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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航英:中國農業轉型及其動力機制再思考

[ 作者:陳航英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5-23 錄入:王惠敏 ]

 ——基于皖南河鎮的經驗研究

    內容提要:中國農業轉型及其動力機制仍是有待探討的問題。本文將農業轉型動力因素劃分為兩類,即來自于農民內部的動力因素和來自于農民外部的動力因素,前者是農民內部因分化產生的自下而上的動力,后者則主要是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通過對皖南河鎮十年農業轉型之路的考察,本文發現作為外部動力因素的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是農業轉型的前提條件,來自農民內部的動力因素則是農業轉型主要的驅動力。在具體轉型過程中,租地農這一偶然因素發揮了重要的催化和橋梁作用,并促成一種獨特的農業轉型路徑的出現。正是在各種動力因素和反向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原先的農業生產關系和市場關系才被徹底重構并形成一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關鍵詞:農業轉型 動力因素 租地農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一、 問題的提出

  中國農業正在經歷快速轉型。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土地流轉面積和比重逐年增加。1992年,我國土地流轉面積為774千公頃(約1161萬畝),占當年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0.9%。然而,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土地流轉面積已達4.79億畝,占當年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35.1%。其次,伴隨著土地流轉的開展,家庭農場、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始大量涌現。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家庭農場、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總量已達280萬個,其中,家庭農場有87.7萬家、合作社有179.4萬家、龍頭企業超過38萬個。

  不少學者已就中國農業轉型及其動力機制問題展開討論。張謙和杜強較早關注了這一問題并指出中國農業轉型的主要動力是農業企業公司(agribusiness companies)。根據與農業企業公司的不同關系,他們劃分出了五類農業生產者,包括商品化農業生產者、合同式農業生產者、中國特色的半無產農場工人、半無產農場工人和無產農場工人。他們認為,農業中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正愈發為農業企業公司所掌控,而農民為了生活則愈益出賣自身的勞動力。但是,他們又認為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提供的保護,中國并沒有出現一支無地游民大軍。

  與張謙、杜強的觀察類似,黃宗智等學者通過數據分析指出,在中國農業轉型過程中并沒有如馬克思主義、自由主義理論認為的那樣出現大量雇傭勞動,中國農業雇工的比例只有3%左右,因而農業轉型呈現出的是“沒有無產化的資本化”的特征。然而,與張謙、杜強不同,黃宗智等認為遏制農業無產化的原因除了集體土地所有制之外,更為重要的是采用“半工半耕”模式的中國農民家庭經營的堅韌性。所以,黃宗智認為,中國農業資本化的模式“不是雇工經營的規模優化生產,而主要還是商業公司 + 小農戶生產的模式”,也即中國的農業生產環節依舊為農民家庭所掌控;并且,“中國農業資本化主要是由農戶投資推動的,其總量比國家和農業企業公司的投資還要大”。

  還有一批親小農學者則認為中國農業轉型主要是政府行政力量推動的結果。政府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出于“便于管理”的農業治理邏輯。面對數量眾多且分散的小農戶,政府的管理成本不僅巨大,而且治理效果也難以體現出來,而數量較少、規模化的農業經營者,不僅讓政府的管理成本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能更快、更好地體現其治理效果。另一方面則是出于地方政府的政績邏輯和對項目資源的爭奪。在上級政府要求開展土地流轉、發展現代農業的號召下,地方政府一則是為了“出政績”而積極動員資本和農民開展土地流轉,二則是將推動土地流轉作為向上“跑項目”的工具。正因如此,所以親小農學者積極反對行政力量推動資本下鄉與民爭地。盡管有此不同,但與黃宗智等學者類似,親小農學者也欣喜于農民家庭經營的堅韌性并認為農民家庭可以憑此擊敗進入農業生產的工商資本。

  與上述學者不同,嚴海蓉、陳義媛等學者提出了另一種看法。嚴海蓉和陳義媛指出,中國農業轉型主要來自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資本化動力的推動。具體而言,前者是指中國當下的“資本下鄉”,后者則是指“通過農民分化、依靠市場經濟條件而實現的資本積累動力”。對于親小農學者的觀點,她們批評道,“小農經濟派學者通常批判資本進入農業,但對于來自鄉村的資本積累則幾乎沒有異議”。針對張謙、黃宗智等學者所謂的“沒有無產化”特征,嚴海蓉和陳義媛則指出“雇工在(中國)資本化農業中已經相當顯著”,雇工的比重約為28%。然而,對于黃宗智和親小農學者提出的農民家庭生產自主性的問題,陳義媛通過揭示“隱蔽的雇傭關系”予以反駁。她指出,盡管小農仍舊“保持著‘家庭農業’的形態,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他們從農業中獲取的收益卻僅是所投入勞動的日工資”,這主要是因為龍頭企業已經“控制農業生產條件,將家庭農業連構進自己的產業……得以通過更隱蔽的方式占取生產者的農業剩余”。

  事實上,關于中國農業轉型問題的爭論已經是關涉具有深厚歷史積累的國際農政研究爭論。黃宗智等學者秉持的是以俄國學者恰亞諾夫為代表的小農經濟學者的觀點。他們認為憑借具有內在堅韌性的農民生產方式,農民家庭經營可以抵制資本主義的滲入并且依舊占據農業生產的主導地位。恰亞諾夫就曾指出,盡管資本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比如抵押信貸、農場流動資本的借貸以及對交通運輸、倉儲、水利等方面的控制等——滲入和控制農業,并把農民轉變成使用他人生產資料的勞動力,但是農業依舊具有小商品生產分散而獨立的性質。也就說是,即便被整合到資本主義的經濟體系之中,農民家庭農場仍具有明顯的獨立性,遵循的依舊是非資本主義的運行邏輯。

  嚴海蓉、陳義媛等學者的論述則呈現出馬克思主義農政學者的邏輯思路。他們認為伴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農民家庭經營勢必會被資本主義農業所取代。馬克思通過對英國農業轉型歷史的考察指出,舊式的小農將不可阻擋地被資本主義消滅,土地將被集中,農村將形成農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作為對馬克思理論的拓展,考茨基主要考察了資本主義在農業領域的演進趨勢。他發現,資本主義在農業領域并沒有完全消滅小農,相反還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小農經營。對此,考茨基指出,小農經營的保存與其說是因為它比資本大經營更為穩固,毋寧說是因為資本大經營的需要:一方面,小農是資本大經營生產的商品的購買者;另一方面,他們又是資本大經營所特別需要的勞動力的出賣者。也就是說,小農家庭農場的存續并非是因為恰亞諾夫主義者所認為的小農生產的頑強生命力,而是資本特意部署的一個結果。考茨基的這一論述也得到了其他學者的認同。相比考茨基,列寧則是更為細致地分析了農業資本主義轉型的具體發生機制。通過對俄國農村的考察,列寧認為,小農生產并非外在或獨立于資本主義生產而存在,恰恰相反,其內在自發的就包含著資本主義所固有的一切經濟矛盾。正是在農民經濟內部矛盾導致的農民分化的作用下,俄國農業資本主義才得以發展。列寧還進一步區分了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兩條路徑,即普魯士式的道路和美國式的道路。前者是基于封建地主階級的內部轉變,后者則是基于農民內部的分化。拜爾斯分別將之概括為“自上而下的資本化動力”和“自下而上的資本化動力”。

  通過對相關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到,學者對中國農業轉型的討論主要關注的是中國農業正在發生怎樣的轉變以及這一轉變背后的動力機制是什么。本文的研究正是對這一關注的延續。但與之不同,本文將農業轉型視為是一個發生在相對較長時間段之內的“過程—事件”。基于此,本文認為農業轉型并非是一個自然而然、目的論式演變(teleological unfolding)的過程;相反,它是由各種因素和力量——無論是正向的,還是反向的——相互交織、共同作用型構出的一個具體轉變過程。因此,我們必須更為深入地考察一個地區農業轉型的具體發生過程,并在這一具體過程中探究動力因素和反向力量如何發揮作用;也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夠更為清楚地揭示出中國農業到底發生了怎樣的轉變。基于對前述研究的總結,本文將農業轉型的動力因素劃分為兩類,即“來自于農民內部的動力因素”和“來自于農民外部的動力因素”,前者是農民內部因分化產生的自下而上的動力,后者則主要是來自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推動的自上而下的動力。

  本文通過對皖南皖縣河鎮十年(2007年—2016年)農業轉型之路的描述和分析來對上述問題做探索性的回答。自2014年9月開始,筆者3次進入河鎮,展開了為期7個月的田野工作。河鎮現有耕地5.86萬畝,人口31541人,勞動力18713人(其中約80%外出務工)。自2007年以來,土地流轉已經使河鎮的農業生產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除耕種自家承包地的小農戶外,河鎮現有4家龍頭企業、約40家農民合作社以及大約100家各類家庭農場。在短短十年時間內,政府、資本和當地農戶等各種力量相互交織作用,造就出河鎮農業現今的圖景。可以說,河鎮是中國農業轉型過程一個極佳的縮影。在這里,不僅可以觀察到具有地方特殊性的農業轉型過程,更可以透過這些地方特殊性,探尋其背后深層次的、具有普遍性的農業轉型的動力機制問題。

  二、搭臺唱戲: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推動農業轉型

  (一)改田造地和土地流轉

  孫新華描述了土地整理前河鎮的農業生產條件:土地細碎化和農業基礎設施的破敗。

  1、土地條件差:項目區目前田塊大小不一,形狀不規則,影響了土地的高效利用……

  2、農田水利破敗不堪:由于項目區現有塘口淤積嚴重,蓄水量少,無法滿足灌溉需要,甚至遇到干旱年份,更是導致土地干涸,作物枯萎,農作物產量低下……

  這實際上是“分田到戶”后中國農業生產狀況的一個縮影,其很大程度上導源于土地均分的做法和國家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減少。

  2005年前后,土地流轉大潮開始席卷皖縣。作為皖縣唯一的農業鎮,河鎮自然是全縣土地流轉工作的重點區域。但是現實是,面對上述農業生產條件,即便農戶愿意出手,也沒人敢來接手,所以,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然而,在當下中國要進行如此大規模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勢必只有依靠政府。河鎮的情況也不例外。2007年皖縣縣政府幫助河鎮獲得國土資源部的土地整理項目。憑借該項目提供的2587萬元資金,河鎮三個村的10500畝土地被平整出來。之后,河鎮又連續三年獲得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4000多萬元資金,改造了12000畝土地。由于項目實施良好,2012年河鎮被安徽省財政廳確定為“安徽財政現代農業綜合開發示范區”,2013年又被確定為安徽省“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十年間,河鎮共獲得超過3.5億元資金用于改善當地的農業生產條件(見表1)。到2016年年底,河鎮全鎮耕地被平整完畢。

  憑借巨額資金投入,河鎮農業生產條件確實得到極大改善。錯亂的土地被統一平整以便于大型農機作業;田埂被清除掉,土地被劃分成面積介于10畝—30畝不等的規則田塊;原先破舊的溝渠被重新規劃設計和鋪設;適合于大型農機行駛的機耕路也修建起來。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平整后的河鎮農田成了“田成塊、路相連、渠相通、林成網、旱能灌、澇能排,具備適度規模經營條件的現代農田”。

  然而,要實現農業轉型升級,僅僅改善“硬性”的農業生產條件是不夠的,還必須要有踐行規模農業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當下中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只能是通過土地流轉來實現。所以,為促進土地流轉,河鎮鎮政府制定了一套被稱為是“三權分離、虛擬地塊、兩次流轉、合理收益和確權不確界”的土地流轉模式。按照這套模式,土地權利被三分為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為了解決土地細碎化問題,河鎮鎮政府提出了“虛擬地塊”和“確權不確界”。所謂“虛擬地塊”就是“指在實施農業項目的同時,在項目區內打破原有農戶承包土地界限,將土地所有權以村民組為單位,劃定四至位置,使農戶承包面積‘虛擬化’”。所謂“確權不確界”則“是指農戶在項目區內的土地承包面積只確定承包權,不確定具體界限”。通過這兩個措施,河鎮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被“虛擬”確權,土地承包面積被登記到“耕地權益證明書”上,作為土地流轉之后獲取租金的一份證明。如此,原先家戶之間的土地劃分變成了村民小組之間的土地劃分,而村民小組內部各家之間不再劃分土地界限,只確定各家的土地承包面積。這樣,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就實現了分離。各家的土地承包權和承包面積都沒有改變,只是他們的土地經營權被集中起來以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當然,實際工作并非一帆風順,河鎮鎮政府在推動土地整理和流轉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小的阻力,但憑借“車輪戰”“算筆賬”等動員工作以及“人情”“熟面孔”“家門口人”等社會關系,土地整理和流轉工作還是得以較為順利地推進。事實上,當下中國如若沒有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動,大規模的土地整理和土地流轉都是難以實現的。就此而言,行政力量在推動中國農業轉型的過程中發揮了很大作用。

  總之,在政府推動土地整理后,河鎮的農業生產條件的確得到了極大改善;政府建立的土地流轉制度也穩步地推進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從而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基礎。正如河鎮主管農業的副鎮長所言,“河鎮現在的農業還在起步階段,但現在我們基礎好。就像巢已經做好了,就不愁鳳凰來,至于這鳳凰是哪里來,我們也就不知道了”。

  (二)資本下鄉及其失敗

  那么,河鎮鎮政府想要把哪些人培育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呢?從政府報告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六類,即種田能手、養殖能人、農業技術人員、本鎮外出成功人士、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經濟實力的外地人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然而,實際上河鎮鎮政府著重支持的主要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有經濟實力的外地人”。對于政府而言,工商資本是實現河鎮農業現代化最為重要的擔當者。河鎮農辦主任就直言,“(雖然)國家提出要限制工商業資本進入農業中來和家庭農場或者合作社爭奪土地……但我們沒有完全斷絕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這種其實也是我們保留下來的一種探尋模式”。通過積極的招商引資,政府力圖依靠工商資本在河鎮打造一個“以生態農業、綠色農業為主導方向,構建‘三區、四核、多園’的現代農業空間規劃,形成‘東水稻、西苗木、生態養殖居其間、觀光休閑促發展’的現代農業產業格局”。

  在政府的積極動員下,2008年河鎮三個村莊共10500畝土地整理完畢,土地流轉正式在河鎮拉開帷幕。率先流轉土地的清一色的是工商資本,如當地最大的龍頭企業紅星米業公司(以下簡稱“紅星米業”)流轉土地2244.03畝,來自縣城建筑公司的3人合伙流轉土地2003.6畝,原縣種子公司經理流轉1029.35畝,建筑承包商楊金華流轉1076.51畝,糧油公司的6人合伙流轉1100畝,來自鄰縣的農機商人許良和建材商人陳杰分別流轉了1061畝和638.58畝。不少研究已經指出,資本下鄉流轉土地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國家農業補貼的覬覦。這種情況在河鎮也確實存在,但并不普遍,在河鎮流轉土地的大部分工商資本確實是想通過經營農業獲取利潤。為此,他們投入資金置辦農業機械,雇傭勞動力展開規模經營。無一例外,工商資本采取的都是農業資本化發展最為典型的“橫向一體化”經營策略。

  盡管雄心勃勃,但不到三年時間工商資本的規模經營就紛紛遭到失敗。例如,流轉土地最多的紅星米業在剛開始的2009年就因土地不平整、管理失當等原因虧損資金約200萬元—300萬元。從河鎮的案例來看,工商資本經營農業失敗的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對農業生產特殊性的認識不夠且缺乏相應的規模經營知識和技能。事實上,工商資本基本上就是將農業等同于工業并普遍采用工業管理模式。“就包括像老曹(紅星米業老板)那樣,管理工人拔草,他認為這個不是很簡單嘛,不就是找幾個人拔一畝田或者幾畝田的草嘛,很簡單的東西。但是(農業生產管理)確確實實不是像他那么講的。”農業規模經營需要的是一套全新的生產管理知識和技能,顯然工商資本并不具備。其次,照搬小農農業的雙季稻種植模式,導致出現用工難題。眾所周知,種植雙季稻最為關鍵的一個階段就是用工高峰期的“雙搶”,即搶收早稻、搶種晚稻。既然工商資本種植了雙季稻,那么其擴大的種植規模勢必需要更多的農業用工,但此時能提供勞動力的小農戶其自家農場上恰好也需大量用工,這就導致工商資本農場遇到了勞動力嚴重不足的難題。第三,規模經營“脫嵌”于鄉土社會,遭遇到反向力量。工商資本的大農場雖地處村莊,但實則是一塊“飛地”:農場與村莊的關系最多只是用地和用工這樣冷冰冰的經濟關系,但即便是這樣的關系也僅限于農場與村干部和少數村民之間,而與廣大村民無關。不僅如此,規模經營還沖擊到村民原先的生產生活實踐,比如因農藥漂移問題,村民無法在靠近農場的自家土地里種植油菜等作物;因土地經營權的限制,村民也無法再像以前一樣在田埂這樣的零碎土地上種植蔬菜。所以,對于廣大村民來說,他們非但沒有享受到農場帶來的經濟利益,反而還遭到了損害,由此產生的反向力量也就不斷給工商資本大農場的日常經營帶來不便和麻煩。

  從2007年開始,河鎮鎮政府一直試圖將當地的小農農業改造成規模經營的現代農業。為此,政府一方面積極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使之變得適合于規模經營,另一方面則是建立土地流轉市場推動土地流轉。在利益的誘惑和政府的支持下,工商資本大舉下鄉流轉土地,在短時間內就建立了雇工經營的大農場。乍眼一看,在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這兩個外部動力因素的聯合推動下,河鎮的農業轉型已經取得了成功。但是,好景不長,由于自身原因和各種反向力量的沖擊,工商資本大農場在不到三年時間里就猶如曇花一現般紛紛倒閉解體,還差點讓政府苦心搭建的土地流轉市場陷入垮臺的境地。可以說,河鎮的農業轉型在2007年—2012年這段時間遭到了暫時的失敗。河鎮案例揭示出,作為農民外部動力因素的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雖可發揮重要作用,激發農業開始轉型,但兩者并不一定能夠成功推動農業轉型的完成;相反,甚至有可能導致農業轉型的中斷和失敗。這也說明,農業轉型并非是一個一蹴而就的過程;相反,它是各種動力因素和反向力量在具體社會環境中持續斗爭的結果。

  三、承前啟后:租地農與規模農業生產方式的傳入

  盡管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推動農業轉型暫時失敗,但已經被開啟的河鎮農業轉型并未就此止步。一個租地農群體的到來,使得河鎮農業轉型得以繼續。下面筆者將先就這個租地農群體進行簡單的介紹,然后再討論他們是如何促進河鎮農業繼續轉型的。

  (一)租地農:一個小資本生產者群體

  2014年9月筆者在河鎮訪談所得的鄭金案例,因其具有較好的代表性,所以在這里呈現出來以幫助讀者了解“租地農”這個群體。

  鄭金,1976年生,安徽巢湖人。2012年他和妻子兩人來河鎮轉包田地200畝,租期4年,每年租金為400斤稻子/畝,外加80元/畝轉包費。在此之前的5年,鄭金一直在上海青浦包地種田。鄭金的農場種植水稻和小麥,平日管理主要依靠夫妻兩人,但在農忙的時候也需雇工。2015年,農場總共請工大約70個。除基本的農具外,鄭金并沒有置辦其他大型農業機械,而主要是購買社會化的農機服務。2015年,其農場出售水稻和小麥分別約為25萬斤和11萬斤,純收益約為11萬元。

  像鄭金這樣在河鎮租地的外來農民,本文稱之為“租地農”,他們最早于2010年來河鎮,2013年則是大量進入。2015年河鎮大約有50位租地農,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已在外租地經營多年。例如,從陳杰處轉包土地的巢湖租地農,早在1993年就已在上海松江租地種田,至今已在外種地18年。租地農的土地租期為4年—6年,每年除繳納400斤稻子/畝的租金外,還得給“一包”80元/畝—135元/畝不等的轉包費,2015年租金和轉包費共計620元/畝—675元/畝。租地農的農場大都介于200畝—300畝,其中最小的為130畝,最大的為638畝。2015年,租地農經營的土地總面積約為12945.13畝,占河鎮土地流轉總面積(33247.49畝)的38.9%。

  不同于“脫嵌”的工商資本,租地農是“嵌入”鄉土社會的。一方面,租地農會在當地村莊租賃空閑的民居,既作居住之所,也作堆放生產資料的場所。這樣的居住模式使他們很容易融入當地村民的生活圈子。在調查期間,筆者時常看到一些租地農和當地村民互贈蔬菜、打牌娛樂,相處融洽。然而,工商資本經營者基本上都是居住在縣城,偶爾來農場。但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租地農精湛的農業管理技術和自己下田干活的“農民”形象讓本地村民對他們大為贊賞和認同——他們“人勤快”“吃苦耐勞”“種田好”“做人規規矩矩的”。這就幫助租地農很好地嵌入到鄉土社會中,而沒有像工商資本那樣受到排斥。

  由于流動性強的緣故,除基本農具外,租地農不置辦大型農業機械,而多是在當地購買社會化的農機服務。不同于工商資本大規模雇工經營,租地農農場的日常管理主要依靠夫妻兩人,所以其農場依舊會在家庭經營的外殼之下呈現出小農家庭農場的特征,有學者稱之為是“流動性家庭農場”。需指出的是,租地農的農場在經濟規模、雇工和經營高度商品化這三個方面已是明顯不同于小農家庭農場。而且,和河鎮的農戶相比,在外租地經營多年的租地農擁有更多的資本、農業知識和技術以及更為全面和豐富的市場信息。在他們的生產經營中,可以看到“小農生產和資本化生產對立因素的結合”。故此,租地農可被視為既非小農,也非完全意義上的資本化生產者的“小資本生產者”。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租地農并非河鎮本地人,但此種地域上的外部性不同于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相對于農民群體的外部性。相反,租地農本身就是從農民群體內部發展起來的,并且是“自下而上的農業資本化動力”的絕佳體現。余練和劉洋的研究極好地說明了這點。在她們調查的盛橋鎮蒼頭村,全村約有26%的農戶外出包地。外出包地的規模從數十畝到幾百畝不等,但主要集中在200畝—300畝,而包地資金和流動資金基本上都來自于他們自身的農業積累。經營規模的擴大使得租地農的農場也必須雇傭一些人工,據她們的估計,租地農農場的雇工比例約為0—0.5人/畝。所以,這部分外出包地的農戶可以說是逐步轉變成為農業經營大戶,他們的生產已經呈現出向資本化農業方向位移的趨勢。外出包地使這些農戶積累了一些資金,除用于農場的擴大再生產外,也被用于提高他們的家庭生活,“在盛橋鎮上買房的十有八九都是包地的”。可惜她們沒有比較外出包地農戶和沒有外出包地農戶之間的情況,但從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前者的家庭經濟情況在其村莊中已經是處于中等水平之上,并且大體上要好于后者。也就是說,外出包地已經成為盛橋鎮不少農戶從事自下而上資本積累的一條途徑。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當作為農業經營大戶的租地農外出到其他地方承租土地之時,他們又會給當地的農業生產帶來什么影響呢?

  (二)規模農業生產方式的傳入

  回顧之前的失敗,陳杰坦言:“當時主要是沒有經驗,不知道怎么安排農活……主要是這個模式你還沒有學會。”“這個模式”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上規模了和種自己家七八畝田,管理上都是不一樣的,不可能按照原來的做法去做了。你種七八畝的時候,還會下田去拔草,但你種100畝,哪還會下田拔草啊”。如果說“種自己家七八畝田”采用的是一種小農生產方式,那么“種100畝”時就必須要有一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事實上,工商資本失敗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徒有規模經營的架子而沒有掌握規模經營的實質,即一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不同于工商資本,租地農因有長期規模經營的實踐,已經掌握了一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而這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也隨他們的到來而傳入河鎮。相較于小農生產方式,這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在生產過程和生產組織管理兩方面展現出自身的特征。

  1. 生產過程的簡單化和標準化

  租地農的規模農業生產方式的第一個重要特征是農業生產過程的簡單化和標準化。伯恩斯坦指出,“現代資本主義農業的一個典型傾向就是盡可能使農業吻合工業生產,即盡可能地加快自然生產過程,使之更加簡單化和標準化”。一般而言,資本主要從三個方面來使農業吻合工業生產以達到簡單化和標準化的目的,包括采取節省勞動力的農業機械、加快作物生長的化學品以及改變作物性質的生物技術。

  為了實現生產過程的簡單化,租地農采取了不同于河鎮本地雙季稻種植模式的稻麥種植模式。相較于雙季稻種植模式,稻麥種植模式在理論上產值較低。但是,實際上前者不僅生產過程復雜,用工量大,而且極有可能因為管理不到位而導致實際收益降低;后者雖然理論產值低,但因生產過程相對簡單,用工量少,管理可以到位,反而具有更高的實際收益。正因如此,租地農憑借多年實踐經驗選擇了收益更為可靠、管理相對簡單的稻麥種植模式,而沒有重蹈工商資本的覆轍。

  此外,租地農對種植技術也做出了相應的改變。以水稻為例,他們擯棄了費工費時的人工插秧技術,而采用了省工省時的直播技術。然而相較于插秧,直播帶來的最大難題就是除草,也正因此難題,河鎮本地農戶一直沒有采取直播技術。但是對于租地農來說,這并不是個難題。借助進口除草劑,只要經過“封、殺、補”,稻田的雜草問題就得以基本解決,做到了省時省工省力。不僅除草,除蟲亦然。而且,為了使農藥的效果更為顯著和持久,租地農都會加大農藥的劑量。除草劑和殺蟲劑的大量使用,使得農業生產過程被“化學化”了。“化學化”對于租地農來說一方面減少了勞動用工,節約了生產成本;另一方面也簡化了農業生產過程,實現了對整個生產過程更為有效的控制。

  除簡單化外,租地農也力圖實現生產過程的標準化。標準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為了獲得最穩定和最大的收益,租地農會對農資的使用量有一定的控制,做到既不因為農資投入過多而導致成本增加,也不因為投入過少而導致產量下降。從調查來看,租地農基本上都遵循著一套標準化的生產模式。為了保證出芽率,種子用量會根據播種時間進行調整,麥種用量會從初期的20斤/畝—25斤/畝增加到后期的40斤/畝—45斤/畝,稻種用量則從8斤/畝—9斤/畝增加到10斤/畝—11斤/畝;每畝種子費用,小麥和水稻分別控制在80元/畝和45元/畝左右。在農藥的使用上,小麥一般是除草1次、除菌2次,水稻則是除草3次、除蟲4次;每畝農藥費用,小麥和水稻分別控制在60元和200元左右。在肥料使用上,小麥一般施用中檔復合肥100斤/畝,尿素50斤/畝,而水稻也會施用復合肥100斤/畝,尿素則會增加到70斤/畝—80斤/畝;每畝肥料費用,小麥和水稻分別控制在170元和200元左右。按照這套標準化的生產模式,租地農對農場的投入和產出就有了基本的把握。

  其次,租地農也會積極采用一些新型農業生產工具來減少勞動力投入,力圖實現對生產過程更為嚴密的控制。比如,在撒肥環節上,租地農使用一種小型的電動撒肥機。使用這種電動撒肥機,一個勞動力一天可以為20畝小麥或者10畝水稻撒肥料,這是傳統人工撒肥效率的2倍。勞動效率更高的是租地農引入河鎮的,一種用于噴灑農藥的大噴霧器。這種大噴霧器由汽油機帶動,需要2人—3人協作,一天可噴灑150畝小麥或者100畝水稻,而河鎮本地常用的單人肩背式的小型噴霧器一天只能噴灑30畝左右的小麥或者15畝左右的水稻。所以,新型農業生產工具的使用提高了勞動效率,減少了勞動力的投入,提升了生產過程的標準化程度。

  由于土地數量和流轉期限的限制,所以如何在這些限定的條件下實現農場投入產出最優是租地農最為關心的問題。通過簡單化和標準化生產過程,租地農加強了對生產過程的控制,進而使得農場的管理可以更為到位,產出更為穩定和更可預測。以2015年的糧食收購價格計算,租地農在河鎮經營一個200畝—300畝的農場,正常的年收入就可達10萬元—15萬元。

  2. 生產組織和管理的理性化

  租地農的規模農業生產方式的第二個重要特征就是生產組織和管理的理性化。由于經營規模的擴大,租地農已然無法依靠家庭勞動力來實現對農場的有效管理,所以必須雇工。但是不同于工商資本,租地農沒有大量雇工,而是采取了“家庭經營 + 雇工經營”的模式。這是一種家庭勞動力和雇傭勞動力相結合的經營模式,雇工的多少取決于家庭勞動力的投入量。在農場的分工上,一些重要的、技術性的工作,比如灌溉、農藥的配比和用量、肥料的用量等,都由租地農親自操作,而一些次要的工作,主要是純體力投入的工作,則更多是交給雇工去完成。也就是說,租地農在農場內部實行了理性化的分工:租地農自身主要是農場的管理者和技術員,而雇工則完全是體力勞動力的出賣者。在“家庭經營 + 雇工經營”的模式下,農場的雇工數量確實大為減少。從調查來看,在200畝—300畝的經營規模下,如果有兩個家庭勞動力投入,那么租地農農場一年的雇工總數約為60個工 — 70個工左右;但如果只有一個家庭勞動力投入,那么雇工總數就會上升到100個工左右。理性化的組織管理模式,在實現農場內部合理分工的基礎上,極大地減少了雇工數量,降低了生產成本。

  除了減少雇工數量,“家庭經營 + 雇工經營”模式另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解決了勞動監管問題。河鎮的農業雇工多采取日工資制,而在這種計時的工資制下,最容易出現“出工不出力”的問題。工商資本顯然是沒有處理好這個問題,所以才導致他們經營的失敗。但是在租地農的經營模式下,由于雇主直接在勞動現場進行管理或者參加勞動,所以實際上就是起到了一個“監工”的角色。“我自己也算是一個(勞動力),我在的話,人家(農業雇工)干活也肯定會用心點;要是我不在那邊,人家干活也就馬馬虎虎,這個是肯定的。”事實上,只要農場主或者其家庭勞動力參與到農場的日常生產勞動中,雇工的勞動監管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能被避免,因為如果雇工偷懶或者不出力,那么他將不被繼續雇用。

  通過“家庭經營 + 雇工經營”模式,租地農一方面汲取了小農生產精耕細作的優點,另一方面又成功避免了規模經營帶來的勞動監督問題。正是依靠這樣一套契合規模經營的、理性化的生產組織管理模式,租地農實現了對適度規模農場的有效管理。

  綜上所述,租地農的到來作為一個偶然因素,一方面挽救了行將崩潰的河鎮土地流轉市場,另一方面則帶來了一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與之前的小農生產方式相比,這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在生產過程和生產組織管理兩個方面做出了改變。在生產過程中,由于種植結構的改變和農業“化學化”,生產過程實現了簡單化;而農資的定量使用和新型生產工具的采用,則提升了生產過程的標準化程度。生產過程的簡單化和標準化使得農場的管理更到位、風險更可把控、產出更可預測。在生產組織管理上,“家庭經營 + 雇工經營”的模式,一方面實現了農場內部勞動的合理分工,另一方面則解決了勞動監督問題,從而實現對一個適度規模農場的有效管理。正是這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的引入,使得河鎮的農業生產模式如伯恩斯坦所言的從先前本土的小農農耕模式轉變成為現代農業模式。雖然如此,但當租地農土地流轉期滿離開之際,河鎮的農業轉型之路將會何去何從?這就是本文下一節力圖回答的問題。

  四、水到渠成: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建立

  2016年,當筆者再回河鎮前往租地農聚居區探訪時,發現那里已經是人去樓空,不少租地農已經因土地流轉期滿離開河鎮了。這讓筆者想起了2014年租地農鄭金說的一段話:

  明年(2015年)要是當地人都種的話,我們就沒得種了,我們就得滾蛋了。現在他們看到我們種地能掙點錢了,技術也被他們學去了,所以就想自己種了。這是一種地方的保護主義政策。地方政府就是這么說的,就是讓本地人優先。當地老百姓都不愿意種,然后才能輪到我們外地人種。假如都愿意種,地都包掉了,那外地人都得滾蛋回家。

  當然,租地農并沒有回家,他們只是換了一個地方流轉土地而已。河鎮的農業轉型也并沒有如筆者先前預想的那樣因租地農的離開而中斷,反而是順利完成了:土地流轉之前的小農農業生產圖景已徹底改變,不僅小農生產方式的主導地位已被規模農業生產方式替代,而且小農群體本身也在加速解體,一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立起來了。可是,這又是為何呢?本節將在介紹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同時力圖解答這個問題。

  (一)內生性家庭農場:生產環節的主導者

  河鎮農業轉型完成的最為重要的標志就是一批本地家庭農場主的興起。對于這種從本地農戶當中發展起來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本文稱之為“內生性家庭農場”。他們是農民分化的結果,背后體現的是一種來自農民群體內部的、自下而上的農業資本化動力。事實上,在河鎮本地農戶中這種自下而上的資本積累動力早已有之。馮小的研究就顯示,在資本下鄉之前,河鎮農戶之間自發的土地流轉就已很普遍,并因此而分化產生了一個中農群體。可以預見的是,假以時日這個中農群體中勢必會分化出一批農業經營大戶。盡管如此,不可否認的是租地農在河鎮內生性家庭農場興起的過程中確實發揮了催化劑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租地農給河鎮本地農戶帶來了一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在資本下鄉流轉土地后不久,河鎮本地一批具有經濟實力的能人——種田能手、村干部等——也積極參與土地流轉。雖然沒有遭到鄉土社會的排斥,但和工商資本一樣,他們也因為缺乏規模經營的經驗和技能而遭到失敗,而租地農的到來恰好給他們帶來了此種經驗和技能。借此機會,河鎮本地能人紛紛向租地農討教學習。“去年(2014年)小鄧(河鎮的糧食收購商)打電話給我,說他們村的會計種了400多畝田,讓我抽個空,請我吃飯,傳授點技術和經驗。”“在農業技術上主要是跟孫良他們(租地農)學。”正是在租地農的帶動下,河鎮本地能人迅速掌握了規模經營的經驗和技能并成功建立內生性家庭農場。

  更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租地農的成功經營激勵了廣大河鎮本地農戶從事自下而上地積累資本。原先自發流轉土地的中農在2008年因為高昂的土地租金和保證金而沒有流轉到土地,但當看到租地農經營成功、獲利豐厚之時,他們也開始籌集資金,準備在下一輪土地流轉中流轉土地。有些中農則直接繞開政府和村委會,通過“人情”“熟面孔”“家門口人”等關系展開自發的土地流轉。不僅中農如此,就連在租地農農場打工的小農戶也開始準備流轉土地。“(現在)我們大部分的田都給大戶了,(但)我們也想在下一輪(土地流轉)搞點田種。(我們)已經報名了。我和我老三一起包(田),他多點,我少點……(我們)弟兄兩個想包200畝田。”就此而言,租地農不僅確保了河鎮農業轉型的繼續進行,更為重要的是他們作為一種催化劑促進了河鎮本地內生性家庭農場從農民群體內部發展起來。

  因此,在內、外兩股動力的推動和租地農這一因素的催化下,內生性家庭農場在河鎮迅速發展起來。截止到2016年年底河鎮的內生性家庭農場已達到57戶,經營的土地面積達到12407.41畝(見表2),占到全鎮土地流轉總面積的37.3%。這種內生性家庭農場基本上就是租地農農場的翻版:經營規模大都集中在100畝—300畝之間(占全鎮內生性家庭農場經營面積的60.8%),農場的種植結構、管理模式甚至使用的生產工具都完全類似于租地農。

  需要注意的是,內生性力量所主導的這種“規模化”經營已不同于工商資本下鄉所形成的那種“規模化”經營。就農場規模而言,前者的“規模化”只是相對于原先的小農農場而言,與工商資本的“規模化”相比,則只是“適度規模化”。就農場經營而言,前者的“規模化”是家庭經營和雇工經營的結合,而后者則是完全意義上的雇工經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這些內生性家庭農場主也可被視為既非小農,也非完全意義上的資本化生產者的“小資本生產者”。

  隨著本地農戶的成功,他們采用的適度規模的農業經營模式得到政府的支持。河鎮農辦主任指出,基于對之前農業規模經營失敗的反思,2013年以后河鎮開展的土地流轉規模基本上都是限定在150畝—300畝之間。“家庭農場大的也就300畝—400畝……后來我們原則上都不允許超過這個面積的……現在基本上都是在150畝—300畝的規模之間,剛開始的時候面積大的比較多。”政府的支持,再加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河鎮的內生性家庭農場主開始排擠租地農。其結果就是,租地農逐步被排擠出河鎮農業生產環節,而內生性家庭農場主則逐步占據河鎮農業生產環節的主導地位并成為當地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最為重要的擔當者。

  (二)工商資本:控制“農場之外的農業”

  前文已述,河鎮工商資本一開始采取“橫向一體化”策略經營農業的企圖遭到了失敗。盡管如此,他們并沒有退出農業領域,相反他們改變策略,轉向了“農場之外的農業”(agriculture beyond the farm)。伯恩斯坦指出,現代社會中的農業,“是指農耕以及影響農民的行為和農民再生產的所有經濟利益(集團)以及他們的專門組織與活動,還包括處于農耕活動的‘上游’(upstream)和‘下游’(downstream)的行業”。具體而言,“農場之外的農業”可被視為相對于“農業生產環節”的“農業市場環節”,主要包括農業產業鏈上游的生產投入和下游的銷售、加工、分配等環節。通過退出不擅長的農業生產環節,控制擅長的農業市場環節,工商資本找到了新的資本積累途徑。具體而言,他們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來積累資本:

  第一,控制上游的農業社會化服務。農業社會化服務主要包括兩部分,即農機服務和農資銷售。建筑承包商楊金華成立的“金華農機合作社”可視為工商資本控制上游農機社會化服務的一個例子。該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剛開始主要是提供秸稈打捆服務,之后業務范圍拓展,不僅包括農機的銷售、維護、技術指導,還開展農業外包服務。

  你有300畝田,我們把價格一談,然后你能接受的話,你跟我合作社簽訂個協議,那么你的收割、打捆、抓田、插秧都由我來完成,就是農業外包服務。要是以后發展了,那么撒肥料、打農藥什么的都可以由我們合作社來完成。現在我們能做的就是收割、打捆、抓田這三步,插秧是接下來一步了。

  2015年,金華農機合作社又投資200萬元建設育秧工廠。2016年,育秧工廠建成投產并開始對外提供機插秧服務。至此,金華農機合作社成為河鎮規模最大,提供服務最全面的農機社會化服務提供商。合作社的這種整合模式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至今已幫助爭取各類農業補貼約50萬元。而且,河鎮不少農業規模生產者已經和合作社簽訂合同購買其服務。可以預見,今后河鎮農機社會化服務市場中很大一塊份額將為該合作社所控制。

  控制農資的例子來自龍頭企業紅星米業。該公司在流轉土地虧損后就將土地轉包了出去,之后公司經營重心偏向上游的農資銷售和下游的糧食收購。為了在農資市場上搶占更大的份額,該公司推出了“農資賒購”服務。所謂“農資賒購”就是購買者可以先用農資,等到收成之后再付農資款。該項服務確實吸引了一批規模生產者,對他們來說,該服務一方面可以減輕農場流動資金的壓力,另一方面也為農資質量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因為一旦農資質量有問題,他們就有理由不支付欠款。但是,農資賒購并非免費提供,而是需要加收一筆利息。這實際上就是農資店將這筆錢借給顧客,然后到年底后者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如此,該公司不僅獲得一筆不菲的利息,更重要的是增加了農資銷售。從調查來看,該公司農資店約占河鎮農資市場份額的35%,覆蓋耕地面積約為2萬畝,是當前河鎮經營規模和市場占有份額都最大的農資店。

  第二,控制下游的糧食收購市場。如前所述,紅星米業已占有了上游農資市場的較大份額,但它還力圖控制下游的糧食收購市場。之前流轉的2000多畝土地給紅星米業在激烈的糧食收購市場競爭中提供了幫助。2008年,紅星米業成立了“紅星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該合作社共有成員57個,下轄土地8766.76畝。合作社章程規定,該社要做到“八個統一”,即統一供種、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科技推廣、統一土地承包、統一生產技術、統一物資供應、統一市場銷售和統一結算分配。然而實際上,“八個統一”只做到了“三個統一”,即統一供種、統一物資供應和統一市場銷售。而且,所謂的統一供種和統一物資供應,實際上就是種子和其他農資都由紅星米業農資店統一采購和供應,而統一市場銷售實際上就是生產的糧食全部出售給紅星米業。所以,該合作社實際上已經被“異化”成了紅星米業確保其農資銷售和糧食收購市場份額的一個重要工具。如此,紅星米業在短短3年—4年時間內就擠垮了河鎮不少小型糧食收購加工廠,并且基本上消滅了季節性糧食收購商販。現今,紅星米業在河鎮已經是一枝獨秀,糧食收購量約占全鎮糧食總產量的50%。

  研究表明,為規避農業生產的各種風險,資本會選擇將生產環節讓渡出去,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訂單農業。盡管如此,資本并沒有退出農業領域,反而是“高度卷入到了農業生產中,掌握著關鍵的生產條件”。正是通過對上游農業社會化服務和下游糧食收購市場的掌控,河鎮工商資本實際上是更為緊密地將讓渡出去的生產環節吸附在其資本積累體系之上:他們不僅從農業市場環節獲取利潤,還從生產環節分享農業剩余。隨著資本積累方式的轉變,工商資本轉變成為河鎮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生產服務的提供者和糧食的收購者。

  (三)普通農戶:土地供給者和勞動力出賣者

  除上述兩類主體,河鎮的大部分普通農戶家庭也已被納入到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之中。根據當地統計數據,河鎮共有農村家庭戶約9000戶,其中仍舊從事農業生產的約有2300戶。就絕對數量而言,普通農戶依舊占到河鎮農業生產者總數的大部分,但這并不代表他們在河鎮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相反,因為所占的耕地比重和經濟總量比較小,所以他們已經處于依附地位。其依附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提供土地,另一方面是提供勞動力。據此,可將河鎮的普通農戶家庭分為兩類:

  第一,土地供給戶。根據調查,這類農戶約占河鎮農戶總數的70%。他們中的大部分是常年在外務工的農戶。對于這部分農戶來說,農業收入已不再構成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土地也已不再是一種生產資料,而是一種可供出租的資產。早在2008年之前,他們就已將自家的承包地無償或者以每年每畝100斤稻子的價格流轉出去,而當租金價格上漲到每年每畝400斤稻子時,他們自然更積極地將土地流轉出去。另外一部分原本在家務農的農戶,則是在地方政府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過程中被動員將土地流轉出去。所以,在自發力量和行政力量的推動下,河鎮約70%的普通農戶家庭已成為土地流轉市場上土地的供給者。

  第二,勞動力供給戶。這類農戶主要是在家務農的農戶。他們年齡大都介于50歲至70多歲,已經很難外出務工,所以仍舊會耕種自家的承包地。從調查來看,種地少的農戶,年務農收入約為1萬元左右,種地多的農戶,年務農收入則為2萬元—2.5萬元左右。顯然,這一務農收入已經無法滿足其家庭簡單再生產的需要,所以他們大都會在本地尋找各種務工的機會。隨著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規模經營農場就成為他們出賣勞動力的去處。從調查來看,種地少的農戶年務工收入約為1.5萬元—2萬元,種地多的農戶年務工收入則在0.5萬元—1萬元左右。顯然,不管是前類農戶還是后類農戶都無法依靠一項生產活動完成家庭的簡單再生產,他們必須跨越不同的勞動領域,過上“生計加成”(subsistence plus)的生活。此外,出賣勞動力的還有上述被行政力量動員流轉土地的農戶,他們中的小部分因為年齡原因完全退出農業領域,大部分則進入規模經營農場出賣勞動力成為完全意義上的農業雇工。

  需要說明的是,普通農戶并沒有被納入到政府所提出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中,他們依舊被視為改革開放之初的自耕農。但是,在土地流轉的沖擊下,原先同質的自耕農群體已經加速瓦解,而現今的普通農戶恰恰是先前的自耕農群體瓦解之后出現的一類新的農業經營主體。雖然他們的生產活動本身是非“新型”的,但他們卻并非外在于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相反,他們是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假如沒有他們提供的土地和勞動力,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和發展就無從談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普通農戶應該被視為一類新的農業經營主體,而土地供給者和勞動力出賣者就是他們在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已經被決定的位置。

  正是因為上述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形成,所以河鎮農業轉型并沒有因為租地農的離開而中斷,反而是順利完成了。原先小農農業經營體系中的生產關系和市場關系已經被重構,一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立起來了。在這個新的體系中,從本地農戶中發展形成的內生性家庭農場憑借自身的經濟實力和行政力量的支持開始占據生產環節的主導地位,他們是規模農業生產方式的真正實踐者;通過對租地農的排擠,他們逐步成為河鎮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最為重要的擔當者。工商資本雖然退出了生產環節,但是通過對糧食產業鏈兩端市場環節的掌控,他們事實上反而是更為緊密地和農業生產聯系在了一起。他們是河鎮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的主體和糧食收購的主體。這兩個主體是相互依賴和利益相通的:前者需要后者為其提供更好的農業生產服務和收購其原糧,后者則需要前者購買其服務并且為其提供更多的原糧。他們是河鎮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主導者。原先同質的小農群體則已經加速分化解體并且喪失了其在農業經營體系中的主導位置。雖然仍保有“自耕農”的外貌,但他們實際上已是無法再依靠土地謀生,他們或流轉土地后完全依靠務工謀生,或橫跨務農/務工兩個勞動領域過一種“生計加成”的生活,已經陷入“半無產化”的境地。在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他們已經處于依附性的地位,扮演著土地供給者和勞動力出賣者的角色。

  五、結論與討論

  回到中國農業轉型及其動力機制的問題,不可否認,作為來自農民外部動力因素的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在激發河鎮農業轉型這點上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正如前文分析指出,如果沒有政府展開的改田造地和土地制度創新,河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工作就很難展開;如果沒有工商資本來流轉土地,河鎮農業轉型或許也就不會如此快速地啟動。就此而言,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的確是河鎮農業轉型的重要前提條件。然而,光有前提條件是不夠的,河鎮案例就已表明,即便有行政力量的強力推動和工商資本的積極參與,農業轉型之路還是差點中斷了。原因何在?

  一個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和工商資本對農業規模經營的認識有誤。在兩者眼中,規模經營就是把土地連片集中,然后在上面投入充足的資金來進行經營。這是一種典型的以工業方式經營農業的思維,它只看到實現規模經營外在的經濟條件,而未有重視其內在的組織、管理和技能等因素。因此,產生的結果就是工商資本農場徒有規模經營的架子而沒有其實質,最終是以失敗告終。事實上,規模經營不僅僅是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更重要的是農業生產方式的內在變革,即從小農生產方式向規模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只有真正掌握了規模農業生產方式,規模經營才能獲得成功。

  另一個與之相關且更為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這兩個外部動力因素并沒有真正地觸及小農生產體系的核心,即小農生產方式本身。雖然在強大的行政力量推動和工商資本的積極參與下,農業規模經營被生硬地照搬到河鎮并大有消滅小農經營之勢,但是,這種外來的規模經營理念并沒有真正影響到廣大河鎮農民,它顯然是懸浮于鄉土社會之上,不為本地農民所接受。這也就是為什么在訪談農民(不僅是河鎮的農民)時,筆者能深刻地感覺到他們對工商資本大規模農場充滿了鄙夷。進而,農民也就會“固執”地認為自己的小農場的經營要遠好于工商資本大規模農場,而后者之所以能存活,完全是因為大量農業補貼支持之故。因此,農民依舊會堅持他們熟悉的小農生產和經營方式,而摒棄被強加的且看似不切實際的規模經營。被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強行建立的規模經營也就無法真正發揮引導和改變小農農業的作用,農業轉型也就會失敗。

  租地農雖然在經濟實力上不如工商資本,也沒有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但因其熟練掌握著一套規模農業生產方式,所以他們能夠在工商資本失敗的農田上獲得成功并促進了河鎮農業進一步轉型。然而,租地農產生的最為關鍵和深遠的影響還是將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生產方式帶入河鎮,并激勵了河鎮本地農戶從事自下而上的資本積累。不僅本地的能人,甚至連中農和小農戶都被激勵起來了。不同于對工商資本的鄙夷,本地農民對于租地農精湛的農業技術、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人勤快”“吃苦耐勞”“做人規規矩矩的”農民形象已經極為認同。在租地農身上,河鎮的農民似乎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他們期望自己也可以像租地農那樣依靠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發家致富。因此,不同于前兩種外在于農民的動力因素,這是一種內在于農民群體的動力因素,是一種自下而上的農業資本化動力。作為小農生產方式主要擔當者的農民群體從內心接受規模經營理念并從其內部生發出適度規模經營的家庭農場,標志著小農生產體系這座堅固的堡壘已經開始從內部瓦解和崩潰。由此,河鎮農業生產才真正開始經歷天翻地覆的變化。河鎮的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中國農業未來發展的圖景不一定是工商資本主導的,完全雇工經營的大規模農場,而很有可能是農民內生性力量所主導的適度規模經營的家庭農場。

  在此基礎上,再來討論中國農業轉型的過程和動力機制問題,也許就更為清楚了。本文中的案例至少在兩個方面為上述問題提供了一些新的看法。首先,本文中的案例顯示,在農民內部動力因素沒有發揮作用,而僅僅靠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這兩個外部動力因素來強行推動農業規模經營之時,就猶如逆水行舟,即便短暫成功最終也會陷入失敗的境地。相反,當農民內部動力因素發揮作用之時,即便沒有外部力量的推動,農民自身都有很強的愿望去實踐農業規模經營。在此基礎上,如果有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兩個外在動力的輔助,農業轉型自然可以水到渠成。所以,正是在以農民內部動力因素為主導,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這兩個外部動力因素為輔助的動力機制的推動下,河鎮的農業生產關系和市場關系才被徹底重構并形成一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其次,農業轉型并非是一個自然而然、目的論式演變的過程,而是一個由各種因素和力量相互作用型構出的具體轉變過程。在農業轉型過程中,除了學者們經常關注的、發揮重要作用的“來自于農民外部的動力因素”和“來自于農民內部的動力因素”之外,一些偶然的因素也需要引起我們的注意。正如本文案例所展示的,如若沒有租地農群體這一偶然因素發揮的“橋梁”和催化作用,河鎮農業轉型或許就很難繼續進行并最終成功完成,而我們也將很難窺探和理清河鎮農業轉型的具體過程和動力機制。這也表明,在地方農業轉型的過程中一些偶然因素有可能會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并促成一種獨特的農業轉型路徑的出現。

  作者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陜西省鄉村治理與社會建設協同創新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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