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存農業補貼政策主要分為5類:糧食直接補貼政策、良種補貼政策和農資綜合補貼政策;對棉花實行的目標價格補貼政策;對玉米實行的直接補貼政策;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最低收購價政策。前4種補貼政策農民從國家直接拿錢,而最低收購價,農民并不直接獲得國家補貼,而是通過高價格方式獲得好處。這種間接補貼,國家也要承擔按照保護價收購、儲藏和銷售時產生的各種費用和損失。
建議:保留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改革最低收購價格政策,同時,給農民適當補貼,與現有的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玉米補貼政策一起,統一為一項補貼,可稱為農地補貼。新疆的棉花目標價格補貼政策也可改革,納入這項補貼。
改革最低收購價格政策,可借鑒美國“保留稻谷、小麥的最低收購價格政策,但價格水平低于市場”的做法,既托底,也實現市場定價,可以形成各種合理的市場差價,理順購銷儲藏加工關系,增強國際競爭力。實行土地補貼政策時,應按照承包土地面積實行統一補貼。具體建議:
一、補貼不應分產品。按照承包地面積補貼簡單透明,完全可控,同時政策效果更好:農民種什么都能拿補貼,更直接感受到國家關懷。
二、補貼多少可根據財力情況,靈活決定。考慮按照播種面積,即把復種指數的因素考慮在內。對西部省份或邊疆地區采取特殊補貼標準;東部沿海地區可在中央財政補貼外進行配套補貼,或國家只制定最低補貼標準,由東部沿海地區的地方財政出錢執行。
三、應補貼給有承包權的農戶。在市場機制下,補貼給農戶,與補貼給種糧大戶或企業效果一樣,并且農戶承包地面積高度透明,確定不變,易于執行。
四、補貼后出現撂荒,也應照樣補貼。大量撂荒不可能出現,即使出現也是因為市場價格太低,這時撂荒相當于休耕,修養地力,也是一種藏糧于地。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農業大學原校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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