里幾百名干部被問責。有人反映,個別基層扶貧干部身上已經背了好幾張處分了,處分的邊際效用遞減,根本就起不了警示教育作用,發揮不了問責少數教育一批的效應;三是職責劃分不清,問題反映在基層、出現在貧困戶,但有的根源在上面,出了問題,基層成了“出氣桶”“替罪羊”;四是缺乏依據,沒有先立規矩,想怎么問責就怎么問責;五是程序不規范,只要上面通報,不管通報準不準確,不給基層解釋申訴的機會,也不進行核實調查就追責問責。
追責問責應該經常講,以此來倒逼責任落實。要出臺追責問責的具體辦法,規范追責問責工作,做到依規追責。要本著對干部負責、促進工作原則,啟動追責問責應慎重,特別是給予紀律處分,要慎之又慎。
一要界定非原則問題。識別中的調查遺漏、記錄不詳細、公示欠規范、簽字有缺陷、信息采集不到位、邏輯錯誤等,應多采取批評教育、約談提醒等方式,加強具體指導,開展業務培訓,傳授工作方法,幫助基層強化責任,改進工作,不能動不動就采取追責問責的簡單粗暴方式。
二要明確紀律處分情形。對于因優親厚友、權力照顧、有意壓制、故意不按程序、弄虛作假等有主觀故意造成的漏評、錯評,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對因條件限制、農戶提供虛假信息、農戶不愿申請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漏評、錯評,不應啟動追責問責。
三要給予申訴權利。對上級通報中指出的問題,要進行認真的核實,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給予當事人申訴的權利,再決定是否啟動追責問責。確需問責的,要進行責任劃分,該誰承擔什么責任就由誰承擔什么責任,不能亂打板子。
【后記】
我是2016年初接手分管扶貧工作的,當初根本就沒太在意精準識別問題,只想著如何推進扶貧工作。隨著入戶調研增多,也發現了識別不準的問題,但沒作過多的思考研究。
今年4月,上級要求將精準識別作為集中整改的首要任務。我才意識到,原來我們花了那么大的精力做扶貧工作,有些人扶錯了,扶出問題了,這才引起了我對精準識別的關注。識別整改中,基層提出了許多具體問題,有些我一時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最近,有幸參加了動態調整交叉檢查,有了一些新收獲,才有了寫一篇系統談談精準識別文章的想法。
隨著寫作的深入,我越來越覺得精準識別的確復雜。由于本人的視野、能力和水平有限,所談的觀點僅僅是自己的一些想法,不代表任何官方意見;所講的問題是研究的需要,不針對任何具體地方;所提的解決辦法,僅是個人觀點,具體怎么操作,還需聽從各地扶貧部門的決策部署。如果對你有誤導,導致出錯被問責,本人概不負責!
寫作此文的目的,就是系統理理我的思路和看法。如果其中某些觀點,對你有所啟發、有所幫助,算是此文的溢出效應,意外之喜!
2017年9月16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扶貧研究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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