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是農業最合適的經營主體,而家庭農場又是家庭經營中最優的,它以適度規模經營克服了普通農戶超小規模的弊端,又避免了一些專業大戶粗放經營的問題;家庭農場還具有公司式農場或農業企業規模化、專業化等優勢,同時又以家庭經營克服了公司式農場的委托代理等問題,因而在農業經營體系中優勢顯著,從而決定了它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的主體地位。農業發達國家的實踐也證明了家庭農場的主體地位。
一、 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的優勢
農業生產是一個自然生產與經濟生產相統一的過程,對自然生長的依賴性強。無論是種植業還是養殖業,其勞動對象均是需要自然生長的生命體,這就導致了:第一,農業生產過程缺少工業生產中的上下道工序的嚴格分別,生產中的勞動成效難以衡量,無法準確計量邊際勞動與邊際貢獻,不利于勞動的考核。第二,農業生產,特別是種植業對土地的依賴性強,土地上勞動的空間大,難以像工業那樣在車間里集中生產,因而農業的生產勞動較為分散,不利于集中監督,有利于機會主義行為的生成。第三,農業生產的周期長,無法超越其自然生長周期速成。周期長,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就多,尤其是人力難以掌控的自然界的各種變化多,需要靈活應變,及時做出對策,采取措施,因而對經營者、勞動者的工作主動性及責任心要求高。第四,季節性特征明顯。工業品的生產節奏可以人為控制,均勻分布;農作物則應時而生,應時而熟,遵循大自然與動植物的生長節律的被動性強,使農業生產的勞動力需求與產品的供應也呈現鮮明的季節性,形成農忙與農閑季節,勞動力需求分布極端不均勻,制約了雇工農業生產的發展。
就土地產出率來說,農業生產的內部規模效率并不顯著。這是因為,上述農業生產的勞動成果考核難、勞動監督難,導致大規模的雇工經營會因無法克服的機會主義行為降低生產效率,難以做到精耕細作。當然,資本替代勞動力的現代農業機械等先進技術,可以減少雇工,甚至不雇工經營大規模的土地,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機會主義行為,但仍會存在粗放經營現象。并且,這種資本對勞動力的大量替代,在發展中國家的可行性低,因為發展中國家的勞動力成本低。在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況下更不宜推行這種勞動力節約型的規模經營,而應是土地節約型的適度規模經營。同時農產品的需求彈性低,并且會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呈下降趨勢,使農產品缺少規模擴張的市場動力,不會像別的產業那樣存在規模不斷擴張的趨勢。農業內部規模效率不顯著這一特性,為許多學者的研究所證實。羅伊·普羅斯特曼等提出:“農業并不是一個存在顯著規模經濟性的產業”、“在發生向土地投入以增加土地產出的過程中,并沒有產生對土地不同經營規模的內在要求。或者說,土地產出率與經營規模沒有必然聯系。”黃宗智教授的研究表明,中國小規模的家庭耕作機制的農地產出是美國雇用制大農場的2倍。Michael R. Carter(1984)對印度 1969 年至 1971 年的農場規模與產出關系進行了計量分析,得出的結論是:農場規模越大,產出越少;農場規模與產出負相關,并且在同等條件下農場規模擴大一倍,每公頃農業產量減少 20%。這種現象在我國的農業實踐中也得到了證實,一些專業大戶盲目擴張土地規模,就導致土地產出率下降,但由于勞動生產率可以提高,且可以套取更多的政策性補助,這些大戶仍是有利可圖。與農業的內部規模效率不顯著相對,農業生產的外部規模效率卻顯著。通過農戶的橫向合作,形成區域性生產基地實現規模經營,并創出品牌;通過產前、產中、產后的流通、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的縱向聯合,不僅可形成規模經營,而且可延長產業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讓農戶分享到更多的利潤。
農業生產的上述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是最合適的經營主體。家庭成員利益的一致性,可以克服雇工監督成本高的局限,避免委托代理中的機會主義行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生產經營好壞的獨享性,使農戶具有高度的責任心,會及時對生產經營狀況做出調整,滿足農業生產經營靈活性的需求;而一家一戶的適度規模經營正好契合了農業內部規模不顯著的特征,可以避免大型公司經營導致土地產出率下降的問題。可以說家庭是農業經營的天然主體,林毅夫等就因農業存在內部規模經濟不顯著、勞動監督和度量困難的特征,而認為最適合家庭經營。另有學者則認為“人類社會發展至今尚未找到比家庭經營更能適應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形式”。
二、 家庭農場在農業經營中具有獨特優勢
家庭農場是以家庭為經營單位,農場主及家庭勞動力全程參與生產勞動并使家庭資源與土地規模匹配,達成農業規模化(適度規模)、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7]從這一界定出發,家庭農場的優勢可作如下概括。
(一) 家庭農場的經濟優勢
1.家庭農場保留了家庭經營治理成本低的優點。按照伍開群的觀點,農業經營的治理成本主要有代理人成本、風險承擔成本、集體決策成本。首先,家庭成員都是家庭農場的所有者,目標函數、利益函數一致,不存在委托代理成本;對于少量雇工的家庭農場,可通過與家庭成員一起勞動的現場監督方式,以及安排一些易于計量考核的工作實施有效的管理,如水稻收割時按收獲的數量計酬等。因此,家庭農場不存在代理成本,或代理成本極低。顯然,以委托代理關系構成的農業企業是無此優勢的,它不僅存在委托代理成本,而且因其科層結構,又增加了管理成本。而農民合作社,雖然是成員平等、民主管理,且以成員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但還是得選出代表進行經營管理,存在事實上的委托代理關系,也有相應的成本。其次,家庭農場的集體決策成本極低。一是因為家庭成員少,集體決策易于達成一致;二是如上所述,家庭成員利益一致,無利益間的沖突,因而不會因利益不同導致決策時的沖突、延誤等現象。惟一的決策成本來自決策失誤導致的成本損失。這對任何經營主體都是存在的。概莫能外。農業企業顯然無此優勢,合作社則因其成員多、科層管理色彩又淡,集體決策更難達成,成本更高。第三,至于風險承擔成本,這對普通農戶及專業大戶都是存在的。農業的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市場風險與政策風險。對于市場風險,家庭農場與專業大戶,因規模更大,經營者素質更高,應對的能力會更強,其成本相對普通農戶會降低;對于政策風險,家庭農場同樣因規模與素質的提高,與政府博弈的能力增強,也有利于降低其風險;同理,基于規模經營的平均成本下降,家庭農場會加大對水利灌溉、防洪等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及現代防蟲害等技術的采用,也增強了防御自然風險的能力,降低了風險成本。此外,可通過農業保險、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合作等方式分散轉移各種風險。在國家提倡鼓勵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環境下,隨著相關政策的到位,家庭農場的風險承擔成本將會進一步降低。
2.家庭農場的專業化、規模化經營,使其克服了普通農戶超小規模的弊端,具有農業企業的特征和優勢。首先,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經營,不再是像超小規模農戶那樣經營農業僅僅是為了糊口,或作為兼業中的副業,而是超越了這一滿足基本生存需求的境界,是為了追求經營利潤,具有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人”理性。因而必然深度介入市場,面向市場進行生產經營,注重成本收益核算,可有效避免傳統農業中的“過密化”、“內卷化”現象。其次,家庭農場的規模化、專業化經營,使其更具尋求與采用現代農業科技的能力與空間。普通農戶因其規模過小,對農業新技術的容納能力有限,需求也不足。家庭農場因其規模較大,對一些不可分的農機等新技術的采用成本降低,更具需求欲望,容納的空間也更大。
3.家庭農場有利于合作組織及社會化服務的發展,從而取得市場交易成本優勢。細碎、分散的普通家庭承包戶,由于規模超小,已成了半工半耕式的兼業農戶,對合作組織及社會化服務的需求不太強烈;一些二兼戶,更是把農業當成了副業,已失去了農業經營的激勵,主要目標與精力放在打工之類的兼業上,對發展合作組織缺乏動力。而家庭農場因進行農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經營,實際上深化了農業分工;分工必然帶來合作,因而家庭農場不僅對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有需求,而且會不自覺地帶動產前、產中、產后各類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無論是橫向的合作,還是縱向一體化的合作,都有助于經營主體提高與市場博弈的能力,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家庭農場更具發展合作社的潛力。研究表明,由于國家對我國農民合作的制度供給不足,農村組織資源匱乏,導致鄉村精英以其社會資本替代制度供給不足,形成真正的農民合作社的建立與運轉依賴于鄉村精英的局面,而這些鄉村精英中不少就是家庭農場主。正是一些已經致富的農場主出于自身發展與鄉村發展的需要,牽頭組織了合作社。
4.家庭農場克服了有些專業大戶粗放經營的弊端。農業經營的規模只能是適度,不是越大越好,與大工業相比,農業的規模經濟效應較為有限。但一些專業大戶與政府官員,受工業思維的影響,盲目地一味追求大規模的農業經營格局,導致一些專業大戶的規模超出適度的范疇,土地產出率降低,形成粗放經營。但這些大戶因勞動生產率提高,并且可獲得高額的政策補貼,因而依然可得豐厚收益。這顯然不利于國家的糧食安全,違背了我國人多地少國情下發展土地節約型現代農業的方針。家庭農場以適度規模經營為界,是規模化與集約化的結合。如果說規模化是強調土地規模的擴張,注重量的發展,集約化則是強調適度規模下優化配置各類資源,實現土地產出率的提升。兩者結合,既可實現規模化經營,又可提升單位產量,杜絕一些專業大戶那樣的粗放經營。
5.家庭農場可克服農業公司農地經營的非糧化、非農化現象。由于農業的比較效益低下,農業的外部性以及借農業之“殼”套取政策優惠等原因,工商資本下鄉組建的農業公司在資本的逐利本性驅使下,存在著較為普遍的非糧化、非農化現象。研究表明,2002年全國59家農業及涉農上市公司中,做過非農產業投資的有30多家,占農業類上市公司總數的1/2以上。2002-2010年的9年中,79家農業上市公司中有61家不同程度地進行了非農化經營,占比達到78%,非農化現象十分普遍。管理監督更為規范、實力強大的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中小農業企業的非農化就更可想而知了。但家庭農場不會有此現象。這是因為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使其只能從事農業這一專業,沒有多余的人力搞非農產業,再則家庭農場主多是本地的農民,其地緣關系及鄉土情懷使其對農業具有較濃的感情,不會輕易放棄已成規模經營的農業。因此,為避免非農化、非糧化現象,應大力發展家庭農場,對工商資本下鄉建立嚴格的準入及監管制度。對此,2001年的中央18號文件就有指示:“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應當主要從事產前、產后服務和 ‘四荒資源開發,采取公司加農戶和訂單農業的方式,帶動農戶發展產業化經營。農業產業化經營應當是公司帶動農戶,而不是公司替代農戶。企業和城鎮居民隨意到農村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隱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農民成為新的雇農或淪為無業游民,危及整個社會穩定。為穩定農業、穩定農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動員和組織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10]
由上述分析可知,家庭農場是對家庭承包制的繼承和發展,保留了農戶家庭經營委托代理成本低、決策成本低、激勵相容等優點,克服了其規模過小導致的弊端;家庭農場又以專業化、規模化經營具備了公司式農場的特征與優勢,具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人”理性,對現代農業新技術的容納空間更大、需求更強,因而更有利于新技術應用下的現代農業的發展;家庭農場因分工的深化,對農民合作組織有更大的需求,是推動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主要動力。可以說,家庭農場既具有家庭經營的優勢,又具有公司式農場或農業企業的優勢,同時又克服了各類農業經營主體的弊端。
(二) 家庭農場的政治優勢
在鄉村治理結構上,關鍵的一點是要認清鄉村治理中的主要依靠力量在哪,或者說最有實力、也最可靠的承接國家政策的鄉村階層是誰。已有的研究均指向了新近崛起的中農階層。“中農階層……是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當仁不讓的階層基礎。”“中農階層在維護村莊穩定、促進階層整合、發展鄉村民主等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是國家政權在新時期堅定的依靠力量。”[12]諸如此類的言論,在相關研究中,已成為共識。
而中農就是家庭農場主,中農階層就是家庭農場主階層。首先,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及其自耕農性質,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為脫離生產勞動的資本家或大地主,不可能成為少數暴富、極富階層,而只會成為日漸占多數的中等小康階層,并使其具有了中農的全部特征。其次,梳理學者對中農的界定,可概括為:中農是通過土地流轉,經營適中面積的土地、并且農業經營收入與外出務工農民收入相當的一個獨特群體。“中農實質上是家庭農場”、“中農正是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一種家庭農場形式”[13]。家庭農場主與中農,兩者的經濟地位、職業取向、經營模式、收入來源、關系重心、價值理念等相同,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達。當側重經營形式的內容時,用家庭農場一詞;當側重階層及鄉村治理內涵時,則用中農一詞。中農的下列特征決定了其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1.家庭農場主(中農)因進行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其主要利益來自鄉村農業,因而對國家的農村政策敏感,具有參與鄉村政治的熱情。無論是從事適度規模的種植業,還是養殖業的中農,其家庭的主要收入都是來源于農業。因而必然會比較關心與農業收成密切相關的農村水電、道路、農田改造等基本建設[14];國家的農業政策因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會十分敏感地在其收益、情緒上得到反映,是國家農業政策的晴雨表;同理,中農對鄉村精英階層的管理也會極為關注,并能對照中央政策及對自身的影響判斷其管理的優劣,具有較強的參與鄉村政治熱情,是鄉村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參與者。研究表明,農村的村小組長大部分由中農階層擔任,這種職務再加上其中等收入的狀況,使他的個人利益可更多地與村小組的利益共振,從而不僅會積極參與各種活動,而且會為了所在小組村民的利益向村委建言施壓,形成對鄉村精英管理進行監督制約的力量。此外,因階層相近,與農村精英階層相比,中農與中下階層中的兼業戶及貧弱階層這些占多數的村民有著良好的關系,并且有著相同的利益來源,因而也常常成為農民利益的代言人,向村兩委反映情況或建言,也是鄉村政治的活躍分子。
2.家庭農場主(中農)在鄉村有人際關系網絡優勢。這主要表現在:第一,中農規模經營的土地大多是從親戚朋友中流轉而來,流入土地規模的大小與其在鄉村的人脈強弱正相關。能達到適度規模的土地,說明其已有較強的人際關系網絡。第二,中農所處的中等地位使其天然地具有交好上層與下層的優勢,獲得豐富的人脈資源;尤其是出于營造良好村社人文氛圍的需要,中農會對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給予照顧關愛。中下階層中舉家外出務工而留守農村的年老父輩等“老弱病殘婦幼”常常需要中農的照顧,而中農也樂于施惠,以此營造和睦友好的鄉風,建立良好的關系網絡。對貧弱階層,中農也會關愛有加,“經常給予他們救濟和幫扶,成為貧弱階層連接農村階層政權、爭取國家政策的中間人。”這樣,中農階層的身邊就能夠聚攏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獲得后者的認同感而擁有所謂的“魅力型權威”。
3.家庭農場主(中農)生活殷實,有閑暇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活動。經營適度規模的土地,在當前機耕、機收、直播等現代農業技術條件下,并不是太繁重的工作;尤其是農業的季節性特征,有了較多的農閑時間。同時,由于中農獲得了適度規模的土地,農業收入已與外出務工相當,因而在農閑時無需像中下階層農戶那樣還要外出打工賺錢。這樣,中農不僅收入中等,生活殷實,而且閑暇時間較多。利用這些閑暇時間,中農可以大量參與農村公共事務活動,如村容村貌治理、農田基本建設、鄰里糾紛調解、村內婚喪嫁娶等民俗活動;同時還可走村串戶,拉嗑聊天,了解各戶情況,使中農成為最熟悉農村情況的階層,因而成為鄉村干部進村小組辦事、了解情況首先要找的人,也是外出返鄉人員回家后首先要拜訪的人。
4.家庭農場主(中農)是農村政策的既得利益者。首先,國家鼓勵土地流轉的政策有利于中農的規模經營,自2013年開始的大力鼓勵發展家庭農場的政策更有利于其完善發展;其次,土地確權及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也有利于其流入土地,并獲得長期穩定的預期;最后,中農是力度不斷加大的各種惠農政策的主要受益者。不管是良種補貼、農技補貼、農機補貼,還是家電下鄉、強化農田基本建設等,家庭農場主(中農)因其規模化經營而受益多于中下階層及貧弱階層,也多于基本離農的精英階層。
家庭農場主(中農)的上述社會稟賦,使其有意愿、有能力參與鄉村治理活動,成為普通農民與基層組織之間的中間人,鄉村社會貧富分化沖突的緩沖者,鄉村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主體,國家農村政策的支持者及主要依靠力量,是國家與農民關系的接點,也是維持鄉村穩定、傳承鄉村文明的主要群體。無論是從國家政權穩定的角度,還是鄉村發展繁榮的角度,家庭農場主(中農)都應成為主要的發展方向。
三、 家庭農場在發達國家占據農業經營的主體地位
無論是人少地多的美國,還是人多地少的日本,抑或是人地比例適中的法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家庭農場都占據主體地位,成為最普遍的農業經營主體。
1.人少地多的美國。眾所周知,美國土地遼闊,人口不多,屬于人少地多的發達國家。豐富的耕地資源、一流的工農業技術、豐裕的資本,這些有利于現代公司化運作的資源稟賦集中于美國,按理美國的農業經營應以公司化的大農場為主。然而, “它在工業、服務業中都以巨大的企業集團為主體,而在農業中,基本生產單位始終是家庭經營”。2010年,美國收入超過100萬美元的農場88%屬于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占全美農產品生產量的79%[16]。據尤小文的研究,美國家庭農場占農場總數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趨勢,1969~1978年間,從85.4%上升至87.8%,到20世紀末又上升到89%,家庭農場的耕地面積占比為81%,生產了全美國83%的谷物收獲量。而合伙農場和公司農場分別只占10%和3%,并且許多合伙農場和公司農場也以家庭農場為依托,表現為:第一,兄弟幾個合伙組建農場,實際上仍是一個大家庭在經營。第二,為了規避過高的遺產稅,將家庭經營的農場注冊為公司,長輩做董事長,其他的如經理、會計師等均是家人擔任;在作為董事長的長輩去世后,晚輩繼任董事長,是屬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換,而非遺產繼承,因而較少牽扯到遺產稅問題。可見,這樣的公司實際上仍是家庭農場。
當然,美國的家庭農場走的是勞動力節約型而非土地節約型的路子,規模都很大,數千畝、上萬畝的家庭農場常見,這比人地矛盾突出國家的公司式農場的規模都要大。由于大量采用現代技術,美國的家庭農場盡管規模很大,勞動力卻少,平均每個家庭農場為1.4個勞動力,除了季節性的短期雇工,幾乎不存在雇工。
2.人地比例適中的歐洲諸國。法國一度是超小規模農戶經營很多的國家,為了農業現代化,法國政府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采取措施發展規模化經營的農業,但并沒有一味求大,而是鼓勵發展中小型家庭農場,同時抑制超小規模農戶。至20世紀80年代,法國120多萬個農場中80%是家庭農場,擁有76%的耕地[17]。 德國情況與之類似,也是政府采取土地整治、收購超小規模農戶的土地并出租或轉售給中型農場、財政補貼傾斜中小規模家庭農場等措施實施規模化經營,使農場規模不斷擴大,但以中小規模家庭農場為主。“1960年,中小型農場占總農場的比重為95.7%,到了2007年,中小型農場數量依然占到了91.5%的比重。”荷蘭以奶業、花卉業的經營聞名,這兩大產業均是以家庭農場為主要經營主體。荷蘭經濟學家 L·道歐曾指出,“不僅在荷蘭,而且在西歐、北歐乃至世界上其他許多地方,家庭農場都是農業的主導形式”。在英國這個一直被認為是大農場最為典型因而影響了馬克思農業思想的國家,家庭農場也以占52%的比例而居于優勢地位。
3.人多地少的日本和韓國。日本國土面積狹小,在狹小的國土地面積中耕地面積更小,只占國土面積的11.8%,僅為世界耕地總面積的0.3%,農業勞動力人均耕地僅為美國的1/37。這種狀況決定了其明智的做法是致力于集約經營,實行土地節約型的“家庭式高品質農場”模式。二戰后,日本實行土地改革,政府強制性地購買地主的土地轉售給無地、少地的農民,并將農戶的土地規模限制在3公頃以內,建立起耕者有其田的自耕農制度。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改變限制在3公頃內的做法,鼓勵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提倡規模經營,形成了以家庭農場為核心的農田租賃和作業委托等形式的協作生產,其特色為:發展適合中小規模的家庭農場的生化技術及小型農具,通過家庭經營的精耕細作提高土地產出率,達到節約土地的目的;通過經營委托、作業委托實現家庭農場經營的外部規模,農業機械公司、農技服務公司、農協等提供多層次、全覆蓋的社會化服務,家庭農場的農資采購、耕地、收割等均可外包委托,從而以外部規模經營的方式降低了家庭農場的經營成本。在這樣的規模經營政策下,日本的農戶數1947年為597萬戶,1970年為540萬戶,而戶均耕地面積1950年為0.82公頃,1984年1.12公頃,現在為1.56公頃,可見并沒有雇工制大農場占優勢的現象,還是家庭經營為主。
韓國同樣人地矛盾尖銳,也通過土地改革建立了自耕農制度,隨著工業化的進程而放寬農戶擁有土地的限制,鼓勵規模經營,但始終是以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為主。韓國曾經一度提倡發展農業企業,但并沒有盲目追求大規模,4個工人以下的企業占農業企業總數的66%,大多數企業實際上仍是家庭農場式的規模。2011 年,農業企業經營的土地面積平均僅為10.5公頃,水產養殖企業平均4.1公頃。
四、 家庭農場將在我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占據主體地位
由上面分析可知,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是最優的,而家庭經營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傳統農戶(普通家庭承包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在這三種形式中,普通家庭承包戶隨著我國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其超小規模存在不能成為農民增收的途徑,不利于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農業副業化等問題的解決,因而需要革新改進;專業大戶與家庭農場存在交集,其中一部分專業大戶其實就是家庭農場,而與家庭農場無交集的另一部分,則規模過大走向了粗放經營,于國家糧食安全不利,顯然不能普遍推廣;而家庭農場是對普通承包農戶經營的繼承與發展,保留了其優點,克服了其規模過小的弊端,同時也克服了專業大戶粗放經營的現象,因而是家庭經營中最優的經營主體。這就決定了,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的推進,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將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占據主體地位。
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主要有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公司、農民合作社。農業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成本高、決策成本高等弊端,不適合農業的生產特性,尤其是種植業的產中環節公司經營劣勢突出;農民合作社要以分散的家庭經營為基礎,否則就是無源之水,而家庭經營中的普通承包戶因規模過小而走上了半工半耕的生產生活模式,農業實際上已經副業化,因而對合作社的需求弱;規模化經營的家庭農場因專業化生產,更需分工合作,對合作社的需求強,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主要力量;因而合作社與家庭農場是顯著正相關的關系,一損俱損,一榮俱榮,沒有家庭農場合作社也發展不好;此外,合作社存在集體行動時的“搭便車”問題,這也決定了其不能取代家庭農場的主體地位。同時,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也決定了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最符合實際。正因為家庭農場有眾多優勢,并將占據主體地位,所以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有學者指出:“家庭農場一出現即表現出旺盛的生命力,是這幾年農地制度創新中最成功的規模經營形式。實踐表明,家庭農場為農地規模經營的一種形式,適合中國經濟發展較成熟地區農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這不僅是由于家庭農場所固有的優越性為其他規模經營形式所不具備,還因為它更切合農村的實際,具有很強的現實可行性。”[21]這段話中的“經濟發展較成熟地區”是指上世紀90年代的江浙等沿海地區,主要特征是城鎮化水平高造就的非農就業率高,這種情形在當今的不少地方也已經具備,并且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地城鎮化的推進,農民的非農就業率將進一步提高,家庭農場也將進一步發展。已經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國家中家庭農場的主體地位,也證明了家庭農場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其生命力隨科技進步、經濟發展而更加旺盛。
此外,因我國現在占多數的是普通承包戶,在由普通承包戶向現代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過程中,向家庭農場變遷是最為平滑、成本最低的,而農業公司、合作社等形式因異質性太強、變化太大,因而成本高,難度大,不是合適的變遷路徑。
因此,以發展的眼光看,家庭農場將占據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主體地位。這種主體地位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家庭農場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占據數量優勢。以我國現有耕地18億畝計算,如果家庭農場戶均100畝,則有1800萬個家庭農場;如以戶均200畝計,則有900萬個家庭農場,這還只是經營耕地的糧食家庭農場;若加上養殖、經濟作物種植等經營內容的家庭農場,顯然是一個其他現代農業經營主體無法企及的數字。考慮到農村勞動力轉移將是一個長期、緩慢的過程,在近幾十年,家庭農場若以30~50畝(雙季)的規模為主,這樣家庭農場的數量更大了,在現代農業經營主體中將占據90%的份額。事實上,截至2012 年底,全國有50 畝以上的種植專業大戶276 萬戶。
第二,家庭農場及其經營者在農村經濟及生活中起主導作用。家庭農場起主導作用,表現為家庭農場是國家糧食、禽肉、水果、蔬菜等農產品的供給主體,是我國農地的主要經營主體,也是我國現代農業生產技術的主要應用主體與農業生產資料的消費主體,決定著我國農業生產率水平。家庭農場主是農村社會階層的主體,并在鄉村治理中起主導作用。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家庭農場主的中農階層地位,一改普通承包戶或因外出務工、或因生活窘迫等因素導致的對鄉村政治的冷漠,而是積極、主動地參與鄉村民主政治建設、鄉村公共事務的處理等鄉村治理活動,并且有能力、有時間、有條件從事良序鄉村家園的建設。其殷實的經濟狀況、廣泛的鄉村社會關系網絡、與中下階層及貧弱階層的熟絡、溝通上下階層的中等地位使其成為制約掌權的鄉村精英階層并左右鄉村發展的重要力量。家庭農場現在及將來均將是國家農村政策的主要受益者,因而成為國家政策在農村的主要對接點,也將是國家農村政策的重點關注對象,是國家政策在鄉村的堅實階層。
第三,家庭農場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處于核心地位。在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構成的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總體上看,其他的經營主體主要是為家庭農場提供服務,圍繞著家庭農場而發展的。產前、產后的農業企業毫無疑問是為產中的家庭農場提供服務的,就是一些涉及產中環節的農業企業如農機公司、獸醫站等也都是進行生產服務的,或者說都是依托于各類家庭農場而發展的。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公司+農戶形式,本來應該也是依托于農戶并且為農戶提供銷售、加工等服務的,但由于農戶的組織化程度低以及規模化的家庭農場發展滯后,農戶與公司的力量對比懸殊,導致農戶依附于強勢的公司,走向了公司為農戶服務的反面。這種狀況在家庭農場普遍地發展、農民組織化程度提高之后,必然會得到改變。農民合作社更是分散的農民為了更好地生產經營而組建的集體組織,目的完全是服務于所屬農戶。而且,農戶或家庭農場是合作社的源頭,沒有農戶,就不會有合作社,農戶對合作社起著決定性作用。就專業大戶來說,一方面不少專業大戶所經營的項目就是為家庭農場或農戶服務的內容,另一方面部分規范的專業大戶就是家庭農場,因而兩者的關系中,家庭農場仍占據主導地位;特別是在家庭農場得到普遍發展后,專業大戶將會消失,這一名詞也是中國獨有的,是在正式提出家庭農場概念之前,對規模經營農戶的稱呼。可見,家庭農場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不僅具有優勢,而且總體來說,其他的經營主體是為家庭農場服務的,甚至是依托家庭農場而發展的。家庭農場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求實》2017年2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