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浙江鄉村社會治理創新的整體性思考
摘要:就城鄉發展格局而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發展的歷程就是城市化的進程。城市化對于鄉村社會是把雙刃劍, 城市周邊的鄉村因為城市化擴張而逐漸成為城區的一部分, 而大多數的郊區和邊遠鄉村則面臨衰敗的境地。近年來, 浙江省通過探索新型的政社互動形式、充分挖掘傳統文化資源、尋求鄉賢回歸與基層精英資源的重新整合, 在某種意義上正在重構鄉村社會的治理資源, 以回應鄉村衰敗問題。這種回應性探索也在某種意義上昭示了未來鄉村走向善治的路徑:在順應城市化發展的基礎上, 通過有機整合政府資源和傳統文化資源, 并探索城市與鄉村的多元對接機制, 使衰敗和邊緣化的鄉村找到適合自己的治理之路。
城市化是現代社會發展不可阻擋的潮流和趨勢。近一個世紀以來, 全球現代化的發展歷程在城鄉格局意義上就是城市化的過程。城市化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舊有城鄉格局, 緩解了鄉村人口和土地承載壓力, 城市周邊的鄉村因為城市化擴張而逐漸成為城區的一部分。同時, 城市化是一把雙刃劍, 與城市發展相伴而生的, 是大多數的郊區和邊遠鄉村整體日益走向衰敗。城市化導致鄉村精英流失、鄉村社會日益空心化、基于傳統鄉村習俗和鄉村精英治理的組織潰散, 都加劇了鄉村發展和治理的危機。對中國發展而言, 城市化的發展和鄉村的衰敗是相輔相生的兩個層面。盡管從政府責任來說, 統籌城鄉發展不應該過分強調農村的特殊性, 但不可否認, 在未來很長時期內, 中國的大多數鄉村將面臨人口日益減少和衰敗。因此, 對社會治理的討論需要區分城市和農村兩種機制路徑。那么, 在一個日益衰敗的鄉村社會, 如何加強治理, 就成為了當前需要討論的現實問題。
一、鄉村社會治理的變遷與新挑戰
城市化的不斷發展, 一定程度上給鄉村社會治理帶來新問題和新挑戰。對鄉村治理發展歷程進行細致梳理, 可以厘清鄉村治理的發展趨勢和新挑戰產生的時代背景, 從而為如何使衰敗鄉村走向善治的研究奠定基礎。縱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治理的發展, 在人民公社解散后, 鄉村開啟了村民自治的歷程, 但這一歷程在鄉村社會精英日益流向城市后, 實際上留下了鄉村治理的許多空白, 也使政府需要以更有效的方式介入鄉村的管理與服務。具體來說, 可以總結為以下不同時期的特征和挑戰。
(一) 改革開放以來的鄉村治理變遷
1.20世紀80年代后:鄉村自治規范化發展與鄉村新精英的成長
改革開放以來, 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 鄉村社會的生產方式發生了重大轉型, 以單位制和人民公社制為主要載體的國家嵌入社會的組織化模式, 逐漸被不斷市場化的、更加開放和快速流動的組織機制所替代。這使政府對鄉村社會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也面臨著挑戰, 黨和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調整鄉村社會的治理機制, 在政府介入之外尋求給予鄉村更多自主空間的自治機制。村民自治制度便在此時應運而生, 并在之后的鄉村治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1982年《憲法》的頒布, 標志著我國鄉村治理正式步入“鄉政村治” (鄉鎮建立基層政權, 村民實行自治) 時代。之后, 鄉村自治朝著規范化發展。1987年, 全國人大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組織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在國家的制度之外, 開始鼓勵社會自治機制的生成。1998年,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又進行重新修訂, 明確了村委會的選舉、罷免等流程和鄉村議事、監督等事項。
鄉村自治規范化日益發展, 因其強調機會均等, 形式上為每個村民打開了通過民主選舉進入鄉村公共權力組織的大門, 期間培養了一大批鄉村精英參與鄉村治理。改革開放以來, 經濟建設成為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 鄉鎮企業異軍突起, 農村個私非農經濟迅速發展, 與此同時, 私營企業主等鄉村精英逐步崛起。對于鄉村新情況, 國家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一方面鼓勵農村和農民發展第二、三產業, 并從稅收、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允許和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 先富帶后富, 從而促進共同富裕, 也提出農村領導人要帶領群眾致富, 對村干部提出發展經濟的素質要求。[1]一批批私營企業主等鄉村精英, 陸續憑借自身優秀社會資源, 通過選舉成為村書記、主任, 參與鄉村政治生活。特別是在浙江等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 鄉村精英參與鄉村治理逐漸成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現象。
2.21世紀以來:鄉村社會逐漸衰敗與政府治理角色調整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城市化的發展和鄉鎮企業的衰微, 鄉村社會開始出現分化, 一方面涌現出一大批先富起來的明星村, 成為鄉村發展的典范。但另一方面占據絕大多數比例的鄉村日益衰微, 人口整體呈現向城市流出的趨勢, 這種趨勢也給鄉村社會治理帶來了新挑戰。21世紀以來, 兩方面的政策調整使政府加強了對鄉村社會的治理。其一是政府在民生方面的職能得到強化。2002年,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這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導致政府在城市社區和鄉村等基層社會角色的重新定位, 通過建立城市社區或農村服務中心, 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和服務。由此, 政府加強了在鄉村社會服務體系的建設和制度嵌入。其二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利益的分化, 以及由于政府公共服務供給體系建設的相對滯后, 導致社會不公平程度加劇、利益沖突顯性化, 大量信訪案件和社會群體性事件涌現。由此, 政府更加強了對社會穩定的關注, 進一步調整了治理策略。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年《社會藍皮書》的不完全統計, 群體性事件的數量由1993年的8700起上升到2006年的90000起以上, 在2010年增加到了180000件。基于這一情況的政策導向, 往往是通過指標化考核, 將壓力層層傳導給下級和基層政府, 使得基層政府開始更多地探索管理社會的相關機制, 包括網格化管理、聯村干部制度等, 對村級事務的考核性激勵都不斷強化。這些變化都體現出這一時期政府在鄉村治理中角色的不斷轉變。而在社會自治層面, 一方面已有的自治制度進一步明細化, 尤其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得到了強化, 且鄉村社會治理呈現多元化發展。但另一方面, 村民自治在城市化、商業化、大規模精英流出等背景下, 越來越難以承擔鄉村治理的重任, 村民自治制度需要重構多重關系從而獲得新的生命活力。
(二) 鄉村衰敗下的治理困境:政府角色、傳統文化和城市文明交匯點
改革開放以來的鄉村社會治理又走到一個關鍵節點。
首先, 精英流失弱化了政府治理鄉村的能力。隨著鄉村精英逐步走向城市, 原來鄉村的精英治理資源逐步弱化, 使得政府不得不加強在鄉村社會的介入, 但這種介入又由于種種原因遇到各種困境, 與現實鄉村社會難以有效銜接。“鄉村召開會議, 與會多為老人湊人數, 不識字或識字不多, 對內容根本無法理解, 更別說參與治理。”[2]其一, 隨著學歷素質較高、拼勁十足、新事物接受度高的中青年流向城市, 作為鄉村治理重要力量的村干部只能在人口總量銳減、文化知識相對缺乏的群體中“矮中取長”。有學者曾對華東地區的村莊調研, 發現對“十年內不會返鄉”的選擇, 綜合所有年齡段外出務工人員, 選擇率高達76.01%。尤其是高學歷人員, 本科及以上學歷選擇率高達96.4%;大專學歷選擇率高達89.5%。”[3]鄉村的進一步發展, 需要有號召力的村干部帶領一批有活力的群眾致力于建設, “年輕人比老年人更富有活力, 思想解放, 更少保守性, 由他們主政, 政治上更加開放, 更具有活力”。[4](P145)而現階段我國鄉村人口結構無法保證一個足數量、高效能的主體參與治理。其二, 鄉村精英流失也使鄉村民主流于形式化。“在勞動力大量流出的村莊, 村集體經濟又較為薄弱, 鄉村資源分配的種類和規模并不存在, 村莊和個人發展的機會空間都很有限。村莊已呈現“空心化”趨勢, 村民對村莊發展關心程度下降, 選舉積極性并不是很高。”[5](P39)這是眾多鄉村民主現狀的寫照。有問卷調查顯示, 有高達93.7%的外出精英不愿回村參選。[6]其三, 鄉村精英流失帶來了公共物品提供的新難題。在傳統的中國農村社會, 尤其是宋儒重建農村宗法以后的農村社會, 村莊通過內部力量, 包括士紳、宗族力量和村莊作為熟人社會所容易產生的道德輿論約束力量, 可以供給村莊社會相當部分甚至大部分公共品。[7]可以說, 鄉村精英歷來是公共物品提供的重要承載力量。近年來隨著鄉村精英的流出, 一直以來在小范圍中處理鄉村公共物品的血緣和地緣組織也遭到摧毀, 鄉村的公共物品供給也逐步難以維持。[8]一方面, 剩余鄉村精英威信和魄力有限, 在向村民集資過程中難有號召力, 也很難受到村民的認可, 從而使得項目擱淺。另一方面, 外流鄉村精英多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人群, 他們走向城市后, 更期望把有限的精力和資金投向個人事業。由此, 在目前鄉村精英大規模外流, 原子化的生活狀態下, 如何維持公路、醫療、教育等公共物品的供給, 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其次, 鄉村傳統文化資源衰微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鄉村傳統文化產生于過去, 流傳于當下, 依附在村民情感、習慣、信仰及常態生活中, 對村民的情感、心理有著一定的引領與規范作用, 在鄉村社會有著獨特的價值。現代化的一系列變遷使鄉村傳統文化資源出現衰微, 引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其一是傳統文化符號的繼承缺失。村民在向往城市生活、接觸外來文化的過程中, 對傳統文化的認同日益缺失、產生疏離感。加上電視、網絡等個體式文化活動的增多, 使得原本與鄉村生活節奏相適應的儀式、節日因缺乏組織與參與而逐漸式微。傳統文化中的優秀技藝, 理應一代代繼續流傳, 特別是鄉村曲藝、剪紙等藝術文化, 更需在實踐中代際相傳。而鄉村精英的流出, 大大減少了繼承人的資源選擇。鄉村民間藝術面臨凋零, 鄉村傳統文化符號趨向消逝。其二是村民價值觀的游離。傳統鄉村社會的淳樸誠實、與人為善等道德范式, 遭遇市場經濟功利主義價值觀的挑戰。村民的精神世界一時無法抵御各種負面沖擊, 再加上鄉村文化生活組織與參與的缺乏, 價值迷茫和精神游離的村民, 更容易滋生諸如非法宗教集會、封建迷信活動、黃賭毒、黑惡勢力等負能量, 由此鄉村治安問題不斷發生, 鄉村社會治理面臨挑戰。其三是鄉村“半熟人”社會的凝聚力下降。鄉村傳統文化在流傳中深刻影響一代代村民的思想觀念、風俗禮儀、價值判斷、行為模式, 以彼此的輿論監督與倫理制約著村民的行為, 引導著村民守望相助。鄉村傳統文化影響下的“熟人”社會, 內部實質構成了一個頗具凝聚力的道義共同體。[9]而隨著“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的轉型, 鄉村結構逐步趨向松散, 彼此人情交往趨向利益化并日漸淡漠, 一定程度上也使現階段的鄉村社會陷入到一種前所未有的治理困境中。
再次, 如何重構城市與鄉村的連接機制, 就成為了鄉村治理的新命題。盡管城市化導致眾多鄉村精英外流, 但不容否認, 這些鄉村在某種意義上從來沒有完全脫離以城市為代表的現代文明, 在城市化大潮中逐漸發生細微的正向發展, 其中外流的鄉村精英一直起著關鍵的維系紐帶作用。其一, 客觀上, 外流的鄉村精英, 在城市生存與生活, 賺取著相對較高的工資, 使用著先進工業科技產品, 接觸著城市文明和現代信息。而長期在外打拼磨練期間, 城市養分給外流鄉村精英注入了新鮮血液, 包括開明的思想觀念、先進的技術技能及資金。[10]這些物質和精神雙向的發展壯大, 一定程度上儲備著鄉村精英返鄉另謀發展創事業的基礎。其二, 主觀上, 外流的鄉村精英, 雖扎根城市, 卻心系鄉村, 充滿了在外的游子心態和難以割舍的故土情節。作為穿梭于城市與鄉村社會的流動人口, 他們時不時將來自城市的信息技術產品、現代城市文明等潛移默化地帶到鄉村社會, 他們也希望有機會能盡其所能助推家鄉的發展。而事實上, 他們這個群體因生于鄉村、長于鄉村, 更了解鄉村的整體根基, 也更能分析清楚所在鄉村的未來發展方向。由此, 鄉村社會也就通過從鄉村走出去的精英人群, 與城市發生著各種交互關系。他們每年不定期在鄉村與城市之間穿梭, 對鄉村治理而言, 他們儼然是一種“候鳥型”的精英, 如何使這一兼具城市養分與美麗鄉愁的精英群體服務于鄉村治理, 對于鄉村治理而言既是機遇, 也是挑戰。
因此, 一方面, 鄉村衰敗使得過去的治理資源部分失效;政府力量的介入缺乏鄉村社會力量的合作;傳統文化資源的衰微弱化了鄉村自治的能力;而鄉村精英的出走則使鄉村治理出現空洞化。但另一方面, 政府的角色、傳統文化資源和出走的鄉村精英又在鄉村發揮著部分作用。對于鄉村治理而言, 新時代的新農村需要一種新的理念, 來整合政府、傳統文化和在外鄉村精英的資源。而近些年的實踐恰恰在某種意義上回答了這種整合的可能性。
二、在邊緣和衰敗中探索鄉村治理資源重構:浙江鄉村基層治理的多元創新
如何在鄉村社會日益多元化的現階段, 認清鄉村的邊緣化事實, 重新激發鄉村的力量, 并進一步優化整合政府資源、尋求鄉村傳統資源和外在精英資源, 為鄉村衰敗尋求治理之良方, 是浙江眾多基層社會正在探索的方向, 這一定程度上也將提供一個鄉村社會日益邊緣化情況下重構治理資源、完善鄉村治理的有效新途徑。
(一) 基于權力清單的良性政社互動發展
政府與社會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 某種程度上造成了鄉村社會治理亂象。浙江寧海的“36條權力清單”, 是以干部與村民簡單易懂的方式, 有效闡釋與對接政府政策, 較好實現政社互動, 促進政策落地與鄉村治理。一是制定村級小微權力清單。會同國土、民政、計生、農業、林業等多個涉農部門, 明確19項村集體事務, 涉及集體資產處理、項目監管、重大事項決策等內容;明確17項便民服務事務, 涉及審批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款、審核計劃生育、申請相關補助等內容。村兩委組織和村干部在村務處理中的權力內容仍在不斷補充細化中, 以求實現簡政放權以及最大限度地服務于民。二是規范村級權力運行流程。編制《農村小微權力操作手冊》, 切實明確村級組織和村干部等的權力與職責, 及各項村務的具體名稱、權力依據、責任主體、運行流程、過程公示、追究辦法, 并以45張直觀流程圖和附28份中央到省市縣各級文件的形式, 既把瀆職失職行為防范于未然, 又使村民辦事流程清晰而便捷。三是細化關鍵環節監督問責制度。系統梳理村干部在村級事務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中可能出現的罔顧紀律、需追究責任的48項行為。并進一步明確問責標準, 不僅體現在組織處理和黨紀處分上, 還將其與績效考核獎評定、固定報酬發放及養老保險金繳納掛鉤。四是實現小微權力陽光公開。一方面確保36條村務事項清單及相關權力運行流程、監督問責制度公示于村務公開欄, 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另一方面與時俱進地將網絡信息技術引入傳統村務公開中, 比如寧海投資兩百多萬元建設數字電視公開平臺和陽光村務網。由此, 村民只要有電視或手機等設備, 即使足不出戶也可查詢村務相關事項, 打破治理的時間和空間局限。[11]
規范和界定政府在村級的權力與事務, 除了權力清單以外, 還有村 (社區) 清理牌子項目, 即針對村 (社區) 組織機構牌子多、考核評比項目多、創建達標任務多等情況, 通過對村級機構及事務進行摸底調查, 推行政府對村級事務的準入制, 將村務和權力清單明確化和精簡化。當然, 每塊牌子的后面, 都對應著一個部門, 同時附帶著考核、創建等事項及材料、報表、臺賬等各項具體工作。因此, 在清理牌子的系列工作中, 也囊括了對各項職責權力的清單羅列、歸類合并、壓縮清理等工作, 從而統籌解決基層負荷問題。如溫州市在整改清理后, 66個牌子只保留6個機構掛牌、5個服務標識牌;20個考核評比項目只保留8個;51個創建達標任務只保留28個。[12]如此, 鄉村拋下過重負荷輕裝上陣, 聚集本就缺乏的精英資源, 通過日益規范化的治理機制, 致力于鄉村治理, 更易激發鄉村社會活力。
(二) 激活鄉村治理的傳統文化資源
傳統絕不意味著腐朽、保守。傳統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淀, 失去傳統, 喪失了民族文化的特點, 就失去了前進的歷史與文化的基礎。[13](P1)在鄉村治理中, 從傳統文化資源尋找突破口也是較好的選擇, 可以探索諸如鄉規民約和慈孝文化等如何在鄉村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鄉規民約, 從中國鄉村自發生成由來已久, 是傳統鄉村中村民基于地域性血緣關系, 所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鄉規民約作為地方性的行為規范, 具有多重治理意義。首先, 鄉規民約兼具傳統文化精髓與現代治理理念。鄉規民約是立足村莊地域特點、風俗習慣、文化傳統與價值觀念的產物。在治理理念不斷更新的現階段, 鄉規民約也被賦予了新的價值內涵, 與國家推行的核心價值觀、國家治理現代化理念并行不悖。其次, 鄉規民約是符合村民自治精神的非正式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作為國家權力嵌入鄉村社會的正式制度, 為鄉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供了制度平臺。而鄉規民約則能在引導村民參與自治、利益表達的過程中形成公共行為規范, 也能監督村莊公共權力運作, 是符合村民自治精神的一項非正式制度。再次, 鄉規民約基于契約精神治理鄉村社會。[14]鄉規民約的制定過程與涉及的內容, 是各階層不同村民群體自由表達、協商討論再到認同確定的過程。由此, 在鄉村精英流出、鄉村主體多元化的趨勢下, 涉及村莊利益的公共事務, 大體都能基于契約精神執行。鄉規民約因而也成為社會各階層關系緩和穩定的重要保護, 成為維護當前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工具。
以浙江仙居為典型代表的慈孝文化建設, 也是以傳承千年的慈孝倫理為切入點, 挖掘傳統文化資源, 助力鄉村社會治理。仙居縣于2012年開始創建“慈孝仙居”, 主要做法包括四方面:[15]一是以文化人。系統化整理仙居慈孝文化, 編印《仙居古代24孝》、《大孝無聲》等書籍, 建設教育基地和慈孝公園, 舉辦慈孝文化研討會、慈孝文化節、慈孝歌曲創作評比及演唱會, 組建慈孝宣講團, 開設慈孝大講堂, 多元化形式使慈孝文化扎根與傳播。二是典型感召。開展多層面、各領域的“尋找最美仙居人”評選, 通過講座報告、主題宣講、頒獎大會等形式, 擴大宣傳影響。三是全民踐行。扎實開展慈孝機關、慈孝學校、慈孝企業、慈孝村居的創建。以農村為主戰場, 以鄉、村為單位設置慈孝基金, 以鄰里鄉親為主體, 互幫互助, 大力開展慈孝志愿服務。四是制度督孝。一方面, 以公共服務、金融貸款、醫療援助等政策優惠加以正面激勵。例如探索以慈孝為抵押, 聯合農村信用聯社推行“慈孝豐收貸”, 使典型模范切實受惠。另一方面, 反面約束, 在考核制度中將慈孝要求作為約束條件。例如慈孝已成為干部選拔任用中“德”的重要考核治標, 缺乏慈孝無法成為村兩委班子參選人員。特別在鄉村治理中, 更是以鄉村民約為載體, 將慈孝量化細化, 使村民的慈孝言行直接與入黨審查和民主評議、村集體福利、宅基地審批等關聯。由此, 慈孝文化軟實力, 會促進鄉村治理硬實力的發展。
(三) 鄉賢回歸與基層精英資源的整合
社會治理諸多新挑戰的產生, 很大一部分是精英、鄉賢流失所帶來的。以浙江紹興為代表的地方政府, 在鄉村治理重構的規劃過程中將鄉賢等基層精英資源參與納入其中。將返鄉的學者、專家、商人、退休官員等具備一定知識技能、經驗特長的人群, 發展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
紹興市上虞區激發鄉賢文化的創新就是典型, 成為了全國標桿。[16]一是2001年在區級層面建立鄉賢研究會。成為全國首個以研究鄉賢文化為宗旨的區域性民間協會, 并先后建立鄉鎮鄉賢研究分會、村 (社區) 鄉賢參事會、鄉賢傳承基地, 成為鄉賢反哺家鄉的重要資源整合平臺。二是挖掘歷史名賢生平事跡及成就等資料。整理完成《上虞鄉賢文化》8輯, 出版鄉賢專著30多本, 研究資料涉及鄉賢三千余位。修訂鄉賢宗譜, 讓優秀傳統文化、倫理規范發揮古為今用的價值, 至今已提煉200多位鄉賢的家規家訓。三是組織專題學術研討。抓住鄉賢誕辰等紀念日, 以學術交流平臺匯聚國際、國內知名專家和研究學者, 已舉辦各類鄉賢名人學術研討活動100余次。四是搶救歷史文化遺產。對80多處名人建筑和文化遺產進行整修或搶救保護, 使古今鄉賢的文化印跡得到較好保存。五是助力教育文化事業。鄉賢先后參與18幢教學樓建設和各類文化基礎設施的完善。
當然, 鄉賢文化建設也進一步推動了鄉村經濟、社會等方方面面的發展。上虞區的做法, 諸如在鄉村成立以鄉賢為主要成員的民間調解機構, 以鄉賢的社會認可度與公信力為支撐, 處理鄉村社會矛盾糾紛。上虞區成立虞商聯誼會, 還聘請了20多名鄉賢作為政府顧問, 通過鄉賢“回鄉行”等活動, 喚起了鄉賢的鄉思鄉愁, 推動資金回流、信息回傳、項目回歸、人才回鄉, 更進一步支援了鄉村社會治理。
三、重構鄉村社會治理資源的思考
基于權力清單的政社互動、激活傳統文化資源、鄉賢回歸與基層精英資源的整合等鄉村社會治理探索, 一定程度上都對激發鄉村治理活力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也在某種意義上回答了重構鄉村社會治理資源的可能性與可行性問題。而進一步細細分析則可以發現, 政府角色的有效嵌入、傳統文化資源、城市反哺鄉村的社會機制, 是重構鄉村社會治理資源、回應鄉村衰敗問題的三大重要因素。
(一) 尋找政府嵌入鄉村社會治理的新形式
權力規范是鄉村治理的基礎保障。政府對鄉村社會的管理, 一直試圖在鄉村社會自治和政府控制之間尋找平衡點。但鄉村社會治理發展的歷程表明, 政府對鄉村社會的管理往往演變成過度介入, 最終侵蝕了鄉村社會的活力。因此, 鄉村社會治理的重構需要重新探索政府介入鄉村社會的方式, 而且這種探索很難通過自下而上的力量來推進, 由政府主動推進的權力規范調整就成為了新時期鄉村治理的主導力量。當前以村級36條權力清單、村 (社區) 清理牌子等探索, 涉及到村務系統化的歸納總結與簡化清理, 通過權力的規范打造了鄉村治理公開透明的權力運行環境, 重新明確了政府的權力規范形式, 也重新調整了政府與村級組織的關系, 是鄉村治理中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方面衰敗緩解的基礎保障。
(二) 探索鄉規民約在鄉村自治重構中的價值
以傳統資源為基礎的鄉村自我管理和組織機制依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鄉村的發展需要重構村民自治、政府管理服務和鄉規民約的關系。在現代化進程中, 基于鄉村本土社會人際互動和地方傳統文化而形成的鄉規民約, 具有適應現代社會的強大生命力。鄉規民約應該既是政府推動村民自治的社會規范基礎, 也是鄉村社會良性發展的根本保證。在改革開放推動形成的歷次鄉規民約中, 往往過于強調政府對鄉規民約的指導和滲透, 導致鄉規民約缺乏基層民眾的參與和認同, 最終往往成為停留在村委會墻上的文字。因此, 新時代的鄉規民約, 應該充分認識到政府引導和鄉村社會自身參與的相關性, 通過政府引導盡可能推動村民對規約的討論和參與, 并通過反復的討論、參與和互動, 形成基層社會的治理共識, 這種共識一旦形成, 便可以成為鄉村自治持久的制度基礎。
(三) 尋找城市反哺鄉村的社會治理連接機制
鄉村社會發展的希望既不可能是完全城市化, 也不是完全自給自足的世外桃源。鄉村社會的發展依然需要和城市文明發生對接。這種對接除了國家統籌城鄉的體制進行改革, 還需要在微觀層面推動城鄉聯動的新機制。對社會治理而言, 以鄉賢理事會和慈孝基金會為代表的基層創新, 為城市反哺鄉村提供了新的治理資源。這種基于本土文化資源的現代社會組織形式的培育和生長, 正在成為連接政府與社會、城市精英和鄉村群體、外出農村人口和聚居地人口的新的橋梁和紐帶。這種組織和機制, 以傳統文化資源為依托, 將離開鄉村的城市精英群體重新帶回鄉村, 通過基金會和理事會等現代組織載體, 并通過公益捐贈、慈善活動、基礎設施建設、鄉村發展投資等多種活動形式, 形成基層政府、地方精英、城市精英、鄉村民眾之間的多元網絡化互動, 在城市和鄉村社會建立一座隱形的橋梁, 為日益凋零的鄉村社會提供新的活力之源。當然, 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治理的過程中, 離不開政府在政策和行動上的支持與規范。一是尊重和認可其存在合法合理性。滿足社會組織成員與鄉村精英的政治參與需求, 并保障其自身權利, 保障政府與社會組織、鄉村精英之間的有效互動, 使后者更有動力參與鄉村傳統文化的挖掘、鄉規民約的制定等鄉村治理事務。二是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科學發展。引導基層社會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內部規章制度, 包括穩定的競爭選拔機制等。完善選舉的流程, 防止不正當選舉行為的發生, 為鄉村精英向上流動提供機會, 從而推動鄉村社會治理的可持續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杭州市委黨校學報201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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