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江蘇省徐州市JN村的田野調查
摘要:在當前鄉村治理實踐中,無論是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都沒有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實現“德治”與“法治”的相互統一,從而造成法律難以有效回應村民訴求、村規民約無法真正體現鄉村實踐、村莊宗教淪為封建迷信外衣、小親族勢力不受村莊控制等一系列困境。類似問題的解決,必須充分借助村民自治實踐,堅持法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強化德治對村莊的價值引領,不斷促進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相互融合。村民只有在道德規范的約束下,自覺遵守法治制度,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才能夠推動鄉村治理水平不斷提高,保障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
關鍵詞:治理制度 自治 法治 德治
一、引言
黨的十九大強調“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鄉村治理體系建設離不開鄉村治理制度的完善。有關“制度”的論述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中較為常見,但始終沒有形成統一認識。通過梳理“制度”的概念可以發現,學者們主要圍繞“規范”和“機構”兩個范疇理解“制度”。
就制度的“規范”意義而言,羅爾斯表示制度可以理解為“一種公開的規范體系,這一體系確定職務和地位及它們的權利、義務、權力、豁免等等”(約翰·羅爾斯,1988)。羅爾斯將制度置于社會基礎性地位,強調制度的規范性以及由此確定的成員利益,并賦予制度裁判權,指出“這些規范指定某些行為類型為能允許的,另一些則為被禁止的,并在違反出現時,給出某些懲罰和保護措施”(約翰·羅爾斯,1988),從而體現制度的規范與制約作用。在經濟學領域,諾思對制度的規范性意義進行了深入挖掘,他認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或者更規范地說,它們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道德拉斯·C.諾思,2014)。在諾思看來,制度的規范性意義能夠有效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從而為人們在經濟、政治、社會等領域的交換創造可能。在政治學領域,有學者更為明確地表示,制度是“政治生活和經濟社會之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一種規范、程序乃至標準”(Peters,1999)。在國內,有學者表示,“制度是至少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對單個社會成員的各種行為起約束作用的一系列規則”(黃少安,1995)??梢钥闯?,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都有學者強調制度對社會成員的約束與規范意義。
就制度的“機構”意義而言,康芒斯將制度定義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約翰·羅杰斯·康芒斯,1962),進而推論出制度是“集體行動抑制、解放和擴張個體行動”(約翰·羅杰斯·康芒斯,1962)。在康芒斯看來,集體行動的種類和范圍“從無組織的習俗到那許多有組織的所謂‘運行中的機構’”(約翰·羅杰斯·康芒斯,1962),它們通過控制組織中每個個體的行動來達到保障單個個體免受脅迫、壓榨等影響,從而解放個體行動;與此同時,集體行動作為一個整體可以完成個體無法實現的任務,將個體行動擴展到更大范圍??得⑺闺m然沒有直接將制度定義為機構或組織,但他在論證集體以及如何控制、解放甚至擴展個體行動中,無形地引入了機構或者組織形式,使制度概念獲得了機構和組織意義。社會學家歐文·戈夫曼直接將制度定義為社會機構,認為制度“是指由一些固定的障礙物所環繞的、一種特殊的活動有規則地發生于其中的場所”(歐文?戈夫曼,2008)。在他看來,社會學的任務似乎就是研究醫院、監獄、修道院和學校等機構的變化。
事實上,制度無法脫離“規范”與“機構”而單獨存在,規范在某種意義上屬于制度的內在價值,而機構則是制度的表現形式。一方面,沒有機構作為載體,制度難以發揮其應有價值;另一方面,缺少規范作為核心內容,制度也無法正常運行。有學者將制度劃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諾思就曾表示,正式制度“包括政治(和司法)規則、經濟規則和契約。這些不同層次的規則——從憲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到具體的內部章程,再到個人契約——界定了約束,從一般性規則直到特別的界定”;而非正式制度則“來自于社會傳遞的信息,并且是我們所謂的文化傳承的一部分”(道德拉斯·C.諾思,2014)。黃少安也認為制度“可以是正式的,如法律規則、組織章程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道德規范、習俗等”(黃少安,1995)。可以說,制度是被一定群體組成的機構或組織共同認可的一種行為準則和倫理規范。其中,行為準則主要表現為以法治為核心的正式制度,倫理規范則體現為以德治為基礎的非正式制度。
制度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并非一成不變。伴隨現代社會轉型及由此帶來的多種多樣的復雜的利益關系,制度的表現形式日趨豐富。以往有些口口相傳或者僅僅通行于某一區域的秩序,在獲得官方機構或組織的認可后,便有機會成為正式制度;與此同時,有些曾經獲得廣泛關注的正式制度,則可能因不再適應變化了的實踐而逐漸式微??傮w上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雖然發揮作用的途徑和形式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規范機構成員關系、協調生產生活秩序、增強公共生活穩定性等作用,都應該成為當前鄉村治理的有效制度。然而,通過對江蘇省徐州市JN村的田野調查發現,當前鄉村治理過程中,無論是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難以發揮應有的價值。
JN村為駐鎮村,由原先DM村4個小組和NM村7個小組合并而成,共有4361位村民。筆者于2016年7月11~17日,以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的方式對該村進行了田野調查。問卷調查使用系統抽樣方法,共抽取218份樣本。為了保證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具體操作過程充分考慮到村民的實際文化程度,由訪問員以統一口徑讀出問卷題目,然后記錄調查對象的答案。最終,除去外出打工、死亡、拒絕的村民外,共采集到114份有效問卷。問卷結果借助SPSS19.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處理及匯總分析。此外,兼顧村民年齡、性別、職業、收入等不同特征,筆者與11位受訪者進行了0.5~1.5小時不等的深度訪談。
二、當前鄉村治理制度的困境
在當前鄉村治理實踐中,以現代“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雖不斷深入村莊卻仍面臨諸多現實矛盾,與此同時,以傳統“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不斷受到沖擊與挑戰。具體而言,鄉村治理制度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下鄉——水土不服的秩序
在當前鄉村社會,法律正以越來越積極的態勢參與到治理中來,“基層治理由之前依靠情理法力到現在越來越排斥‘情理力’,而只強調‘法’”(賀雪峰,2017)。在這個過程中,法律雖然在整體上能夠維護鄉村生活秩序,但無法從根本上獲得村民認可,難以真正融入鄉村社會,呈現出“水土不服”的態勢。
在JN村的調查問卷中設計了“如果有人借了您的錢賴著不還,您會怎么辦?”這一問題,選擇“通過打官司解決”的村民僅為“28.9%”,不足樣本人數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村民在回答這一問題時還會自言自語道:“打官司有什么用,要不來錢還要給法院錢。”在訪談中有村民詳細地闡述自己通過法院要錢未果的事情:
“俺之前借錢給村里一個人做生意,那人后來雖說沒把生意做好,但肯定沒有賠,還以他小孩的名字在鎮上買了房子。但俺讓他還錢他就是說沒有,后來打官司讓法院出面,他還是說沒有錢,俺說他給他孩子都買了一套房子怎么能沒錢,法院卻說那房子的名字是他小孩的名字,在法律上不屬于他的。那人現在把什么錢都放在他小孩的名上,買個面包車也是他小孩的名字,法院拿他也沒辦法。這在以前“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更不要說是他的錢放在自己小孩名義上了?!保ㄅc一位59歲男性村民小組組長的訪談記錄)
在訪談中,還有村民反映法律非但無法有效回應村民訴求,在一定程度上還給村莊風氣造成負面影響,事例如下:
“有兩個年輕人傳完啟(‘傳啟’意為‘定親’)就一起過了,在結婚前男的竟然有了其他人,女的知道后決定不嫁,但男的還打算把傳啟的錢要回來。為了這事男的還把女的告上法庭,法院竟然讓女的把大部分錢退回去。這男的小時候就‘不正干’(‘不正干’意為‘不務正業’),這種人打官司還贏了,以后誰還敢打官司了。法律都不幫好人。這要是以前,村里面一人一口唾沫都把他給淹了,現在也沒人好當面說什么,畢竟法律都這樣判了?!保ㄅc一位46歲女性村民的訪談記錄)
由此可見,法律雖然憑借其強制性在維護鄉村公共秩序方面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但在處理村民具體矛盾與糾紛時則尚未獲得村民的普遍認同,甚至在某些問題上會被鉆法律空子的人利用,對法律的治理效力造成負面影響。
(二)村規民約——缺少村莊特色的“標語”
村規民約最初是“士人階級的提倡,鄉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裁制社會的行為,謀求大眾的利益”(楊開道,2015),它來源于村民日常的生產生活實踐,是村民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村民的言行舉止。村規民約作為鄉村社會的非正式制度,長期以來是村莊治理的實際依據,對村莊各種社會關系能夠有效規范。然而,據調研了解,當前的村規民約更傾向于政治化和口號化,以籠統、抽象的條文進行道德宣教,難以對村民日常行為起到實質性規范,逐漸成為一種缺少村莊特色的“標語”。
通過調研筆者發現,JN村大多數村民不論是對粉刷在村委會門口的村規民約,還是對印刷后發送到每家每戶的紙質村規民約,都熟視無睹,更談不上自覺按照其要求約束自身一言一行。面對問卷中“您村有村規民約嗎?”這一問題,36%的村民選擇“沒有”,33.3%的村民選擇“不知道/說不清”,只有30.7%的村民明確知道本村有村規民約。村民在訪談中表示:
“村規民約這些東西沒有用,沒有辦法解決俺老百姓的實際問題。要都按上面寫的做,就沒有壞人了,但你看現在有幾個按上面寫的做的,那東西都是給別人看的,騙騙人的,應付上面的檢查罷了?!保ㄅc一位41歲男性下崗村民的訪談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 JN村的村規民約使用極其專業的語言對村民日常生產生活進行著宏觀性的規定,將其輸入網上,竟然發現它與貴州、內蒙古等多地村莊的村規民約高度重合。在訪談中村民表示:
“那些內容都是做做樣子,別說不識字的人,就是識字的也沒幾個能看懂上面寫的是什么。這種村規民約與我們老百姓沒多大關系,我們自然也不會在意,他們發給我們,我們也就一扔,刷在墻上、放在展板上也一樣沒人看?!保ㄅc一位54歲女性村民的訪談記錄)
總體而言,雖然村規民約在當前村莊比較普遍,并且得到了不同形式的宣傳和推廣,但大多數村民對村莊中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的村規民約視而不見,在日常生活與社會交往中更不會將村規民約作為自身行為準則。村規民約在鄉村中逐漸成為一種形式化的規定,僅僅存在于墻面和展板上,無法起到有效約束村民行為的作用。
(三)村莊宗教——規范不足的“信仰”
改革開放以來,多種類型的地方宗教在中國農村地區得到發展,“傳統地域性宗教和社區性宗教全面回歸”(梁永佳,2015)。村莊中的地方宗教不同于佛教、道教和基督教等,它們沒有嚴格的宗教組織,沒有邏輯縝密的教規教義,甚至沒有較為清晰的信念。JN村因《三國演義》第二十五回“屯土山關公約三事”的記述而聞名,該村現保存的關帝廟始建于明代天順年間(1460年),迄今有550多年,為當時全國第二大關帝廟,素有“北有文圣孔府,南有武圣關帝”之稱。當地村民將關公奉為神靈,尊稱其為“關老爺”。近年來,雖然關羽的“忠仁義勇”等道德精神在該村治理中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隱藏在背后的封建迷信活動越發成為阻礙鄉村治理的力量。
“村民把關羽當作財神來看,大多過來祈求關公保佑他發大財,對六七十塊錢一柱的香、一二百塊錢一柱的香,他們都不在乎,相信關公能讓自己變得越來越有錢。每到初一、十五,‘這面’(‘這面’意為‘這里’)上香祈求關公保佑的人就特別多,尤其是在年關,人多得根本圍不上去,后面的人只能點好香往香爐里面扔。還有些村民,當家里有災有難時也會來求關公,給關公上香,祈求關公保佑家里順利邁過這道坎。關帝廟后面還有關公夫人像,很多婦女都過來求子。”(與關帝廟修復工程的主要推動人、退休文化站站長的訪談記錄)
總體而言,村莊宗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約束村民行為、凝聚村莊共同價值,但眾多封建迷信活動常隱藏其中,并借助村莊宗教的形式肆意傳播,在村民間形成不良風氣,從而為鄉村治理增添障礙。
(四)“小親族”——難以制約的力量
“小親族”一般由父系關系五服內的成員組成,不同小親族常常共同生活在一個村莊?!靶∮H族”成員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在內部相互合作,在外部以小親族整體利益參與村莊競爭。
JN村主要由來自S、L、C三個大姓的若干小親族組成。在這些小親族內部,他們相互團結,有著較為密切的互助往來,尤其在紅白事上表現得更為明顯。一位村民在訪談中談道:
“本家里只要有人結婚,俺們沒出五服的都會參加,幫忙張羅,也在自己家門口貼紅喜,就和自己家小孩結婚一樣;如果本家里有人去世,晚輩都得披麻戴孝,也得在自己家門口貼白紙,三年過年都不能貼紅色春聯。到年節的時候,也會送節禮,大年初一長輩給晚輩包紅包。在俺這面,只要是沒出五服都是自己家人?!保ㄅc一位63歲男性退休村干部的訪談記錄)
從JN村的調研情況看,小親族的力量雖然有力地維護了內部成員之間的關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卻對鄉村治理造成阻礙,他們常常以小親族為單位參與到鄉村治理中來,以團體的力量與村莊整體利益進行博弈。在JN村,實力較為強大的小親族幾乎占據了村委會的所有職務,他們在治理村莊過程中難免會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考慮自己小親族的利益,從而對其他小親族造成事實上的不公,甚至為村莊整體利益的實現制造障礙。訪談中,一位來自實力較弱的小親族成員表達了自身的無奈:
“俺們在這面是獨門獨戶,沒什么勢力,有事誰都指望不上,遇到事情能忍就算了,不能忍也沒什么辦法,那些大姓人家的親戚也不會幫俺的,誰叫俺在‘這面’(‘這面’意為‘這里’)沒什么本家呢?!保ㄅc一位50歲女性個體戶的訪談記錄)
簡而言之,小親族雖然能夠有效協調內部成員之間的關系,促進良好秩序的形成,但不同小親族之間往往相互博弈,以各自小團體利益挑戰村莊整體利益,從而成為村莊難以制約的力量,阻礙鄉村治理的有效開展。
三、德法分離導致鄉村治理制度困境
在鄉村治理中,無論是以現代“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還是以傳統“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都應該成為鄉村治理的有效保障。然而,具體實踐中,“法治”和“德治”的相互分離,往往導致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難以在鄉村治理中有效發揮作用。
(一)以法拒德:正式制度對非正式制度的排斥
就當前鄉村治理制度而言,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尚未對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表現出充分的重視,導致法律等正式制度在鄉村治理中出現“水土不服”、流于形式等困境。
在當前鄉村治理實踐中,正式制度缺乏對村莊“德治”內涵的系統考量,尚未形成與村莊倫理觀念相匹配的價值原則,對村民基于鄉村實踐形成的道德觀念缺少認同,甚至存在“法律上的‘是’在倫理上可能是一種‘非’,法律上的‘非’在倫理上可能是一種‘是’”(約翰?羅杰斯?康芒斯,1962)的尷尬處境。鄉村基于以往長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等道德觀念,雖然對當前村民生活依然具有重要影響,但難以獲得正式制度的認可,從而容易導致村民對正式制度產生質疑。調研中村民之所以反問“打官司有什么用”,正是因為他們認為法律“偏袒”了“不正干”的人,讓老實人吃了虧。然而,對于法律而言,這卻是按照既定法條和實際證據做出的合法判決。這種“鄉間認為壞的行為卻正可以是合法的行為”,破壞了鄉村原有的德治等非正式制度,使得“司法處在鄉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了”(費孝通,2011),導致正式制度難以獲得村民的認可。事實上,村民的倫理觀念來自長期形成的道德共識,而正式制度的價值原則更多地是在“預設個體利益優先的前提下以排除倫理制約的法律形式系統來協調個體間的利益沖突”(王露璐,2015)。正式制度并未充分將村莊有關價值共識的“德治”納入考慮因素,僅僅從純粹理論的角度對村民關系進行規約,從而成為外在于村莊的制度,無法獲得村民的普遍認可,最終難以在鄉村治理過程中發揮應有價值。
與此同時,雖然正式制度認識到傳統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有效作用,但它僅僅對“村規民約”這一名稱進行宣傳,將一些能夠普遍適用于任何村莊的制度套以“村規民約”的形式出現,忽視了村規民約基于村莊具體實踐的特性?!坝闷毡樵~匯所敘錄的每一條成規總不能完全概括人們千差萬殊的行為”(亞里士多德,1965),它不可能考慮具體村莊特殊的內生性需求,從而難以獲得村民的認可。JN村大多數村民之所以對真實存在的“村規民約”視而不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些村規民約并非產生于村民日常的生產生活實踐。
(二)以德抗法:非正式制度對正式制度的違背
在當前鄉村治理中,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并沒有嚴格遵守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與正式制度存在沖突,影響了鄉村治理的順利實施。
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在發生機制上與正式制度存在沖突。村莊宗教作為鄉村非正式制度的表現形式之一,主要依托村民相信無以言說的超自然力、對神明的敬畏而存在。村莊宗教意義上的神明“包括很大范圍的被神化了的歷史人物,有些全國知名,但許多只在他們被崇拜的村子里為人所知。同時也有大量自然神,從民間神話、傳說和小說吸收來的神,及眾多佛教神、道教神仙和儒家圣賢”(丁荷生,2009)。這些神明憑借自身在村民心中的影響力,雖然能夠規范人們的日常行為,但終究是封建迷信。JN村的村莊宗教以關羽為載體,誘導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把希望寄托于關公“顯靈”,將原本可用于生產生活的物力財力不斷花費在毫無價值的“燒香磕頭”等封建迷信活動中,從而在本質上對“法治”精神造成挑戰,不利于村莊正式制度的實施。
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對正式制度的執行造成阻礙。正式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主張“一視同仁”,按照既定程序處理問題。村莊中的“小親族”等非正式制度則強調“差序格局”,將鄉村人際關系比作“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費孝通,2011),離圈子中心的遠近就是村民間關系的親疏,不同距離的圈子有著不同的相處規則。在這種非正式制度影響下,同樣的正式制度需要以不同的操作標準對待不同圈子中的村民,“得看所施的對象和‘自己’的關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縮”,“一切普遍的標準并不發生作用,一定要問清了,對象是誰,和自己是什么關系之后,才能決定拿出什么標準來”(費孝通,2011)。在JN村治理過程中,圈子的中心是“小親族”的本家,當正式制度有利于執行制度者所在的小親族時,就會得到良好的執行,反之,則會受到嚴重阻礙。
四、德法相依: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完善鄉村治理制度
在鄉村治理實踐中,無論是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都應該立足于村民自治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有權自主決定與鄉村治理有關的事務。鄉村治理制度困境的消解,必須在堅持村民自治的基礎上,促進“德治”與“法治”相互依存,不斷完善鄉村治理體系。
(一)法合德:正式制度的“入鄉隨俗”
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的有效實施,必須借助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爸袊F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細密的文字法規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是與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以及行為相聯系的”(蘇力,1996)。正式制度作為鄉村治理的國家力量,應該充分學習村莊發展的地方性道德知識,注重對村莊特殊文化資源、文化符號的保護與利用,使村民感受到其對自身權利和地位的尊重與維護。正式制度只有做到“入鄉隨俗”,符合非正式制度的價值原則,并且在操作過程中充分考慮非正式制度的倫理因素,才能收到較為良好的效果。首先,正式制度應該準確把握非正式制度的精神內核。 “每一項制度之推行與繼續,也必待有一種與之相當的道德意志與服務忠誠之貫注。否則徒法不能以自行,縱然法良意美,終是徒然?!保ㄥX穆,2001)正式制度需要充分尊重村莊非正式制度的生成環境,深入剖析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規律、運行原則,合理吸收非正式制度通過潛移默化方式印刻到村民現實生活中的價值。其次,正式制度應該在德治精神的指引下,挖掘村莊中被村民普遍認可的、能夠有效促進村莊發展的德治內容,并通過一定形式將其轉化成能夠適用于更大范圍群體的規定。比如嘗試在相關正式制度中“設置‘民間規范’、‘公序良俗’、‘交易習慣’等詞語,使其成為禮治的引入接口,從而更好地體現其合法性和正當性”(王露璐,2015),將非正式制度的內涵合理有效地轉化為正式制度的內容。正式制度只有在文本中反映了村民真正的價值觀念,才會堅不可摧,才會成為“一種已經內化到個體行動和心理之中的道德倫理責任、甚至是宗教信仰的高度文明人的文化心理”(萬俊人,2008),村民才有可能變被動服從為主動認同,促進正式制度在村莊的有效實施。最后,正式制度在操作過程中不能僅僅關注程序正義,還應該尊重鄉村風土民俗,在綜合考慮鄉村特殊文化內涵基礎之上,做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鄉村治理如果僅僅依據法律等正式制度“作出一紙判決,不考慮這些具體問題,那么判決或處置措施可能很正確,很有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卻很難甚至根本無法得到落實,或者其執行成本很高,無法普遍地實行,以致最終還是沒有實現規則的治理”(蘇力,1999)。以法治為核心的正式制度為了確保制度倫理的正義性必須以某種統一而穩定的條文出現,但這些條文無法解決村莊出現的大量個案,“類似情況類似處理并不足以保證實質的正義”(約翰?羅爾斯,1988),從而需要實施主體在統一的正式制度原則下權變處理。
(二)德守法:非正式制度的“移風易俗”
在鄉村治理過程中,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需要不斷與時俱進,摒棄腐朽落后的封建糟粕,主動使內容符合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的要求,并嘗試借助正式制度的力量保證其實施效力。
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在內容上必須合乎正式制度的要求。鄉村治理中的正式制度能夠以國家宏觀視角對鄉村發展進行頂層設計,是鄉村全局性、長久性、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對鄉村秩序具有有效的規范和引導作用。因此,非正式制度的內容必須以正式制度為大政方針,對不符合正式制度要求的內容應該予以摒棄。JN村村民在宗教外衣的掩飾下,實際上進行的是封建迷信活動,與正式制度存在明顯沖突,不利于村莊的移風易俗。鄉村治理必須抵制這種腐朽落后的非正式制度,將宗教文化與封建迷信明確區分。與此同時,鄉村治理需要與時俱進地汲取村莊文化中的道德價值,合理構建新形勢下的村莊非正式制度。新時代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必須充分反映村民實際生活的樣態,拒絕一切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動,并積極吸收村民現實生活中的新實踐、新經驗。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正式制度的保障。非正式制度的實現方式主要是“風俗習慣、輿論和良心等”軟性約束,而正式制度的具體實施主要依靠“警察、法院和監獄等”(李建華,2015)強制性約束。軟性約束雖然容易被主體接受,但有時難以有效實施;強制性約束雖然有簡單粗暴之嫌,但總體上能夠保證實施效果。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村民受各種觀念的影響,依靠風俗習慣等軟性約束的非正式制度逐漸式微。基于這一現實,“德治”的良性運轉必須依靠“法治”的強制性保障,借助“法律規范的確定性、外在強制性”,彌補“道德的抽象性與軟弱性”(王淑芹、武林杰,2017)。
五、總結
“在每一個村莊里都有一個中國”(熊培云,2011),鄉村治理的好壞在一定意義上將影響甚至決定中國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然而,“如何不斷提高鄉村治理的有效性,是當前鄉村治理在具體實踐上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劉昂、王露璐,2018),在一些鄉村治理實踐中,無論是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都沒有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實現“德治”與“法治”的相互統一,從而造成法律無法有效回應村民訴求、村規民約難以體現村莊實踐、村莊宗教淪為封建迷信的外衣、小親族的勢力不受村莊控制等一系列困境。
基于這種狀況,在當前鄉村治理中,必須立足村民自治實踐,突出地方性道德知識,依時、依勢、依情建立符合村莊特色、能夠反映村民共同價值的制度,不斷促進“德治”與“法治”相互依存。值得注意的是,對“德法相依”的強調,并非是要實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相互替代。在現代化進程中,面對愈發開放的村莊公共環境和日益復雜的鄉村利益關系,以“法治”為基礎的正式制度必須成為鄉村治理的主導力量,為村民日常生產生活提供保障。在鄉村治理實踐中應以“法治”為底線,強化村干部與村民的法治意識,依靠法治實行村民自治,確保法治對村民正當利益的保護。與此同時,要深入挖掘以“德治”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在協調村莊共同體倫理關系中的價值,這些“活著的”鄉村道德文化傳統,已然內化為村民日常生活交往中的行為規則,在國家成文法顧及不到的地方,它們“可以發揮維持區域共同體內生秩序的功能”(石騰飛,2018),承擔起處理鄉村復雜多樣的道德事務的自治責任。鄉村治理離不開道德價值的指引,村民應該在道德規范的約束下,自覺遵守法治制度,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推動村民自治和鄉村法治的不斷完善,逐步提高鄉村治理水平,保障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8年第3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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